银行存款“不翼而飞”孰之过
2017-04-06胡新华李晓丹
胡新华 李晓丹
银行存款“不翼而飞”孰之过
胡新华 李晓丹
一个冬日的傍晚,正在家里吃晚饭的小唐收到一条奇怪的短信。短信内容是提醒其名下的一张北京的银行借记卡,在POS机消费了70 090元。是诈骗短信?是银行失误?还是真有其事?身在北京的小唐惊异万分,银行卡就在身边,自己什么都没做,怎么会有如此巨额的消费?有不祥预感的小唐第一时间拨打了银行服务热线咨询此事,并同时让妻子报警。
展开调查
警察很快赶到小唐家,小唐向警察出示了被刷银行卡的原件,并表示自己一直在家,未进行过任何消费,也没有外借、丢失过银行卡,随后小唐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第二天,心急如焚的小唐去银行调取了近期交易数据,几天后银行给出的流水账单显示确实有这样的一笔支出,并提供了接收方的账户名。白纸黑字,小唐认为自己的银行卡显然是被盗刷了。
公安机关认为此案已属刑事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经查证,涉案银行卡被POS消费系于2014年11月30日19时14分34秒在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塘子村南密兴路附近进行,而小唐于同日20时持有涉案银行卡到西局派出所接受询问。根据上述银行卡交易的时空距离判断,小唐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此外,小唐在发现银行卡账户资金被他人盗刷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银行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小唐本人或授权他人持涉案银行卡进行了涉案消费。据此,可以认定涉案银行卡被POS消费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的交易。
各执一词
伪造银行卡进行盗刷的事实已定,但案件未破,嫌犯未捕,案款未归,谁又应该为这笔丢失的钱负责呢?
小唐认为银行未尽到保护账户安全的义务,应当全额赔偿自己被盗的钱款,并支付这段期间的利息;银行认为小唐自身未妥善保管密码存在重大过错,银行无违约行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小唐无奈将银行告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小唐之间依法成立银行卡合同关系,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银行卡,导致小唐涉案账户内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在履行双方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支持小唐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银行觉得自己也很冤,认为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法院这样判是忽略了小唐在银行卡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交易密码的义务,双方都违反了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对于银行的上诉请求,小唐并不赞同。他坚称:“我当时卡就在身上,派出所民警可以确认,如果对方只拿密码,就能去POS机消费吗?他必须有一张卡才能消费,可当时卡就在我身上,就应该银行承担100%责任,我没有责任。 ”
尘埃落定
经审理后,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银行对小唐的存款及利息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要弄清以下两点法律问题:
一、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由此可以看出,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银行卡的发卡行是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伪卡的交易终端,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与加密保护技术,具备识别其真伪的技术和硬件设施,应当确保储户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借记卡内资金的安全。本案中,小唐自认未点击过陌生互联网链接或者告诉过他人涉案银行卡密码,未出借、丢失过涉案银行卡。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小唐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妥善保管银行卡、泄露密码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条件。因此银行应尽其可能提高伪卡防范和识别技术,为其发放的银行卡提供安全的使用环境,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
二、关于伪卡交易后银行的义务
发卡银行与伪卡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对持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小唐在银行开立了涉案银行卡,与其之间即形成借记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小唐开通相关银行卡功能并向其借记卡账户存入款项后,银行即有义务在存款额度内向小唐提供银行卡消费结算、转账汇款、提取现金等服务,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涉案银行卡被POS机消费70 090元,小唐账户资金数额因伪卡交易而减少,应视为银行表示其将不再在相应额度内向小唐提供银行卡服务。但银行对伪卡使用者的付款行为不构成对小唐的履约行为。据此,银行负有向小唐返还其存入借记卡账户的相同金额货币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合同义务。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采纳了小唐的答辩意见,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应当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义务,即银行应对持卡人尽到保障其借记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但作为借记卡的储户,也应当尽到谨慎注意和及时通知的义务。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屡见不鲜,储户要尽量做到不在陌生网站填写或向第三人透露个人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码及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尤其是现在的钓鱼网站与官方网站相似度较高,建议点击前核对短信中的链接网址与所持银行卡背面的官方网站是否一致。此外,如果遇到不确定真伪的可疑信息,要及时拨打银行卡背面的客服电话进行核对,在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冻结业务,防止损失扩大。
而银行作为发卡机构,更有条件通过采取各种交易技术升级创新措施,降低损失带来的经济负担。银行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不断升级银行卡交易系统,完善银行卡服务,切实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视角出发,因伪卡盗刷产生的损失风险,先由银行承担能够更好地保护持卡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亦有利于促进银行卡类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