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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充警察骗2400万生娃逃避处罚

2017-04-06唐李晗

法庭内外 2017年5期
关键词:段某购房款北京市公安局

唐李晗

女子冒充警察骗2400万生娃逃避处罚

唐李晗

两次入狱出狱后,女子赵某又假冒警察,谎称低价出售国家机关保障房以及办理北京户口,骗取32名被害人共计2400余万元。据悉,在案件侦查、审判期间,赵某生下一个孩子。为逃避法律追究,其在哺乳期内、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怀孕。

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赵某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表示,赵某有3个孩子需要抚养,希望从轻处罚。2017年3月31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指出,赵某身为母亲未曾考虑过孩子的利益,抚养孩子不是其逃避法律追究或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案情

女子冒充警察骗2400万

今年40岁的赵某曾因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次入狱,200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经查,2010年9月至2015年6月间,赵某冒充人民警察,谎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珠江摩尔大厦的33套房产系国家机关保障用房并进行出售,或者以能够办理北京户口为名,骗取高某等32名被害人支付的购房款、办理户口款等各项费用共计2400余万元。

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被追缴。2015年6月9日,赵某被抓获,后因怀孕生子被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

赵某和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赵某是误以为靳某有能力低价购房,才收取了被害人的购房款,其不具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赵某已将收取的购房定金及办理户口的费用全部交给靳某,未实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供述

称是受他人欺骗才收取购房款

赵某供述,她于2009在一个朋友聚会上认识了靳某,对方自称是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燕龙公司的经理,开发了珠江摩尔大厦的商品房,价格便宜,定金为10万元,让她介绍朋友购买。

此后,17人通过赵某认购了珠江摩尔大厦的房产,每人10万元定金,共计170万元。收钱后,靳某将定金提高到每人12万元,赵某称,自己还替购房者多交了2万元定金,共计支付给靳某204万元。

赵某说,靳某承诺2013年年底交房,每套房产解决两个北京户口,每人收费20万元。因购房者大多为北京人,她就把名额给了别人,收取了29人办理户口的费用并支付给靳某580万元现金。

到了2013年7月底,赵某称靳某突然联系不上了,她只能一边等着对方回来,一边开始诈骗计划。2013年底,珠江摩尔大厦开始交房。赵某在网上认识了业主段某,她告诉段某自己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准备给民警租17套房产作为宿舍,并出具了委托书。段某在珠江摩尔大厦帮她租赁了17套房产,租金为每月0.8万元至1.5万元。

租赁房产后,赵某开始收取17个购房者的购房尾款,共计400多万元。此外,赵某还向他们要了10万元装修款,共计170万元。租赁了17套房产,一大笔房租逼得赵某决定再租房低价出售,以售房款支付租金。2014年3月,赵某自己在珠江摩尔大厦租赁了两套房产,又通过段某租赁了14套房产。

售房时,赵某还告诉购房者,自己是公安局的民警,北京市公安局有便宜的房产,她可以购买或介绍他人购买了房产。为了防止泄露真实情况,赵某还在大厦租赁的房间设立了办公室,悬挂警徽,负责维修和销售房产,并招聘了两人负责接听电话,到物业报修。

赵某称,后期的16套房产她出售了800余万元,购房者需要支付购房款和装修费。装修费为10万元,直接给其现金。如果购房人找其办理房产证,她就会答复再等几年。

赵某向大部分购房者提供了预售合同、北京昌平建委告知函、收据等。“这些手续及印章都是伪造的。我在路边找刻章的电话私刻了北京市公安局基建保障处、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等公章。”赵某说,她租房出售的目的,一是弥补靳某的损失,二是挣钱。因为担心办户口的事情会把租房出售的事情败露,赵某将部分收取的购房款退还给办理户口的人。

据悉,赵某诈骗钱款大多被用于租赁房屋和挥霍。赵某称,她共得赃款2168万元,给了靳某204万元,退还户口费690万元,还有一些钱用于装修、租金等。

证言

以给公安局民警租房为由租30套房

赵某坚称她是受了靳某的欺骗才收取了被害人的购房款,但靳某却否认认识赵某,没有收取过赵某的钱款。靳某说,他曾在北京昌平区水务局承揽工程,但未开发珠江摩尔大厦,也未出售该大厦的房产。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出函证明,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没有姓名为靳某的工作人员。

段某的证言也证明,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0月,赵某以给公安局的民警租房为由,通过其陆续在珠江摩尔大厦租赁30套住房,段某帮她签订了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时,赵某还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加盖北京市公安局基建保障处公章。

证人证言显示,被赵某欺骗的甚至还包括其丈夫和表妹,赵某的丈夫王某称,妻子说她在北京市公安局上班。婚后,两人各自经济独立,他不知道对方有多少钱。

赵某也告诉表妹由某自己是公安局的民警,听说能购买便宜房产,在表姐的介绍下,由某和几位朋友均在赵某处购买了房产。

据被害人张某陈述,她2011年3月认识赵某,赵某告诉她北京市公安局在珠江摩尔有内部房,价格便宜,并带其看房。此后,张某自己购买了一套,并介绍他人购买。“过一段时间,赵某告诉我房产的门牌号和开锁密码,我带着购房者看房,商定价格后交钱购房。有时,我们一起带购房者看房。赵某承诺5年后办理房产证。”

张某说,2013年开始,她陆续共向19人(包括其自己购买的2套)出售了珠江摩尔大厦房产,把收取的钱款都给了赵某。此外,她还向购房者收取了92.5万元好处费。

一审

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被判无期徒刑

对于被告人赵某关于其系被靳某欺骗,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辩解,法院经查,赵某从2009年开始冒充公安民警,谎称珠江摩尔大厦系国家机关的保障房,可以帮助低价购买,并在珠江摩尔大厦租用房间,悬挂警用标志,伪造公安机关办公场所,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与被害人签订购房合同,骗取购房款。

赵某虽辩解其被靳某欺骗,已将收取的购房款支付给靳某,但其在侦查期间及审理期间始终无法提供证明靳某向其谎称低价销售房产,并向其收取售房款及办理户口费用的证据。为核实赵某辩解的真实性,侦查人员依法对靳某进行询问,靳某证明其不认识赵某,未出售珠江摩尔大厦房产,未收取钱款。因此,赵某的辩解既不能得到在案证据的印证,且与靳某的证言完全不符。

本案现有证据已能够证明其实施假冒公安民警,谎称低价出售国家机关保障房,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赵某的上述行为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此项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赵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侦查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所犯罪行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未退赔犯罪所得,故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

被告人:此次诈骗行为于上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超过5年后实施不构成累犯

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赵某表示,2013年8月前,她是受了靳某的欺骗才收取了被害人的购房款,后来靳某于2013年消失,她没有办法只能一边等着靳某回来,一边继续骗这些被害人,因此其诈骗犯罪应开始于2013年,距上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已超过5年,并不构成累犯。

此外,赵某和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诈骗数额为240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赵某的涉案金额不足800万元。有被害人实际享用了供暖和物业服务,应把房租、供暖费和物业费从犯罪数额中刨除。赵某还交了4户续租两年的租金,也应刨除。

赵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未要求本案关键人物靳某出庭接受质证,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赵某具有酌情减轻和从轻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赵某从2010年9月就实施了假冒警察进行诈骗的行为。且根据赵某的供述,经侦查机关对靳某及其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查取证后,经与赵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比照,不能证明赵某所称其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共给予靳某780余万元的说法。因此,赵某构成累犯。

一审认定赵某的诈骗数额为2400万元有各被害人的陈述等在案证明,并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就低认定。赵某支付的租金包括续租的租金、未到期的租金,其目的是为了从房东处取得房屋,对各被害人进行房屋交付,以完成并维持其租房用于出卖的骗局,也是为了达到其能继续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赵某从各被害人处收取的物业费、供暖费等与此性质一致。故上述钱款依法均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靳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符合法律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内容得到了印证。因此,一审法院经审查后,有权决定不要求证人靳某出庭作证,这属于一审法院的职权范围,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辩护人提出赵某有3个孩子需要抚养,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希望法院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经查,赵某在本案侦查、审判期间生下一个孩子,在哺乳期内,取保候审期间又怀孕。法院指出,赵某在实施诈骗犯罪时,就应该考虑到其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孩子会失去母亲的照顾,可见其身为母亲却未曾考虑过孩子的利益,抚养孩子不是其逃避法律追究或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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