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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瓷砖行业强烈要求欧委会终止反倾销措施及本次日落复审调查

2017-04-06

佛山陶瓷 2017年3期
关键词:日落瓷砖生产商

编者按:欧盟反倾销进入日落复审以来,大多数陶瓷企业都非常关心我方的抗辩程序和应诉工作,希望了解事件的进程。本期,我们选登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抗辩新闻稿,列举了中国的瓷砖销往欧盟的详细数字资料。

2010年6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1年9月15日发布终裁公告,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时至2016年9月13日,依照欧盟产业的日落复审申请,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宣布启动日落复审正式调查,以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对中国出口瓷砖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在此次复审中,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代表中国瓷砖行业聘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协助中国瓷砖行业应诉此次日落复审调查。

2017年2月19日,律所代表中国瓷砖行业提交了关于本案的初步无损害抗辩意见。在此阶段,我方的核心抗辩意见是:调查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其法定义务,保障我方的抗辩权利;调查机关不仅应当对欧盟国内瓷砖产业进行整体调查,还应当根据产品类型进行细分市场的调查;经过对欧盟瓷砖产业经济数据的分析,我方认为欧盟瓷砖产业并不存在所谓的损害。以下为我方提交给调查机关的关于本案的初步无损害抗辩意见的中文摘要。

1 中国瓷砖行业在此次日落复审中的抗辩权利应当获得充分保障

首先,我方在抗辩中指出,本次日落复审中我方有权获取保密信息的非保密版摘要,且此非保密版摘要应是充分的。根据《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判例,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仅在同时符合下面两种条件时才能够采取保密措施:1)申请人具有合理理由;2)调查机关对其申请保密的正当合理性做出了客观的评估。但在本案中,不仅申请人未就其信息的保密提出合理理由,我方也未看到调查机关对此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而且,调查机关也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关于保密信息的非保密版摘要。本案申请人就保密信息所提供的非保密版摘要极为简陋,根本无法使各方理解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这严重损害了中国瓷砖行业为自身利益进行充分抗辩的合法权利。

其次,我方再次申明,我方律师在本案中应有权获取本案相关保密信息。依据欧盟法律,我方律师应可以获得调查机关计算的本案所涉的倾销幅度、价格影响和损害幅度等信息,以及计算时所依据的各方信息的来源。

最后,我方重申,中国瓷砖行业保留其在本案中随时为自身利益进行辩护的权利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本案调查相关的所有证据。

综上所述,我方在抗辩的这一部分中请求调查机关就上述损害我方抗辩权利的做法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并确保在本案后续阶段我方权利不会再次受到损害。

2 我方要求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充分考虑并细分产品类型,进行细分市场的损害评估

如大家所知,欧盟瓷砖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瓷砖产品在在尺寸、厚度、用途、表层、机械强度、吸水性、耐磨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等众多方面都有较大差别。因此,我方认为调查机关很难做到直接对这些存在巨大差异的产品的损害效果进行统一的分析并做出合理的损害评估。

一方面,若中国出口的瓷砖产品类型与欧盟瓷砖产业的主要产品类型不同,则中国出口产品根本不会对欧盟瓷砖产业造成任何损害。

另一方面,假设中国出口产品对欧盟某些产品的价格产生了影响,我方主张调查机关应当根据产品的差异对被调查产品进行细分,并在细分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损害评估。通过细分产品的分析来确认中国出口产品对哪些欧盟产品的价格产生了影响,这些影响是否对这部分产品造成了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对该部分产品造成的损害又是否会对欧盟瓷砖产业产生整体性的损害性影响。换句话说,调查机关不能以偏概全,将局部影响(假设有)放大到全部。

另外,我方在这部分抗辩中要求调查机关在分析与核实欧盟瓷砖产业提供的数据时应关注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欧盟产业提交的畸低的关联交易价格可能会扭曲损害分析的准确性。

3 欧盟瓷砖产业目前并未遭受任何损害且损害也不会再次发生

在第三部分的抗辩中,我方主张根据我方调研及申请方所提交的数据,欧盟瓷砖产业目前并未遭受任何损害且损害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极低。与之相反,欧盟瓷砖产业目前发展状况良好。经过我方分析,无论是从行业总体情况还是从抽样欧盟生产商的情况来看,欧盟瓷砖产业在利润、产量、销售、市场份额、产能利用率、所获投资及投资回报率等方面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而存货量和成本都大大降低。

首先,从欧盟瓷砖全行业的角度来看:

(1)欧盟瓷砖产业利润较原审时增长了139%。其在2015年的盈利水平达到了5.1%,远高于原审中调查机关所设定的3.9%理论值,说明欧盟瓷砖产业正在健康稳定发展。

(2)欧盟瓷砖产业总产量较原审时增加了8.9%,较2012年时增加了10%,说明欧盟瓷砖总产量正在健康增长。

(3)欧盟瓷砖生产商在欧盟瓷砖市场需求萎缩了近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其区域内销售较2012年仍增长了9%,足以说明欧盟瓷砖产业与申请人企图描绘的惨淡景象相反,正在健康稳步发展。

(4)欧盟瓷砖产业在欧盟瓷砖市场持续萎缩的情况下,产能利用率仍能够有所增长。

(5)欧盟瓷砖产业存货量及生产成本都在显著降低,与此同时,欧盟瓷砖产业生产力提升了20%且所获投资增加了69%。

综合以上数据及事实,我方在这部分抗辩认为,欧盟瓷砖产业在本案原审措施后已经完全复苏且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我方主张从本案抽样欧盟瓷砖生产商的角度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在这部分我方结合了多家欧盟瓷砖生产商对抽样生产商问卷的答复进行了分析:

(1)欧盟瓷砖生产商所获利润有了大幅提升,增长幅度从17%至754%不等。

(2)部分欧盟瓷砖生产商產量在过去几年持续增长,增长幅度从13%至40%不等。

(3)部分欧盟瓷砖生产商的产能利用率在过去几年内也是持续提高的,提高幅度从10%至39%不等。

(4)部分欧盟瓷砖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在过去几年内持续降低,降低的幅度从7%至24%不等。

(5)另外,在过去几年中,部分欧盟瓷砖生产商对被调查产品的投资有了显著增加,增加的幅度从26%至596%不等。

(6)最后,部分欧盟瓷砖生产商的投资回报率也有了显著提高,提高的幅度从57%至2253%不等。

综上所述,欧盟瓷砖产业目前并未遭受任何损害,且即使反倾销措施期满终止,中国产品的进口量增加,其也不会有再次遭受损害的风险。因此,我方强烈要求本案调查机关——欧委会立即终止反倾销措施及本次日落复审调查。

4 结语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相关调查机关可能会要求我方进一步提交相关的支持性材料,对我方的抗辩主张进行支持。届时律所会就本案的相关问题向各瓷砖企业进行进一步调研,力求在本案中实现中国瓷砖行业的小目标,共同努力使调查机关在强大的证据支持面前终止对我国瓷砖产业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并终止本次日落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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