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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社会学的两个基础学理

2017-04-06郭大水

长安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3期

摘要:从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理论”和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中提取“社会的”共有要素,即“社会的”是对个人、群体、社会3个层次社会现象的“惯例”“指向他人的行为动机”侧面的抽象,构成社会学概念体系的内核;将“社会的”作为投影视角,建构对社会现象的“投影世界”,构成一个认识上的整体,形成社会学学科体系。研究认为,以“社会的”为理论对象的社会学必然有专业性且平等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可称为狭义社会学。

关键词:狭义社会学;理论融合;社会事实;社会行动;社会学视角;“社会的”

中图分类号:C91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05108

[GK-2!-2]

当“社会现象”“社会世界”并非为社会学独有概念,而是一切与人的活动有关的普通概括以及全部社会科学学科共有的研究客体时,社会学再将“研究社会现象规律”为学科目标,或者以“社会现象”“社会整体运行”等作为学科的“理论对象”,其存在的合法性就受到了质疑。社会学如何能够令人信服地说明自己的独特性,是社会学立足于学科之林的根本問题。因此,依据“创始人说了什么、其后一代代学人干的什么、理性的启示是些什么”这个英克尔斯的路线指导,以及费孝通告诫学人要重读社会学经典原著的“补课说”,我们应从经典社会学中汲取精华,结合哲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新成果,提出新的研究思路和论证途径,力争从理论上论证社会学的理论对象之特定侧面,突破目前社会学范式壁垒,证明社会学不必只有通过所谓“综合”其他学科才能够存在,而是与其他学科具有学科地位完全平等的关系。为区别于“实体观”的当下各种各样的社会学体系,将这里的单一侧面观对“社会的”研究之学科体系姑且称为“狭义社会学”[1]。

社会学的多元范式现状与其传统的3种理论融合路径——简化法、合成法、组合法——有直接的关系,这3种方法都是在理论之外寻求理论综合的基础,因而越进行理论融合,其范式就越多。笔者以“内在关联”为理论融合的新途径,力求用辩证法来证明“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是对立统一的范畴。

一、社会学理论融合的尴尬

及其方法论缺陷

在社会学发展史上力图将社会学具有奠基性意义的两大范式——社会事实与社会行动——融合的努力,一直是社会学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24]。凡是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学理论,无不与进行这两种理论的融合相关联。例如,帕森斯的理性行动论是对“古典社会学的第一次综合”[56],亚历山大的新功能主义是对帕森斯之后社会学的新综合[6],吉登斯的社会构成论是对社会科学中“各学科对共有研究对象——人类社会行动以及主体间性——的学科预设的再建构”[7]。然而,这种理论融合的后果却造成了当下社会学的尴尬境况:理论融合不仅没有减少、消弱反而增加、强化了范式及其之间的对立。即,越进行理论融合,对立的范式越多。以至于资深社会学理论著作家特纳认为,理论融合不如不进行的好。他在最近出版的《社会学理论的结构》[8]中删除了以前各版中的理论流派评论部分,就是因为社会学理论“整合的希望变得越来越渺茫了”,并解释道,“社会学开始在几个主要方面产生着迅速的分化。首先,即使认同科学取向的理论也越来越缺乏一般性,专门领域的理论越来越忘却了在共同的理论模式下进行科学整合的责任。第二,反科学取向的人们则创造了一系列新的理论命题,即把制造概念本身当作终级目标,或者玩弄文字游戏,或者在意识形态的驱使下批判现代,倡导后现代”[8]。

导致社会学之所以产生这种分裂状态的原因与这些理论融合的方法论有密切的关系。迄今为止,社会学理论融合可归纳为以下3种形式。第一,寻求现有理论中共同的解释部分,进而将这种共同的部分合成为一个新的理论体系,如墨顿的中层理论。这种方式称为“合成式”,见图1所示。第二,用一个更加抽象和概括性的理论将原有诸理论包含在其中,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理论体系,如帕森斯的功能主义,这种方式称为“简化式”,见图2所示。第三,在提高理论模型的解释和预测能力的话语语境下,将几个理论依据并列或者相继关系组合为一个综合的理论。这种组合方式也被称之为“增加自变量模型”,即以增加自变量数量来提高对依变量的解释水平。这种方式称为“组合式”,见图3所示。

从理论发展的方法论角度分析,这3种融合形式的“路径选择”都具有逻辑起点在理论本身之外的共同特点:或是“系统实体”,或是“个人实体”,或是将众多理论在一种具体事件(如越轨行为、社会秩序等)上连接在一起。例如,墨顿提出的中层理论(图1)是以功能主义作为一般理论基础的,正如特纳所指出的:“墨顿认识到尽管有必要集中精力创造有助于研究的有限理论,但理论上也必须关注‘将具体理论同更为一般的概念和命题融合起来。墨顿对此有一个既定的解决方法:功能主义形式应当被用来阐释中层理论。……因而对墨顿而言,功能主义代表了一种整体概念,即从一般社会进程中挑选重要内容的方法。”[8]当将“社会运行”这个具体论题作为社会学的理论对象时,才有了帕森斯宏大的整合性理论(图2)。“从理论综合来讲,帕森斯试图把社会学理论中的唯心论与唯物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功利主义与行为主义、特别是结构主义与功能主义都纳入到一个体系中去。因为只有这样,理论才能够说明社会这个运行系统在什么情况下处于均衡状态,或者说怎样才不至于出现解体性冲突。”[9]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理论整合(图3),其

实是对以上两种方式的具体应用。它像中层理论,因为它往往是针对一个具体的研究主题,例如越轨行为;它像帕森斯的宏大理论,因为它试图对这个主题范围内的所有情况给予一种包罗万象、左右逢源、一劳永逸的解释。其实这种组合方式是无用的,因为包罗万象不等于系统性;此外,它还可能包括着对立的范畴。对于组合方式的所谓融合,曾任美国越轨与犯罪社会学分会主席的梅斯纳提出:“推进理论发展要强调理论的内在逻辑统一性,并作为一条考核是否进行理论融合的标准。”[10]

以上分析说明,企图以现有理论之外的某个“特定主题”作为进行理论综合的起点,即使是融合之后的理论具有内在逻辑的统一性,这条融合路线也是行不通的。原因就在于这种学科的具体研究主题,可以并且必然具有历史性与多样性,其发展出的理论也就必然会越来越多;但这些理论之间可能缺乏(或者说不必然)相关性,即理论主旨的一致性。社会学理论百年发展的历史表明,这样的理论越多,离开作为一个统一范式的学科越远,即社会学理论与具体研究的碎片化越严重。

因此,抛弃在理论之外寻求理论整合的方法,而采取在现有理论之内寻求理论统一的基准点,可能是一种达到真正理论融合的新路径,这样提出的融合之后的新理论,从不同理论体系内在联系进行理论融合的新路径,才可能实现既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又可以作为学科的一般性理论起到阐释作为分支学科或者具体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上的学科特征,从而实现“学科具有连续性积累的发展进步特征”[11]。

二、内在融合:从两大奠基性理论

体系中提取共有的核心要素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杜尔克姆)在《社会学研究方法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论证了其社会学体系中“社会事实”[11]的核心概念。与包罗万象的“社会现象”概念不同,“社会事实”是从人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形式中抽象出的,具有确定社会学意义的概念。迪尔凯姆在《准则》中写到:“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11]对于“社会事实”的特质与产生根源,迪尔凯姆写道:“于是就有了如下一类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的事实。这类事实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因此,不能把它们与有机体现象混为一谈,因为有机体现象由表象和动作构成;也不能把它们与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中并依靠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这样,它们就构成一个新的种类,只能用‘社会的一词来修饰它,即可名之为社会事实。这样称呼它最合适,因为十分清楚,它既然没有个人作为基础,那就只能以社会为基础:要么以整体的政治社会为基础,要么以社会内部的个别团体,诸如教派、政治派别、文学流派或同业工会等为基础,另外,也只有这样称呼才合适,因为‘社会的一词只是专指那些不列入任何已经形成的和已具有名称的事实范畴的现象时才具有明确的意义。因此,这类现象成为社会学的固有领域。”[12]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提出了“社会行动”理论,他对社会学的定义是:“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同时,‘行为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不管外在的或内在的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与它联系的时候。然而,‘社会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行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在行为的过程中以此为取向。”[1314]“社会行动”的基本特征是,在内涵上,以其他人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外延上,有形体动作的和无形体动作的示意性的活动。这里的“其他人”包括着3个维度上的开放性。时间维度上, 过去的、当前的、未来的;空间维度上, 单个个人、人数不定的很多人;人际关系维度上,认识的熟人、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为防止将人的一切行动都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韦伯特别强调其只是引发人们行为的动机中的一个特定方面。韦伯写道:“如果它仅仅以期待客观物体的效用为取向,那么外在的行为就不是社会行为了。”[1314]

的确,这两个理论确实具有不同的“邏辑起点”,迪尔凯姆以团体为社会惯例和潮流等“社会事实”为基质,韦伯则以个人为指向他人或以他人反应为动机取向的“社会行动”为基质。但是,他们两人都将自己的理论上的研究对象概括地称为“社会的”。在具体解释上,我们还发现两人的理论具有“同一性”。例如,当分析新教徒是少数派的自杀率低于天主教徒的原因时,迪尔凯姆指出:“自杀首先是一种极大的自我放纵,所以担心受到谴责,哪怕是非常轻微的谴责也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对处于少数地位的人也是如此,他们的处境迫使他们特别注意公众的舆论。”[12]可见,如果不指明这是谁说的,我们就会认为这是韦伯社会行动论的解释,即“‘社会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行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在行为的过程中以此为取向。”[1314]

我们再以“西方文化中特有的理性主义问题”以及后来统称为“现代性问题”的“韦伯命题”为例,也可以看到韦伯与迪尔凯姆解释的“同一性”。针对当时有人将各国的工商界领导人、资本占有者、高级技术工人、职业管理人员等社会阶层较高的人,几乎无例外地呈现出新教徒占据其中绝大多数的这个现象,归因为“是对拜金主义不适应而形成的个人反应性皈依过程”的解释,韦伯鲜明地指出“普遍性不能只从个人心理特征上得到解释”,强调要“着眼于分析宗教的稳定的内在特征”[1314]。韦伯首先概括“资本主义精神”的基本内容为通过和平交换方式获利行为的典型的精神气质;惜时如金、信用为命、工作为本的生活伦理和生活态度。这种气质与态度表现在劳动者方面是“创新的劳动者”,即,热爱劳动、工作态度认真专注、乐于创新,表现在管理者方面是“资本主义企业家”,即以需定产、薄利多销、有远见和能力的实干家,不自吹、节俭、谦虚的生活态度。而新教的教义与教徒们的行为与这些资本主义精神气质和生活态度具有高度一致性。韦伯接着分析了欧洲宗教改革的影响:新教徒们以工作是响应神的召唤为导向的劳动;经验与神的合一;服从上帝的固定专业领域。这在内在特质上是一种“价值理性行为”,即为上帝增光的天职工作观;以系统化的终极价值为核准的有秩序的、清醒的生活。因此,新教就表现为“禁欲主义行为”,即劳动是每个人的义务、是神的召唤,善举是以成效洞悉上帝目的,多职业是神性的表现,具有为上帝增光自觉的目的。可见,新教徒履行教义的行为在实际上与早期资本主义精神气质与生活态度典型代表的“创新型劳动者”和“资本主义企业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而促进了资本主义精神这个西方文明的典型在欧洲的迅速传播和发展[15]。总之,正是新教的伦理以及新教徒对于教义的践行,而非人种学意义上的人种差别或者个别人的好恶等心理特征,导致了资本主义文明在西方首先发展起来。显而易见,韦伯在这里的分析贯穿着“宗教信仰对于教徒行为具有约束性”,或者说,这是“韦伯命题”成立的基本前提。因此,韦伯的分析与迪尔凯姆的理论是具有同一性的,即,“宗教信仰”是迪尔凯姆“社会事实”中典型的一种类别,而“社会事实”具有强制性的行为约束力,正是迪尔凯姆全部理论的基本命题。

如果说以上分析说明了一个清楚的事实——迪尔凯姆与韦伯两个经典的社会学体系是可以相互通约的。那么,接下来就需要理论性地证明两者的可通约性,即对两者其实是一个理论体系的理论说明,这是理论融合的本意所在。依据两者都将自己的研究对象概括地称为“社会的”这条线索,本文从哲学范畴论证两者是“社会的”这个矛盾体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迪尔凯姆运用社会事实理论研究了自杀,说明自杀这种最具有个人主观意志决定情况的现象,主要是受到“社会惯例和潮流”的影响。从而深刻地揭露出“社会杀人找不到凶手”这个道理,进而提示或者警示世人:减少自杀是与改造社会同步的。其逻辑关系如图4所示。

韦伯运用社会行动理论研究了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兴起,说明了资本主义精神这个最具有社会性的精神气质的形成是与新教徒的行为取向紧密相关的,这是理性能够在西方首先出现以及资本主义能够在欧洲迅速扩张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其逻辑关系图如图5所示。

图4和图5都被称为“社会的”研究模式,如果我们转换一下各自的起点位置,它们就变成了对方的理论体系。这两个理论体系之间可互换共存的情况在哲学中属于“肯定—否定”或者“否定之否定”的矛盾体范畴。

我们可以用“直接同一性”和“间接同一性”的范畴论,对这里的对立统一给予进一步的说明:“所谓直接同一性,实际是指同一双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融合的直接性。它是事物或矛盾双方处在静止状态的内部联系的表现形式。……相互之间的联系并不存在中间媒介,一方是直接联结着和包含着另一方的。”所谓间接同一性,是“矛盾双方处在运动状态”,(即经过一个运动周期)的外部联系和表现形式。”[16]“社会的”这种动态的间接同一性如图6所示。

从社会学理论发展史的关联上看,迪尔凯姆当年用“二重性”说明了这里的“动态同一性”,即“时尚反映在人们的服饰之中”,以及由于个人选择的一致性特征而形成的“社会潮流”总是“结晶化的社会惯例的基础”。因此,“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无限地超越个体”[11]。吉登斯则在《社会的构成》中使用“结构二重性”[17]说明了这里的静态同一性。即“结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动,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16]。因此,只要重视“二重性”的辩证逻辑,整体性的社会事实与个体性的社会行动,就可以被合理地理解为它们都是社会现象中被称为“社会的”这个统一体范畴中的两个既相互相对独立又相互规定的方面。

三、“社会的”是社会学核心

要素的方法论意义

证明了“社会的”是一个内在地包含着“社会事实”与“社会行动”对立统一的矛盾范畴,就合乎逻辑地将许多二元划分的概念,如宏观与微观,集体与个体、制约与能动等,从“对立性概念”理解为“对偶性概念”,即它们都是描述“社会的”这个范畴的有用的概念。从社会学历史上也可以发现,社会学理论分析不能脱离这些概念。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柯林斯所指出的:“任何想取消这类术语(如微观与宏观)的社会学很快就会发现自己正在以其他的术语偷偷地进行着这类区分。”[18]因此,从社会学学理建设的意义上,将这种二元性概念从“对立性”转变为“对偶性”的理解,为突破目前研究范式壁垒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第一,为彻底消解“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范式壁垒提供了理论论证。在社会学历史上,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理论被归为整体主义研究范式,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被归为个体主义研究范式。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但都是合理的研究角度,苏国勋的观点最有代表性:“出于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立场,韦伯不赞成社会学中的整体主义和社会学主义观点。但理智的诚实使他对此保持一种自我清明的态度,因为无论从个体着眼还是从整体入手,都是看待社会的一种角度。”[19]姚俭建则试图用“研究起点”与“逻辑起点”这样的概念将两者统一起来:“研究起点是由个体行动与社會环境的互动构成的社会事实;而逻辑起点是社会行动者的行动。这一区分能够实现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上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超越和整合。”[20]苏国勋的观点非常重要,说明了社会学研究的多层次性质,但他只讲两者之间的不同,就可能为两者之间的对立观留下了可乘之机,即有人会由“不同”引申出“对立”。姚俭建的分析则无法说明为什么研究个体性的行动不能够成为“研究起点”而只能是“逻辑起点”。亦即,姚俭建无法明确地回答苏国勋的“无论从个体着眼还是从整体入手,都是看待社会的一种角度”的问题。因而,只有采用内部关联的理论融合的进路,将“社会的”定义为是一个内在地包含着社会事实与社会行动对立统一的范畴,才能够理论性地说明“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这种概括的错误,在于学科整体意义上的“主义”,即将两者理解为互不相干的“范式”。其实,社会事实理论所研究的社会集体层次上的、宏观的社会惯例与社会潮流,社会行动理论所注重的个体层次上的、微观的指向别人反应的行动导向,都可以是实际研究的起点,是可以并且应该进行分门别类地深入研究的。但在解释它们的时候,首先应该认识到这两者之间由于各自内部的二重性又是统一的。因此,在论证了这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取消了“主义”这种错误概括后,这两个范式之间的壁垒也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在今后的社会学研究中也就不必刻意地寻找新词,以回避使用宏观与微观、集体与个体等这些含义清楚的概念了。社会学围绕统一的“内核”而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使学科发展壮大,呈现出历史积累性的进步。

第二,为从方法上揭示微观层次与宏观层次的关联,特别是解决利用微观层次数据测量宏观层次特征的合理性难题提供了理论性的说明。在社会学经验研究中长期存在着一个方法上的难题,即当利用同一层次上的数据去测量社会系统的特征时有两个困难:一是受样本数量往往较少的限制,导致测量结果不稳定的困难;二是存在着无法合理说明社会系统特征的变迁问题的困难。而当利用低于社会系统层次的数据,如个人数据时,又存在着证明这种低于社会系统数据利用的合理性问题的困难,即如何证明从微观向宏观转移的难题,这似乎违背了迪尔凯姆提出的“社会事实只能够以社会事实来解释”,以及“社会事实不能够还原为个人事实”的原则[11]。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赞同采用个人数据测量社会系统特征的方法,提出了“系统行为的内部分析模式”。但是,他并没有解决这里的方法论难题,而只是从经验上的有用性给予说明:“此处的标准是注重实效:对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有用处的解释,才能够令人满意,因为解释须服务于解决问题。”[21]理论证明问题不能够只从经验上给予说明,社会学历史上的无数事件表明,只采用经验性的标准会导致产生“怎么都行”等一系列困难。因而,只有将“社会的”定义为是一个内在包含着“社会事实”与“社会行动”对立统一的范畴,才能够理论性地说明宏观的社会惯例与微观的指向别人反应的行动导向,这两者之间是相互定义着的,是基于各自内部都具有二重性而相互包含着的。这证明通过对个人层次数据的统计提纯,是可以反映宏观系统的特征的。亦即为“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操作的侧面进行考察”[11]等经验研究方法准则提供了理论证明。

四、侧面性“社会的”学科视角

与社会学学科总体的关系

放弃了对社会整体性和综合性等实体研究特点,而将学科理论对象规定为一个抽象把握的“社会的”侧面上,社会学能够成为一个学科整体吗?社会学不就在学科地位上明显低于经济学、政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了吗?这是在狭义社会学的课程中研究生们常常提出的问题。对于这些基本学理问题,之前的解答有间接论证之嫌,即回答了“社会整体性研究”、“综合性研究”的不可能性以及导致社会学研究成为“抄抄编编”等问题[2223]。这里将依据对于经典作家们的论证分析以及哲学界新近关于“透视关系总体论”,力争对关于“社会的”侧面的学科视角与社会学学科总体的关系问题给予直接的说明和论证。

(一)经典作家在整体性论证上的缺陷分析

[STBZ]迪尔凯姆在论证社会事实理论作为社会学对象时,是借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命题进行论证的,并且用自然界氢和氧化合成为水,类比性地说明组成社会的个人之间互动也可以生成每个个人都不具有的新成分——属于团体、社会属性的东西,以此来论证社会的惯例和社会思潮以及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等“社会事实”的客观性与整体性。他写道:“这是因整体并不等于分子相加的总和,而是另外一种东西,其属性与其组成部分的属性不同。……根据这个原理,社会并不是个人相加的简单总和,而是由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体系,而这个体系则是一种具有自身属性的独特的实在。”[11]6年之后,迪尔凯姆在《准则》的第二版序言中增加了对社会事实客观性的强调,他写道:“要有社会事实存在,就必须至少有许多个人通力合作,并使这种合作产生出新的东西。由于这种综合是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自身之外的(因为这种综合是由很多意识参与而完成的),所以其结果必然是在我们自身之外规定和确立某些不以每个单独的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方式和判断方式。”[11]

这种从部分与整体之间关系的角度论证整体性的方式,没有说明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理论对象的整体性质。首先,就论证方式而言,这种否定性的判断方式(“大于”的含义表达的是“不等于”)与肯定式中含糊的断定(是另外一种东西,其属性与其组成部分的属性不同)的结合,除了清楚地表达整体不能够还原为部分(两者不同)之外,没有清楚地表达这个“整体是什么”。例如,什么是整体性?它有哪些内容类型与结构特征?整体与个体之间是何种关系?其次,对理解而言,这种论证提供了多种解读的空间。例如,有人把微观(部分)与宏观(整体)联系在一起[24],也有人将它们判归为两个相互对立的实体。应该说,目前社会学中的许多争论(例如,没有个人的整体论、方法论逻辑起点与没有整体的个人主义方法论逻辑起点的判断,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论、宏观与微观的对立等),都与后一种解读有关系。当然,有人会对此提出异议:迪尔凯姆当年在《准则》一书中不是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了吗?例如,他不是很强调两者的“双重性”了吗?是的,这是事实。但是,就是增加了这种整体与个体的形成关系论述,这种论证也是不完整,即没有理论性地说明“社会事实”作为整体有除了客观性之外还有哪些内容与结构如何,这就是缺陷,这也是事实。

对“社会的”进行阐释性理解是韦伯社会学理论的核心,而理想型是韦伯阐释社会学的基本方法,也是将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体系划归为人文主义和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原因。在方法论层次上分析,理想型方法存在着间接测量缺点[15,25]。其表現是对互动理解通道论证上的缺失,而根源在于对理解基础命题——人类之间相互理解何以可能——的论证缺陷。

针对解决正确理解他人的行为意图、动机这个难题,韦伯提出了“观察理解”与“意义理解”相互结合的方法。由于观察结果最终属于研究者的猜测范畴,因而论证“猜测性的反推行动意图何以可能”问题,是与“人类之间相互理解何以可能”等价的命题。韦伯在《社会学方法基础》中对此理解基础命题的论证时,先是用了一个否定式作了含糊的解说,后是借用“人类同理”作为论据保留了这个假设。韦伯写道:“充分的‘可重新体验对于理解的明确性是重要的,但并不是意向的阐释的绝对条件。……‘动机就是意向的相互关系,在行为者本人或观察者看来,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似乎是一种举止的意向上的‘原因”[1314]。固然,不需要只有成为凯撒才能够理解凯撒,这与不可知论划清了界线。但是,如何防止这种在理解中出现诸如肤浅、曲解或者盲点的情况呢?这是在论证时使用否定形式的回答必然导致的问题,亦即不能够限定性地指出什么才是正确的理解。韦伯后面的回答虽然是肯定形式的,但是它以一个没有论证的公设——人类同理——作为论据,这种论证是肤浅的和假定性的,因而作为论证是搪塞的。因为这个以人类同理设定为最终理由的论证告诉读者的只能是观察举止进而推测出其动机,这应该是一个凡人都有的能力或者是不言自明的。然而,问题就出现在这里的“应该”或者“不言自明”上。当以这种“观察行为,反推动机”为基础时,各种各样的理解形式,例如,神秘的顿悟、情感的共鸣、因果的分析等等,就都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就失去了评价优劣的内在标准。

总之,两位社会学奠基大师在学科总体论证上的“类比方式”和“理解公设”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这也是社会学历史上存在各种各样对于学科整体性“解读”的原因之一。

(二)透视关系总体论与社会学学科整体性的论证

[STBZ]透视关系总体论是哲学界新近出现的一种“整体性”理论,这个理论论证了从不同视角出发的各个学科之间的关系。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罗嘉昌等发表的《视角变换中的世界显现:从关系实在论到关系整体论》一文中提出,采用透视关系整体论可以消除“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种传统整体观的缺陷:“事实上我们可以用规定整体之为整体中所有部分的核心要素或性质来界定整体论,这种核心要素或性质,可称之为整体的中心。在整体中,每一事物的性质由它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联所决定,整体具有一个中心,只有根据这个中心,所有其他部分的性质或价值才能获得规定;这个中心可以是整体中的一个部分(如帝国的中央机构)、处在整体之外(如上帝)、一个视角、本质、规律等。”[26]这种透视关系总体论为狭义社会学是一个学科整体的论证提供了当代哲学的指导思想。

从概念之间的关系上分析,“社会的”这种既在存在层面上各异(个人取向部分,社会惯例部分),又在生成过程中相关,证明了它是存在于人类世界各种各样活动中的一个特定侧面。对其抽象形成的“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这两个概念之中,共享着“社会的”核心要素。采用罗嘉昌的“可以用规定整体之为整体中所有部分的核心要素或性质来界定整体论”理论,我们可以认定这个“社会的”核心要素,必然具有整体性质并且是这个整体的中心。换言之, “社会的”作为社会现象一个侧面性的中心,规定着“社会事实”“社会行动”概念的价值——从个体或者集体层次上体现出这个侧面;当将“社会的”作为一个认识论上的整体,它可从“社会事实”、“社会行动”概念内涵中共同具有的这个核心要素而得到说明。

从对世界认识的主客关系角度进行分析,“社会的”是研究者进行研究的“投影视角”,结果是研究者透视性地刻画出了一个研究对象的“投影世界”,并且构成一个认识上的整体,形成了狭义社会学这门学科。关系整体论将投影视角构成一门学科概括为:“主体与世界的每一种认知关系可以看作一种向背景世界或背景系统的投影关系,对应着一个投影世界。从这种认知关系关联起来的人和世界的整体看,其投影视角或方式规定了作为关系者的投影世界,因此,这个投影世界是一个一中整体,这个投影视角或方式为其中心。”[26]因此,每个具有特殊视角的学科都是一个自成体系的学科整体。在现实研究中,由于作为研究客体的“背景世界”(人类世界)是不断发展的,因而,作为研究主体所获得的“投影世界”也是不断更新的。这种投影关系论证,是对迪尔凯姆当年关于“社会事实”永远研究不完的描述——“必须从最便于进行科学研究的侧面着手研究社会。将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把研究更加推向深入,再通过循序渐进的作业,逐渐抓住人类智力也许永远不能完全掌握的这个难以抓住的社会现实”[11]——给予了单一学科是一个关系整体的论证。

作为学科整体的狭义社会学与其他学科是何种关系呢?韦伯当年关于阐释社会学与其他学科关系的说明,完全适用于这里的狭义社会学。韦伯指出,“社会的”是阐释社会学的核心事实,这并不代表它比其他的如经济的、政治的、生理的、心理的等事实更加重要,只是对于研究阐释社会学来说,“社会的”才是最重要的[13]。采用透视关系整体论对此的证明为:“对于同一个系统或背景世界的不同层面的认识或投影,对应着不同的投影方式,关联着不同的投影世界或性质集合,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参照系。因此,虽然认知的每一层面中,投影世界或性质集合都是一中整体,但对系统而言,不同的层面进行认识或投影,使其成为一个多中心的整体,或称之为多中整体。……这种投影世界谱系整体或性质集合序列的整体,可称之为多中整体。”[26]这说明狭义社会学与其他科学学科具有共同的研究客体,只是视角各异,得到的“投影世界”不同。也正是由于这种差异,学科分成为不同的专业,在研究和解决社会问题时才有学科之间合作的必要。在研究实践中“城市化”“反腐倡廉”“居家养老”等社会重大问题是各学科共有的“视域”,区别仅仅在于各个学科的“理论对象”或者说“学科”视角不同。

五、结语

本文对“社会的”单一侧面性质与具体内容的分析和论证,以及对进行这种侧面性研究的社会学整体性的论证,构成了狭义社会学的两个学科基础理论。这两个学理之间的关系及其继承与创新性可简要概括如下4个方面。

“社会的”是社会现象中的一个特定侧面,迪尔凯姆和韦伯分别发现这个侧面在不同层次中的内容,给予了它们不同的名称——“社会事实(社会潮流、惯例)”“社会行动(具有指向他人动机的行为)”,提出了研究它们的不同方法和不同名称的社会学学科。当我们辨析和论证了这两个经典社会学理论体系在“社会的”这个核心要素上的一致性,进而可得出这里有一个以研究“社会的”为中心的学科体系。亦即,当将“社会的”这个抽象概念规定为社会学的理论对象,它就内在地包含了“社会事实”与“社会行动”两个经典社会学理论的内容,并且将它们融合为一门统一范式的学科。

在“透视投影关系”的意义上,学科理论对象就是这个学科进行具体对象研究的“视角”。因此,以“社会的”视角为中心,可以并且必然建构出一个学科整体。

在学科关系上,由于“社会的”视角是特殊的,与其他学科的视角,例如“经济的”“政治的”等,具有平等的学术研究地位。因此,社会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学科具有平等的学术地位。

这两个基础学理同时也说明,狭义社会学并非是“完全彻底”创新,仅是对经典大师们的理论给予了新的解释和论证,提供了整合当下社会学不同研究范式的新基础。当然,在这个新基础上,社会学不再也不必依赖其他学科而存在,而是独自或者与其他学科联合介入对重大社会现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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