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2017-04-05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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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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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住建部制定并印发了《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申请、评审和认定、管理和监督、附则等部分内容。
《办法》确定了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概念,即: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按照《办法》认定的城市。
《办法》规定了申请示范城市应符合的六个条件:一是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二是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三是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四是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五是本地区内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六是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办法》规定了四项示范城市评审内容:一是当地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二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三是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四是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同时强调,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
《办法》强调,示范城市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报告并接受检查。示范城市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城市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城市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示范城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示范城市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对示范城市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城市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评估不合格的城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示范城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