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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下我国法官选任机制研究
——以巴西法官选任制度为视角

2017-04-05

关键词:大法官最高法院联邦

张 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司法改革下我国法官选任机制研究
——以巴西法官选任制度为视角

张 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不同国家的法官选任制度虽存在差异,但均把专业知识、职业经验等作为选任条件,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选任程序。巴西属于联邦制国家,其司法制度不仅保留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也受到美国普通法的影响。巴西在移植美国法官选任制度的经验时,实现了制度的本土化,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导的法官选任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级法官选任的严格条件。我国应当借鉴巴西先进经验,设立专门性法官遴选委员会,细分不同层级法官的任职条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

法律移植;巴西;法官选任;司法制度

法官的选任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原则的建立和发展。传统的分权理论主张司法权独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如要有效运作,司法必须承担责任,而独立性和问责性的要求也从另一个方面促使司法机构的合理化构建[1]。法学学者对“职业法官”和“酬劳法官”进行区分[2]。一般认为,“职业法官”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中,而“酬劳法官”则和英美法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选择巴西作为研究视角,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受葡萄牙的殖民影响,巴西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传统属于典型的成文法、制定法。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巴西初级法院法官采用的是“职业法官”制度,而在高级别法院中,巴西则采用了“职业法官”与“酬劳法官”相结合的制度。换言之,巴西法官选任制度是融合了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官”)的若干典型元素和英美法系国家(“酬劳法官”)的若干典型元素。其中,“职业法官”制度直接受葡萄牙殖民的影响,而“酬劳法官”制度则受美国联邦宪法的影响[3]。

巴西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包含州和联邦两套制度体系。但与美国联邦宪法相比,巴西联邦宪法不仅规定了联邦法院法官的选任制度,而且还规定了州法院法官选任制度。《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各州应该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组建各州的法院系统[4]。因此,巴西的州和联邦法官都受同一套规则约束。由此可见,巴西的司法制度虽然分为联邦和州2个系统,但都受一套统一规则的控制,这是与美国司法制度最大的不同。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首先对巴西法官选任制度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选任制度对巴西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选任的影响,并对美国法律移植所带来的不同结果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探讨国外法官选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巴西法官选任制度

在联邦层面,巴西法院体系除了一般的联邦法院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法院,如劳动法院、选举法院和军事法院。其中,劳动法院和选举法院都包含初级法院、地区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称为“高等法院”,而军事法院只有初级法院和高等法院。在州层面,每个州都有初级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为了便于论述,本文根据法官的级别分为4个主要类型进行分别论述,即初级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一)初级法院法官

《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93条规定了法官选任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巴西所有的法官。该条文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学位并从事法律实践3年以上,通过公开的选拔考试,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初始职位为候补法官[5]。换言之,任何一个想要成为州或联邦初级法官的人都需要通过公开选拔考试,而且这个考试只对具备如下2个条件的人开放:一是具有基本的法律学位;二是具有3年以上的法律实践经验。

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职业法官制度相比,巴西的职业法官制度有其自身特点。在巴西,考生不必参加法官专门学校,也没有要求必须在司法培训学校进行长期学习。但事实上,在州和联邦的司法管辖区内都有很多司法培训学校,这些司法培训学校是独立的,其中有一些是私立的,不受州或联邦政府管理,但接受巴西法官联合会的管理。这些司法培训学校为新法官提供一些短期课程,同时也为法官提供进修课程。国家司法培训与改进学校还专门为法官创设了一套比较权威的课程。

传统的公开选拔考试主要由3个部分组成:书面考试、面试以及学术与专业证书评估。近年来,巴西进行了改革,联邦和州的初级法官考试增加了一项考试内容,即参加州和联邦司法培训学校提供的为期4个月的课程考核。选拔考试由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上诉法院组织进行,巴西律师协会可以选拔一名律师加入到考试委员会,参与整个选拔过程。公开选拔考试结束后,考生将按成绩进行排序分类。换言之,获得最优成绩的考生将被优先录用。这些新进法官的初始职位为“候补法官”。需要强调的是,与其他初级法官相比,候补法官只是称谓上存在区别,其仍然要履行和其他初级法官一样的职责。经过2年的实习期,候补法官即为终生任职的法官,直到其达到7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要指出的是,选举法院初级法官的选任不同于其他初级法院法官的选任。选举法院的初级法官不需要参加公开选拔考试,主要从州法官、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

(二)上诉法院法官

《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为上诉法院法官的选任提供了基本的原则。一般而言,初级法院的法官用于填补上诉法院的空缺。上诉法院以资历和业绩作为交替选任标准,从初级法院法官里选任上诉法院法官。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个上诉法院法官是通过资历标准选任的,那么下一位上诉法院法官就只能通过业绩标准选任;反之亦然。当采用资历标准选任法官时,上诉法院通过2/3的多数可以拒绝一位最资深法官,候选人被赋予充分的自我辩驳权利。当采用业绩标准选任法官时,应该以法官的办案效率、质量、客观表现,以及参加培训课程、进修课程的效果为标准进行考核。《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93条第2款规定:(1)连续3次或非连续5次出现在业绩优秀列表上的法官,必须提升;(2)因业绩优秀而提升的法官,必须在原层级至少工作2年,且进入该层级资格名单的前1/5,除非符合该条件的其他任何人均不接受该空缺职位。

只要有可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选任必须在他们各自的司法管辖区进行。候选人必须是3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巴西公民。需要强调的是,职业联邦法官大部分是通过资历和业绩标准从联邦初级法院法官里选任。但《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同时也规定,有1/5的上诉法院法官轮流是从具有10年以上实际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具有10年以上职业经历的联邦检察官中选任的。换言之,如果前一位上诉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任的,那么下一位就要从检察官中选任。从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来看,行政干预在整个程序中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律师协会和检察署按照各自的顺序先进行一个内部的选拔程序,提交一份有6位候选人的名单给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再从名单里选出3位候选人提交给总统,总统可以在20日之内选择3位候选人中的任意一位来填补上诉法院的空缺。

各州上诉法院法官的选任遵循和联邦上诉法院法官选任相同的规则和程序:4/5的职位空缺从各州初级法院法官中选任,剩下的1/5则从律师和州检察官中选任。但在州的层面,这1/5的上诉法院法官是由州长来任命的,而不是总统,州长从上诉法院提交的名单里进行选任。由于选举法院担负的职责比较特殊,因此上诉选举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也不同于其他上诉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在巴西,各州府和联邦特区都有一个上诉选举法院。上诉选举法院的法官从律师、州法官、联邦法官中选任,除正当理由以外,选举法院的法官必须服务2年,且不得超过连续的2个2年服务期。上诉选举法院至少由7名法官组成。其中,有5名法官从州、联邦法官里选任,这5名中有2名从州初级法院法官中选任,2名从州上诉法院中选任,所有的选任程序都由州上诉选举法院通过秘密投票进行,剩下的则从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里选任;另外2名法官则由总统从州上诉法院提名的,具备卓越法律知识且品行端正的6位律师中选任。

(三)高等法院法官

一般而言,高等法院通常是法院体系中对除宪法性争议以外事项拥有终审权的法院。在巴西的法院体系中,高等法院包括联邦高等法院、高等劳动法院、高等选举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前述4个法院都有各自的法官选任制度,将分别进行论述。

1.联邦高等法院。除特殊的联邦争议事项外,联邦高等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法院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05条对联邦高等法院的具体职权进行详细的规定。目前,联邦高等法院由33名法官组成。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从35岁以上65岁以下,具有卓越法律知识,声誉良好的巴西公民中提名,并经联邦参议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其中,1/3的法官从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中选任,1/3的法官从州上诉法院法官中选任,剩下的1/3的法官则从律师和联邦、州、联邦特区以及直辖检察官中选任。

2.高等劳动法院。高等劳动法院是劳动案件的终审法院,由27名法官构成,其法官由总统从35岁以上65岁以下的巴西公民中提名,由联邦参议院绝对多数同意任命。1/5的法官从具有10年以上实际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具有10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公共劳动部成员中轮流选任,剩下的全部法官为职业劳动法官。虽然高等劳动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任命,但总统可以选择的余地是有限的。与联邦高等法院法官选任程序一样,总统也是从3位职业法官候选人中选任1位法官。从律师和公共劳动部成员中选任法官时,高等劳动法院根据律师协会或公共劳动部提交的6位候选人名单中任意选出3人名单,再将该名单提交总统,由总统从3位候选人中任意选择1位。在劳动法院体系中,劳动法院的高级理事会是该法院体系的核心机构,可以对劳动法院的一审、二审司法活动进行行政、预算、财政和资产的监督,其决议具有拘束力。

3.高等选举法院。高等选举法院由7名法官组成,每位法官的一个任职期间是2年,最多不能超过2个任职期限。法官通过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其中有3位法官从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中选任,有2位法官从联邦高等法院法官中选任。此外,有2位法官由总统从联邦最高法院指定的、熟悉法律且品行端正的6位律师中选任。同时,高等选举法院应该从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中选任其院长和副院长,从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1位作为选举监督员。

4.高等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并没有严格划分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整个军事法院体系只有一个初审法院和一个高等法院。4位军事法官和1位非军事法官组成了初级军事法院。其中,非军事法官需要通过公开选拔考试进行选任。高等军事法院由15位终身任职的法官组成,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其中,有3位来自海军,有4位来自陆军,有3位来自空军,他们均为现役将军,拥有最高职业级别;其余5位为文职法官,即非军事法官,他们由总统从超过35岁的巴西公民中选出,其中3位从熟悉法律知识、品行端正、实际执业超过10年以上的律师中选任,另2位从军事法官、军队检察官中选任。

(四)最高法院法官

如前文所述,联邦最高法院是巴西的最高级别法院,它由11位大法官组成。与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类似[6],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联邦参议院绝对多数通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任程序是唯一没有限定候选人具体类别的程序。它仅仅要求候选人是年龄35岁以上65岁以下,具有卓越法律知识,具有良好声誉的巴西公民。尽管总统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却赋予法院很多专有的权力,在第96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向对应的立法机构提议以下事项:(1)下级法院成员人数的变动;(2)设立和取消附属机构及其法官的职位和酬劳;(3)设定和撤销下级法院;(4)司法组织部门的变更。

二、巴西和美国法官选任制度比较分析

(一)相似与差异的基本分析

巴西的法官选任制度显然不同于美国。一般认为,美国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联邦参议院批准,而州法官则一般由各州公民进行普选,或由地方行政长官提名经州上议院确认后任命,或由委员会、议会或法院作出任命决定[7]。巴西联邦和州的法官选任制度受同一套规则的调控,结果就是联邦和州的法官选任制度相同。

巴西法官选任制度与美国法官选任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初级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巴西的选任制度完全由法院来决定,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在上诉法院法官选任中,行政机关也只任命1/5的法官,而且行政机关对于候选人的控制程度也有限,法院保留大部分法官的选任权力。在高等法院法官选任中,行政干预明显增加,但法院仍在最大范围内掌控法官的选任。在高等军事法院,总统在特定类别的候选人中选择,在其他法院体系中,总统只能从高等法院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进行有限的选择。

和美国比较相似的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任程序中,行政权力发挥着重要作用。毋庸置疑,最高法院法官的选任往往是引发争议最多的,因为它关系到整个国家司法权的运作。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要听取国会的建议并由国会批准。巴西最高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是直接移植美国的模式。在1889年之后,巴西参议院否决了5名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而从1789年到2010年,美国国会一共否决了12名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虽然这些数据不太一样,但巴西参议院的否决主要集中在1894年,而美国国会否决权的行使则伴随着整个时期。这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巴西的立法机构与总统之间“冲突”的程度不同于美国。

(二)以最高法院为焦点的具体分析

历经整个20世纪和21世纪初期,巴西的司法制度依然不具有与美国司法制度一致的特征。美国国会绝不会无条件通过总统所有的大法官提名,而总统一旦明确知道国会可能否决提名后就会立即撤回大法官提名。在巴西,参议院会尽量避免因为政治原因而否认总统提名的大法官。其主要原因在于,在参议院中,总统所在的党派常常能够通过和其他党派联合来占据参议院的主导地位。而在美国国会中,只有民主党和共和党2个主要的党派,总统所在的党派无法通过联合其他党派来控制议会,其所面对的是一个势均力敌的对手。在巴西有很多党派,而总统所在的联盟党派通常只面临少数反对党。即便是在大法官提名非常有争议的情况下,总统也可以在持反对意见议员的利益范围内作出一定的让步,通过形成一个政治妥协而实现成功的提名。

过去几年,巴西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有关改变最高法院法官选任制度的议案也很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能够引起广泛关注和广泛讨论的。只有每一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现空缺时,有关大法官选任制度的讨论才会再次被激发。虽然存在关于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提案,但对于改革的方向却并没有形成共识,这也是在总统提名大法官过程中巴西参议院有别于美国国会的一个原因。

(三)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在18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如同美国国会在美国政治生活中一样的重要地位。当美国的法律制度移植到巴西以后,可以预见的是巴西应该构建一个积极的参议院。但是历史事实证明,那只存在于早期,随后就发生了巨大改变,参议院与总统、最高法院之间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而不是冲突激增的状态。在1988年之前,很难对巴西和美国立法机关之间的不同状态进行比较。当1988年巴西建立了民主政治制度以后,参议院在很多领域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也包括宪法性事件。如今通过电视直播,有关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的听证会可以让巴西全体国民看到,但是巴西参议院的态度依然没有转变,主要有如下3个原因。

1.巴西最高法院的构成没有显示出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那样明显的意识形态倾向(保守或自由)。巴西最高法院很少出现因为意识形态倾向和政党斗争而造成的紧张局势。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其他法院以职业法官为主导,而1988年以后,巴西最高法院大法官大部分不从职业法官中选任,其具有极强的综合性与包容性;(2)大陆法系成文法和制定法传统所形成的“尊重立法者”的理念,影响着在任大法官及潜在大法官候选人。但不可否认在整个司法制度中,意识形态冲突确实会发生,但其往往存在于具体案件中,主要存在于案件当事人之中,法院仍是相对独立的,大法官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冲突。巴西最高法院在其他一些领域的表现却是相当积极的,尤其是在司法审查方面[8]。有的研究者也认为,巴西最高法院在有关社会立法、创造和发展新的权利以及接近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9]。

2.巴西最高法院并不具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量移卷申请令”的权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则》第10条规定,对“移卷申请令”的审查不是一项当事人权利,而是司法裁量事项,仅具有强制性理由时才准予“移卷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般只挑选极富争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宪法问题进行复审。这类案件往往充满分歧与对峙,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作用减弱,而意识形态、价值偏好的影响增强。而巴西最高法院不享有这样的权力,其主要原因在于巴西的党派激进主义程度和范围都不如美国。

3.巴西法院系统没有遵循先例原则。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拘束力,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减少了整个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冲突。这主要是受到传统大陆法系的影响,不过近年来,巴西通过司法改革,也建立了遵循先例原则(巴西学者曾对此提出批判,认为这样一种规则体系加强了最高法院的权力,而减少了下级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下级法院司法独立的根基,也会影响目前“三权分立,三权平衡”的状态)。基于这些制度性原因,巴西最高法院的构成缺乏明显的意识形态倾向和党派纷争,这就在很大程度减少了总统提名大法官在参议院所引发的争议。

三、巴西法官选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颁布实施,明确了法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但在推动法官群体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10]。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其中明确提出“改革法官选任制度”,这为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定下了总的方针和基调。当前,有关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各项具体措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索,形成长效机制。巴西与中国同属“金砖国家”,其法制体系均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共同影响,二者面临的很多法制问题具有相似性与共通性。巴西法官选任制度具有本土化的典型特征,已经建立起了一些有益的机制。在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处于摸索改革阶段,巴西法官选任制度具有以下借鉴意义。

(一)设立专门性法官遴选委员会

《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该条款规定了初任法官的2种选任方式:(1)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选任;(2)法院院长、副院长从法官或其他人员中择优选任。由于没有对相关的选任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这2种选任方式并没有发挥很好的效果,最后为了满足法官任职条件,进行后期“补证”,也就演变出颇受争议的“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这为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未明确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性质。目前,《法官法》第11条规定了“本级人大常委会法定任免机制”,即“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需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法官遴选委员会主导的选任制度与目前已经存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法定任免机制”如何进行衔接,这需要进一步细化。

世界范围内,法官遴选委员会性质主要有2类:(1)专门性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其职能主要分为2种:对法官任免与晋升具有决定权,对法官的任免与晋升向相关机关(总统、议会、最高法院)提供建议。(2)综合性的司法委员会,除了负责法官选任外,还负责法院预算方案制定等职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巴西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运作经验,我国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性质可以定位为“专门性法官遴选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应该具有综合性(包括法官、律师、学者),为了和现行“本级人大常委会法定任免机制”有效衔接,其职能范围可定位为“推荐型”,即就法官的任免与晋升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建议,包括候选人的名单,对候选人作出评估,就候选人的相关问题回答人大常委会的咨询。

(二)细分不同层级法官的任职条件

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第6项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官的任职条件:(1)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2)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获得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这一规定适应了当时的审判需要,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未来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将被进一步调整,这一规定很明显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并且对“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认定过于宽泛,不利于实现法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法官选任制度”的思路,未来绝大多数上级法院的法官将从基层法院中逐级遴选产生。因此,有必要提高各级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我国可以借鉴巴西有关法官任职条件的规定,把职业经验作为法官选任的必要条件。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有1/5的上诉法院法官轮流从具有10年以上实际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具有10年以上职业经历的联邦检察官中选任。

(三)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

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第2项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年满23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职业特性来讲,法官应该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选任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需要提高,如巴西法官选任制度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学位并从事法律实践3年以上,通过公开的选拔考试,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初始职位为候补法官,候补法官还需要经过实习期、专门的法官培训以及经过一系列考核后,才能成为正式法官。

四、结论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必须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本文讨论了目前巴西的法官选任制度,并将其与美国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在巴西初级法院法官的选任中,由于受大陆法系的影响,通过公开选拔考试选任的职业法官群体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向。这种传统的职业法官选任模式有一大优势,即完全由法院系统自己主导的法官公开选拔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证司法权免受政治的影响,而这构成了巴西整个司法体系的根基。同时,也讨论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制度移植到巴西,却并未导致参议院与总统提名之间的剑拔弩张。研究认为这主要是源于巴西司法制度所根植的文化,由于法院系统中缺乏如同美国两党制那样的意识形态争锋,再加上职业法官和酬劳法官的融合机制,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巴西参议院、总统、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事项上的平衡而非冲突。

同时,结合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大背景,针对有关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结合改革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巴西法官选任制度中提炼出了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设计或者举措:一是设立专门性法官遴选委员会;二是细分不同层级法官的任职条件;三是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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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晓丽)

A study on the mechanism of judge selection under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ge selection system of Brazil

ZHANG Tao

(LawSchool,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

Judge selec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judicial reform.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judge selection systems, but both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are selected as the conditions for the appointment. Brazil is a federal state, but its judicial system not only retain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ivil law system, but also is influenced by the common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process of transplanting the experience of the judge selection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Brazil has achieved the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system, established a court-led judge selection system and clearly defined strict conditions for judge selection at all levels.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set up a special judge selection committee, subdivide the working conditions for judges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improve the working conditions for the newly appointed judges.

legal transplant; Brazil; judge selection; judicial system

2016-09-02

张涛(1991-),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行为规则。

D916

A

1671-6922(2017)02-0103-06

10.13322/j.cnki.fjsk.2017.02.017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0(2):103-108

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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