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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眸

2017-04-04

风能 2017年2期
关键词:大法分摊专项资金

历史回眸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首次确立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原则,并采取制定总量目标、分类补贴以及费用分摊和设立专项资金等核心举措,来支撑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第一部纲领性大法,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推动该产业在我国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的发展阶段。此后,以《可再生能源法》为核心,相关主管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促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体系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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