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解质紊乱致脑死亡医疗损害鉴定1例
2017-04-04陈莉坚赵铁岭宋健文王慧君
陈莉坚,赵铁岭,宋健文,岳 霞,王慧君,王 起
(1.南方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广东 广州510515;2.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广东 顺德528300;3.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510520)
·医疗损害·
水电解质紊乱致脑死亡医疗损害鉴定1例
陈莉坚1,赵铁岭2,宋健文3,岳 霞1,王慧君1,王 起1
(1.南方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广东 广州510515;2.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广东 顺德528300;3.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510520)
法医病理学;缺氧,脑;水电解质紊乱;医疗损害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杨某,女,28岁,因“停经1月余,阴道少许流血11 d,下腹痛11 h余”于2013年7月29日19:30到某市医院就诊,21:05急诊行右侧输卵管妊娠病灶切除术,术中清出腹腔积血1 500 mL。7月30日10:10患者昏迷,9月14日患者出现心率、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
1.2 病史摘要
2013年7月29日19:30杨某因“停经1月余,阴道少许流血11 d,下腹痛11 h余”入院。入院查体:T 37.2℃,P 92次/min,R 20次/min,BP 12.2/7.4 kPa(92/56 mmHg),神志清楚,面色苍白,表情痛苦。辅助检查:β-HCG 29 825.00 IU/mL。B超示:宫腔内未见典型妊娠囊声像、子宫后方偏右侧处厚壁囊性结构。行后穹隆穿刺术抽出不凝血4 mL。入院诊断:(1)腹痛待查(异位妊娠?早孕合并黄体破裂?早孕合并腹腔器官破裂);(2)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4)慢性宫颈炎。
7月29日晚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大量暗红色血液,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增粗,表面呈紫蓝色,上见一破裂口,活动性渗血,予行右侧输卵管妊娠病灶切除术。手术顺利,共清出积血1 500 mL,术后BP 14/8 kPa(105/60 mmHg)。患者术后生命体征平稳,心率偏快,术后12 h总尿量为400 mL。7月29日22:35静脉滴注5%葡萄糖注射液500 mL×2,10%葡萄糖注射液500 mL和复方氯化钠500 mL。
7月30日10:10患者呈深昏迷状,口吐白沫,呈抽泣样呼吸,P 105次/min,BP 14.4/10kPa(108/75mmHg),双侧瞳孔放大,即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急查电解质七项、血气分析、血常规示钾离子、钠离子浓度持续偏低(K+在2.66~4.4 mmol/L;Na+在128.8~141.7 mmol/L),7月29日晚标本,血清深黄色。颅脑CT平扫片示双侧大脑半球对称,脑实质未见明确局灶性异常密度影,基底池及脑沟消失;第四脑室及第三脑室变窄;脑干密度减低,边缘欠清,中线结构未见明确偏移;纵裂池密度增高,边缘模糊;考虑脑水肿,脑干受压。10:35患者转入ICU,入科后2 h总尿量900 mL(11:35尿比重为1.015),考虑有中枢性尿崩症可能,给予垂体后叶素控制尿量。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至9月14日出现心率、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
1.3 死因鉴定
患者死后10个月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尸体解剖,发现大部分器官死后变化显著,呈贫血状,尤其是脑组织已高度自溶,无法对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结合病史资料,该司法鉴定机构关于杨某的死因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因宫外孕致腹腔大出血、右侧输卵管妊娠切除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4 医疗损害鉴定
本鉴定机构对杨某的死因补充如下:杨某的昏迷与其宫外孕致腹腔大出血、右侧输卵管妊娠切除手术后补液不规范所致的低钠血症有关,低钠血症可导致严重的脑水肿,使脑组织缺氧、颅内压升高而引起昏迷。
关于杨某与某市医院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某市医院对杨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未能及时进行水、电解质检查;术后输入大量葡萄糖液;首次使用垂体后叶素不当。医方的过失加重了低钠血症和其他电解质紊乱,其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标准,我鉴定机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11]56号)文件中“同等因素,指损害后果由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构成,参与程度为41%~60%”,认为医疗过失行为在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建议参与程度拟为41%~60%。
2 讨 论
2.1 关于死亡原因
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是明确死亡原因的“金标准”,但也有其局限性,如本例发生水电解质紊乱的患者,仅通过尸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法医工作者无法准确对死者生前水电解质紊乱情况进行检查。本例患者在术后第1天开始出现昏迷,到死亡有近1个半月时间,从尸检报告结果尚不能解释患者昏迷的原因。审阅病历资料,患者术后血压、心率基本恢复正常,其术后发生的脑水肿和颅内压增高无法完全用失血性休克解释。患者术后查电解质,均提示血钾、血钠持续偏低,术后颅脑CT提示脑水肿、脑干受压,而当血钠下降而未得到及时或准确的治疗时,可引起脑水肿、不可逆的神经损害、呼吸停止、脑疝,甚至死亡[1-3]。根据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某鉴定中心提供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我们对其死亡原因进行复核,认为患者因低钠血症导致严重的脑水肿,使脑组织缺氧、颅内压升高而引起昏迷,从而继发脑死亡,最终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2.2 关于术前检查
急腹症、疑难或危重病人,在作出初步诊断和一般判断后,仍需进行血液或尿液其他生化检查或特殊检查,如血电解质、血淀粉酶、血胆红素、肝肾功能、血气分析等[4]。根据病历资料,7月29日晚的血样标本,血清深黄色,但7月30日18:24才送检,患者行急诊剖腹探查术前未行电解质检查。而医方在7月30日8:27才第1次下达“电解质七项”医嘱,即在手术后超过10个小时才下达电解质检查的医嘱。故认为医方术前未能及时进行电解质检查,违反临床常规,存在过失行为。
2.3 关于水电解质紊乱的纠正及垂体后叶素的使用
对于低血容量性休克,输液是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治疗方法,应适当补充与其相似成分的液体,即晶体液,常用的晶体液为乳酸钠林格液和生理盐水[5]。根据病历资料,患者术后血压偏低,尿量较少,提示其组织灌注不足,需要继续抗休克补液治疗。但在术后至7月30日10:10的治疗过程中,医院总共给患者输液2 000 mL,其中有1 500 mL为不含电解质的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不属于常用的抗休克补液的液体种类,不能纠正患者电解质紊乱的情况,大量输注反而加重低钠血症。因此认为,医院术后给患者输注大量葡萄糖液不符合临床常规,存在过失行为。
尿崩症的诊断依据:尿量多,一般4~10 L/d;低渗尿,尿比重多在在1.005以下等;中枢性尿崩症是加压素(垂体后叶素)药物使用适应证[6-8]。根据病历资料,患者转入ICU,2 h内总尿量900 mL、尿比重1.015,医方即诊断中枢性尿崩症,并予垂体后叶素,认为医方首次诊断中枢性尿崩症依据不足。垂体后叶素致稀释性低钠血症发生率较高,亦可引起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其发生也与低钠血症相关[9]。医方使用垂体后叶素缺乏适应证,且垂体后叶素的使用加重了患者低钠血症,促进了脑水肿的发展。
笔者认为本例医院急诊手术已基本纠正了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但由于医方术前未对患者进行电解质的检查,术后亦未对此情况进行高度关注,在患者出现水电解质紊乱后亦未及时发现、处理,且给患者输入大量葡萄糖液、使用垂体后叶素,进一步加重了患者低钠血症等电解质紊乱程度,而低钠血症等导致严重的脑水肿,使脑组织缺氧、颅内压升高而引起昏迷,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院的诊治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急、重病症都可直接导致水电解质紊乱现象,但因缺乏临床的特异性,容易被忽视,故更需要临床医生高度重视,及时识别并处理。仅通过尸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法医工作者也无法准确对死者生前水电解质紊乱情况进行检查,因此要结合病历资料,综合判断。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医院是否尽到了相应水平的诊疗义务,来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无论进行急诊或择期手术均需完善术前检查,充分了解患者的情况,术后应该对患者进行常规复查,对出现的并发症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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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7.04.020
1004-5619(2017)04-0420-02
2016-08-24)
(本文编辑:黄 平)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81401556);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4A030310293)
陈莉坚(1990—),女,主要从事法医临床的科研、鉴定及教学工作;E-mail:491346418@qq.com
王起,男,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学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E-mail:wangqi_legmed@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