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2017-04-03舜德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三大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根据上述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部分的证据。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举证的困难,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更多权利。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1.报酬收入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2.招聘用工的凭证。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3.日常管理的凭证。如,考勤记录等。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舜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