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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

2017-04-02张李忞

时代农机 2017年3期
关键词:食源性安全法农药

张李忞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我国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

张李忞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的保护工作,如何让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是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研究了当前可以运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并对今后我国的食品安全保护和监督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更好的思路和对策,供参考和借鉴。

食品安全;法律;现状

1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各种化学物质形成的安全问题。为了保证食品的产量,在食品种植过程中,农药化肥等成为常物,这些化学物质会对食物产生严重的影响。常见的污染是有机氯农药以及有机磷农药的污染。中国最早大规模使用的农药是有机氯农药。虽然近年来对有机氯农药的使用率在逐渐降低,但仍然在很多食品中有发现。由于农民对农药的各种特性认识程度不够,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仍然使用大量农药,造成食品中存在农药污染。再者,由于使用化肥过量,很容易造成蔬菜中积累过多的硝酸盐,硝酸盐进一步发展成为亚硝胺,这是一种致癌性很强的物质,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另外,由于兽药、激素等化学制剂的使用不当,在养殖过程中无论是畜禽产品还是蔬菜,都会产生一定危害,人体服用后,也会产生一定病症。

(2)环境污染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曾有报道称,我国的七大水系、湖泊、近岸海域等都已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在被污染的环境中生长的各种作物,通过食物链的层层递进,最终还是会进入到人体体内,对人体造成极大的伤害,比如急性或者慢性中毒。

(3)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存在的安全问题。食品加工是食品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很多安全问题。①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非法的添加物,会造成很多隐性的安全问题。②由于有的加工企业没有按照具体的工艺要求进行生产,而且消毒工作不到位,使得很多病原体残留在食品生产储存的过程中,从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的流通方面,食品的存储、货运等都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这也导致很多出厂时是合格的产品,但在流通过程中变质、腐败,最终到达人们手中时,已经是有问题的食品。

2 我国食品安全非刑法保护的现状

(1)我国食品安全保护之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制定了不少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主体制度、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三个大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与国际接轨之后,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卫生法》不断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做了大量的修改与增删,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6月1日颁布施行了《食品安全法》以及与各项相配套的法规措施。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的行政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以其防患于未然的提前性、保护覆盖范围的广泛性、法律结构的完善性、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惩罚的权威性及运行的高效性等各方面优势在我国整个食品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占据着主体地位。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对其仅有事前和事中预防缺乏有效的强化机制。事后的惩罚机制会促使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更为有效的运行。虽然,行政法亦有自己的惩罚机制来强化法律约束力,但也不应忽视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重要作用。

(2)我国食品安全保护之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从两个视角即食品相关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与食品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保护来实现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救济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是以《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产品因质量问题而产生损害赔偿的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而展开的,基于此规定的具体落实主要有《产品质量法》的详细规定,《合同法》在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之违约责任时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向生产者、销售者基于侵权行为时造成损害的双倍赔偿索赔权的规定等,这些都具有非常典型的民事法律性质。即食品消费者因为食品安全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一极的当事人,其依照民事法律仅能凭私力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民法在食品安全的保护上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食品生产、销售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基于调整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性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化、集团化,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这一重大领域发挥的作用受到较多限制。

3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在客观行为上,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加以确定构成本罪的具体行为需要,由于食品安全不同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包括食用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安全和食品的营养安全,而这些都是无法被食品卫生所涵盖的。

刑法应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并且还应根据近年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针对这些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此罪的相关条文作了四处修改:①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食源性疾患”改为“食源性疾病”,将“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②为了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在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条件。③通过取消单处罚金刑,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④为了解决实际执行中有些犯罪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而是形成完整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需要更多的法律规范或是部门法的相互协调和衔接。面对着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此罪的相关条文作了三处修改:首先,对单处罚金刑和拘役刑的取消,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其次,为应对犯罪的各种情况,根据打击罪的需要,将第二档刑处刑情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第三档刑处刑情节“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后,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来解决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极为严峻,所以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应该更加完善,在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要落实相关的法律,并在实践的过程中提出更好的完善建议。

[1]徐晓明,张晓红.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6,(3):89

[2]冉婷.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问题产生原因[J].经营管理,2016,(21):47.

Legal Status of Protecting Food Safety in China

ZHANG Li-min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Yangtze University,Jingzhou,Hubei 434020,China)

As the saying goes,“people eat food for the day”,how to do a good job of food safety protection and how to mak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law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status quo of protecting food safety in China,studies the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provisions that can be used at present,and studies the future of food safety protection and supervision in China,and puts forward better ideas and countermeasures.Reference and reference.

food safety;law;status quo

D924.3

A

2095-980X(2017)03-0129-01

2017-03-03

张李忞(1993-),男,湖北荆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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