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校园贷市场法律问题与规制路径
2017-04-02李玫,徐颖
李 玫,徐 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我国互联网校园贷市场法律问题与规制路径
李 玫,徐 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互联网校园贷是近两年活跃于大学校园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满足了大学生的金融需求,但因缺乏监管,市场混乱。在正规金融机构无法为大学生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其是解决大学生金融需求的有效方式,不能简单禁止。各种校园贷规制措施主要是原则性和地方性规定,缺乏统一性,效力等级低;虽然使一些平台退出了校园贷市场,却并不能有效规制校园贷市场。校园贷类型多、客户群体特殊,监管措施应区别于以社会人员为客户群体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我国应出台统一的校园贷市场管理办法,从设立监管机构、规范运行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征信体系方面入手,促进校园贷市场理性发展,并对存量业务明确推出退出时间表。
互联网校园贷;市场分析;法律问题;法律监管
互联网校园贷是以在校大学生为服务对象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迅速在校园内蔓延;具有手续简单,到账快,无抵押,可分期还款的特点[1]。它主要有网贷平台式、分期购物网站式、电商平台开展的针对大学生的分期消费业务三种形式。自 “郑德幸”、“裸贷”、“长春特大校园贷诈骗案件”等大学生因卷入校园贷影响学习生活甚至危及生命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校园贷被推至风口浪尖。人民日报密集发文呼吁 “校园贷监管不能再等”;2016年4月教育部和银监会出台《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告知大学生警惕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陷阱;2017年“两会”校园贷成为热点话题,多名委员提案为校园贷立法,打击非法放贷,完善监管机制。
2017年4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校园贷是网贷平台整改的重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 《网贷暂行办法》)发布会上许晓征对校园贷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
从2016年4月规范校园贷至今,国家层面对校园贷的规制措施主要是宣示性或原则性规定,以负面清单形式出现,实施后果是一些平台退出市场。因“裸贷”、暴力催收等恶行而遭千夫所指的校园贷,再度被推上舆论风口。国家相关部门日前发出通知,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并对存量业务明确推出规定退出时间表。其实,禁止校园贷平台并不能杜绝校园贷风险的发生,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才是防范校园贷风险的最佳路径。
一、校园贷市场分析
传统金融机构不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这一现象被互联网金融改变,大学生接触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消费欲望被激发。根据艾瑞咨询《2016年中国大学生消费金融市场研究报告》[2],2015年大学生互联网消费金融[3]交易规模为293.8亿,同比增长746.7%,远高于整体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的增速;2016年为801.8亿,同比增长172.7%。
(一)校园贷服务提供者分析
大学生融资渠道窄,无法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2009年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向已满18周岁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卡时,须落实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此后,大部分银行停发大学生信用卡,仍旧发卡的银行也因审核程序严格,基本无信用额度而无业务办理。
传统金融机构校园贷服务的缺失,催生了互联网校园贷。据网贷之家统计,2015年校园贷业务平台数量达到108家,自2016年以后由于政策和舆论压力,平台纷纷退出校园贷市场。截至2017年2月底,全国共有74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其中有21家平台专注于做校园贷业务,有53家平台其服务对象延伸至年轻人[4]。
规制措施出台后的校园贷市场表面陷入沉寂,实际上,各平台采取了“隐身模式”,很多网贷平台式校园贷转以大学生分期消费网站模式经营,推广方式隐形化[5],从在校园中公开宣传转以微信、QQ、贴吧、网站、微博、邮件等方式宣传。对于熟练使用网络的大学生来说,宣传力度并未降低,虚假宣传和诱导性宣传依然存在。同时,各种隐蔽形式(如与培训机构合作为大学生提供贷款)和地下校园贷逐渐活跃,这是大学生金融需求和平台逐利的必然结果。这就提高了监管难度。
在2017年4月银监会召开的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郭树清对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进行了反思,提出研究如何让银行更好地为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以把“正门打开”。即使如此,当时银监会要求各银行缩紧大学生信用卡政策,是考虑到大学生信用卡违约风险高和坏账率高的问题,现在情况仍然未改变。同时,相较于互联网校园贷的各种形式,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办理更为复杂,对大学生的信用要求更高,大学生更倾向于选择更为熟悉和便捷的互联网校园贷。传统金融机构即使放开大学生贷款业务也不具有竞争的优势。因此,有效规制互联网校园贷才是满足大学生金融需求的有效方式。
(二)客户群体特殊性分析
外国的大学生贷款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学业贷款[6],用途是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相当于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提供贷款的私人机构只提供学业贷款[7],如美国的 Sofi(social finance)只为美国排名前200学校的热门专业且有收入来源的大学生提供学业贷款,采取差异化利率,并提供拓展人脉、寻找工作、推进创业项目等服务,采取“社交金融”的经营模式,利用完善的征信体系评估风险[8]。国外的大学生一般自己负担各项费用,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好的社会生活经验、理财经验、信用意识。综合来看,国外校园贷经营模式、贷款用途、大学生情况、征信体系情况[9]与我国校园贷差别很大,其经验难以借鉴。我国需在充分认识到大学生群体特殊性的基础上,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校园贷法律规制体系。
校园贷的客户群体是在校大学生,与社会人员相比,大学生所处的环境、经济地位、接触的人员方面都有所区别,导致校园贷客户群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违约风险高。大学生无收入来源,校园贷无抵押,无担保,家长的隐性担保缺乏法律效力,各类隐私担保涉嫌违法。第二,缺乏理财经验。大学生对金钱敏感度低,造成超过偿还能力的消费,对整体借贷成本[10]关注少,导致校园贷领域“高利贷”盛行。第三,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11]。当遭遇不法催收或“裸贷”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采取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而是以逃避或继续借贷的方式解决问题正是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体现。
客户群体特殊性和法律规制体系的缺位导致校园贷市场混乱,也正由其特殊性决定,大学生在校园贷市场中弱势地位明显,相关法律应对其倾斜保护,需要出台区别于一般互联网金融的校园贷法律规制措施。
二、校园贷市场法律问题分析
各地校园贷的规制措施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呼吁各校园贷平台自觉遵守的“五要五不”规则;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下发 《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从风险提示、信息审核、借款成本、借款用途、资格审查、审慎原则等九个方面对校园贷进行整顿;重庆市银监局、金融办、教委三部门联合出台的 《关于重庆市校园网贷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对校园贷的限制最为严格,要求取得第二还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发放现金,严格限制借款用途。
各金融协会和金融办的“呼吁”和“通知”效力等级低,缺乏强制约束力,宽严差别大,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极易引发监管套利,无法建立校园贷法律规制体系,现在的校园贷市场仍存在问题。
(一)市场准入机制方面
校园贷市场准入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缺失。首先,从经营者准入制度看,《网贷暂行办法》未将校园贷业务与普通网贷平台业务进行区分。大学生分期购物网站对本平台和其他平台商品提供分期付款服务,实质是为大学生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服务的风险性决定其应有市场准入制度,但我国除了《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多数经营者只持有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现阶段关于网络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和牌照均来自于地方,申请条件有所差别,更没有校园贷的相关规定。
其次,从校园贷从业人员来看,其接触的客户是缺乏社会经验、理财经验和信用意识、违约风险高、自我保护意识差的大学生,资质问题应该得到重视。经营平台多是招聘在校大学生和中介作为代理拓展业务,正式员工也缺乏资质上的规定。大学生校园代理和中介缺乏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中介与多家平台合作向学生推销业务,甚至采取欺骗的方式诱导学生从多个平台获取贷款,更有甚者利用学生轻信的弱点,骗取学生信息进行诈骗[12]。
(二)运行机制方面
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审核程序不严格。各地虽然出台了规制措施,但是缺乏强制力。平台的审核程序仍是确认了大学生身份即可借款。贷款用途、第二还款人等因素并不影响借款成功率。第二,费率存在不透明和过高问题。监管措施要求禁止“超高利率”,但并未明确其标准。除一部分未明确标示利率的平台外,标示的利率多数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交易中产生的手续费、充值费、服务费、财务管理费、保证金、逾期费等导致综合费率过高[13]。第三,授信额度过高。根据2017年3月搜狐发布的 《校园贷现状简要分析报告》[14],最高额在10000元以上的平台占68%,有一部分平台额度不透明。《网贷暂行办法》规定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显然不能适用于校园贷。各地虽要求“限制最高借款金额”,但并未提出具体标准。第四,不当催收问题。校园贷借贷额度小,诉诸法律得不偿失,“熟人催收”成为重要方式。有催收者采取电话短信轰炸、暴力、非法拘禁、向“熟人”催收、公布相关信息甚至“裸照”方式催收,严重影响大学生和第三人生活。
(三)纠纷解决机制方面
校园贷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协商、消费者保护协会介入、向监管机构投诉、司法程序、仲裁。实际来看,这几种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首先,从协商途径来看,校园贷经营者多数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内部协商解决纠纷机制,网站只包括业务咨询和简单的意见反馈窗口。校园分期购物网站的经营者即是商品的出售者和资金借出者,诚信认证和第三方支付起不到约束作用,无助于纠纷解决。经营者对相关信息了解最全面,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能够以最高效率最低成本解决纠纷,相关制度应该加以完善。
其次,消费者保护协会难以有效解决校园贷纠纷。校园贷纠纷高发于利息过高和不正当催收之类的借贷关系。消费者保护协会主要解决一般商品及服务纠纷,涉及到金融及不正当催收方面,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工作人员都力所不逮。再次,校园贷监管机构不明确。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银监会都未设立专门的校园贷业务监管部门,处于“投诉无门”的境地。
最后,司法程序复杂[15],仲裁虽然较为快捷,但校园贷纠纷涉及金额小,不符合成本收益原理。大学生在证据搜集、信息获取、专业知识方面存在极大弱势,一般不会选择这两种方式。发生纠纷时,经营者一般会以催收代替其他高成本、低效率、影响声誉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学生则通常会妥协或逃避。
(四)征信体系方面
校园贷征信体系不完善,各平台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网贷暂行办法》明确将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信贷机构,因此,网贷平台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分期购物网站及电商也无法使用央行征信系统。即使能够接入,自从大学生信用卡停发之后,传统金融机构为大学生提供的服务仅是生活费和学费的存入和支取,央行征信系统中缺乏大学生的信用信息。
从个人征信业务机构来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服务指南》明确了设立个人征信业务[16]机构的具体条件,之前也曾下发通知要求八家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平台做好征信业务准备的通知。但在2017年4月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表示,八家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平台都不合格,不能获得牌照。主要原因有:第一,各平台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业务的闭环,客观上分割了市场的信息链,信息覆盖范围受到限制,产品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第二,各自依托某一个企业发起创建,在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第三方征信独立性;第三,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了解不够,在没有以信用登记为基础的情况下,在数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并对外使用,存在信息误采误用问题[17]。
总之,校园贷经营者无法接入央行征信机构,各平台自己开发的征信系统信息来源不完整,个人征信业务机构依托各自公司建立,缺乏共享机制,尚存在诸多问题,校园贷市场征信体系有待完善。
三、校园贷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校园贷的业务范围不存在地域限制,其风险可能波及全国。在国家层面的监管措施偏向于原则方面的规定、地方的“通知”和“呼吁”难以有效规制校园贷市场的情况下,我国应针对校园贷的特殊情况出台国家层面的、能够统一适用的校园贷管理办法,既能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也为校园贷市场理性发展指明方向,管理办法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建立监管机构
现阶段,各地银监局、金融协会、金融办、教育部门都是校园贷监管机构,分散性强[18]。校园贷风险呈现跨区特征,地方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协调和处置能力,缺乏全国范围的监管和数据统计、风险监测,责任难以落实,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2016年4月银监会《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根据通知,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构是学校内部部门,其作用是信息的搜集和传达,不属于监管机构。应在普惠金融部网贷处设立专门的“校园贷业务监管中心”,网贷处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和监管经验,能够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能。“校园贷业务监管中心”与校园监测机构合作,在互联网金融协会的配合下,对校园贷业务经营者进行集中统一监管。主要职责是监督经营者各项经营行为,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执行;普及金融知识,公布正规校园贷业务经营者名单;受理学生及相关人员对经营者不正当行为的投诉;汇总各高校监测部门汇报的信息,公布、查处各经营者违法违规等情况。
监管过程中,校园监测机构应作为主要信息来源,实时反馈校园贷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协会则应起到行业自治组织的作用,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设立校园贷行业自治规则,促使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防止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二)设立市场准入机制
校园贷客户群体权益的易受伤害性和高违约风险决定了对此类业务的市场准入应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
1.建立校园贷经营者市场准入机制
校园贷经营者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者应具备一定规模,以注册资本为衡量标准。校园贷业务违约风险高,规模较大的经营者一般运行机制完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逾期还款对正常经营活动影响小;风控机制完善,能够准确地评估风险,减少不良贷款;较为注重声誉,避免不正当催收。
(2)禁止经营者以校园贷为主营业务。一旦作为主营业务,难免“唯利是图”,校园贷不应该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也不应成为校园贷企业谋利的牺牲者。校园贷业务的经营宗旨应是培养未来客户,引导学生理性消费,业务范围须向纵深发展,业务重点应是大学生毕业后各种金融服务类型。
(3)校园贷业务应在平台其他业务开展至少一年以上才能开展。校园贷业务应在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熟悉一般借贷流程、了解借贷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保护信息安全、熟悉催收方式的基础上开展,这一过程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
2.规定校园贷从业人员资质
管理办法应对校园贷从业人员的资质作出明确规定。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理财经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专业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才能在合理借贷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应在银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水平上相应降低,至少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没有相关领域的犯罪记录或不良记录。禁止招聘在校大学生作为代理,禁止校园贷中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金融知识、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对违规聘用校园代理和中介的网站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工作人员相关情况应在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方便使用者查询,避免其它人员冒充网站工作人员侵害借款者和网站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行机制
校园贷管理办法应对校园贷的运行机制进行规范,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各项制度执行。
1.严格审核及宣传程序
严格遵循线上审核方式,禁止工作人员与借款者通过非本网站提供的途径接触。对于网贷平台式校园贷的出借人进行审核,严格禁止不法放贷者通过QQ、微信等方式联系借款人,利用网站发放贷款的行为,一经发现,永久禁止其平台使用资格。借款申请材料中需明确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还款来源、是否有其他未偿还债务。一旦发现虚假材料或 “刷单”情况应拒绝此项业务,并将其列入本网站“黑名单”。
在宣传方面,禁止以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等方式宣传。线上宣传时应严格禁止虚假和具有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以发邮件、打电话、发短信方式宣传校园贷业务。在业务宣传时应明确标示借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得诱导大学生,一旦发现不法分子利用本网站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立即通报有关部门。管理办法中应要求经营者对审核及宣传行为做好记录,以备监管部门随时检查,一旦发现经营者有不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规范费率问题
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费率包括服务费、手续费、充值费、提现费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而不仅仅是利率。所有费用相加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并在网站公布收费的项目及数额,供客户选择,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公布项目以外的费用。禁止“新贷还旧贷”,禁止收取不合理的逾期费用。明确告知大学生逾期还款时将要承担的费用和面临催收、公布不良信用信息等后果。
3.规范催收问题
管理办法应规定,发生逾期时必须先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至少为3日,超过宽限期仍未还款则开始计算逾期费用,催收人员可以开始催收。银监会已经明确对以暴力方式进行催收的校园贷经营者采取暂停业务的处置方式。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规定,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等正当方式解决,不得以骚扰“熟人”、限制人身自由、电话短信轰炸等不正当方式催收,不得干扰第三人的正常生活,并设专门的投诉制度。
4.限制授信额度
管理办法应针对校园贷业务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各网站可以在最高额度之下确定额度。如大学生有创业需求,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在提供相关的创业计划书及可行性说明的情况下提升一定额度,并做好记录。监管机构可不定时检查,对违规提升额度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互联网的普及使各经营者的服务范围覆盖全国,各地设置不同额度没有意义。
根据大学生在分期购物网站上的消费及借款情况,授信额度最高可以定到8000元至10000元之间,用于创业的也不宜高于50000元。从大学生分期购物的商品及借款用途来看,很少有学生是因为缺少生活费而借款,多数用于购买数码产品、旅游等,数额一般在5000元左右,若有培训或资金周转的需要,3000元基本能满足需求。最高限额不宜过低,否则学生可能通过地下校园贷、线下套现等方式获取资金。
(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校园贷纠纷具有网络化程度高、额度小、客户群体弱势且能熟练使用互联网的特征,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因其便捷性和弱对抗性成为纠纷解决的最佳选择。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都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而诉讼、现场接待、仲裁的方式因不符合成本收益理论,不适用于校园贷纠纷解决。
1.企业内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办法应强制要求经营者建立分层级的内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对纠纷解决程序、时间、反馈机制作出规定,并要求纠纷解决过程形成记录备查。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应指导、监督经营者制定纠纷处理规则。校园贷的经营者并非中介性质,其本身就是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其制定的纠纷解决规则及程序应当由互联网金融协会备案,避免不公正情况发生。针对校园贷业务,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可以建立示范性的企业内部纠纷解决程序和纠纷处理规则,供经营者参考。
2.企业外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企业外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网站、行业协会在线调解、监管机构在线投诉。鉴于我国在线争议解决网站成熟度和认可度不高,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19],现阶段应重点通过后两种方式解决校园贷纠纷。
行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可以督促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对经营者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作为居中调解的第三方有权威性,可以为弱势一方的大学生群体提供帮助。校园贷业务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只有举报违法行为的通道,并未提供调解服务,未来应加以完善。
监管机构的在线投诉则属于通过行政方式解决问题。银监会已经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如果成立“校园贷业务监管中心”也应接受投诉。监管机构接受投诉后一般会督促经营者解决纠纷,若经营者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监督机构则不宜以行政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只能进行调解。
企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行业协会的调解不应作为向监管机构投诉的前置程序。建立企业、行业协会、监管机构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保证校园贷纠纷得到快速解决,促使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五)完善征信体系
在未能修改《征信管理条例》和无法改变网贷平台中介性质的情况下,校园贷的经营者不能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各家校园贷平台“各自为政”,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和统一的信息来源。校园贷征信体系的完善只能寄希望于个人征信机构。虽然八家个人征信机构尚未取得牌照,但与缺乏征信信息和各经营者自己开发的征信系统相比,信息相对完整,是较为可取的选择。
八家个人征信机构征信信息来源差别较大,比较适合校园贷平台接入的是芝麻信用和腾讯征信。芝麻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淘宝和天猫的购物和支付宝的支付信息,腾讯征信的信息来源则是活跃的QQ用户和微信用户,都是大学生信息的集中地。这两家征信平台的信息能够较好的评价大学生的信用情况,其他个人征信机构信息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金融机构、能源行业等,大学生信用信息缺乏,不适用于校园贷。考虑到大学生较少使用金融机构,也没有购房及社保等相关信息,个人征信信息主要是电商网站的消费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各社交软件信息、网页搜索、打车软件等。个人征信机构可以与教育部门合作,获取并妥善保存大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相关信息,更好的确定其信用情况。管理办法应要求校园贷业务经营者接入个人征信机构,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培养大学生的信用意识,防止在多个平台同时借款,准确评估大学生的信用风险。
大学生是被正规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群体之一,其金融需求应得到满足,校园贷业务不能禁止,也不能任其“疯狂生长”。校园贷经营企业应承担基本社会责任,共同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20]。校园贷业务经营目的应是培养未来客户,而非“竭泽而渔”,业务应向纵深方向发展,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服务只是吸引客户的一种方式,以优质、优惠的服务留住客户,积累大学生对经营者的信任,为步入社会后的大学生提供满足成长所需的各种服务才是经营者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应明确校园贷“无序疯长”的责任不仅在于经营者,大学生群体存在的盲目攀比、奢侈消费、缺乏责任感等心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只有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金融知识、消费观念、信用意识的教育,才能最终保障校园贷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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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西山】
Legal problems and regulatory path of China’s Online Student Loans
LI Mei,XU Ying
(Law School,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Beijing,100029)
The online student loan,a financial pattern popular on university campuses in recent years,meets the financial needs of college students,but its markets are chaotic due to weak regulation.When offici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nnot provide financial service to college students,it is an effective way to meet the financial needs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thus should not simply be banned.Various regulations concerning online student loans are mostly principles and local regulations.Being inconsistent and ineffective,these regulations have made some platforms withdraw from the online student loan market,but they are inadequate to establish a regulatory mechanism for the market.As there are various types of online student loans and the customers are special,related regulations should b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online financial patterns serving people outside the campus.China should introduce national approaches to regulate online student loans,start from establishing regulatory mechanisms,regulating operation mechanisms,improving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nd credit systems, accelerate rational development of online student loans,and set a clear timetable for the withdrawal of inventory financing business.
online student loans;market analysis;legal problems;legal regulation
D 9222.23
A
1000-260X(2017)04-0090-07
2017-06-07
李玫,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徐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