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视域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017-04-01徐学佳任立新
徐学佳, 任立新
(石家庄铁道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视域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徐学佳, 任立新
(石家庄铁道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以马克思土地产权商品化、配置市场化理论以及地租理论为基础,探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农民投资土地积极性不高、土地流动性不强以及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并根据这一理论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对于推动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土地产权理论;农地制度;改革
一、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 土地产权商品化及配置市场化理论
1. 土地产权商品化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论述了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显然,土地虽然作为一种资源,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换,但是土地不是劳动产品,因此它不是一种商品。但是,马克思认为,“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或者土地价值,以及土地因此和其他商品一样进行买卖。”[1]显然,在论述土地及土地产权问题时,马克思赋予土地以商品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归地主所有,那么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想使用土地的人需要获得土地的占有权和经营权,这样必然会出现土地产权权能的交换,土地产权就被商品化了。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产权仍然具有商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以外,归集体所有;而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3]所以,如果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全民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转移,政府必须给予农民集体一定的补偿。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将土地产权作为一种商品来对待,这便是土地产权的商品化,它为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2.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理论
马克思认为,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所以土地市场配置的实质是土地产权的市场配置,土地产权可以“借助于商品的各小部分的所有权证书,商品能够一部分一部分地投入流通。”[3]同时,由于地租的作用,土地产权不仅丧失了不动产的性质,而且“变成一种交易品”[4]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与其他财产进行优化重组。此外,马克思还探究了土地产权在市场中配置的具体途径。第一条途径是出租和转租土地产权权能。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他只有将土地所有权的有关权能出租出去,才能获得地租,实现不劳而获的愿望。而对于土地使用者而言,他总想投资土地来获取更大的收益,而通过租赁这一形式便足可实现在一定时期内土地所有者的占有、使用等权能流转到土地使用者手中。第二条途径是买卖土地产权。那么买卖土地产权又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可以通过直接买卖,“实现了土地产权的让渡和货币产权的流转”。[5]土地产权和货币产权在同一时间完成转移,资源实现合理配置,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第二种,土地股权的买卖。在股份制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土地股权的买卖也成为一种潮流,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被转移到交易所中。
(二) 地租理论
1.地租的产生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前提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大土地所有者,但是大土地所有者不去直接耕种土地,而是将土地租给“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开发场所,作为对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6]来经营,这个租地农场主需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资金,作为租种土地的代价,而这个资金就是地租。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所有者完全不参与土地的生产活动,由农业资本家经营,这样使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从而地租得以产生。
2. 地租是一种超额利润
由于农业资本家从土地所有者那里获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因此需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地租,而这个资金就是从雇佣工人那里所创造的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得来。职能资本家们将农业作为一个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投资农业的最终结果在于获取社会的平均利润。如果不能保证至少获得社会平均利润,那么这些资本家便会将资本转移其他部门。但是,“土地所有权依靠它对土地的垄断权,也按照相同的程度越来越能够攫取这个剩余价值中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从而提高自己地租的价值和土地本身的价格。”[6]当土地所有者向农业资本家收取地租的同时,农业资本家为了弥补这些被侵占的利润,使他至少获得平均利润,便会向雇佣工人伸出魔爪。
3. 资本主义地租的形态——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租种任何土地包括劣等地在内都需要缴纳的地租是绝对地租,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前提也是唯一影响因素。级差地租是租种较好(土地肥力、相对位置及开发程度等较为优良)土地的农业资本家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又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那么土地的肥力和地理位置是级差地租Ⅰ的主要影响因素。耕种劣等土地、距离市场较远以及交通不便利的地块所产生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了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而耕种土地肥力、地理位置较好的土地所产生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便形成了超额利润,级差地租Ⅰ便由这个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级差地租Ⅱ是对一块土地连续追加投资之后,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二、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问题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
在一家一户的承包分散经营模式下,一些地区农户的正当权益不断遭受侵害。法律上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在实际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却没有表现出实际意义,谁来代表农民集体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农民集体缺乏一种人格化的代表。农村土地的实际支配权很大程度上掌控在乡镇政府手中,农民集体没有实际处置土地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基层政府随意扩大机动田、宅基地,在这些地区土地往往被少数干部操控,而广大农民连起码的知情权都没有,农民权益何以维护。另外,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一些人便想利用土地发横财,因此大量农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在农村已屡见不鲜。
(二) 土地流动性不强
首先,由于从事农业生产收入较低,进城打工农民群体越来越多,致使农村很大一部分土地无人耕种,但是这部分不再种地的农民并没有将土地流转给有精力经营农业的人来耕种,而是将土地作为一份保障,一旦在城里失业,继续回乡种地,所以在农村,承包地扮演着“救命稻草”的兜底角色。其次,当前土地的流转多是自发性的,接受流转的一方往往是流转方的亲戚或朋友。这种形式的流转存在着诸多程序不当的行为,一般不签订流转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很难保全双方权益。再次,当前我国农村欠缺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化机制,没有透明的土地流转信息,流转方和接受流转的一方信息对接不上,这不利于土地流转。
(三) 农民投资土地积极性不高
对地权稳定性预期的大小以及土地收益的大小是农户在土地上追加投资的主要参考对象。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一些地区的土地调整隔几年就进行一次,承包期内土地的频繁调整也是普遍现象。地权如此不稳,这使得农民对土地追加投资欠缺积极性。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以及对土地的改良更是不被重视。因此,从长期发展来看,粗放式经营模式在农村愈演愈烈,“级差地租Ⅱ”因此流失,农民靠土地增收的梦想也会破灭。这样一来,农民在土地上难以获得收益,致使更加抵触在土地上追加投资,恶性循环便开始上演。
(四) 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是土地在城镇化中的地位日趋显现,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征用集体土地也日愈普遍。但是在谈及征地补偿时,大多数地方都出现了征地补偿费较低、补偿方式单一的情况,尤其是政府只是单方面考虑补偿“绝对地租”,几乎不去谈及对极差地租的补偿,尤其是“级差地租Ⅱ”的补偿。而且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政府征地面向集体进行谈判,但是集体通常被几个乡村干部代表,不经过一些民主程序就将土地转让出去。并且在征地的过程中,农民几乎难以与征地方协商补偿标准,遇见无视法律规定,随意确定补偿标准的基层政府,农民也无可奈何,因此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普遍偏低。
三、 运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 借鉴土地产权商品化理论明晰土地产权
马克思认为,清晰的产权是商品进行交换的一个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7]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商品的流通交换必须要有清晰的产权,只有这样,才可能进行平等的交换。土地产权的流通也具有同样的道理,清晰界定农地产权是其在市场中健康流通的前提条件。农户想要更多的土地去耕种,就需要农民集体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其他企业想要使用一些土地也必须从农民集体那里去取得相关权能。这样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意义才得以彰显。面对当前土地产权主体不清以及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的情况,政府必须发挥其指导性作用,明晰土地产权,明确“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操作中应按照马克思所强调的“排斥其他一切人”这一原则来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最终使得农地处置只服从农民集体的意志。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产权商品化,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 借鉴马克思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理论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市场体系
土地也是一种商品,根据马克思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理论,土地产权必然会为寻求与其他财产权利的优化重组而根据市场规则进行流转,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承包户放弃耕种土地而转向城里务工,使得农村大量土地出现荒置的现象,众多土地资源遭到浪费,没有实现土地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优化配置。因此,要完善农地流转机制,让土地像其他商品一样流转起来,以更好实现其价值。首先应建立高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媒介作用,使信息传播更加明晰通畅。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因此要科学定价,遵从市场调节机制并辅以政府宏观调控,并充分考虑土地肥力、地理位置、连续追加投资等,在实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如此一来,便可在马克思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理论的指导下,促进土地流转的良性循环,保护好农民的经济利益,真正实现土地产权同其他资源的优化重组,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 借鉴马克思地租理论完善农地承包制度与农地征用制度
1.借鉴马克思地租理论完善农地承包制度
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地租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经济增值方式,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也适用。当前土地制度下,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然而农户很难靠其个人之力将由土地肥力和地理位置决定的“级差地租Ⅰ”提高,但可以通过连续追加投资提高“级差地租Ⅱ”。但是农民愿意在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要有较为稳定的承包权。在2016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指出,要稳定现有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虽然法律已经赋予了农民更加充分且稳定的承包权,但是承包权的长期化还需要具体的落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地方政府侵犯农民利益的强制征地现象进行严肃处理,让农民看见利益,自愿并放心的在土地上进行投资。《意见》中还指出,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这些方针政策极大地提高了农民投资土地的积极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并且生产方式较为落后,基础设施也相对匮乏,另外农产品竞争力不足,这些问题如若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农民仍然不愿意投资农业,所以政府需要扶持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比如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种田农户等,让农民看得见效益,从而投资农业,获得“级差地租Ⅱ”。
2. 借鉴马克思地租理论完善农地征用制度
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征地方要想合理使用土地,必须从农民集体那里获得相关权能。当前我国土地征占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规模一般较大,并且土地补偿机制不健全,矛盾时有发生。因此,现在迫切需要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拥有“级差地租Ⅰ”,农户拥有“级差地租Ⅱ”,但是农民在土地征用中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与支配权,同时通过连续追加投资获得超额利润的权益也得以丧失,因此农户失去了“级差地租Ⅱ”,所以要保障农民权益需要缩小强制性征地范围,坚决抵制一切随意征地现象。如若国家是出于建设公共设施的需要不可避免要征用土地时,必须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比如,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曾专门颁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较为普遍的状况便是当前我国征地补偿费用大抵只是考虑了绝对地租,导致该项费用过低,所以在今后的征地过程中,给予农民的补偿也需要将“级差地租”考虑进去,不能只考虑被征土地每年的农产品生产总额,还要全方位的考察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壤肥力等,补偿农民损失的“级差地租Ⅱ”。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44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48.
[5]洪名勇.论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J].经济学家,1998(1):34.
[6]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09.
[7]马克思.资本论 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03.
TheReformofRuralLandSystemintheViewofMarx’sLandPropertyRightTheory
XuXuejia,RenLixin
(College of Marxism, 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43, China)
Based on Marx’s commercialization of land property right, the theory of market allocation and the theory of ren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the lack of enthusiasm of investment on lands among farmers, the lack of mobility, and the unreasonable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etc. And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ccording to this theory, which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scale, industrialization, intensification and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land property right theory; land tenure; reform
2095-0365(2017)04-0063-04
F321.1
A
10.13319/j.cnki.sjztddxxbskb.2017.04.11
2017-03-25
徐学佳(1991-),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本文信息:徐学佳,任立新.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视域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4):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