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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从一个无效案例谈非三性法条与专利权稳定性的关系

2017-03-31毛秀肖瀚周静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0期
关键词:法条三性宣告

毛秀肖 瀚周静

摘要:本文从一件典型的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案例出发,对其专利权无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介绍,分析了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审查理念指导下,非三性法条对专利权稳定性的影响,最后,从撰写和审查的角度分别对如何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专利无效三性评判为主线非三性稳定

具备三性是专利授权的核心条件,我国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以三性评判为主线,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首先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评判申请文件是否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及创造性;在具备授权前景的前提下,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从而产生合理且稳定的专利权。我局“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审查理念,充分地体现了我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的立法宗旨,使得专利审查工作更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对于获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請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以后并非高枕无忧,其中涉及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除了三性法条外,更多的为非三性法条。

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审查理念的指导下,三性法条的审查更多的是把握发明的实质,判断申请人智慧贡献的大小,非三性法条审查的目的更多的在于规范授权文本。那么,审查工作中以三性评判为主线,是否就意味着非三性法条就处于次要地位呢?本文通过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来分析涉案专利权被无效的原因,并依此来介绍非三性法条对于专利权稳定性的重要影响,以及此类案件带来的启示。

一、案例介绍

“后换挡器”的专利申请为日本株式会社岛野于2002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94102612.4,该申请于2005年经实审驳回,经复审后于2006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2127848.2,授权后经历了如下无效宣告请求过程:2008年4月,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2008年10月,复审委第12424号决定,宣告全部无效;2009年6月,一中院(2009)第359号判决,撤销上述决定;2009年12月,请求人再次提出无效请求;2010年9月,复审委第15307号决定,再宣告全部无效;2011年8月,一中院(2011)第1139号判决,维持上述决定;2012年7月,北高院(2011)第1577号判决,维持上述决定;2013年7月,专利权人向最高院提出再审;2014年1月,最高院(2013)第21号判决,撤销上述决定;2015年8月,复审委第26761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如此繁复的无效宣告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分案申请中的两处细节涉嫌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即请求人以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最终该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

二、案例技术方案解读

上述案例中,授权的权利要求包含6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6为从属权利要求,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节选如下:

1、一种后换档器(100),包括:支架件(5);用于支撑具有导向轮(1)和张紧轮(2)的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一对连接件(6,7);支架体(8),其包含第一连接结构(8a)、第二连接结构(8b)以及定位结构(8c),……,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体(8)由一大致L形板构成;所述支架体(8)的第二连接结构(8b)的形状为一大致圆形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结构(8c)是通过压制形成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换档器(100),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结构的形式是一大致圆形孔(8a)。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换档器(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大致圆形孔(8b)设置成使一连接螺栓(16)穿过所述圆形孔而放置。

无效宣告请求人第二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6中的“圆形孔”,在母案的公开文本中为“圆形螺栓孔”;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中的“压制”,在母案的公开文本中为“模压”;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合议组核实,母案公开文本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宣告决定书节选如下:

(1)圆形孔是“圆形螺栓孔”的上位概念,圆形孔可以是包括圆形螺栓孔、圆形销孔、圆形通孔、圆形盲孔、圆形阶梯孔等在内的多种具有圆形形状的加工孔。因此,圆形孔显然包含了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

(2)专利权人将原说明书中的“模压”修改为“压制”。模压又称压塑,是指塑料或橡胶胶料等可塑性材料在闭合模腔内借助加热、加压而成型为制品的加工方法。压制是指用压的方法制造。显然,压制为模压的上位概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原说明书中的“模压”和本专利权利要求2、说明书中“压制”表达的是不同的信息。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上述审查决定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中院和北高院均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专利权人不服,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经审理,最高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判决结论如下:

(1)对于将“圆形螺纹孔”修改为“圆形孔”,在原申请文本中,第一、第二连接结构8a和8b实质上由两个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一是圆形孔,二是供螺栓穿过。专利权人将“圆形螺栓孔”修改为“圆形孔”删除了“供螺栓穿过”的技术特征,在机械领域,圆形孔也可以供销钉等其他部件穿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圆形孔”和“圆形螺栓孔”具有不同的技术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3中的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大致圆形孔8b设置成使一连接螺栓16穿过所述圆形孔而放置”,而权利要求6明显将8b限定为使螺栓穿过的圆形孔,实质上限定出了该“圆形孔”为“圆形螺栓孔”。因此,权利要求6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对于将“模压”修改为“压制”,在机械领域,模压是指在压力加工过程中,使用模具或者模具类似物进行加工;而压制是指用压的方法进行制造,并不必然涉及模具的使用,还包括锻压、冲压等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压制为模压的上位概念,二者具有不同的技术含义。因此,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015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三、启发和建议

一项技术方案能够被授予专利权是因为其对现有技术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授权范围与技术贡献大小相当,是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基础。目前,在我局“以三性评判为主线”和“善意审查”的审查理念的指引下,在授权程序中因非三性问题而导致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情形越来越少,然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因非三性问题被无效的专利权并不占少数,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获得的利益与做出的贡献不相适应,有违实质公平,有违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创新激励和科技发展。那么,如何才能使得被授予專利权的专利具有稳定的专利权呢?

首先,在申请撰写方面,从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法条出发,可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等均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的要求,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说明书应当尽可能的详实,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得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权利要求想将某一特征概括至一个较上位的概念,那么说明书中最好给出适当数量的实施例以证明技术方案所采用的上位概念所含有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即可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说明书撰写的足够详尽、完善,也可为后续的修改留出余地;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兼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创造的创新程度,在二者问达到合理的平衡;此外,撰写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从而进行多方位、多层次的全面保护,并且在后续程序中也能有较大的修改范围。

其次,在专利审批方面,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中,贯彻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然而,这并不代表其他非三性法条的审查就处于次要地位,本文涉及的案例足以证明,对于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智慧贡献的专利申请,非三性法条的审查对专利权稳定性的影响尤为重要。众所周知,在实审阶段,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有较大的修改空间,可以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也可以进行主动修改以消除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只要这种修改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可。然而,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考虑到授权公告之后对于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修改方式仅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申请人很难通过修改克服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问题,因此,对于那些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最终却得不到保护的专利,着实令人扼腕叹息;此外,专利文件作为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公告的法律文件,应当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若是此类案件频发,也会使得公众对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工作产生质疑,影响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因此,只有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让授权文件趋于完善,才能让专利权经得起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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