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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界限在哪

2017-03-30吴杨云

劳动保护 2017年2期
关键词:建筑施工应急事故

吴杨云

前不久,在一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会上,就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政府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界限是什么,引起了专家们的争议。

被评审的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工矿商贸行业。依据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室内装饰,具备三级开发资质。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计划部、工程管理部、项目发展部、营销部、项目管理部。另有控股子公司物业公司,现有人员64人,下设办公室、客服部、工程部、保卫部、保洁部。

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性分析阐明,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种类及其危害程度共有九类:一是坍塌事故,主要有建筑施工场地基坑支护、建筑拆卸工程、房屋维修、材料装卸、搬运、储存等生产场所,以及场地(包括围墙)等。二是火灾事故,主要有办公区、物业小区居民所用的厨房燃气炉、地下天然气管道等。三是爆炸事故,主要有食堂、民居厨房燃气炉等生产、生活场所。四是高处坠落事故,主要发生在公司房地产开发、防水保温保洁装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的高处作业。五是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存在于因公出差、临时性道路运输。六是机械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场地等使用机械設备进行作业的场所。七是触电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发电机房、配电室、线路敷设、建筑场地临时用电作业场所及生活用电。八是电梯事故,主要发生在公司、物业小区宿舍电梯作业。九是其他事故,指可能造成人员受伤(包括重伤致残、轻伤事故)的事故类型,有车辆伤害、烧烫伤害、登高作业伤害、触电伤害、物体打击伤害等。

专家们看了应急预案事故分析后,提出了以下争议:

争议之一——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坍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等三大类事故,是否属于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是属于主体责任?还是监管责任?

如建设单位不属于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那么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的主体就不应属于该企业。

既然救援主体不属于该企业,那么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自身建筑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吗?

争议之二——物业小区的火灾事故和物业小区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居民厨房燃气因泄漏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是否属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争议之三——物业小区的火灾事故和物业小区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居民厨房燃气因泄漏产生的火灾爆炸事故,企业因公出差、临时雇佣的运输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管局管辖范围。

物业小区的火灾事故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监管,居民小区天然气管道、物业小区的天然气用户的安全监管属于城市住建部门监管,企业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属于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均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管局管辖范围。企业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由事发地交通部门负责,企业根本插不上手。

以上争议可归纳为三大问题:一是生产安全事故界定问题;二是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的责任界定问题;三是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界定问题。

如何统一认识?只有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来依法统一。

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界定问题: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也就是说,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才属于生产安全管理范围。该企业另有控股子公司物业公司,其经营的物业小区的安全管理当然也属于生产安全管理范畴,其发生的火灾,天然气管道、居民用户的天然气泄漏等事故,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该企业物业小区天然气使用安全问题、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涉及综合监管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的是,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综合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管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总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实质实行的是专业管理或行业管理。如交通部门主管交通安全,住建部门主管建筑安全和城镇天然气安全管理,公安消防主管本辖区内消防安全等。

房地产开发建设当中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界定问题: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是建筑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筑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经过学习讨论,大家认为,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而建筑施工单位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派出有关领导和救援小组协助施工企业救援,必要时启动该企业一级响应,全力以赴协助施工企业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总之,生产安全不应以厂房为界,其真正的含义是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工作,并包括其辅助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就是统筹监管,就是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工艺安全、生产装备安全、人员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企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正确界定政府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三方职责,明确责任范围,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遗漏,抓要害、列重点;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就是统筹监管;进一步推动三方主体责任的落实,使所有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协调,部门监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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