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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研究

2017-03-29廖桂容张萍香

关键词:政策性互联网+价格

黄 凌,廖桂容,张萍香

(1.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财会系,福州 350202; 2.福建省农业厅,福州 350001)

“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研究

黄 凌1,廖桂容2,张萍香1

(1.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财会系,福州 350202; 2.福建省农业厅,福州 350001)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过近十年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成为农业生产的金融利器,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然而覆盖率提升一直受分销渠道较为单一、信息流通受限、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互联网+”任何经营模式、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已经深度打破传统的时间、空间的禁锢,使得经济利益呈几何增长的态势。“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构建,符合当前农村消费者的消费模式,也更加迎合保险公司多维度营销模式。这种市场化模式的融合,应该率先以供给侧改革为主导,明确供给双方的职责分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互联网平台,尝试将农产品自然灾害保险和农产品价格保险两种险种网络化,利用平台优势与规模优势,更有效地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覆盖率。

“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自然灾害保险;价格保险

一、问题的提出

郭军、孔祥智等人认为政府财政补贴对提高主体利益协同度有着重要作用,政府应该坚持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并且加大补贴力度[1]。然而杨雪美、冯文丽、高峰、薄悦经过河北试点的实证分析发现高补贴也难以唤起农民的投保意愿[2]。张跃华、庹国柱、符厚胜等学者都发现过分依赖保费补贴,将给财政过大的压力,致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无法突破“政府干预过多”的藩篱,使得“市场资源配置”效果甚微[3]。王步天、林乐芬等人认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背景的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市场化转变、创新化改革[4],这正是对中央政策的合理诠释。万宝瑞认为我国农村将借助“互联网+”的科技创新与平台优势,在农村电商与农村金融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5]。由此可见,传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机制过分依赖于财政对于保费的补贴力度,势必给财政负担带来一定的挑战。学术界已经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对市场化的具体方式和模式尚没有进行有效的探讨,市场配置资源的效果还不能直接体现。“互联网+”的时代到来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提供技术的便利,然而目前关于互联网作为市场化运作模式来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还处于空白阶段,构建“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模式将填补该研究领域的空缺。

二、“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一)“互联网+”的提出与发展形势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6]。2015年7月4日,李克强总理签批《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互联网+”是一项重点行动计划,就此“互联网+”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驱动力的战略导向[7]。

所谓的“互联网+”就是利用互联网为载体,将我们所处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与多元化的移动网络终端相结合的模式。“互联网+”就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推进知识社会创新进一步的发展,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的方式,从而形成更加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催化剂的经济发展的新常态[8];零售行业、信贷行业、商业保险行业通过这几年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经营模式,实现了销售数量与经济利益的几何倍数增长[9]。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与新形势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利用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与保险产品,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的方式,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事先已购买农业保险产品,而在种植、养殖过程中,基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农产品受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的成本补偿。

自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以来,我国政府在连续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主张“逐步建立多种渠道、多种经营方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2013年3月1日执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的《农业保险条例》也秉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思想是:“结构调整、方式转变和深化改革”,“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为了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2月14日,农业部出台《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36条主路线,其中包括“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推动出台中央财政支持的保险保费补贴政策”[10]。

三、“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目标与可行性

当前对于“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还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所以对于这种创新型运作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应该以“需求导向”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原则,即以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实现的农业生产者需求为导向,辅助以政府的供给侧政策支撑与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为运作平台,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率几何倍增长,更大范围内降低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者有效增收。

传统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有两大弊病:最显著的局限性就是信息不对称、各自隔离式发展。邢东田(2015)认为“互联网+”不仅能够促进产销对接,更能够直接实现消费者对农产品、食品生产过程的直接监督[11]。其次,传统农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远远无法突破“销售渠道受限、规模效应不足”的瓶颈。而借助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就有效结合了“平台经济理论”所有的特性:首先,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和长尾效应:按照规模增加,引起边际成本减少,造成边际价值增加,利润提高;其次,供求双方的交易活动,使平台的价值增加和客户粘性增强,让平台拥有大量的长期客户;最后,平台经济通过以客户为核心,以几何级速度进行扩张,当拥有足够多的买方就能吸引相关的卖方加入,就可以形成一个市场。通过互联网平台促成供求双方的交易活动,它的主要收益来源于差价或者中介服务费,一旦突破空间与时间的局限,形成规模效应,作为技术支撑、资金支援的政府部门还能用收益补偿前期开发成本。

四、“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构建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的内涵界定

本文在构造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营模式的过程中,强调让传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兼顾政府优惠政策、保费补贴的同时,还能保障农业保险的各个环节效率的显著提升。市场化运作,是让政策性农业保险摒除传统垄断经营的模式,使其参与到同业竞争当中,建立起大数据背景下,以农业保险的价格保险与农产品价格相挂钩的方式,建立起市场化定价方式[12]。这种运作模式,主要以互联网为载体,利用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将传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展业、销售、营销、售后服务、政府保费补贴政策等环节与互联网媒介相结合,得以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环节网络化、便捷化。

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主要面临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农业保险品种就应该以“分散风险为导向”,建立起多元化农业保险产品机制:农产品自然灾害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同时为了保障收入稳定,预测农产品市场价格走势,为大宗农产品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市场,并作为价格保险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以“互联网”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平台,一方面在此平台上销售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另一方面该平台兼具政策宣传、信息流通、保费测算、预定勘察定损服务等功能。

(二)“互联网+”农产品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化运营模式

1.“互联网+”商业保险的增速发展所带来的启示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从试点到全覆盖十三年的时间内,已经形成了以防范自然风险为主的绿色金融利器,保险产品的种类、补贴的方式、经营的模式也是在逐步探究与实践过程中日趋完善。在基层展业过程中,传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通常是利用保险展业人员或者农业基层人员挨家挨户地分发宣传册、口头营销,并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为营销核心,再或者是传导效应营销的方式,收效甚微。亦有少数的农业生产大户与省级农业保险公司订制适合其产品属性的农业保险产品,不具有普及性。自2011年开始,商业保险开始涉足互联网行业,仅三年时间利用互联网的平台,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91.15亿元,近三年的总体增幅高达810%;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逾60家;投保客户达5 436.66万人,三年间增长了5倍多。直至2016年,这组数据更为惊人:互联网保费规模达2 348亿元,新增互联网保险保单61.65亿件,占全部新增保单件数的六成以上,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达117家[13]。

2.“互联网+”农产品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化运营模式的初建

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的普及,农业生产者的生产与生活模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基于交通的不便、价格的吸引力、产品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逐步从实体消费倾向于网络消费。借助这股消费趋势,“互联网+”农产品自然灾害保险同样可以利用“平台经济优势”,开发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媒介,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站、手机运用软件(APP)、微信公众号等。在这些互联网终端上,至少可以实现的四个功能包括:第一,销售及购买农业种植、养殖保险;第二,农户可以预定勘察、定损、报险的服务,保险公司实现受理、勘察、理赔的服务;第三,保费测算模块,此模块可以初步根据最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费率、产品种类、单位等条件,测算出政府补贴的比率与自己支付的比率,并且拟算出保额;第四,可以整合多家涉足农业保险的公司于此平台,农户根据保险公司公布的产品、费率、服务选择适用于农产品本身的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

(三)“互联网+”农产品价格保险市场化运营模式

1.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农产品价格保险是以美国率先开展的农户收入保险为基础的责任保险产品,考虑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特性:即使没有遭受自然灾害损失,在丰收的情况之下,农业生产者由于市场供大于求或者其他因素,依然收益低于成本。农业价格保险就是以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为风险责任,当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或者农业经营者收购的农产品上市时,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障价格,由保险机构赔偿市场价格与保障价格差价损失的保险[14]。农产品价格保险自2015年上市开始已经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需求倍增,成为农产品自然灾害保险产品之外,更贴合农民增收需求的重要险种。

2.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属性

然而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属性,且同时具有投机性风险的属性,所以通常大宗商品的价格风险不具有可保性。基于价格风险应是价格的随机波动所带来的损失,这种随机变动导致的风险具有可保性,而由于趋势变动导致的风险、周期性市场变动导致的风险、季节性导致的风险都不具有可保性。因为后三者的价格风险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于趋势的预测,从而导致逆选择。

3.“价格保险+期货”模式防范农产品价格风险

然而,纯粹的价格保险产品至今为止都以高额的市场赔付率而收尾。自2015年开始,主要的粮食大省均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期货”试点工作,全称为“价格保险+场外期权+场内期货”试点。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有关农产品的期货价格数据为基础,保险机构及期货公司对价格保险及场外期权产品设计出相应的产品,农业生产经营者向保险机构购买相应的价格保险,保险机构利用保费,以金融杠杆(保证金)的方式,向期货公司购买看跌期权,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对冲。价格下跌时,保险机构向农业生产经营者赔付保费,期货公司向保险公司赔付标的价格[15]。2015年至今,大连商品交易所试点了十二个农产品的“保险+期货”品种,郑州商品交易所也试点了十个农产品的“保险+期货”品种。这两家网站主要是实现农产品期货的销售,宣传农产品期货的功能与国家政策,还能够将期货行情公开化。试点开展期间,“保险+期货”的业务流程运行顺畅,试点的保费水平较临储费用体现出一定的成本优势,通过金融衍生品对价格下跌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有了初步的架构;财政补贴总额可预先锁定,资金运作采用系统化、公式化,数据更加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的审核和监督[16]

4.“互联网+”农业价格保险+期货的模式

“价格保险+期货”模式很好地适应了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农业补贴形式改革的迫切需要,比较符合今后“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价格保险市场运作模式:农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介质(网站、手机软件、微信公众号等)可以查看当前农产品市场价格以及期货市场上的价格,根据自身需求购买价格保险产品,即与保险机构签订价格保险保单,锁定粮食销售价格,享受保底收益。保险公司或者合作社通过期货市场网站或者手机软件对该价格保险产品购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亦对销售风险进行规避。

这种创新运作模式对于农户、保险公司、政府而言:首先,对农户而言,通过购买价格指数保险,让农户有机会利用类似于“看跌期权”的市场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其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利用金融杠杆方式有效分散系统性风险也保障保费收入的可持续性。再次,对政府而言,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探索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可以发挥政府补贴的杠杆作用,利用保险公司已有的组织资源效率也会更高。

五、“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营模式构建的思路

(一)需求与供给方:明确农户、保险公司的分工

“互联网+”的平台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站、手机应用软件(APP)、微信公众号等。该平台的研发需要三方共同参与:农业生产者、保险公司、政府。农业生产者从需求方提出该平台需要具备的功能,例如保费的测算、保险产品的介绍、预约上门勘察理赔、财政补贴的比例、农业保险最新政策的传达等。保险公司从产品供给方提出促成销售的功能:营销推广、产品销售及支付、农产品价格市场行情、农产品期货市场行情、上门勘察定损、在线理赔。

(二)政府实现供给侧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

政府做好顶层设计,将互联网与农业保险的结合提到战略部署的高度,主要从供给侧角度,对“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推广施予政策支持、资金支持、技术支持。政策支持方面,首先,完善现行“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平台的性质、权利义务等。补充《民法》《刑法》等中关于利用“互联网+”平台实行经济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条款;修订及补充《农业保险条例》中与互联网模式相结合的条款。其次,完善现保费补贴的财政支持,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最后在税收减免力度上,可尝试:凡通过互联网方式促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销售收入前三年免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

技术支持与资金支持方面可探索两种组织模式,一种是政府自行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官方网站与相应的手机运用软件(APP),将所有意向采用这种模式的保险公司进行整合,农户在该网站根据农业生产地理位置,选择适用于农产品与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利用价格优势、服务优质、营销优化等特色吸引目标消费者;另一种模式是,政府对所有欲采用“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的保险公司,在开发各自网站、对应的手机应用软件中给予资金支持(标准化或者定制化)与技术支持。

(三)防范道德风险,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平台虽然可以大范围地解决因地域限制、信息流通不畅造成的保险业务量无法几何倍数突破,但投保人对于投保对象所掌握的信息与保险人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极有可能造成道德风险与逆选择,所以有必要借助金融市场中的征信体系与犯罪记录查询体系,对有逆选择倾向的投保人采用提高费率或者不予投保。同时在互联网监管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保障农民资金安全,防止利用互联网技术犯罪等方式诈骗投保人资金,也防止投保人利用互联网媒介骗取保险赔偿。

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此外,农业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低、数据分割严重,农村信息基础设施薄弱,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大多停留在试验示范阶段,“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市场化模式运作,需要借助“宽带中国”战略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落实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宽带村村通问题,加快研发和推广适合农民特征的低成本智能终端,加强各类涉农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完善农村信息化业务平台和服务中心,提高综合网络信息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国家农业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覆盖农业大数据采集、加工、存储、处理、分析等全信息链,面向国内外推广基于“互联网+”的农业大数据应用服务。

六、结论

农产品自然灾害保险和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效分解了农业生产方面来自于自然风险的灾害和农产品销售过程来自于市场价格因素所带来的干扰。借助互联网的科技利器以及供给侧改革的技术、资金辅佐,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有效融合互联网媒介终端,打破时间与空间的束缚,利用平台经济的优势,以期在消费模式上形成新的模式转变,在数量上形成规模效应,促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市场覆盖率、保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方面实现几何倍数的增加,更大面积地保障农民增收与农业稳定生产。然而本文因诸多政策性统计数据不便获取以及研究时间的有限,尚未构建实证模型证实政策性市场化运作模式的绩效明显优于政府干预的运作模式,以期在接下来的研究中能借鉴樊纲等学者的市场化指数计算方式,用数据证明市场化运作方式有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

[1] 郭军,孔祥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体利益协同度分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0-37.

[2] 杨雪美,冯文丽,等.农户的风险意识、保险认知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基于河北试点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13(9):70-74.

[3] 张跃华,庹国柱,符厚胜.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论:分歧与讨论[J].保险研究,2016(7):3-10.

[4] 王步天,林乐芬.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评价及影响因素:基于江苏省2300户稻麦经营主体的问卷调查[J].财经科学,2016(10):121-132.

[5] 万宝瑞.我国农村又将面临一次重大变革:“互联网+三农”调研与思考[J].农村经济问题,2015(8):4-7.

[6] 新华社.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15-03-17(001).

[7]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Z].国发〔2015〕40号,2015-07-06.

[8] 杨冰之.网络创业公司冲击保险行业[J].互联网周刊,2000(Z1):10.

[9] 戴伟,张雪芳.金融发展、金融市场化与实体经济资本配置效率[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7(1):117-127.

[10]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Z].农发〔2017〕1号,2017-02-14.

[11] 原小瑛.发力农业供给侧改革,专家建议:“农业保险”和“互联网+”并举[N].农资导报,2016-01-01(A01).

[12] 庹国柱,朱俊生.做农产品价格保险,必须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N].中国保险报,2016-06-03(004).

[13] 付秋实.2016年互联网保险:2348亿元保费与1721件投诉[N].金融时报,2017-02-20(007).

[14] 朱俊生,庹国.谈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几个局限性[N].中国保险报,2016-06-07(004).

[15] 宋薇萍,方星海.期交所要加大投入“保险+期货”试点[N].上海证券报,2017-02-28(001) .

[16] 安毅,方蕊.我国农业价格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的结合模式和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16(7):64-69.

The study on the marketable operation mechanism for “Internet +”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UANG Ling,et al.

(FinanceandAccountingInstitute,Fuzhou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TradeandStudy,Fuzhou350202,China)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as become the governmental sharp weapon to guarantee the production stable in agriculture and the sustainable income for farmer gradually by its advantage as financialleverage,supplemented by the political advantage as financial subsidy.However,the constrained factors such as the unity distribution channel,limited information flow,Information Asymmetry always restrict promotion of coverage for the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broader range.The mode “Internet+” any operational model,production mode,consumption style has break through constrain due to the time,space deeply,enabling the economical benefit display the geometric growth.The construction for the mode as “Internet+”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fit for the present consumption mode of agricultural consumers,touching the bottom about the demand and endurancecapability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for the agricultural producers and operators,is more suitable for the Multi-Dimensional marketing model for the insurance company.With the coverage promotion of national strategy as “Internet+”,its collaboration with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hould get involved in the natural disaster insuran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price insuran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crafted in the aspect about the function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platform,supply side policy support and the risk transferring.

“Internet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marketable operation model;national disaster insurance;price insurance

10.3969/j.issn.1009-8976.2017.02.010

2017-03-23

2015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年项目“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模式研究”(项目编号:FJ2015C168)阶段性成果

黄凌(1984—),女(汉),福建福州,硕士,讲师,中级经济师 主要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

F842

A

1009-8976(2017)02-0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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