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起航
2017-03-29
中国报道 2017年3期
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法,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监察对象范围过窄、纪检监察机构法律授权不足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机构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为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今年1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成立监察委员会,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体制改革将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處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