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报道的规范化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7-03-28汪良廷
文/汪良廷
法制新闻报道同样属于新闻报道的一种类型,而因为法制新闻报道当中涉及法律问题,其报道中的言辞需要严格。通常而言,法制新闻报道中的言辞是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的,例如言辞当中不能出现明显的违法性、歧视性、偏袒性,但当在法制新闻报道当中出现此类言辞,其后果将严重威胁新闻报道媒体以及事件当事人的相关权益,更会直接导致新闻媒体在公众视角下的形象受损。
一、法制新闻报道概述
对法制新闻的概念,在《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的内容中有详细的解释,简要来说法制新闻报道,即为有关于国家法律制度的成立、针对事件的法律实施、合法监督行为等一类的的新闻,基于报道的角度上,法制新闻报道主要参与具有触犯法律的新闻、法院判决类的新闻、警示新闻等[1]。由此可以看出,因涉及法律,法制新闻报道含有及其强烈的政治性,是对于国家政府的变动与动作报道的一种传播方式。
法制新闻报道的价值,在于将社会、政治、国际等层面的变化与动作,通过报道的方式通知给社会群众知晓,而通过报道的内容,以加强社会的发展、安定等方面,有助于加强社会荣辱观、价值观等。
与其他种类的新闻报道对于,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更加具有意义、全面、针对性,详细来说。与相近类型的法制节目例如“法制故事”等作为比较对象,法制新闻报道虽也属于一种新闻类型,但与“法制故事”的区别在于,法制新闻报道的前提与基础,包含了新闻事件的所有内涵与特点。而与一般的专业新闻,例如娱乐、财经类相比,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更加具备法律意义。最后在针对性方面,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均是以法律作为基础,针对性进行内容制定,同样具备强烈的区分性。
二、法制新闻报道的规范化标准
法制新闻报道的规范,国家早已出台过相关的条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约束与引导法制新闻报道的言辞内容[2]。基于规范的角度上,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主要涉及三大主要群体,即为政府、媒体、公民,此三类群体在权利与义务上都存在大小的差异而互相关联,而当权利较大的一方,例如政府、媒体出现权利上的错误时,法制新闻报道正确的做法是将错误进行报道,并根据事件的延伸与重要程度,进行跟踪报道,使得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国家动态。但实际情况中某些法制新闻报道中,会因为政府因为某些方面的原因,而拒绝公开信息,致使事件无法跟踪,甚至出现上级部门的“求情”“打招呼”等行为,如此就使得法制新闻出现不实的内容报道,进而使得公民被误导。
但从另外的角度上来说,法制新闻报道的生存,依赖于广告与发行产生的收入,而收入的来源就在于公民,基于此点法制新闻报道也出现过偏向公民的内容,但这样的行为是不当的。当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过度偏向公民层面,那么同样可能会因为公民言论的混乱、误区,导致报道内容的错误,对于社会影响的角度上也具有恶劣的影响。
综上所述,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关键在于,如何使得报道内容,处于政府等权利机构与公民层面的平衡地位,简而言之即为公正性。而基于法制新闻媒体的生存角度上,过度的公正性,可能会导致双方出现失望心理,进而使得媒体权益受损,从而威胁法制新闻媒体的生存。由此可见,法制新闻报道如何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还要维护自身权益,是当前法制新闻媒体面临的困境。
三、法制新闻报道法律相关问题与改进建议
(一)法制新闻媒体采访与报道权利的保护
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的内容所述,国内合法公民具有言论、出版、示威等相关的自由,而这样的规定,也成为了法制新闻媒体采访与报道的基本法理[3]。基于实际实施的角度上,国家为了保障法制新闻媒体的采访与报道权利,对于政府制定了相关的信息公开法规,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此条例赋予了法院具备审判公开的义务。
改进建议方面虽然我国对于法制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较为全面,但详细的角度上,在落实的效果方面,所体现出平淡的水准,基于此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当前我国法制信息公开规范条文过多,导致错综复杂的局面,进而出现许多矛盾现象,因此建议使法制信息公开规范形成统一化,成立专业的规范制定机构,赋予其专项权利。
(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处于国家合法公民的权益保护,我国《宪法》当中对法制新闻报道进行了界限规定,要求报道以保护公民权益为底限进行报道,此外在《民法通则》当中,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范,并落实了法人权利,实现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的角度上来说,虽然具有相应的法规,但法规内容尚不够精细,显得较为广泛,进而无法完全包括法制新闻报道中,可能出现的相关纠纷因素,进而导致法制新闻报道内容的规范尚存缺陷。
对于公民隐私权的改进建议如下:针对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我国主要呈现出内容不够精细的缺陷,致使在隐私权相关的纠纷当中,常常因为此缺陷,导致事件处理的效率降低,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伤害,为了改进这样的现状,首先需要对国家相关法律进行细化,可以参考与国外相关法律的优点,进而综合改进。而在当下而言,在进行法律判决时,是由以公正的态度进行严格的审视,在公众利益的角度上对事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使得事件尽快的得到解决。
(三)司法独立的保护
同样基于《宪法》,对我国的法院以及检察院的司法独立进行了规范制定,同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当中,同样也对两元的独立审判权益进行了规定,简而言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赋予法制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权利,但仅限于监督与报道,不具备干涉司法的权利。
改进建议:应当加强对法制新闻报道内容的审核机制,避免法制新闻报道内容中出现违法、敏感、猎奇等方面的词汇,以免内容整体受到影响。
四、法制新闻报道现况中的问题
(一)法制新闻报道法治精神缺失
基于法制新闻报道的现状当中,存在许多的不足,最为明显的不足在于法治精神的缺乏[4]。主要体现行为有:越过法治判决,超前做出决定性报道、法制宣传意识较弱、隐私保护意识缺乏,为了促使法制新闻报道规范化,针对此三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第一点:越过法治判决,超前做出决定性报道。基于法制新闻报道的特点、与其他专业新闻的区别,法制新闻报道更具备清晰的法制性,因此在进行报道时,应当以法制作为基准,一切内容需要贴合法制的运动进行制定。但在实际现状当中,部分的法制新闻报道中,出现了当某些报道事件进入尾声,形势有明显朝向时,抢先法院发布审判结果之前,做出决定性的报道内容,这样的报道内容,含有强烈的个人观点,缺乏证据的支持,但当法院判决结果与报道出现错误时,就会导致社会上的舆论,进而使得媒体、司法、社会三方在此事件当中陷入混乱的局面,因此,这种不恰当的法制新闻报道,不但违背媒体的监督权益,还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阻碍,应当严肃杜绝。
第二点:法制宣传意识较弱。法制新闻报道含有强烈的法制性,其肩负法律内容、法律政策、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等的传播义务与功能。而现况当中,部分的法制新闻报道,对于法制相关的宣传并未引起重视,致使报道内容仅为单纯的就事论事,没有对具体事项进行分析,报道内容呈现肤浅的现状,对于接受内容的群体而言,这样的报道无法给予其警示、启迪等,使得法制新闻报道的意义减弱。
第三点:隐私保护意识缺乏。基于现代多数的制新闻报道内容的分析,发现在报道当中,多次在未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出现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样貌等隐私,基于法律规定,这是侵犯公民隐私权利的行为,当遭受这样行为是,公民是有权利要求道歉以及赔偿的,当这样情况的发生,有害于法制新闻媒体在社会当中的形象。
(二)法制新闻报道规范不足
基于法制新闻报道的规范,主要涉及报道内容是否主观、内容清晰度、语言的规范性。而基于此三点的对比分析发现,现代法制新闻报道存在不少此类超出规范的行为,对相关群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第一点,报道内容是否主观。通过观察不少的法制新闻报道,发现有部分的法制新闻报道内容中,出现了代表性的词语,例如“大快人心”等等,而这样的词语往往都映射了某层面群体的心理反应,但事实上该群体是否是这样的心理并没有证据支持,因此,这样代表性的词语使用是基于记者的个人主观性,这违背了法制新闻报道的“用事实说话,保障报道客观性”的基本原则。如此而言,这样的行为显然超出了规范。
第二点,内容清晰度。法制新闻报道不同于其他专业的新闻,例如娱乐类型的新闻报道,其需要包含法制新闻报道的公正性、真实性、严肃性,不能够出现内容模糊的现象。同样基于现状而言,不少的法制新闻报道,在内容当中出现了,消息来源不明确的言辞,而这样的言辞,显然说明了媒体对事件了解不够透彻,对于接受内容群体而言,这样模糊的报道显得毫无意义,严格角度上来说,如此行为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制新闻媒体的专业性。
第三点,语言的规范性。法制新闻报道在报道事件时,其所使用的语言方面,需要依照严格的规范来制定,简而言之,法制新闻报道的语言,首先要在基础的法律原则上,保证语言的通俗易懂、语义对应等规范。通过现状的分析,绝大部分的法制新闻报道,在语言角度上做的并不好,出现法律语言太多,对于接受内容群体过于晦涩难懂、语言用词马虎,无法很好的传达事件内容,进而产生误导的行为。
五、结语
法制新闻报道,是针对政府、社会、国际等层面的变动与动作进行报道渠道,其因为涉及法制,与其他专业的新闻报道存在一定的区别。当前国内的法制新闻报道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于法制新闻报道规范化的层面,本文对其进行了分析。
[1]华磊.新生代农民工道德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2]陈曦影.媒介“镜中我”: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研究[D].南京大学,2015.
[3]王莲花.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研究[D].东南大学,2017.
[4]强可鉴.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困境和出路[D].江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