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影视对青少年冲动性暴力犯罪的影响及预防
2017-03-28曾云翔张建荣
曾云翔,张建荣
(江西服装学院,江西 南昌 330201)
暴力影视对青少年冲动性暴力犯罪的影响及预防
曾云翔,张建荣
(江西服装学院,江西 南昌 330201)
暴力影视作品的主题看似以暴力对付邪恶,是伸张正义,伸张公理的,然而其本质上有文化的粗暴性、野蛮性,极易模仿。暴力影视作品的美学特性和文化特性与青少年的攻击暴力犯罪有很大的契合性。文章基于这种契合性,从暴力影视的特性以及青少年自身视角探析了预防青少年冲动性暴力犯罪的措施。
暴力影视;冲动性;模仿性
C913.5
2012年以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暴力影视作品在我国大量传播,剧中劲爆凶残的打斗,血肉横飞的场面,深深吸引了青少年的眼球,使那些辨别能力弱,心智发育不全,家庭教育缺失,学校人文关怀欠缺,自身心灵扭曲,对未来充满迷茫的青少年消极地沉迷于影视中虚度光阴。影视中的血腥暴力场面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青少年的言行举止,侵蚀了他们的思想,最终有的甚至走上了冲动性攻击暴力犯罪的道路。因而,为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对暴力影视作品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因果联系进行探讨与分析,提出一些预防措施。
一、暴力影视作品的特性
暴力影视作品对青少年冲动性攻击暴力犯罪有着不可低估的、催化剂的效力,因而有必要了解暴力影视作品的特性。影视媒体是一种社会文化,也是美学的一种表现形式。暴力影视作品凸显了所谓的暴力美,其又是暴力文化的一种,表现了文化上的暴力特性。暴力美学意指发掘美学中强力审美形式的一个美学分支,把相关的媒体展现﹙电子游戏、动画、广告等﹚中的暴力元素提炼出来,创造纯粹的形式主义美感。它侧重强力视听的审美趣味和形式探索,重视视听审美的感染力,强调强力对人或非正义一方的安全及利益有害的“破坏性”展示[1]。极度夸张的手法渲染暴力美感,比如血腥打斗,暴力谋杀等,使暴力以美学的式样展现,以诗意的画面,乃至借助幻想中的镜头展示人性暴力意识和暴力行为,以致于弱化了影视美学核心的社会功能和道德教化效应。
二、暴力影视文化特征
暴力影视具有美学特性,也具有文化特性。暴力影视是暴力文化的一种最佳再现形式。其反映的是暴力行为的发生过程,以及暴力主观意识的文化,属亚文化范畴[2]。暴力影视折射的文化内容充满了凶残血腥性、假象欺骗性,暴力影视又具有与现实的互动性和极易模仿性等特征。具体说:其一凶残血腥性和假象哄骗性。暴力影视中的暴力行为多数极端冷酷残忍,手段极其凶狠。在个别人眼中,暴力可以随意施行,任意地进行残害、杀人,焚尸灭迹。这也是影视中多见的镜头。此外,暴力影视通过高科技的摄影技巧,把血肉横飞、残肢断臂、惨不忍睹的暴力情景经过艺术加工、粉饰和美化,通过声像镜头惟妙惟肖地呈现在观众的视野中。其所显示出来的虚幻故事情节常让人误以为这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再现。恐怖暴力被虚拟化、形象化,让人感觉到这不过是影视故事,是虚构的,只不过在虚拟中演绎精彩情节。这极易诱导青少年产生一种幻觉甚至错觉:暴力似乎与人的切身感受无关,而且自己不可能,也决不会是施暴者,这就是暴力影视的欺骗性所在。其二,与现实的互动性。暴力影视尽管是以虚拟的形式展现,可是影视却是源于生活。因而,暴力影视尽力谋求其真实性,以达到让观众产生共鸣的效果。在影视界用“入片状态”这个术语来形容影视与现实观众的互动。何谓“入片状态”,就是指由于影视满足了观众内心深处潜在的或者无意识的向往及欲望,一方面,观众意识到自己在观看影视,荧屏上的一切只不过是虚幻的情节,另一方面,观众又沉迷于影片中,以至把荧屏上的一切再虚幻成现实。暴力美使观众沉浸在剧情中,在惩奸除恶的过程中把攻击暴力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影视的攻击暴力性过分凶残血腥,青少年耳濡目染,其处理问题的思维及方式会受到影响。其三,极易模仿性。暴力影视中的暴力剧情具有磁力般的感染力,形象逼真又超越现实。为了吸引观众,编辑与导演会尽可能发挥超常的想象力,展现各式各样的凶狠打斗动作和场景,这极容易使青少年借鉴和效仿。特别是一些侦探、武打等影视中,罪犯或反派人物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有组织、有分工、有预谋的周密细致策划场景极为详尽逼真,现实中的犯罪分子极易模仿。因而,要预防暴力犯罪,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暴力文化泛滥,同时加强青少年法治与道德教育。
三、暴力影视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趋向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犯罪方式团伙化,暴力行为血腥又凶残,具有极强的攻击性。纵观频发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案件,其与暴力影视作品的传播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一)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美学特性之契合
自古到今,从同态复仇到现代的公众暴力及国家暴力,暴力是人类解决摩擦的便利而又快捷的手段,同时,攻击暴力又是人类释放心理压力、发泄愤怒的有效路径。暴力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从未消失过,相反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有人对各种各样的暴力怀有一种欣赏、推崇的心态。暴力影视正是将人类各式暴力搬上荧屏,有的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些影视作品过度渲染武力,如浴血搏杀、陷害谋杀、血腥暴力,场景十分恐怖残忍。有的运用各类凶器和兵器攻击敌手,貌似伸张正义,以暴力战胜罪恶,维护正义。如此美化影视暴力,又不受法律约束,青少年长期观看这些暴力凶杀的影视镜头后,往往会误认为浴血搏杀、暴力是解决冲突、纠纷、矛盾或者达到个人目的最佳方法,使之遇到纠纷、摩擦极易情绪失控,通过暴力解决。这无疑对青少年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其处理矛盾时极易用武力攻击他人。这与青少年冲动性暴力犯罪具有很强的契合性。
(二)暴力文化的传播扭曲异化了青少年的价值观
暴力文化冲击着青少年的价值观,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人生观。青少年原本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在面对暴力文化的侵袭时,他们的人生观怎么会不动摇、不扭曲呢?青少年长期目睹暴力节目自然会对现实生活中暴力受害者日渐麻木,渐渐失去怜悯心、同情心以及对暴力行为的痛恨心,渐渐缺乏为别人着想的意识。初次接触暴力内容的青少年一般会有恐惧感,而目击多了就会习惯成自然。同时,观看暴力影视作品,本来心理已经扭曲的青少年易产生兴奋、刺激感,甚至麻木到目睹血腥场面也习以为常了,这种对他人伤痛和生命的冷酷麻木的心态十分可怕。从浙江金华“好学生徐立杀母案”,到2004年“马加爵案”,再到2006年“萧山青少年杀人分尸案”[4],对凶残的麻木和对生命的冷漠达到了如此地步,实在值得我们深思。
(三)影视暴力内容极易诱发青少年模仿性暴力犯罪
由于青少年的心智还不成熟,鉴别能力弱,自控能力差,缺乏社会阅历,善于学习与模仿,因此他们极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含有暴力内容的影视作品,对青少年价值观念的形成无疑有冲击及变态的效应。青少年模仿影视中的暴力行为,运用到现实生活中,通常是以互动为前提,而且模仿得有声有色,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主要表现有:其一,对暴力影视中黑老大的效仿。黑老大往往一呼百诺,前呼后拥、呼风唤雨、威风凛凛,这有意无意地使一些道德缺失、法制观念淡薄的青少年对黑道人物产生崇拜的心理。其二,对暴力影视中犯罪方式与手段的效仿。一些影视作品过分渲染暴力,详尽地渲染暴力犯罪的过程及手段,这不仅极易导致青少年不良思维定式的形成,而且会使他们从中了解暴力犯罪黑幕,了解犯罪的各种方式与手段,是诱发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加速器”,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思想的形成。
四、暴力影视评价及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预防
影视文化已经成为青少年学习的重要阵地。青少年心智尚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都未定性,具有接受新事物快、模仿能力强、情绪波动大等特点。国家应从根本上加快影视传播媒介法律法规建设,严格管控暴力影视传播渠道,削减滋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文化土壤。要把中华传统美德融入当代发展的影视载体中,使影视文化得到文明、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为青少年成长营造优质的影视文化环境。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影视传播市场
我国已经制定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电影管理条例》等单项管理条例,但还没有一部有关大众传媒的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影视传播媒介中的色情暴力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禁止传播的内容没有详尽的标准。从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来看,明显存在着处罚力度不够,严打力度不强;内容相互脱节,欠缺关联性,法规零散等不足[3]。影视传媒的有关法条多分散于刑法、民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的法规条例存在明显的粗泛问题,对管制内容的相关标准缺乏具体性、精确性和操控性。这些现实状况使得我国影视传媒法条难以操作与适用,远远不如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4]。如长期如此,不仅影响影视创作者的创作灵感与创作积极性,而且也使监管部门审查影视作品时感到棘手与困惑。因此,在影视文化越来越繁荣的今天,制定一部完整的、具有可操控性的规范影视传播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要特别强调规范各类作品的审查制度准则,令从业者与执法者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方能为我国影视健康发展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此外,还应积极尝试借鉴国外成熟做法,依法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制定严苛的程序,制定分级审查准则。根据不同等级,规定哪些节目为“儿童不宜”,特别是有关暴力色情等影视作品17岁以下禁止观看,以尽量减少暴力文化对青少年的侵蚀。同时,要强化影视媒体自律,提高传播者职业素养,严格执行节目审查制度,杜绝蕴含暴力内容的节目制作与播放,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的效果,这是暴力文化控制的关键所在。创作者要创作出积极上进的文化娱乐作品,让青少年在健康有益的环境中成长。
(二)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
文化记载着人们所特有的生活方式,体现着一个民族在与大自然的长期交往活动中所积累和积淀下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目前,我国青少年传统文化教育亟待加强,并且要落到实处。这就要求青少年掌握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容及价值取向,对青少年进行道德审美教育,提高青少年鉴别是非能力,培养青少年正确的审美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下,教育引导青少年知道人为什么活着、人怎样活着、人活着怎样才有意义,帮助青少年辨识社会现象中的是非、善恶、美丑。
(三)影视媒体应大力弘扬思想道德与法律意识理念
影视媒体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必须展现社会主义道德观。道德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补充,对法律的贯彻执行起着无以替代的促进作用。影视媒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法治文化建设强有力的舆论载体,理应履行其职责,发挥应有的宣传舆论导向作用。影视媒体应大力宣传法律常识,传播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依法治国的理念,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过去电视媒体过多播放刑事案例,且只演示凶手如何狡猾及残忍,如何通过凶手的动机侦破案件。为了节省时间,叙述过于简便。如此播放方式丧失了法制最核心的内涵,失去了法制传播的宗旨。
影视媒体应该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传播优势,生动、形象地传播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影视媒体荧屏、声像辅导宪法、刑法条文等内容,特别是违法后果。在传播方式上应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现实生活中经典案例讲述,而且应该系统、连续、滚动式播放。提取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结合法律法规条文,将抽象、单调的条文内容一一解释清楚,令青少年对法制频道节目产生兴趣,使他们逐步学到法律基础知识,进而潜移默化地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使他们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既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1]徐明君.美学范畴与影视暴力的审美教育[J].电影评价,2008(11):53-54.
[2]李锡海.暴力文化与暴力犯罪[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2-59.
[3]葛双龙.媒介暴力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及其控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24-29.
[4]黄利.花季年华为何心狠手辣?专家提醒警惕青少年暴力[EB/OL].[2011-04-21].http://news.sina.com.cn/s/226467.html.
责任编辑:庄亚华
10.3969/j.issn.1673-0887.2017.05.022
2017-03-17
曾云翔(1959— ),男,副教授。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2015年度研究项目(FX1511)
A
1673-0887(2017)05-0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