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对抗日军人及抗属的优待抚恤述评
2017-03-28王晋林
曹 殊 王晋林
(甘肃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甘肃兰州 730070)
民政与社会工作
陕甘宁边区对抗日军人及抗属的优待抚恤述评
曹 殊 王晋林
(甘肃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甘肃兰州 730070)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在社会建设中,从边区对抗日军人和抗属实施优待抚恤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适合边区战时实际的优待抚恤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边区对抗属和退伍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是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理论在陕甘宁边区的具体实施,是在促进边区社会建设中的成功实践。
抗战时期;边区政府;抗日军人;抗属;优待抚恤
抗战时期边区政府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在优抗优属工作中从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退伍残废军人和抗属的优抚政策的实施,以物质保障和精神安慰为出发点,以保障和提高他们的生活为目的,以促进边区全社会对他们尊重、爱护和帮助为目标,受到了边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和拥护,优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边区社会建设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边区政府对抗日军人和军烈属优抚政策的制定
1937年7月,全民族抗战全面爆发,陕甘宁边区不仅是中共中央的所在地,也是领导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坚持抗战的中心和总后方。在中共中央和中央西北局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府在组织和领导边区人民进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建设的同时,还始终将优待抗日将士、抗日军人家属和安置抚恤残废军人、退伍军人以及老弱病残抗日将士等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明确指出在边区“抚恤和优待牺牲战士和残废战士,是每个人民和政府的责任”。[1]25为此,把对抗日军人和军烈属优抚工作做为拥护和支持抗日军队、促进边区的社会建设、巩固和建设边区、坚持抗战和维护抗日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边区政府从边区战时环境和民政优抚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对抗日军人和军烈属优抚工作的政策。
陕甘宁区政府成立后,随着党的各级地方组织逐渐健全完善和政府系统建立和巩固,政府民政抚恤工作也随之逐步走上正轨,相应地制定和实施了开展抚恤工作的政策和法令。1937年12月,边区政府制定和颁布《陕甘宁边区优待抚恤抗日将士条例》、《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对抗日军人及家属实行优待,具体为:住公房免缴租金;公营商店购物享受减价优惠;其子弟入学优先录取并免缴一切费用;免费在公营医疗单位看病治疗;缺乏劳动力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代耕等。1939年1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通过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重要提案,并在2月颁布的《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优待抗日军人与工作人员之家属,使抗日军人安心作战,工作人员安心工作”[2]27。同年12月10日,中共陕甘宁边区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拥护和扩大八路军的决议》,提出要“正确地和拒绝地执行优待抗属条例,从精神与物质两方面进行系统的优待工作”,切实执行优待残废战士的办法,并要充分保障八路军粮食和被褥的供给[3]499。1940年9月18日,边区政府民政厅发出《令各级政府各抚恤委员会》的通令,指出:“查优待抚恤残废,为我各政府各抚恤委员会之职责,边府早有优待抚恤条例颁布,可资遵行”[3]565。1940年10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确定了边区政府优抚工作的基本原则,即抗日军人家属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政治地位高于一般群众;优待办法具体为代耕代收、救济粮食、助柴担水等。对伤残、牺牲军人的抚恤也有具体详细的规定。1941年2月,边区政府根据《陕甘宁边区优待抚恤抗日将士条例》,制定了《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条例》,明确规定义务耕田队“是群众自愿条件之下一种义务劳动组织,帮助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之抗日军人家属,进行代耕代锄代收等工作”[2]54。为了推动和逐步完善代耕这一主要优抚方式,并使其制度化,边区政府民政厅还向各县下达《为优抚抗属组织代耕工作给各县的指示信》。1941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加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工作,彻底实施优抗条例,务使八路军及一切友军在边区的家属得到物质上的保障与精神上的安慰”[2]85。1942年12月边区政府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对1937年12月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正,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对优待的对象、优待的原则、享受的各项优待、代耕土地等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1942年9月1 日,党中央根据边区和一些敌后抗日根据地在军民、军政之间以及优抚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作出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系统关系的决定》,强调指出:“党、政府、民众团体、以及全体人民,都有巩固军队、加强其战斗力的任务”,同时“必须加强部队中的教育,做到能爱惜根据地,爱惜人力物力,尊重党政,加强军纪,给党政民以必要的帮助”[4]。随后,在召开的中共中央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和陕甘宁边区部队军政干部会议决定,开展军队“拥护政府、爱护人民”和地方开展“拥护军队、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双拥运动”。1943年1月15日,边区政府决定1月25日至2月25日为拥军月,并发出《陕甘宁边区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和《陕甘宁边区开展拥军月的指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拥军公约》、《拥军月具体办法》。八路军陕甘宁边区留守兵团也于1月25日发布《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关于拥政爱民运动月的工作指示》,确定从2月5日至3月4日为拥政爱民月。为了搞好双拥工作,边区政府和八路军留守兵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修正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优待抗日工作人员家属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办法》、《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优恤优待条例》等。使边区拥军和优恤政策更加具体实际,工作更加制度化和法制化。
陕甘宁边区制定和实施的对抗日军人和军烈属优抚的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从边区战时环境和开展优抚工作的实际出发,为稳定和巩固抗战大局,促进边区社会建设的成功实践。边区对抗日军人和军烈属优抚政策的制定,使边区优抚和双拥工作逐步制度化和法制化,增强了边区政府组织的各项战争动员,进一步推动了边区对抗日军人和军烈属优抚工作的规范和发展。
二、边区政府对抗日军人和军烈属优抚政策的实施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陕甘革命根据地非常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优待红军和家属的政策和措施,成立了优待红军家属的群众组织,苏区各级党委和苏维埃政府都认真开展优抚工作,在分发土豪财物、分配土地、供应生活物资等时,红军家属优先,并组织和发动群众为红军家属开展代耕等活动。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继承了陕甘苏区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和成功做法,并根据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实际,使拥军优属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边区政府民政厅、分区专署民政处、县政府第一科为优抚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优抗优属的事务。为加强优抚工作,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分区、各县、八路军总政治部、八路军驻边区留守兵团、各警备团均成立了抚恤委员会或抚恤分会,下设组织调查、宣传救济、总务、会计等部门,专门主管优待抚恤工作。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对抗属和退伍残废军人优抚政策的实施,主要表现在对其的优抚、抚恤和安置三个方面。
1、以代耕为主要内容的对抗属的优抚
对抗属的优抚政策的实施,主要从物质保障和精神安慰两个方面进行优抚工作,其基本原则是“尽力保障其物质上普通生活水平,同时注意从政治上提高其向自力更生方向努力,务使抗属生活不低于一般人民生活为准”[2]247。其具体内容包括:公有土地房屋、场所器具物品分给、借用、租赁、售卖与私人时,抗属以自种自用为限,享有优先权;边区公营事业、公共机关雇佣或招收员工时,抗属优先参加;抗属子弟入学,优先录取;抗属可在公共卫生机关享受免费治病,无公共卫生机关地区的抗属,达到政府应动员群众帮助,给予医治;抗属在公营商店和合作社购买货物时,持优待证优先购买缺乏的日常物品,并享受折价优惠,家境贫困之抗属,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他抗战负担;对政府或银行农工商贷款,抗属享受优先权;在其他公益事业抗属得优先享受,如召开群众大会、看戏,请抗属前排就坐,每逢重要节假日均举行慰问慰劳活动,注意提高抗属的社会地位,在精神上给予安慰等。同时,根据抗属土地、劳动力等条件的不同,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代耕代收保障,供给足够用的柴、水与最低必需的衣物,保证抗属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同时对抗日工作人员之生活困难的家属,在生活上也给予适当的优待。在对抗属实施这些优抚政策的同时,边区政府还十分注意“发动抗属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籍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认识”[5],开展和加强对抗属的政治教育。“为了提高抗日军人家属的政治文化水平,给他们以充分的与有系统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培养他们成为抗战的干部,曾创办了一个抗日军人家属学校。该校先后收容学生300余人,已毕业的在百人以上”[1]25。同时为提高抗属的社会地位,组织和帮助抗属参加抗日活动和社会工作,边区政府“还设立了抗属工业社,收容能够工作的妇女,并给以文化政治教育”[1]85。在边区政府实施对抗属优抚政策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一项工作,就是对抗属实行的代耕代收,代耕也成为对抗属优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不久即在颁布的《抗日军人优待条例》中,明确规定对抗属代耕这一主要优抚方式,后来在颁布的各项对抗属的优抚政策中都强调了代耕。为使代耕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1941年2月,边区政府颁布的《义务代耕队条例》,规定义务代耕队以乡为单位,在乡政府和抚恤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帮助无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的抗属进行代耕代锄代收等工作;代耕队根据本地抗属的多少和数据需要,由乡政府决定组织;代耕队内设正副队长各一人,领导全队代耕工作,根据本乡抗属的分布情况,分班代耕,代耕队属于公民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耕田劳动时自带工具,没有任何报酬,因为代耕“是边区公民对抗属的一种义务劳动,故于实际劳动时,必须自带伙食,不得接受和要求抗属任何报酬”[2]55。按照边区政府制定的代耕政策和措施,各分区各县积极组织代耕队,开展对抗属的代耕工作,并注意克服代耕中“平均主义”,为缺少劳动力和贫困的抗属代耕。1939年全边区的抗属工属约2万户左右,据1943年对边区的延安、定边、靖边、吴旗、庆阳、环县、清涧等21个县的统计,共有抗属达13114户,抗属约占这21个县总户数的6.6%以上,这些抗属“他们一般的都耕有土地,且是比较贫苦的农民,有的不仅耕具种子不足,甚至简直没有耕具的也有不少”。享受代耕的户数占抗属总户数的36%以上[3]577。因此为抗属工属代耕代收,不仅成为对抗属优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政府组织的一项重要的抗战动员。1938年固临县为抗属代耕土地39963亩,神府县为抗属代耕土地110028亩,“平均每个农民每年至少须要有一个月的义务劳动去做优抚工作,并且有的还要带耕牛及耕具”[1]21。1942年,绥德县组织有17258个代耕队员,为抗属代耕土地11300多晌;“延川、清涧两县近4万晌的抗属工属的土地上,有着17258个代耕队员在劳动着”[6]。1943年,安塞县为全县436户1153名抗属工属代耕,代耕土地31635晌,并为抗属“砍木柴70余万斤,足够烧半年以上,现在抗属工属的吃粮问题已全部解决”[7]。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39年1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代耕“是边区人民一宗对抗战的巨大贡献,也是各级政府一项巨大的组织动员工作。”
2、对抗日军人及家属的抚恤
边区政府规定并形成制度,抗日军人在战斗中牺牲或在服役中病故、致残者,均当享受政府抚恤。1938年边区政府民政厅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关于残废牺牲老病等抚恤的规定》,1940年和1944年,又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抚恤优待条例》等,对抗日军人在战斗中牺牲或在服役中病故、致残者抚恤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边区政府规定,对于牺牲的抗日军人或因公死亡的军人,部队主管部门填具证明表,并由首长签字,“对于其家属一次总给抚恤金大洋20元,其家属依照优抗条例继续办理”享受代耕土地等相关各项优待政策。对于致残者,则根据边区政府规定的四个等次不同的残废标准,发给残废证和每年按照不同残废标准,发给大洋30元—10元不等的抚恤金[3]567。为了保障和提高抚恤对象的生活,1943年边区政府先后两次提高了抚恤金发放的标准。1944年,边区政府为避免和防止边币贬值的影响,重新规定和第三次提高了抚恤金标准,并以当地小米市价发给,规定对阵亡或服役中牺牲的抗日军人,一次性发给等于4石小米之抚恤,残废者按等级分别每年发给等于8斗至2斗不等之优待金,同时享受代耕等各种优待政策,较为妥善地解决了由于市价波动造成边币贬值的影响。1943年,在边区有9630名残废军人及老弱军人受到优待。边区政府除了对残废军人及家属按时发放抚恤金,并派人代耕土地,使他们能够生活安定外,还注意对他们进行精神上的安慰,使他们精神愉快。1940年9月18日边区政府民政厅在发出的《通令》中指出:“各级政府,各级抚恤委员会及和残废同志工作之机关,必须注意残废同志之生活与健康,特别应使其精神愉快”[3]566。
3、对残废、病退和退伍军人的安置
陕甘宁边区政府非常重视对退伍军人和退职人员、以及老弱病残军人的安置,按照制定的优抚条例的规定,都进行了妥善的安置,因为“退伍残废军人曾经是为革命流血奋斗的战士,必须帮助他们从事生产,成家立业”[3]566。对边区内有家可归但家庭生活困难者,由政府介绍回乡,责成当地政府补助其3—5个月粮食,并发动群众调剂生产资料,帮助其家庭发展生产;对于在边区内外无家可归者,由政府划定开垦区或设立各种手工业劳动作坊,采取集体合作性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劳动;对于在边区内外无家可归者,具有劳动能力而不愿意从事集体生产劳动者,由政府发给2个月米金,安置在指定地区,帮助其自谋生计。
对于无劳动能力的退伍退职人员的安置,边区政府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家住边区经济条件较好的介绍回家,当地政府对各种义务负担酌量减免;对家住边区而家庭经济条件差而贫困者,介绍回家,生活费用由当地政府发动群众代耕解决;在边区内外无家可归者,由政府设法安置,生活费用由政府负责供给。除此之外,边区政府还对退伍退职人员在分配公地、劳役纳税、减免税收、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边区政府对退伍退职及残废军人总的安置原则为,“为要减轻人民负担及使退伍残废同志可能的自力更生计,各级政府可动员人民辅助他们,组织他们,使他们能够参加各种可能的适当的生产工作,以自给自足”[3]56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公布了《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拥军公约》,号召边区人民加强优待抗属工作,帮助退伍、残疾军人成家立业。边区留守兵团提出了《拥军爱民公约》,严令部队将士服从政府法令,积极参加生产,并减轻政府和人民的负担。退伍残废军人响应边区政府积极从事生产,许多退伍残废军人在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帮助下很快成家立业,并成为生产英雄和劳动模范。模范退伍军人杨朝臣,在老家河南参加八路军,1941年退伍后,安置到边区安塞县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他带领全村群众发展生产取得了显著成绩,1943年被评选为边区劳动英雄。“退伍军人候开顺,推磨磙碾创造家业。彭正丹只有一只手,作农经商,退伍四年,家富百万。周秀山今年做到耕一余二。”他们不仅自己努力生产,而且领导组织变工队,带领群众发展生产[3]565。八路军战士侯德林老家在河南,由于在战斗中负伤成为三等残废,1943年退伍安置在固临县龙王庙村,“从一个持枪的战士变成了积极的农业生产者。由于自己努力生产,一年的收获两年吃不完,引起了广大群众称赞”[8]。
对于抗日残废军人的安置,边区政府也有更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边区政府对残废军人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等级,发给荣誉残废证,每年按照伤残等级两次发给优待金之外,还享受《陕甘宁边区抚恤优待条例》中相应的优待规定。在他们的安置上,对负伤经治疗大体恢复的残疾军人,根据其意愿,或继续在部队继续服役,或转入后方机关工作,或进入荣誉学校等学校学习,“提高其能力,以便促进后方较轻工作”[1]25;对于失掉劳动能力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送入荣誉军人教养院长期休养;对一部分想过农村生活的重度残废军人,安置在农村休养,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食宿,保障他们的生活。对于年满45岁的退伍军人及老病残抗日工作者,发给优待证,每年发优待金两次。对于友军的老弱病残来边区者,其安置办法与八路军相同,即征求本人意见,愿意在边区农村居住者,安置在农村;愿意出边区回家者,发给路费,护送出边区让其回家。1941年“边区的残废军人共有5000余人,都由政府依据负伤轻重发给抚恤费”[9]。据边区民政厅粗略统计,从1938年至1943年,边区政府安置退伍军人和退职人员、以及老弱病残军人为11957人,但是“实际数目是比这个统计还要多,约在15000—20000人之间”[3]579。
三、边区政府实施优抚政策的重要作用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从边区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对抗日军人和抗属的优待抚恤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中在陕甘宁边区的具体实施,是在促进边区社会建设中的成功实践。边区政府坚持执政为民、优抗优属的理念,从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优抗优属工作中对退伍残废军人和抗属以物质保障和精神安慰为出发点,以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为目的,以促进边区全社会对他们尊重、爱护和帮助为目标,受到了边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和拥护,取得了显著成效。
1、边区政府对抗日军人及抗属的优待抚恤政策的实施,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边区政府明确规定优抚的抗属对象为“以抗日军人之配偶并与抗日军人在一个家庭经济单位之直系亲属,”并包括“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红军的军人已牺牲或残废的,或参加抗日战争的军人已牺牲或残废的其家属”[3]247。优抚的抗属不仅为参加八路军及其边区地方保安部队军人的家属,也包括在边区的抗日友军的家属;同时在安置退伍残废军人时规定,“凡友军的老弱病残来边区者,其安置办法与八路军同”[3]577。充分表现出边区政府优抚政策具有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性质,也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开展的实际优抚工作中,对在边区的友军抗属和来到边区的友军老弱病残,都按照相同的优抚政策给予了优待和安置。如三边分区友军抗属共有1314户,1944年对友军抗属的优抚,“据不完全的最低统计,代耕土地20600亩,帮助物资计羊2451只,牛21条,猪11口,鸡2只,粮80.33石,人工2782个,驴工3个,纺车25架,羊毛94斤,料18.6石,草1270斤,犁12个,洋265300元,布60.45丈,棉花1斤,毡4条,房3间”[3]549。
2、边区政府对抗日军人及抗属的优待抚恤政策的实施,保障和改善了退伍残废军人和抗属的生活水平。由于边区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优待抚恤政策,在边区的退伍残废军人和抗属生活都得到了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保障,退伍残废军人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缺少劳力的抗属得到了代耕,他们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和改善,在当地生活条件比一般群众要好。如1943年延川县城市区六乡组织的15个代耕队,代耕首先为抗属家庭耕地收获,赵家沟“代耕队给抗工属种的地,保证了抗工属今年能得到丰衣足食的生活,一年代耕队能供给二年的吃粮”[10]。1944年,边区各分区都提高了对抗属的生活标准,规定了优抗代耕标准,帮助退伍残废军人和抗属制订生产计划,帮助建立家务,并为贫困的抗属户解决困难。延安市为抗属“捐现金1276600元(边币),川水地10晌,山地24.5晌,牛驴工42个,提高抗属生活水平,都规定了优抗标准”[3]511。退伍残废军人和抗属不仅生活得到了保障和改善,而且抗属在政治上和社会地位都有很大的提高,“每个抗属都觉得自己是光荣的,当你问到他们时,他们都会愉快地笑着对你说:咱是抗属家庭,受公家优待和众人抬举”[11]。
3、边区政府对抗日军人及抗属的优待抚恤政策的实施,使优抚活动发展成为具有优良传统的双拥运动。1941年至1942年,由于陕甘宁边区处于相对的和平环境,加之国民党顽固派对边区实行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一度给边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困难,边区军政、军民之间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优抚工作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不少干部和群众拥军观念逐渐淡薄,片面考虑自身困难,对军队的支持援助相对减少,优抚工作也有所松懈。针对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决定,从1943年初开展军队“拥护政府、爱护人民”、地方“拥护军队、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双拥运动。中央西北局、边区政府、八路军留守兵团相继发出了一系列开展双拥运动的指示,并确定了“拥军运动月”和“拥政爱民月”,掀起了双拥运动的高潮。通过开展“军队发起拥政爱民,政府发起拥军运动以来,党政军民关系已经有了很大改进。军队必须拥政爱民和民众必须拥护军队的观念,普遍地更进一步地建立起来了”。“双拥运动不仅要普遍举行,而且要使之更加深入,就是要更加成为部队中和广大人民中真正自觉悟的群众运动”[12]。边区各地在双拥运动中,对抗属的优抚工作更加细致规范,普遍开展了对退伍残废军人和抗属的慰问活动,1943年11月,边区有12个县召开了抗属联欢会,并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慰问活动,“为了使抗属安心过年,在年节前,定边救济了贫苦抗属两月的粮;庆阳、吴堡给抗属每户麦子1斗;绥德给抗属每人10元,子长瓦市给每户抗属40元,该县南区三乡送给抗属麦子1石1斗,……延安市府规定给每户抗属猪肉3斤、白面三斤、菜15斤、柴300斤。市府科长、区乡干部亲自担送慰问品给抗属与退伍军人,并召集抗属、退伍军人的晚会”[3]588。边区的双拥活动普遍深入开展起来,成为部队和人民群众自觉的思想教育运动,并一直传承下来并不断发扬光大,形成了具有光荣传统的全国性的拥军爱民活动。
4、边区政府对抗日军人及抗属的优待抚恤政策的实施,提高了边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抗战动员和边区各项建设事业的积极性。边区政府对退伍残废军人和抗属的优待抚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开展优抚合作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改善了优抚对象的生活,密切了政府、人民军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仅提高了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威望,增强了抗日民主政府的公信力,也提高了边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组织能力。边区人民在积极开展优抚优属的同时,以极大的热忱积极参加边区的抗战动员和各项建设事业。在抗战时期,边区政府共优待安置退伍残废军人和优待退职人员近2万人,优待抗属烈属10万余人,其中为抗属代耕1.7万人,代耕土地15万多亩,有80%以上的边区群众参加了各种抗日救国团体,共有3万余名青壮年参加了抗战部队,占全边区总人口的2%,有22.4万人参加了抗日民众自卫军[13]。据不完全统计,在抗战时期边区人民总共提供公粮1014544石,交购粮70119石,还提供了大量的草料、棉花、军鞋等物资,从人力物力上支援边区建设和抗战事业。
[1]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
[2]甘肃省社科院.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M].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
[3]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九编·人民生活)[M].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4]中共中央党校编.中共党史学习文献简编(新民主主义时期)[M].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312.
[5]认真执行优抗条例[N].解放日报,1943-02-09.
[6]延川清涧人民优待抗属,代耕土地四万晌 [N].解放日报,1942-07-20.
[7]群众积极优抗代耕土地,保障吃粮不缺 [J]. 解放日报,1943-09-28.
[8]一年生产二年吃不完——固临县模范退伍军人侯德林[N].解放日报,1944-01-07.
[9]林伯渠.政府工作报告(1941年11月)[A].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选编(第二册)[C].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304.
[10]赵家沟代耕队先给抗工属收秋 [N]. 解放日报,1943-10-22.
[11]抗属地位提高,处处受尊敬[N].解放日报,1943-10-26.
[12]中共中央西北局. 关于拥政爱民及拥军工作的决定(1944年1月1日)[N].解放日报,1944-01-05.
[13]柳建辉等.中国共产党执政历程(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2011.373.
D632.5
A
1671-5136(2017)02-0002-06
2017-06-03
曹殊,男,甘肃会宁人,甘肃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西北革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