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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吗》质疑

2017-03-28王兴才熊健余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所思朱先生谓语

王兴才 熊健余



《“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吗》质疑

王兴才 熊健余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院,重庆市 404020)

朱英贵《“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吗》一文主张,古汉语中的“所”字结构是动词性结构,本文提出质疑,并围绕其文章所论,逐一分析、讨论并做出客观评述。最后得出结论是,“所”字结构不具动词性特点,而是学界普遍认同的“‘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是名词性的”。

“所”字结构;语法性质;问题讨论

学术界一般认为,“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是名词性的,朱英贵《“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吗》一文主张,“所”字结构却是动词性结构,并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朱先生文章最后说:“将‘所’字结构不是名词性结构而是动词性结构的观点提出来,期待着同行学人的进一步探讨,以求对‘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早日达成科学的共识。”[1]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结合朱先生的文章,围绕其所引材料及相关论证,逐一分析、讨论并做出客观评述,目的在于通过相关问题的讨论,进一步弄清楚“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使人们在“所”字结构语法性质的问题上尽早达成共识,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和看法。

一、“所”字结构作谓语的问题

朱英贵先生一文[1],将其引例中的“N所V”结构,一律分析成主谓短语,并认为“所”字结构是充当了主谓短语中的谓语,然后由“所”字结构可作谓语的这一特点,进而论证“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与朱先生讨论和商榷。

第一,朱先生对句子结构所作的分析存有瑕疵。

朱先生举例分析说,例(1)《诗经·庸风·载驰》“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中的“所思”是作了主谓短语“百尔所思”的谓语,例(2)《三国志·华佗传注》“世有方士,吾王悉所招致”中的“所招致”,例(3)《水经注·河水四》“上者皆所由陟,更无别路”中的“所由陟”,例(4)姚鼐《登泰山记》“东谷者,古谓之天门溪水,余所不至也”中的“所不至”,都是“所”字结构作了复句分句中的谓语[1]。果真是这样吗?

按照王力先生[2]365的说法,“所”字是特别的指示代词①有的把“所”称为“特殊代词”,有的称作“助词”或“结构助词”,有的叫做“辅助代词”,我们则依照朱德熙先生的叫法,后文称其为“转指代词”。,它通常放在及物动词的前面和动词组成一个名词性的词组,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也就是说,例子中“所思”“所之”“所招致”“所由陟”“所不至”等“所”字短语,在各自所处的句法环境里,相当于一个名词的功用:“所思”意即所想的问题;“所之”意为要达到的目的;“所招致”表示所招募的人;“所由陟”意思是经由它向上攀登的路;“所不至”是指没有到过的地方。李佐丰先生[3]255说过,“在所字短语之前,还可以有体词性词语。一般把所字短语之前的这个体词性短语分析为定语,但从语义关系看,这个名词性词语,相当于‘所’之后那个谓词性词语的主语。”结合上面例子来说,例(1)“百尔”是“思”的主语,但“百尔”与“所思”却是修饰与被修饰关系,“百尔思”是主谓,并不等于说“百尔所思”就是主谓,“百尔所思”是偏正式短语,后面的“我所之”,其结构关系与此相同,不赘。这个句子中,“百尔所思”充当了主语,“不”修饰动词“如”,“我所之”是“如”的宾语。可见,“所”字结构并非朱先生所说“作充当了句子成分的主谓短语的谓语”。例(2)“吾王”与“所招致”之间是修饰与被修饰的关系,中间插入副词“悉”之后,“吾王悉所招致”这个偏正式短语,充当了判断句谓语(主语为“方士”)。例(3)“上者皆所由陟”同样充当判断句的谓语(主语是朱先生未曾引出的“微涓细水”)。例(4)“余所不至”也是作判断句谓语(主语是“东谷者”),“余”是修饰和限定“所不至”的,“余”与“所不至”不是施动关系,“所不至”更不作“余”的谓语。由此看来,例(2)~(4)的“所”字结构,虽然是作了判断句谓语,但并非朱先生所说是充当“复句分句的谓语”。

第二,朱先生对所引之例的句意理解和传译,也是值得讨论的。

朱先生通过句意的理解和传译,试图得出“所”字结构是动词性而非名词性成分的结论。那么,他是怎样疏通所引例子的句意又是如何做出相应的分析呢?他认为,例(1)“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可译成“你们想百样,不如我前往”,“尔所思”“我所之”都是主谓关系,“所思”即“思”,“所之”亦即“之”。同样,其将例(2)“悉所招致”译为“全都招来收罗”、例(3)“皆所由陟”译作“都由这里攀登”、例(4)“余所不至”理解成“我不曾到过”,并由此得出结论,“‘所’字结构不应该是名词性成分,而确实是表示具体的动作行为。”[1]

朱先生以上的理解和分析,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方面,“N所V”中,“N”虽是“V”这个动作的施与者,但从结构上分析,“N”是“所V”的定语,其并非“所V”的主语。例(1)“百尔”与“所思”之间不是主谓关系,“思”虽然表示动作行为,但“所思”这个“所”字结构不表动作性;同样,动词“之”的施与者是“我”,但“我”与“所之”之间却是修饰、限定关系,“所之”也不表动作,这句话的意思是,“你们所有的想法,不如我要达到的目的(那样完美)。”例(4)“余所不至”中,“不至”的主语是“余”,但“所不至”也不具动作性,全句意为:“东谷,古人把它叫做天门溪水,(东谷)是我没有去过的地方。”由于对结构的分析有差异,因而对句意的理解存有分歧。

另一方面,先秦汉语中,判断句主谓之间是可以插入副词的,如:《礼记·檀弓上》“是非君子之言也”中,“是”与“君子之言”之间插入了副词“非”。所以,例(2)副词“悉”,并非就是限制“所”字结构所表动作的范围和频数,而是放在判断句主谓之间,对主语“方士”进行全指,“世有方士,吾王悉所招致”意即:“世上有方士,(他们)全部是我父王招募的人。”“吾王悉所招致”中,“所招致”不具有动作性,“吾王”并不作“所招致”的主语。同样,例(3)也是判断句,我们看一看其所在的上下文。《水经注》卷四:“山上又有微涓细水,流入井中,亦不甚沾人。上者皆所由陟,更无别路,欲出井望空,视明如在室窥窗也。”其中,“所由陟”不具动作性,“上者”更不作“所由陟”的主语,“上者皆所由陟”是偏正式短语充当了判断句的谓语,主语是前面的“微涓细水”,若紧缩在一起,应是这样表达——“微涓细水……上者皆所由陟”,译为,“(那)涓涓细流,是上山人都要经由它向上攀登的”。这跟朱先生所理解的“上山人都由这里攀登”相比,意思相差不多,但所使用的句式却并不相同:前者用判断句表达,后者用陈述句传译。句中的副词“皆”,万不可理解为只修饰限定动词,判断句主谓之间也是可以插入的。不能因为“所”字结构之前使用了“皆”“悉”等副词,就类推“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

最后一方面,不能因为“所”之后的动词表相关动作,就认定“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更不能因为“所”字结构置于谓语位置,就可妄下结论说,“所”字结构是动词性的。众所周知,“所”字与动词一起构成“所”字结构,被看作是一个整体,在句中充当句法成分。前已指出,“所”字结构与名词的功能相同,“V”是动词,在“V”前添加“所”之后,“所V”就不再是动词而是名词性的了。可见,“V”≠“所V”。绝不能因为“V”表动作,就推断“所V”这个“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还有,判断句跟一般的陈述句不同,判断句的特征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作谓语。而这个名词性的谓语部分,往往是对主语的性质和属性做出是否同一或类属的判断。对于这样的判断句,人们多以陈述句的形式传译,如例(4)的意思是“(东谷)是我没有去过的地方”,朱先生则将其理解为“(东谷)我不曾到过”。这样的理解有失缜密,因为前者表示的是判断,后者是纯粹的陈述。虽然意思相差不多,但句子性质并不相同。如果用陈述句形式——“(东谷)我不曾到过”,去传译判断句中“余所不至”这一偏正式短语,并以此推断“所不至”这个“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那么这样的分析论证,令人难以置信。

第三,“所”字结构之前的“之”字,并非“放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而是表示修饰与被修饰关系。

在朱先生看来,“所”字结构在例(1)中充当了“不独立成句的主谓短语的谓语”[1],所以便将“所”字结构看作是动词性的,继而也就认为,在例(5)~(7)“N+之+所VP”的结构中,“之”的作用是放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

其所举的句子中,“N+之+所VP”并非表主谓关系,“之”更不是放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而是插入“N”与“所VP”之间,使得两个名词或名词性短语构成偏正式结构,在语义上形成修饰与被修饰关系。虽然人们将这种“之”称作助词,但由于表修饰与被修饰关系,这种“之”常常隐而不现。换句话说,“N+之+所VP”,完全可以被省作“N+所VP”的形式,这种形式有无“之”字,并不影响对其结构关系的理解。例(5)《左传·僖公三十年》“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中,“君之所知”是偏正式短语作判断句谓语,句子主语承前而省,意即“(这)是你所知道的。”如果说成是“君所知”,实际上也未尝不可;例(6)《荀子·劝学》“强自取柱,柔自取束;邪秽在身,怨之所构”中,“怨之所构”表达的意思是——(身体)是怨恨集结的地方;例(7)《孟子·滕文公下》“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抑亦盗跖之所筑与?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与?抑亦盗跖之所树与”中,“伯夷之所筑”“盗跖之所筑”分别是偏正短语作判断句谓语,主语是前面的“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树”“盗跖之所树”对前面“所食之粟”做出判断,使用的仍是判断句式。若按朱先生那样理解,例(5)“君之所知”=“君之知”,例(6)“怨之所构”=“怨之构”,例(7)“伯夷之所筑”=“伯夷之筑”,那么这些句子中使用的还是“所”字结构吗?“君知”是主谓关系,如果再在“知”动词前添加转指代词“所”,难道说“君所知”还是主谓结构?依照朱先生所说,人们在交际中“乐于使用简省的表达方式”[1],那么“君知”的表达本就算得上简略了,请问,又何须在“君知”的基础上再添加一个“所”字?又为何还要在“君所知”之间再用助词“之”呢?如果认为“君之所知”等于“君之知”,那么依照语言经济性原则,既不可在“知”之前加“所”而使用“所”字结构,更不用在“君所知”之中使用助词“之”字了。如此一来,主谓关系的“君知”,也就可以独立成句。这样的结构分析,与原文句法结构是否相吻合?是否尊重了客观的语言事实?

第四,朱先生所使用的论证方法,不能有效证明“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

“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这在学界已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朱先生却要试图否定它②朱先生说:“以往,人们为了证明‘所’字结构的名词性而把这种谓语解释为名词性谓语,据我看来,这种谓语仍然是动词性的,因为‘所’字对谓语动词(或动词短语)起的是强调作用,所以上面各例中的‘所’字结构都体现了明显的动词性。”。另立新说并不是不可以,然而朱先生文章是怎么论证的呢?

“所”字结构充当了谓语,难道就可以说其不具名词性质而唯有动作性?是不是说作谓语的词语,非动词不可?或者说某个词语做了谓语,就一定意味着其表动作行为?众所周知,古汉语判断句的特征,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充当句子的谓语。名词性短语放在谓语位置上,并不表示这个短语就一定具有动词性,例(2)~(4)“所”字结构,虽然被放在判断句谓语位置,但例(1)“所思”和“所之”,并不是放在了谓语位置上。即使其他“所”字结构作了谓语,并非就能说明处于主宾位置的“所思”“所之”也具有动词性。此其一。朱先生否认“所”在这些例子中的转指功能,而说“所”字是起强调作用的。我们认为,例(1)“所”放在动词“知”前,构成“所”字结构,“所”除了指代“知”这个动作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外,其还有使“所知”变成名词性的语法功能。“知”就是“知道”,“所知”就是表示“知道的事情”,但“知”并不等于“所知”,如果视“知”与“所知”无区别,并将“所知”仍看作是动词性的,那就否认了“所”的转指功能。一个简单的问题是,“知”是动词,难道“所知”还是动词吗?此其二。如果在朱先生看来,“所”是放在动词之前,对谓语动词(动词短语)起强调作用,那么请问,这“强调作用”是指什么呢?难道“所”放在动词之前,就强调了“这个动词表动作行为”?如果没有这个“所”字的话,光杆动词就意味着不表动作行为?或者说动词前没有“所”,这个动词所表动作就没有得到强调?对此,我们有些不太明白。此其三。例(7)“仲子所居之室”是名词性的偏正短语,“所居”这个“所”字结构是修饰后面“室”这个中心语的,并在其间插入了助词“之”;“所居之室”这个偏正短语的前面,又有“仲子”的修饰和限定。“仲子所居之室”既可以说成“仲子所居”,也可以表达为“仲子之所居”③“仲子所居之室”既可以说成“仲子所居”,也可以表达为“仲子之所居”,这就是朱先生所说的“偏正短语省略了中心词的用法”。如此看来,“仲子所居之室”如果说成“仲子所居”或者“仲子之所居”,也是有相关理据的。,文章的作者不这样表达,是其他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所”字结构就具有动词性!“仲子之所居”可不可以说与能不能说,与“‘所’字结构是动词性的”没有关联④朱先生分析例(7)说:“‘仲子所居之室’作者却不说成‘仲子之所居’,足以证明‘所’字结构的动词性还是明显的。”。王力《古代汉语》曾引“仲子所居之室”之例,谈及“所”字词组用法的问题,他说:“‘所’字词组虽然带有名词性,但是离开上下文,它本身一般不能明白表示是人还是事物,更不能具体表示是什么人、什么事物。因此还可以在动词后面再加名词,举出人或事物的名称。”很明显,说“仲子所居之室”而不说“仲子之所居”,完全是人们表达的需要,之所以引出“室”这一事物,是因为要让人明白“所”指代的内容。并不能因为有这样的表达,就可以证明“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此其四。黎锦熙先生说:“例不十,法不立。”王力先生亦云:“例外不十,法不破。”前已述及,对于“所”字结构,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朱先生却以极少用例的分析,来试图否定“所”字结构的名词性质。其分析论证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姑且不论,单就“例外不十”这种做法,能让人确信“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的结论吗?此其五。以此观之,朱先生关于“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的观点,是较难成立的。

二、“所”字结构后面可带宾语吗

由于忽略“所”字转指功能的存在,朱先生认为“所V”也就具有动词的语法性质,即:“V”==“所V”。朱先生[1]通过例(8)~(12)的分析,提出“所”字结构之后的部分是“所V”的宾语,即:例(8)“汉军”是“所杀”的宾语,例(9)“其母”是“所爱”的宾语,例(10)(11)“所谓”分别跟的宾语是“生死而肉骨”和“一劳而久逸”,例(12)“所思”的宾语是“何”。试问,“所V”能带宾语吗?

例(8)《史记·项羽本纪》“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项王亦身被十余创”中,“杀汉军”是“动词+宾语”,在“杀汉军”前添加转指代词“所”字,“所杀汉军”就不再是“动词+宾语”,而是“定语+中心语”的关系。可见,“杀汉军”≠“所杀汉军”。这里有几点需要强调:第一,“杀汉军”是动宾,如果把“所杀汉军”当动宾,那要“所”字干什么?如果“杀汉军”=“所杀汉军”,也就忽略了“所”的存在。没有了“所”字,那这短语还叫“所”字结构吗?第二,“数百人”是对“所杀汉军”进行陈述的,“汉军”是偏正式结构中心;若把“汉军”当作“所杀”的宾语,那么例(8)的句法结构,则就较难做出恰当的分析。第三,“杀汉军”通过“所”字的添加,就使其变成“所”字结构,这个“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例(9)《庄子·德充符》“所爱其母者,非爱其形也”中,“爱其母”是动宾,前加“所”而形成“所爱其母”,我们还能将“所爱其母”分析为动宾吗?“其母”能充当“所爱”的宾语?“所爱”怎么可能会被当作是动词?例(10)《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吾见申叔,夫子所谓生死而肉骨也”和例(11)《后汉书·窦宪传》“兹所谓一劳而久逸,暂费而永宁者也”中的“所谓”,分明就是作定语,修饰或限定后面的短语成分。无论怎么分析,后面的短语成分不可能是“所谓”的宾语。例(12)《木兰诗》“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的语序,应当理解成“问女所思何,问女所忆何”,即:问女想的是什么,回忆的是什么。之所以变序,源于诗歌押韵和避重的要求。“问女所思何”中,“女所思”既是“问”的宾语,又是“何”的主语,“女所思”实际上充当了兼语。疑问代词“何”,怎么成了动词“思”的宾语而被前置了呢?朱先生的理解令人难以信服。这些句子中,“所V”本来就不是动词,更谈不上“所V”之后的词语是它的宾语,这不能说明“所”字结构是动词性的。

三、“所”字结构能否带补语

朱先生[1]认为,例(13)~(16)中介词“乎”“于”之后的部分,是前面“所V”的补语,并由此得出结论:“所V”具有动词性。

例中由“乎”“于”所形成的介宾短语(即加点部分),究竟理解成“用在‘所’字结构之后作整个‘所’字结构的补语”呢,还是将其理解为动词之后的补语,然后再在动补结构的“动+介宾”之前,添加转指代词“所”而形成“所+动+介宾”短语?我们认为,将“所+动+介宾”作为整体当“所”字结构,这才真正理解了“所”字结构。如果仅仅把“所V”当“所”字结构,而把其后“介+宾”当作“所V”的补语,则是错析了“所”字结构。例(13)《论语·泰伯》“君子所贵乎道者三”中,“所贵乎道”是“所”字结构,“贵乎道者”是“者”字结构。无论是“所”字结构还是“者”字结构,都是名词性结构,“所贵乎道者”前面还有限定语“君子”,“君子所贵乎道者”是偏正式名词短语充当句子的主语,“三”才是作句子的谓语。这个句子中,并非由介宾短语“乎道”作“所V”的补语。朱先生的理解,则把“所+动+介宾”这个“所”字结构,完全割裂开来。例(14)《荀子·儒效》“而师法者,所得乎情,非所受乎性”中,“所得乎情”“所受乎性”才是“所”字结构,二者作了判断句的谓语,句首的“师法者”是判断句主语。“师法者”与作判断句谓语的“所受乎性”之间,还添加了副词“非”。介宾短语“乎情”并非“所得”的补语,同样,介宾短语“乎性”亦不是作“所受”的补语。我们应当将“所得乎情”“所受乎性”看作是“所”字结构,并非只把“所得”“所受”当作“所”字结构。换句话说,将“乎情”看作是“所得”的补语,或者是将“乎性”看作是“所受”的补语,都是不甚妥当的。例(15)《荀子·性恶》“所贱于桀跖小人者,从其性,顺其情……”和例(16)刘基《卖柑者言》“若所市于人者,将以实笾豆、奉祭祀、供宾客乎”中的“所”字结构,都应作类似的分析,不赘。由此看来,朱先生所举的例(13)~(16),并不属“所”字结构带补语的情况,既然如此,那就无法论证“所”字结构是动词性的。

四、被动句“所”字的用法问题

朱先生结合其所举例(17)~(22)的分析,试图以被动句中这些“所”字的用法,来类推并论证“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我们认为同样值得讨论。

朱先生所引的6个例子中,例(17)《史记·李斯列传》“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例(18)《史记·项羽本纪》“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例(19)《三国志·武帝纪》“岱不从,遂与战,果为所杀”、例(22)袁枚《黄生借书说》“若业为吾所有,必高束焉,庋藏焉”等用的是“为……所……”被动式,例(20)《隋书·西域列传》“因被匈奴所破,西踰葱岭,遂有其国”和例(21)《颜氏家训·杂艺》“父子并有琴书之艺,尤妙丹青,常被元帝所使,每怀羞恨”用的是“被……所……”被动式。“被……所……”应是由“为……所……”发展演变而来。而“为……所……”句式,在我们看来并非由“为”字被动式在动词之前添加“所”字演变生成,而是在“A所V(之)R”中,通过对“R”的左位移提至句首,然后因“所V”与“R”是同指关系,所以在所形成的“R,A所V”句式中,再添加“为”而最后形成的。伴随着“为……所……”的形成[4],“所”也由“特别指示代词”逐渐虚化为被动标记⑤王兴才《“R为A所V”的形成和发展》一文,将“所”的演变虚化过程勾勒如后:“所V”(“所”是特指代词)→“所V(之)R”(R与“所”同指,造成“所”的指代减弱)→“R,A所V”(R的左位移,带来“所”的语义泛化)→“R为A所V”(在受事主语句形成的基础上,因重新分析,“所”的语义成了羡余,进而使“所”演变成被动“标记”)。

朱先生所举的例(18)~(22)等几个例子,其中所包含的“所V”,只是形式上跟“所”字结构一样,实际上它们却并不相同。

第一,被动标记“所”来自转指代词“所”,但其已经历过更深程度的语法化,这个语法化过程可描述为:“所转”=>“所被”。第二,被动句“所”既无指代功能,也无转指功能;“所”字结构中,“所”既指代动作对象,同时更可以将动词转化成名词来使用。第三,被动句“所V”,不能看作是“所”字结构,其中“所”仅仅是放在动词前而已,它与后面的动词不构成“所”字结构,只是表被动的标记;而“所”字结构中,“所”需要与后面的动词组合在一起,形成有“所”字标记的短语结构,这个“所V”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第四,由于被动句中“所”只有标记功能而无转指功能,因此被动句中的“所+动”仍表相关的动作行为;而“所”字结构中,“所+动”是一个整体,因“所”的转指使得“所+动”这个整体具有了名词性的语法性质。

从以上分析中就可以看出,例(18)~(22)“所V”并不是古汉语的“所”字结构,当然二者就不能进行类比,因此也就不能用被动句“所V”的动词性来类推并证明“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从而去否定学界关于“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这一基本认识。

五、“所”字结构作主语、宾语和定语的问题

朱先生[1]一文,通过其所举例(23)~(31)等几个例子,分别说明“所”字结构作主语、宾语和定语的情况,并以此来论证“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

在朱先生看来,这些句中“所”字结构的性质,不是名词性而是动词性的。他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的。首先,他由汉语动词或动词性短语可以充当主语、宾语和定语的情况,来论证和说明例(23)~(25)中的“所”字结构是动词性的⑥朱英贵说:“是不是凡能作主语、宾语和定语的句法成分就一定是名词性成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汉语中,动词或动词性短语本来就可以充当主语。”。其次,这些“所”字结构就相当于“所”后的那个动词功能,“所”用在这个动词前主要起强调的作用。比如例(23)《庄子·养生主》“始臣之解牛之时,所见无非牛者”中,主语是“所见”,“所见”就相当于动词“见”的功能;例(27)诸葛亮《前出师表》“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中,“所言”就相当于动词“言”(说)的功能。第三,他认为例子中“所”字结构,是“偏正短语省略了中心词的用法”,如“所见”含有“所见之物”的意思,“所言”含有“所言之词”的意思。并说:“不必因此而认为‘所见’‘所言’具有名词属性。”[1]第四,“所”字结构作定语的几个例子中,由于定语后边有中心词,“自然不会改变‘所’字结构本来的动词属性”[1],因而“所”字结构本质上是动词性的。

朱先生从以上方面论证“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是不能成立的。第一,虽然主语、宾语和定语可以由动词充当,但这跟例子中“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主语、宾语和定语可以由动词充当,并不一定能证明“所”字结构就是动词性的。第二,这些例子中的“所”字结构,朱先生将其分裂开来,并等同于被动句的“所V”,我们认为没有说服力。既然是“所”字结构,那么“所”字就有转指的功能。难道“所V”就等于“V”?“V”本就是动词,有了转指代词“所”后,“所V”难道还是动词性的?第三,将“所”字结构看成是“偏正短语省略了中心词的用法”,不能证明“所”字结构是动词性的。按朱先生的说法,“所见”相当于“所见之物”,“所言”相当于“所言之词”,可是,这“所见之物”“所言之词”就性质来讲却是名词性的啊!怎么能得出“不必因此而认为‘所见’‘所言’具有名词属性”的结论?第四、朱先生说“所”字结构作定语的功能,不改变它作为动词的属性。试问,“所”字结构在句子中作定语,跟“所”字结构的性质有什么关涉?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可作定语,动词或动词性短语也可以作定语。第五,作定语的“所”字结构,与其后中心词之间形成的“所V+之+N”,跟朱先生所说“‘所’字结构省略中心词的用法”是一回事。“所见之物”等同于“所见”,“所言之词”也就相当于“所言”。“所见之物”“所言之词”是名词性的,说明“所见”“所言”也是名词性的,“所”字结构当然是名词性的。我们要问的是,在朱先生认同“所见之物”相当于“所见”的情况下,怎么“所见”又等同于“见”字了呢?也就是说,从功能和性质上看,“所见之物”=“所见”,但是“所见”≠“见”,由此看出,“所”字结构还是动词性的吗?

六、“所”字结构本质上是否具有动词的功能

由于“所”字结构与被动句“所V”形式相同,因此朱先生将二者性质完全等同,并由此得出结论说,应当否定“‘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这一传统看法。朱先生认为,“所”在“所”字结构中,其功能是强调它后面的动词性成分,“所”仅仅是一个表强调的助词而已[1]。笔者在前文的分析中,不仅指出了“所”字结构与被动句“所V”的差别,而且从以上多个方面,逐一分析和讨论了朱先生论证上存在的问题。朱先生文章最后,还通过一些例子的结构分析,不仅说明“所”字结构是动词性的,而且更进一步探究了人们将“所”字结构看作是名词性的原因⑦朱先生阐释了将“所”字结构看作是名词性的具体原因:“人们之所以总是将‘所’字结构误认为是一个名词性结构,其原因在于往往用‘者’字结构去类比它,‘者’字附着在其他词语之后,如果该词语不是名词性的,也会使整个结构变成名词性的,而‘所’字却不然,它不会改变与它结合的词语的词性,仅仅对与它结合的词语起到强调作用。”。朱先生对“所”字结构的综合分析,能说明“所”字结构就不具有名词性的语法性质吗?

朱先生说,例(32)《战国策·赵策四》“太后曰:‘诺,恣君之所使之。’”这个例子很典型,“它无可辨驳地证实了‘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而不具有名词性。因为后一个‘之’是‘所使’的宾语,前一个‘之’是取消主谓独立性的助词,全句可译作:‘任凭您支使他’,‘所使’即‘支使、安排’的意思,无疑具有动词性”[1]。我们认为,朱先生的分析有几点瑕疵。第一,句中的“所”字结构是“所使之”而不是“所使”;第二,后一个“之”是动词“使”的宾语,而不是“所使”的宾语;第三,前一个“之”为助词,其并非“放在主谓间取消句子独立性”,而是放在“君”与“所使之”之间构成偏正关系;第四,句中的动词是“恣”,其宾语由偏正短语“君之所使之”充当;第五,全句意为“任凭你怎样支使他”,“使”是“支使、安排”的意思,“所”表方式,可译作“怎么、怎样”,动词“恣”是“任凭”之意;第六,“所使之”是名词性的,“所”字结构并不具有动词性。

我们再来看朱先生对例(33)《荀子·劝学》“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跂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的分析⑧朱先生对此例的结构是这样分析的:“从第一层次看(分号处隔开),‘所学’与‘博见’对文,从第二层次看,‘所学’与‘思’对文,而‘博见’和‘思’都是动词性成分,以‘对文必同性’的原则来看,可证‘所学’为动词性成分。另外从‘所学’所在的分句来看,‘须臾’充当‘所学’的状语(因为‘须臾’与‘终日’对文,‘终日’作状语),可见受时间副词‘须臾’修饰的‘所’字结构‘所学’是动词性的。”。朱先生的分析尚可商榷。我们先看一个例子:《荀子·不苟》:“畏患而不避义死,欲利而不为所非。”按照朱先生的分析,这里“所非”与“义死”对文,二者分别作了动词“避”“为”的宾语。我们可以由“义死”的名词性,推断对文位置上的“所非”具有名词性。同样,“吾尝终日而思,不如须臾之所学”与“吾尝跂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相对,我们可以由“须臾之所学”这个偏正式短语而推断出“登高之博见”也是一个名词性短语。“须臾”是修饰名词性“所学”这个“所”字结构的,其中间的“之”,与“登高之博见”中“之”的用法一样。“登高之博见”也是一个名词性短语,“登高”是修饰限定“博见”的。这里的“博见”即见得广,用作了名词,与此相对的“所学”当然也就是名词性的了。“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不但“所非”是名词性的,就是“所学”也是名词性的。朱先生怎么就把“所学”这个“所”字结构,判作了是动词性的呢?

我们也不赞同朱先生对例(34)“臣之所好者”所作的分析。例(34)《庄子·养生主》“庖丁释刀对曰:‘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中,“臣之所好者”既是一个“所”字结构,又是一个“者”字结构。如果把“臣之所好者”拆分为“所”字结构或者“者”字结构,那么就将“所”字结构说成“臣之所好”(或“臣所好”),将“者”字结构说成“臣之好者”(或“臣好者”)。动词“好”前加“所”,构成“所好”这个名词性结构,然后“臣”修饰限定“所好”这个“所”字结构,中间用了助词“之”。所以“臣之所好”是偏正短语,并非朱先生所说是“主谓短语”。如果不要后面的“者”,“臣之所好”即表示“我所喜欢的东西”。“所好”之“所”,代“喜欢”的那个事物。按照朱先生所说,这就是“偏正短语省略了中心词的用法”。假如把这个中心语加上,就可以表达为“臣之所好+之+N”。这个中心语用“者”来代替,就是“臣之所好者”。“臣之所好”也好,“臣之所好者”也罢,都属于偏正式的名词性短语。“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怎么在朱先生看来,“所”字结构就变成是动词性的呢?

例(35)是《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的句子,“身所奉饭饮而进食者”的结构分析,同例(34)。例(35)单独用“所”字结构的话,就说成“身所奉饭饮而进食”,单独用“者”字结构,就可以表达为“奉饭饮而进食者”。例中“奉饭饮”是动宾关系(并非朱先生所说,“所奉”与“饭饮“之间是动宾关系),“进食”也是动宾关系,两个动宾短语之间再用连词“而”连接,就形成了连谓短语——“奉饭饮而进食”。“奉饭饮而进食”表示动作行为,具有动作性,并非朱先生所说,“所奉”是动词性成分。然后在“奉饭饮而进食”前加转指“所”,就变成名词性的“所奉饭饮而进食”。“身”与“所奉饭饮而进食”构成偏正关系,显然“身所奉饭饮而进食”是名词性的。如果在其后出现中心词“人”,那么“所奉饭饮而进食之人”也是名词性的。如果这个中心词用“者”来代替,则“所奉饭饮而进食者”也是名词性的。这个句子的结构分析,并不能证明,“所”字结构与“者”字结构有别,“所”字结构并非具有动词性。

七、结 语

综上所述,不能因为“所”字结构与被动句“所V”的形式一样,就完全否定了“所”字结构中“所”的转指功能;也不能因为对“所”字结构的名词性提出质疑,就无视于转指代词“所”的存在,而将“所+动”短语与没有“所”的单个动词的语法功能等同看待;更不能因为要论证“所”字结构是动词性的,就把“所”字结构割裂开来,并对相关句式的内部结构作想当然的分析。所以,朱先生关于“所”字结构不具名词性而是动词性结构的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1] 朱英贵.“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吗[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9):197-200.

[2] 王力.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1999.

[3] 李佐丰.古代汉语语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4] 王兴才.“R为A所V”的形成和发展[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6(1):77-84.

(责任编辑:张新玲)

A Query on

WANG Xincai XIONG Jianyu

In Zhu’s paper, it was proposed that suo-construction was a verbal structure in ancient Chinese. This paper presents a rethinking on its topics one by one, and then go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suo-construction contains no verbal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s, but still a nominal structure as what scholars have thought it was.

suo-construction; grammatical nature; discussion

H141

A

1009-8135(2017)01-0121-08

2016-09-21

王兴才(1964—),男,重庆开县人,重庆三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汉语语法等。熊健余(1993—),男,重庆万州人,重庆三峡学院汉语言文字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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