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2017-03-28
长江技术经济 2017年1期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强调,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明确提出司法保障应遵循的四个基本理念,即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和注重区域协同。
意见突出强调了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要求审理好四大类十个方面的案件,包括: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水污染防控和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案件,保障长江水域安全及水域岸线生态功能;涉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案件,促进长江岸线、湿地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说,针对长江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意见提出各区段应重点关注的案件。长江上游地区是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应重点把握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功能定位,要依法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呈恶化趋势,要依法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案件,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要求,妥善审理好新领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案件,推动长江中下游地区、四川盆地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扭转,打赢蓝天保卫战;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的行为;生态补偿案件,妥善处理流域内因补偿主体、补偿数额、资金监管等产生的纠纷,激发全流域各区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如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碳金融案件以及排污权、碳排放权案件,支持绿色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