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视角探析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
2017-03-28王晓媛
■/王晓媛
会计核算视角探析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
■/王晓媛
共享单车行业进入爆发增长期以后,有关共享单车能否盈利的争论便充斥了舆论。文章以共享单车平台的会计核算为视角,根据共享单车平台成本费用核算、收入确认等相关的会计核算,分析共享平台的盈利模式。理性看待共享单车所蕴藏的商机,探寻符合市场规律和现行制度的发展模式,是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共享单车 盈利模式 会计核算
共享单车平台公司通过网络技术使闲置资源在供方与需方之间得到精准配置,实现物尽其用和按需分配的价值目标。由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依旧模糊,支持者认为共享单车凭借用户付费便可以实现盈利,而反对者则表示共享单车的损毁率较高,仅靠用户付费恐怕难以抵消运营与维修成本。
共享单车和传统的租赁行业还存在较明显的区别,行业规范尚不明确。企业会计核算根据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进行确认,能够客观的反应企业的发展和盈利情况。因此,本文从共享单车平台的会计核算入手,根据共享单车平台的营运资产、收入成本核算等关键会计核算问题,分析共享平台的盈利模式,进而为共享单车平台以后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共享单车行业的特征
共享经济属于“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一种,是网络企业通过移动设备,利用网络支付、评价系统、GPS等网络技术手段,整合线下闲散物资或个人劳务,并以较低价格对供给方与需求方进行精准匹配,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物尽其用和按需分配的资源最优配置,达到供求双方收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模式。共享单车则是基于协同消费理念构建的一种商业模式,是基于共享物资使用权的一种“互联网+租赁”的经济模式,共享单车行业有以下特征。
(一)共享单车产业链逐渐成型
共享单车整个行业的核心是共享单车运营平台机构,上游主要是传统自行车和零配件制造业、智能科技企业、通信运营商;中游企业是共享单车运营平台、自行车维保供应商;下游主要是衍生服务提供商,比如广告投放、景点服务、大数据服务等。上游供应商是关键,衡量着企业的量产能力和更迭速度;物流连接过程中带来的问题以及寻找下游最合适的盈利模式仍需探索。
(二)供需双方为B2C模式
共享经济中,共享平台类似创建P2P(PeerToPeer)网络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机会,或是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短期租给客户使用。因为共享经济的供需双方一般都是个体而不是组织,因此需要有网络平台对数量庞大的个体供需双方进行整合,形成各具特色的供货池和需求各异的消费群体。而共享单车并非是此种模式,而更像是一种B2C模式,B2C(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为商品和顾客,产品从生产企业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共享单车平台连接自行车制造商和消费者个人,通过大批量投入共享单车提供给消费者,从消费者的租金中获得盈利。
(三)并非闲置产能再利用
共享平台供给方提供的是个人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而非标准化的批量商品,因而具有量上的限制和质上的特殊性,一般均为各具特色的旧货或者专业服务。比如嘀嗒拼车、滴滴打车等拼车软件,供应方是闲置的私家车。共享单车的提供,主要分成两个流派:一是以摩拜为代表,自行研发生产。另一派代表是OFO,自己开发单车,通过与自行车生产商合作,批量订购标准化单车。而共享单车更多是标准化的批量单车产品投入市场,并非闲置产能再利用。虽然同时也盘活社会上的存量单车,鼓励大家把自己单车贡献给共享单车平台,但是个人贡献单车少之又少。
二、共享单车平台会计核算分析
共享单车平台仍在探索盈利模式,网络环境给会计核算也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探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经济业务事项是否进入会计系统;二是确认进入会计信息系统的经济事项何时、以什么要素方式进入会计信息系统。以下从单车资产、资金、收入、成本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单车资产
共享单车平台与其他共享经济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自行生产或者购入单车,然后再投放到市场中,因为共享单车平台的资产相对于其他共享平台是“重资产”模式。此处主要分析共享单车的资产确认。无论是OFO还是摩拜单车,购入或者自行制造的单车都是其主要的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单车是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应该确定其价值、折旧方法、回收方法等。由于单车是市场自行流通,企业对资产的控制能力降低,而根据会计准则资产的确认,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那么单车资产的计量上,由于单车的丢失率也直接影响资产计量,因此此项资产是投入市场量的价值,还是市场平均存量的价值更合适?这就是要求企业能够实时掌握单车的状态,如果破损要及时维修、丢失要及时报废,市场中目前技术尚达不到,就应该使用市场平均存量的价值计入。
(二)资金
资金入账问题包括两方面,投资者投入资金和消费者押金。投资者投入资金是作为股权投入,应该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和资金。共享单车融资主体增加,融资规模扩张。目前已有11家共享单车企业披露了融资消息,截至2017年4月,行业融资额已超过60亿,并且融资仍在继续。其中OFO共享单车与摩拜单车均已完成D轮融资;优拜单车在3个月内获得三轮融资,已完成A+轮;小鸣单车在一个月内完成B轮融资。投资者资金投入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之后分红和资产增值,如果约定了资金归还条件和日期就应该确认为负债。
消费者押金的管理是敏感问题。从会计准则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角度分析,这部分资金不属于企业的资产,而是负债,一般使用“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由于单车押金是一对多的形式,这已经具备金融属性。如果平台通过这部分“负债”进行投资盈利,那么这部分负债的确认变具有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性质。我国法律对企业筹资是要求非常严格的。因此,平台负责人纷纷表示,并没有动用押金进行投资,而是存放在银行里。永安行单车已经推出免押金模式,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实质上,共享单车押金汇成数以亿计的资金池,是一个监管黑洞,亟待政府提出指导意见。
(三)收入
1.租赁收入。共享单车平台的实质是线上的租赁公司,其租赁收入应当列为“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目前来说,共享单车平台收取租金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即时付款模式,用户在骑行开始时扫描单车上的二维码开锁,同时记录骑行时间和骑行路程,骑行结束后上锁并根据骑行记录再次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平台在收到来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转账后便可以立即确认收入;二是包天或包月租赁,其中包月租赁又称为会员制,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使用期间分次确认收入。不少单车平台还提供用户充值服务,和押金不同的是,该笔金额可以用于抵扣租金,企业应在收到充值金额时确认为“预收账款”,在用户实际支付租金时确认收入。
2.押金利息收入。传统的租赁活动中押金数额小、退还及时,不需要考虑押金的时间价值,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涉及押金的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针对押金利息收入,主要有以下争议。第一类,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因为根据押金属于特殊的“质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所以,在押金所衍生的利息和收益都是动产出租方或者出借方的。第二类,经营租赁的押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属于企业负债。押金的占有权转移给了出租人,但其所有权却归属于承租人,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归属于承租人。然而数目巨大的租金利息总额分摊给每一位用户后便微乎其微,而且用户将押金保留在平台上的时间也不确定,为每位用户计算利息并发放的做法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甚至可能造成平台的亏损,不利于共享单车作为新兴行业的发展。随着共享单车平台不收取押金,这部分押金利息收入也会消失。
3.广告收入。共享单车APP作为互联网平台具有信息媒介作用,广告收入和流量收入同样占有一定比重。公司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在公众面前时将收到的广告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对于广告合同期限较长的(1年以上),应将广告收入确认递延到整个合同期间。
未来不确定性为标准的广告业务收入,对于此种类型如果可以合理估计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区间,如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或者参考同类型业务能够估计其发生额和时间的,且预计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则可认为满足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按照业务期间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在业务期结束后的差异,调整业务当期收入。确定性标准收取广告业务收入,该类型收入与传统广告收入没有太大差别,参照传统广告业务收入即可,关于有代理商参与的广告业务事项,应按照收入总额入账,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确认为销售费用。交换式广告业务收入,平台与其他互联网企业进行交换方式互在对方平台上发布广告的业务,在实务中业务处理不一致,有些企业甚至不入账。而且存在互换式广告业务的双方发生额可能不一样需要支付差价的情况。
(四)成本
成本确认融合了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租赁企业,共享单车平台目前处于“烧钱”状态,平台运营成本惊人,此处主要展开讨论共享单车平台与传统会计不相一致的业务内容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单车投入成本、期间费用等支出等。
1.单车投入成本。首先,单车折旧。如果没有人为损坏,目前共享单车达到3000公里,按照三年报废的国家标准。单车折旧,为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应该计入“营业成本”。
其次,单车损毁和维修成本。根据数据披露,目前小黄车的维护率稳定在14%至16%之间,但未来的目标则要下降到10%甚至6%。维护保护方面,目前各家企业主要通过大数据监管、人工调度车辆以及区域化分配维修师傅进行统一修缮。期间费用涉及零配件置换修理费、劳力成本、运输调度费等,除车辆制造成本以外,运维成本成为共享单车行业另一个重要板块。而如何减少运维成本,提高运维效率需根据不同车辆属性、造价等因素进行策略规划。单车如果计入固定资产,那么单车的毁损应该冲减固定资产,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单车价值较低,每一次维修相对于其正常价值都是大修理,因此单车的维修成本无论是正常维护还是大修理,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但此处有一个争议,因为单车是创造盈利的资产,既然创造的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所以单车的折旧和维护费用都应该计入“营业成本”。本文仍认为应将单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后续处理。
2.期间费用。共享单车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挖掘客源,往往会推出各样的业务活动来寻找有效客户,而且往往花销巨大,活动和奖励规定也花样繁多,常规媒体推广如平面广告投放等。具有明显的吸引投资而产生的支出,但是这些支出与没有直接带来收入,不满足配比原则,这些费用应该计入期间费用,设置“销售费用——推广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特色的业务活动有正常推广渠道在网站推广如免费骑行周、送优惠券、集齐印花分现金、抢红包等。首先,免费骑行没有获得收入,收入记为零。其次,送体验金是只需要注册便可获取,实质上为推广平台活动,而如果是需要完成投资后才可以领取,这部分支出直接带来了经济利益流入且该收入应属于“与取得收入有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应归结为与确认营业收入相匹配的“营业成本”中。再次,集齐印花分现和抢红包,是为了推广平台营造销售气氛,因此应该计入“销售费用”。
三、共享单车平台盈利模式分析
通过对共享单车平台基本的会计核算分析,共享单车平台是一个重资产模式、收入单一不够稳定、成本畸高,现在的发展主要依靠投资人持续的资金投入。所以,共享单车平台必须在投资人要求收益回报之前,找到可持续盈利模式。
(一)重资产模式
目前,共享单车行业至少已有31家品牌。在营销策略上无一例外采取两种策略:第一,竞相压低价格,推出优惠政策。第二,竞相增加投放数量,以提高被用户选用的概率。这是一种资产“重模式”:公司为了多吸引用户,就拼命多投放车辆,结果使得公司的资金负担越背越重,收回成本却难而又难。相比之下,滴滴、嘀嗒主要把精力放在打造网络平台上,主要吸引私家车加入网络,公司不用大量购车,主要靠网约车,因此是一种“轻模式”。这就造成一方面共享单车公司自己购车,拼命增加投放数量,不堪资金重负;另一方面,居民个人的车辆大量闲置,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背离了共享经济的初衷,应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二)资金持续投入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离不开资本的支持,也许这正是许多共享网络公司虽然揣着理想,但却不得不因为资金的缺乏而倒闭的原因。如今共享单车为占领市场损耗近60亿人民币,但依旧未找到真正的盈利模式。如果没有优惠券补贴,共享单车能否留住顾客、其后期利润增长能否弥补前期大量的投入、盈利点何在、盈利能力如何以及能否可持续发展等,均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此外,押金的合法化问题亦是前途未卜。共享经济为开拓市场而投入巨大资金,若不能建立合理的盈利模式,则势必会阻碍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租金收入偏低
根据共享单车平台经营现状,租金收入是其主要的合法利润来源。单靠租金收入在较长时间内难以实现盈亏平衡。以摩拜单车为例,由于没有确切的财务资料,因此以市场价值作为参考进行估算,摩拜单车的经典车型每辆3000元,简版车型1000元,两种车的平均价格为2000元。上海市质监局出台的行业标准规定,共享单车每3年就要强制报废,依此折合每年的折旧成本为666元。假设每一辆车,1年用车时间360天,每天的使用率为4次,那么每次要收回的购车成本为0.46元。目前摩拜经典单车收费1元/半小时,简版单车0.5元/半小时,基本在收回购车成本的范围内。如果还想收回人工成本和其他经营成本,势必要提高租金收费标准。
(四)用车缺乏监管
自从共享单车推出之后,对共享单车的蓄意破坏便随之而来,而毁损率的升高直接导致维修成本的上升和报废率的升高。这是成本额外增加的主要原因,从而进一步压缩共享平台的盈利空间。共享经济平台在量化信用、形成信誉、建立信任等方面尚有不少工作要做。信用的良性发展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和机制,比如网络平台内部监督的评分机制、经济杠杆奖惩、接受投诉举报、公开公平的推荐或告示等,对建立信任氛围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总结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租赁”模式的新兴行业,其运营方式和资金操作并没有相应的制度监管,加上我国目前对互联网经营会计还没有统一的准则规范,共享单车平台的会计核算处理尤其是资金管理和收入确认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在国家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弥补制度空白。而在此同时,共享单车平台也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共享单车平台应该在现有收入渠道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租金收入、增加广告收入和流量收入。其次,重点降低成本,特别要降低单车的维护和毁损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尽快实现收支平衡。最后,既然共享单车平台重在共享,可以适当降低资产规模,加大空闲单车的征集和使用。对共享单车平台要采用监管并引导的方式,使共享单车走向规范化,从而能够持续的为用户出行带来便利和满足人们对绿色、低碳的出行理念的要求。
[1]马昕钰.共享单车能骑多远?——基于五城十校的研究报告〔J〕.财经界,2017(06).
[2]王建刚.互联网分享经济下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探析〔J〕.中国商论,2017(05).
[3]刘亚楠.共享单车发展研究分析〔J〕.时代金融,2017(03).
[4]王琼,刘宏.经营租赁财务分析兼论租赁会计的最新发展〔J〕.会计之友,2010(04).
[5]李林峰.以摩拜单车为例试分析共享单车如何获得可持续盈利〔J〕.现代商业,2016(12).
[6]葛文静.共享单车价值网模型的构建及盈利模式探讨——以摩拜和OFO共享单车为例〔J〕.中国商论,2017(06).
[7]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03).
[8]董成惠.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10).
[9]赖华强、盛迪.共享经济时代的商业模式分析——以OFO共享单车为例〔J〕.中国商论,2017(05).
[10]唐力力.浅析共享单车经营模式中的会计核算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05).
◇作者信息: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责任编辑:张力恒
◇责任校对:张力恒
F812.4
A
1004-6070(2017)08-00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