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新常态下西部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选择
2017-03-27黄娅蓉
黄娅蓉
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阜平考察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地处武陵山与大娄山交界,渝、鄂、湘、黔四省市结合处的渝东南地区,是武陵山连片特困区的一部分,集老、少、边、穷于一体,属典型的西部欠发达山区,也是重庆市贫困人口最多、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的地区,这一地区能否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成为检验重庆乃至西部地区能否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尺度。
近十多年来,决策层设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决策作为推动后发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路径。而事实上,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实现前提是当地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足够高、质量足够好,否则,这一制度设计将被虚置。对于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返贫率较高的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而言,采取这一策略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会面临诸多的现实困境。
一、西部农村依靠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性评价
(一)西部欠发达区县目前还不具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础
按照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超过3500美元、非农产值占GDP的比重超过85%、非農部门就业的劳动力比重超过60%、城市化率超过40%时才基本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对照此标准,渝东南6个区县2015年的相关数据分别为:
虽然上表显示,渝东南有4个区县的人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但相较人均GDP,非农产业产值比重和城镇化率则更应作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核心指标。而在非农产业产值比重上,渝东南有5个区县未达到85%;城镇化率方面,除黔江区超过40%外,其余5县均未达到40%。而在这项统计数据中,还包含了很多在“农转城”政策下只是名义上转为城镇户籍而实际上依然生活在农村的人,如果算上这部分人口,各个区县的城镇化率则更低。通过以上数据及分析可以看出,就渝东南地区而言,目前除黔江区外,其余5县还不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基本条件。黔江区虽然具备了一定条件,但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一方面,像渝东南这样的西部欠发达区县工业化水平还不够高:产业集聚程度低、企业规模小、产业链不长,缺乏龙头企业,工业内部结构的优化调整速度还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辐射带动能力自然较弱;另一方面,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总是和工业化水平呈正相关关系,渝东南地区整体工业化水平不够高导致其6个中心城市在人口规模、经济总量、产业发展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城市相比都还存在相应差距,城市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自然相对较弱。
从发展阶段上看,西部欠发达区县的工业化水平尚处在工业化早期,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相对薄弱,处于此阶段的工业不仅没有能力反哺农业,反而会继续掠夺农业资源,例如:企业只有借助当地的廉价劳动力优势才能生存,通常向工人支付比发达地区企业低得多的酬劳,所以就客观条件而言,像渝东南这样的西部区县还未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
(二)经济新常态下,西部区县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现实困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逐步回落到中低增速的“新常态”。渝东南这样的西部欠发达区县原本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并不高,加上经济处于下行期,其对农业的反哺能力就更显微弱,比如石柱县2014年的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金额就分别下降了17.3%和12.4%,2015年、2016年这一地方支柱性产业仍然处于疲软状态。目前,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者倍感工作难求的压力,特别是原从事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务工者,当这些项目投资达到饱和或行业不景气时,求职的压力便迫使他们不得不选择降低酬劳或返乡务农,这就导致城市支持农村的效果大打折扣。
从动力上看,经济新常态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经济增长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将进一步挤压长期以来以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为动力、缺乏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的西部欠发达区县的企业,许多企业或会因科技支撑和创新能力不足而被淘汰,因此未来几年,这些地区的工业企业可能还会面临更多困难,致使自顾尚且不暇,更难谈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
综上所述,即使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依靠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路径推动渝东南这样的西部农村实现全面小康尚存在较大的不可知性,而在经济新常态下就更显得勉为其难了。因此,当前,要使这一地区农村实现全面小康,就需寻找更为可行并能激发农村内在活力的方式,而家庭农场就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
二、发展家庭农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现实可行性
既然不能依靠外部输血的方式解决像渝东南这样的西部农村的全面小康问题,那就必须从农村、农业内部入手,通过调整、变革农业生产方式来促进农村发展,而在现行农业经营体制下,家庭农场即是一个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承载农村发展希望的经营主体。
(一)家庭农场是最适宜现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自耕农、封建制度下的佃农和早期公有制下小块分种土地,都属家庭农场(小型家庭农场)的范畴——通常被称为“小农”或“小农经济”。尽管家庭农场存在不同的实现形式,但其核心特征是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不仅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而且是家庭经营的主体。有学者指出,家庭农场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事实上,除了新中国建立后的农业集体化时期外,家庭农场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载体,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演进与实践比较中自然形成的、具有长久生命力的生产方式,如果人为地割断农业生产方式的规律性就会扼制农村的活力,制约农业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整个农村陷入困境,农业全面凋弊,而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农村活力便大放异彩这一实例便是最好的例证。所以发展家庭农场,不仅是为顺应自然,延续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在存续和发展我国传统“小农经济”的合理内核。
(二)家庭农场是促进农村农业发展的最佳经营主体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着力培育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要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相比之下,家庭农场是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最佳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现实中专业合作社内部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利益关联度并不高,而且不少地方的专业合作社已经异化成为合作社负责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往往难于实实在在地为成员提供急需的服务;而就拥有资本话语权的龙头企业而言,虽然资本的进入能够促进农业发展,但在此过程中,企业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农民处在弱势,其利益往往难以保障。
家庭农场则具有天然的优势。由于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是家庭成员,他们以血缘、婚姻关系为纽带形成超经济的亲缘关系,共同创造财富,这种生产组织形式更能照顾到成员内部的相互利益,因此,更易形成共同目标和一致行动;并且,中国的家庭成员间往往存在情感和道义上的义务,正是基于这种成员间的相互义务,使劳动者在生产中更具有积极性、主动性、灵活性,生产过程中的合作、监督、激励等问题迎刃而解,因此,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最佳组织形式。
(三)经济新常态带给家庭农场历史性的发展契机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出现的农产品消费转型,从以粮为纲转向粮食—蔬菜—肉鱼奶蛋等并重的农产品消费结构,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契机。新的消费与生产结构能够容纳更多的劳动力,使推广适度规模的小农场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下,这种趋势更加成为可能:消费从模仿型、排浪式转变为个性化、多样化消费,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创新供给激活需求的重要性显著上升。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未来的个性化、多样化消费客观上将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如果西部欠发达农村能够以家庭农场为载体,契合当前的消费转型,对市场作出灵敏的反应,在供给端为市场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农产品,无疑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加一个较优的选项。
三、西部农村家庭农场的发展路径
既然家庭农场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已凸显优势,那么在发展中应遵循怎样的路径呢?
(一)促进“半工半耕”的生产方式向务农“职业化”转型
有学者指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是中国式小农经济的核心结构。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许多农民耕种不是为谋利而是为了保险,他们将种地作为一条防止无法立足于城市的退路,从而导致多数人并不用心耕种。这种生产方式显然无法培育出以市场为导向,重视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注重农产品质量认证,秉承品牌营销理念的家庭农场。因此,必须完成生产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只有成长出一批真正将农民当作职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引领生产和经营的职业型农民,使生产朝着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式转变,大量的家庭农场才可能生成。
(二)必须坚持适度规模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在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时,会步入一个误区:过分强调规模效应。在制定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时,往往将规模提到了不太切实际的高度,以石柱县为例,在出台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时,就设定了较大的规模。如下表:
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指标来衡量,该县能够达到标准的家庭农场为数甚少。
从理论上讲,尽管存在规模经济、规模报酬递增等生产规模和效率之间的逻辑关系,但农业的规模经营并非必然带来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特别是在渝东南这样的山区,由于山地较多,土地碎块化程度严重,规模超过一定程度必然导致投入成本更高,最终会抵消农民所获得的收益,反而出现“规模不经济”的结果。所以在山区发展和培育家庭农场时,一定要遵循适度原则,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范围内,太小不能形成规模效应,太大则会增加成本投入,冲抵农民收益。
(三)不宜严格限制雇工人数
目前,各个层面在定义家庭农场时均坚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并对雇工人数作了一定限制。由于家庭农场有规模上的要求,规模越大,其对劳动力的需求就越多。而目前中国农村的家庭组成多为三口之家(渝东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多为四口之家),这样的家庭人口其实很难满足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需要。更何况渝东南这样的西部欠发达农村属于劳动力流出地,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力外流,如果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则根本无法满足劳动力需求,所以发展家庭农场,不宜严格限制雇工人数。
(四)拓展家庭农场经营范围
当前各地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范围多局限在传统农业范畴,诸如:种植业、养殖业等。这事实上忽略了近年来在农业中萌生的新兴业态,特别是农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后产生的新兴行业,如农产品加工、市场咨询、科技服务、观光休闲农业等领域。这些行业对土地规模要求更小,资源利用率更高,产生的效益更好。在渝东南地区,近年来利用农业资源,借助农業与旅游业延伸融合的契机而蓬勃兴起的乡村旅游,在家庭农场领域大有可为,因此,完全可以将拥有一定规模的乡村农家乐纳入到家庭农场的范畴。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石柱县乡村旅游业发展较好的黄水镇,其经营者的收入均高于那些将经营范围局限在传统产业的乡镇的家庭农场主,事实上,那些乡村农家乐业主在经营中也不同程度地融合了种植、养殖业,但目前还没有乡村农家乐被认证为家庭农场。
四、结论与启示
家庭农场是我国未来农业经营的主体,是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基本方向,在渝东南这样的西部欠发达地区,由于工业化水平不高,城市化程度较低,依靠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策略促进农村地区发展,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存在着现实的掣肘。因此可转换一种新思路:发展符合山区产业特征的家庭农场,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