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思考系列之民用建筑结构鉴定类型认识
2017-03-24苟小兵
苟小兵
(四川方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6100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思考系列之民用建筑结构鉴定类型认识
苟小兵
(四川方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610033)
针对民用建筑结构不同的鉴定目标需求,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鉴定规范或标准,对从事鉴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民用建筑结构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技术人员对系列规范或标准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对规范或标准的使用存在不恰当的认识。该文以《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为基础,以对《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正确使用为目标,将民用建筑结构鉴定规范或标准做了系统化整理,对各规范或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做了说明,对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民用建筑结构鉴定工作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有助于工程技术人员纠正在民用建筑结构鉴定中存在的一些不恰当的认识。关键词:民用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抗震鉴定;鉴定类型
1 概述
用于指导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民用建筑结构鉴定工作,我国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或标准较多,现将这些规范或标准归类如下:
(1)基本规范:《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以下简称:工程标准)
(2)行业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以下简称:民用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下简称:抗震鉴定标准)。
(3)行业专用规范:《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以下简称:危房鉴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 T363-2014(以下简称:农房鉴定标准)、《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CECS325:2012(以下简称:村镇鉴定标准)、《地震现场工作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18208.2-2001(以下简称:地震鉴定标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24335-2009(以下简称:地震破坏标准)、《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以下简称:地震灾后标准)、《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52:2009(以下简称:火灾鉴定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51008-2016(以下简称:钢结构鉴定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以下简称:古木建筑鉴定标准)。
由于规范或标准编制年代的不同,以及规范或标准更新过程中对鉴定要求的不断提高,致使现行有效规范或标准对鉴定类型的表述出现差异,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展建筑结构鉴定工作时混淆鉴定规范或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鉴定类型进行系统梳理。
2 建筑结构鉴定规范体系分析
2.1 基本规范分析
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工作重点在可靠性,正确理解可靠性的内涵非常重要,对此“工程标准”作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有关结构安全的纲领性的文件,对可靠性含义的界定具有最具权威的解释:可靠性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1]。由此可见,只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时间及规定条件下的预定功能要求,当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时,就必须评定其在规定时间及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工程标准”中明确指出,结构极限状态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工程结构工作状况(也即是设计状况)分为持久工况、短暂工况、偶然工况、地震工况等四种;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考虑四种工作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况应考虑持久工况、短暂工况(需要时)和地震工况(需要时)。
根据“工程标准”中附录G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结构可靠性评定分为安全性评定、适用性评定、耐久性评定和抗灾害能力评定等四类,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选择某项性能进行评定,也可进行全部性能的评定。对于结构安全性评定,应围绕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承载力三个项目展开,此三个评定项目中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是结构安全性评定的重点,承载力评定是难点,对重点项目认识不够或重视不足,难点项目也就失去科学评定的前提,结构安全性评定亦成空话。
2.2 行业通用规范分析
结合“工程标准”的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行业对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制定了行业通用规范“民用鉴定标准”及“抗震鉴定标准”。
在“民用鉴定标准”中,将可靠性鉴定分为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专项鉴定等三类,对比“工程标准”的表述,其中安全性鉴定对应安全性评定,使用性鉴定对应适用性评定与耐久性评定,专项鉴定包括维修改造鉴定、耐久性损伤鉴定、振动影响鉴定、长期监测鉴定、抗灾(含抗震)及灾后鉴定、施工影响鉴定等等。“工程标准”提出在抗震设防区,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应考虑地震工况下的结构承载能力(既是抗震承载能力)。
“民用鉴定标准”作为民用建筑行业结构鉴定的通用规范,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2],在此基础上对部分特殊鉴定做出规定:民用建筑灾后鉴定、施工验收资料缺失鉴定、施工影响鉴定、振动影响鉴定、耐久性评估。地震作用作为民用建筑面临的常见自然灾害,已经被高度关注,不仅在建筑结构设计中要求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局部修订)进行抗震设计,而且在对修建在抗震设防区的民用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时,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抗震鉴定结合进行[2]。“抗震鉴定标准”作为“民用鉴定标准”中有关安全性鉴定的重要补充,对抗震设防区各类民用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鉴定做了全面规定。在“抗震鉴定标准”中进一步提出对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要求(既是抗震措施要求),与“民用鉴定标准”中有关安全性鉴定要求的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保持一致。抗震鉴定是结构安全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震设防地区,当需要考虑既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既有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发生变化、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在抗震鉴定过程中,根据建筑物抗震鉴定类别,将其安全性鉴定划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3]。A类建筑中,当第一级鉴定符合各项指标要求时,建筑结构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否则应根据第二级抗震承载能力验算结果做出评定。B类建筑要同时检查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当两者都满足时建筑结构可评为抗震鉴定满足要求;当第一级不满足第二级满足时,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评定;当第一级满足第二级不满足时,应考察抗侧力构件抗震承载力的验算结果确定抗震鉴定是否满足要求。
2.3 行业专用规范分析
“民用鉴定标准”适用于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对现有建筑(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烂尾楼、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正常使用的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由此可见非抗震设防度地区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与抗震设防地区的可靠性鉴定,行业通用规范都只适用于已建成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对于新建建筑、古建筑、危险建筑不应依据行业通用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当既有建筑鉴定工作需要考虑特殊情况时,比如特殊地基地区、特殊环境、灾后建筑等等,除了应遵循行业通用规范规定外,还应遵循相关特殊标准。
“危房鉴定标准”适用于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建筑),房屋的高度不超过100m,且其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可能导致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对于农村地区自建的不超过二层的住房危险程度的鉴定,应依据“农房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重在对既有建筑的安全性(不包括地震工况)进行评价,尤其是应重点对危险构件进行鉴定分析,危险房屋鉴定应突出排查危险,消除危险隐患。如果危险房屋在安全性鉴定过程中有考虑地震工况要求时,还应依据“抗震鉴定标准”及“村镇鉴定标准”在安全性鉴定中增加对房屋的抗震鉴定。
在较强地震发生后,对于重要建筑应依据“地震鉴定标准”进行地震应急期间的安全鉴定,安全鉴定结果有安全建筑及暂不使用建筑两类。当需要明确既有建筑物在地震灾害中的破坏情况,还应依据“地震破坏标准”评定建筑物破坏等级(共分五级)。在较强地震的恢复重建期间,对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包括抗震性能鉴定)及使用性鉴定应依据“地震灾后标准”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民用鉴定标准”及“抗震鉴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在既有建筑经历火灾后,应对灾后建筑结构应开展可靠性鉴定,其中构件的安全性鉴定评级中还应依据“火灾鉴定标准”增加火灾对构件的损伤情况的评定,且构件不得评定为a级。
对于高耸钢结构、多高层钢结构、大跨度及空间钢结构、各种复杂钢结构建筑物、钢结构构筑物应依据“钢结构鉴定标准”开展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工作中,有关构件和节点的可靠性鉴定、结构系统可靠性鉴定应依据“钢结构鉴定标准”开展,此处的结构系统可理解为“民用鉴定标准”中的“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对于整个建(构)筑物系统的可靠性鉴定,应在完成构件和节点鉴定、结构系统鉴定后,依据“民用鉴定标准”对整个建(构)筑物系统进行评定,此处的整个建(构)筑物系统可理解为“民用鉴定标准”中的“鉴定单元”。在抗震设防区还应依据“钢结构鉴定标准”在安全性鉴定中增加抗震鉴定。
对于历代留传下来的对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有价值的古建筑,其可靠性鉴定目前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或标准仅有“古木建筑鉴定标准”。从目前国内的有关古建筑的类别来看,以木结构为主,并有相当数量的砌体结构,有个别钢结构及混凝土结构。对于木结构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及抗震性鉴定应依据“古木建筑鉴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鉴定工作。对于除木结构以外的其它结构类型古建筑,根据“危房鉴定标准”适用于文物保护建筑,因此可以根据“危房鉴定标准”进行可靠性鉴定。在抗震设防地区,如需进行抗震鉴定,应根据“抗震鉴定标准”中的鉴定要求在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中增加抗震鉴定。
3 鉴定依据选择
通过对系列鉴定规范或标准的分析,对民用建筑鉴定依据选择可以归纳如下:
(1)在建建筑(包括建成未验收的建筑)与烂尾楼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其鉴定目标是判断其能否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的技术要求,因此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或标准进行可靠性分析及施工质量验收,不能依据前述系列鉴定规范或标准对房屋进行验收或设计。鉴定依据应为设计文件、各专业工程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其鉴定结果有合格、不合格两类。对于鉴定合格的项目,应委托人要求,可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价结果为评价得分。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工程的评价总得分均应大于等于85分。总得分达到92分级其以上时为高质量等级的优良工程[4]。
(2)对于已建成可以验收或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鉴定目标是确定既有建筑物在目标使用年限的可靠程度,因此应首先确定鉴定需求,确定鉴定需求时应考虑鉴定对象与鉴定内容。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结构单元、结构子单元、某一构件集;鉴定内容可以是可靠性鉴定(含安全性鉴定及使用性鉴定)、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准确定位鉴定对象和鉴定内容,可以达到提高工效和节约费用的良好效果。根据现行鉴定规范或标准体系,在抗震设防地区,将安全性鉴定中的抗震鉴定单独分析,抗震鉴定结论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3)对于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如果判断分析其承重构件可能存在危险构件时,其鉴定目标应以确定其现状的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为主。鉴定工作应依据“危房鉴定标准”或“农房鉴定标准”,如果需要考虑地震作用下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应依据“抗震鉴定标准”及“村镇鉴定标准”在安全性鉴定中增加对房屋的抗震鉴定。
(4)对于地震期间的应急鉴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鉴定、火灾灾后鉴定、古建筑木结构鉴定及高耸钢结构、复杂钢结构建筑物等,应根据专项鉴定的目标,在满足行业通用规范的基础上,遵循优先以行业专用规范为依据。
4 结论
本文以民用建筑结构鉴定的基本依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为基础,以对《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正确使用为目标,将民用建筑结构鉴定规范或标准做了系统化整理,对各规范或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做了说明,对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民用建筑结构鉴定工作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有助于工程技术人员纠正在民用建筑结构鉴定中存在的一些不恰当的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153-200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GB 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孙苏,李红
Type Appraisal of Civil Building Structure——Inspirations from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Civil Buildings GB50292-2015
In light of the different appraisal purposes and demands of civil building structure,a series of appraisal norms or standards are established,making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engineering technicians engaged in related appraisal work.However,in practical appraisal,engineering technicians show inappropriate applications of these norms and standards for a lack of deep understandings.This paper,based on 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Engineering Structures GB50153-2008and targeted as the proper use of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Civil Buildings GB50292-2015 and Standard for Earthquake-resistant Evaluation of Buildings GB50023-2009,and systematizesthe relevant appraisal norms and standards for civil buildings,describes their application ranges and noteworthy tips in application,providing some references for the engineering technicians engaged in related appraisal work and correcting their improper understandings on appraisal of civil building structure.
civil building;appraisal of reliability;appraisal of safety;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seismic appraisal;appraisal of the type
TU317
A
1671-9107(2017)09-0031-03
10.3969/j.issn.1671-9107.2017.09.031
2017-05-15
苟小兵(1975-),男,四川巴中人,本科,高级工程师,从事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