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离婚“被负债”是谁的错

2017-03-24兰天鸣

决策探索 2017年5期
关键词:群友婚姻法夫妻

兰天鸣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

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要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

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直到进入一个叫作“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

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

“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

群里与王锦兰同病相怜的,包括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的共同遭遇显而易见: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2016年5月,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文章的点击量达到了650万次。

在博文中,她贴上了自己的婚纱照,并告诫所有人: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她这样写。

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万一成了法院认定的“老赖”,自己和孩子又该如何抬起头。

失眠时,王锦兰常在心里呼喊:为什么是我,谁来帮帮我?

真当困境发生后,很多人会先从谴责自己开始:为什么是我遇到了“人渣”?梁女珠就是这样的。

在前夫欠债500万元并“人间蒸发”后,梁女珠的第一反应是“哭”。

她一个人开车来到广东佛山的一个小湖边,从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个小时。大学同学找到她,把她送回家。母亲笑着对她说“回来就好”,但话音刚落也跟着哭了起来。

当时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电话,害怕快递,看见蓝色的邮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著传票的到达。每收到一张传票,她都会躲进屋子里大哭一场。

她的父亲卖了两套用来养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门还钱。有一次,半夜11点有人带着醉腔,拿着砖头在门外骂骂咧咧地喊着要钱。70多岁的父亲拿着菜刀就冲了出去说:“谁进来,我就砍死谁!”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泪。“自己不能再软弱下去。我要保护我的家人。”

此后,当有人讽刺她“谁叫你们遇见人渣”的时候,梁女珠会这样回敬对方:希望您的女儿不会遇见人渣。

拒绝向命运投降

这些人的核心愿望,是废除“二十四条”。

因“二十四条”而负债者,并非没有成功摆脱的,但为数极少。在北京五道口附近的一家咖啡厅里,李秀萍麻利地从绿色的电脑包里掏出一本彩色打印的调查报告,指着其中一页里标红的小字说,“群里进入执行阶段的335人的案件中,只有1.8%翻案了。”

在她看来,靠个案的改变没办法解决“受害人”频繁出现的问题,“毕竟成功摆脱问题债务的人只是‘凤毛麟角”。她希望呼吁带动更多的人,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对“二十四条”的意见。她觉得这些人有发言权。

这个自称“曾经迷恋王尔德的老文青”,现如今被群友戏称为“特蕾莎修女式的人物”。

她把自己的身份定位为这个群里的“守夜人”,可也会被群友认为她“太过理性了”,甚至有点像个“外人”。

但在风平浪静的海平面之下,她的命运正在遭遇暗流。2013年,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300多万元的债务后离开。她负担的利息每天就要500多元。

如今,她的工资已被冻结,3个月没有领过1分钱。五道口附近的房子也已经被查封。她还患上了甲状腺恶性结节,靠着姐姐借给她的钱度日。

“所有的朋友都渐渐离开了我,当你‘被负债后,如果还有朋友,只能说你负债还不够久。” 她面带笑容对记者说,“最后每个人都会怕你是来借钱的。”

可在一件事情上她不怕花钱。为了去游说更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她的包里总装着100多页批评“二十四条”的材料。重要的部分都被打成了彩色。

为了拿到3角5分钱打印一页的价格,她会特意跑到附近的清华大学校园里去打印,一打就是100本。版本总在更新,有时旧版的材料没有发完,新版又要打100本。

她不断告诉群友,要“修法”只能靠“笨拙的精神”,没有捷径,也没有“蛋糕”可分,“因为‘蛋糕本身就不存在”。

在她看来,“历史中的受害者群体注定不是有形的”,只是起到黏合剂和混凝土的作用,黏合凝聚起真正能够撬动起各方资源的地方。“大家一起低着头走,也许走着走着就走出一条路来。”

“这是在人被毁灭时最卑微的表达,拒绝向命运投降的姿态,虽然不能扼住命运的咽喉,但至少表示个体没有投降。” 李秀萍说。

判出一条“生”路

李秀萍曾经给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礼仁写信,希望他把过去剖析“二十四条”的文章标题《判出一条路》改成《判出一条生路》。

作为最早批评“二十四条”的法官之一,王礼仁对于“二十四条”的问题并不留情。他称“二十四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在王礼仁看来,作为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相对立或割裂的。法条中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礼仁对记者解释,在一方不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这就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

在他看来,真正要解决问题,只能是通过法律程序,废止“二十四条”,重新构建规则。或者“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抛弃或绕开“二十四条”推定规则,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和家事代理原则以及公平的举证规则判决。这样可使“二十四条”名存实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第一次知道“二十四条”的时候,也认定了它是有“原罪”的。

当时,他还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当院长,一位基层公务员找到他说,前妻炒股赌博,欠了很多外债后“人间蒸发”,他却不断被告上法庭,一笔75万元的借款他实在无力偿还。

这位公务员不断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子发回重审,宁乡县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判决。

宁乡县法院重审合议庭的意见是“借款金额较大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该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当时的庭长并不同意改判。

马贤兴找来当时的庭长问她:“有法律依据吗?”

那位庭长拿出了“二十四条”。当他看到“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时,他惊讶极了。

“中国自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用‘应当怎么能这么草率呢?”他接着往下读,又看到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例外”情形。

后来,他把这两个例外比作“聋子的耳朵”,只有装饰价值,“这根本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

他当时主张,这个案子应该改判。庭长提醒他“这样改就要翻盘啊”。他的回答是:“翻盘就翻盘,要实事求是。”

他认为,一些司法裁判人员因为有了“二十四条”,抛开上位法,不去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直接机械地套用“二十四条”。

现在,马贤兴把“二十四条”的问题比作皇帝的新装。“‘二十四条已经产生了这么多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还说没有问题,关键是放不下面子。”他说。

李秀萍比任何人都清楚,无论“二十四条”在何时得到修正,仍旧会有一批人“倒在黎明前”,只是人数多少的问题。

她不止一次告诉群友,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千万不要让自己的案子就这样“死掉”,“只要能够撑到黎明,生活也许还能改变”。

新规出台,执法更需智慧

或許,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坚持,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根据最高法答记者问,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相对容易举证。

但是虚假债务因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导致另一方举证的难度加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同时,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为了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最新《补充规定》将改变对这些案件的判决。

但同时应该看到“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仍然具有合理性和现实针对性。让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合情理下“被负债”固然不公,但法律一样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离婚被负债”不公,“假离婚逃债”也不能纵容。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十四条”增加条款规定后,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法官依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甄别债务性质,公正作出判决,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补充规定》并未解决“二十四条”所存争议

有了《补充规定》,离婚就不用再担心“被负债”吗?下此定论,还過于乐观。《补充规定》虽然明确了虚假债务、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受司法保护,但并未解决“二十四条”所存争议。

首先,《补充规定》并未解决夫妻债务争议的关键之一:借款目的和所借款用途的认定。

夫妻共同生活是丈夫和妻子分别或者共同满足双方共同的或者各自的合理需求的活动,兼及抚育和照顾子女的合理需要。然而,“二十四条”直接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要求法院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第二十四条受到质疑、批评的原因之一。

婚姻是生活共同体,按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平等,重大事务依法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夫妻一方单独实施重大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如果夫妻一方向外借债,另一方却不知情、不同意或者未共享利益,然而,裁判规则非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难免有不公平之嫌。

其次,《补充规定》并未解决夫妻债务争议的关键之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适用“二十四条”时,“被负债”一方要承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证明不成功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欠合理。对借款不知情或不曾分享利益的配偶一方如何能获得相应证据?

法律既不能让夫妻串通逃债的行为得逞,又不能让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行为有可趁之机。解决夫妻债务纷争的基本路径,是对夫妻一方单独以个人名义举债行为实行分类归责。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能限于日常家事范围内或者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必要的或者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应发生配偶另一方的连带责任。德国、瑞士、日本的民法典相关条款均如此规定的。

比较看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十四条”对债务人配偶及其家庭的责任要求是最高的,对借贷人最宽容,对债权人最善意。因此,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债务人利益特别是债务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尚有待于全面、深入地研究,更合理地制定认定或者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猜你喜欢

群友婚姻法夫妻
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变出“精彩”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心灵相聚
——老年人群友之歌
80后小夫妻
80后小夫妻
80后小夫妻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王群友寒夜跳江救人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