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慈善需要法律“亮剑”
2017-03-24崔娟
崔娟
【摘要】民间慈善捐赠是我国公益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慈善捐赠的规模日益庞大。我国民间慈善捐赠监管乏力导致民间慈善发展的过程中,充斥着诈捐、骗捐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民间慈善捐赠的公信力,化解民间慈善捐赠信任危机,必须实现对民间慈善捐赠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關键词】民间慈善 捐赠 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民间慈善捐赠活动应当在阳光下运行
民间慈善捐赠作为我国公益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当前经济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成为了民间慈善捐赠事业发展的助推器,民间慈善捐赠筹集善款的规模日益庞大,这一方面是捐赠人乐善好施的道德感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慈善文化传承的富足精神的结果。
民间慈善捐赠其在实现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积累社会救助基金、参与灾后重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民间慈善捐赠起步虽然较晚,和一颗新树苗往往需要更多的呵护才能茁壮成长的道理一样,我国的民间慈善捐赠事业面临着诸多发展的难题需要破解。因此,如何保障慈善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正常运转至关重要,而保障慈善资金的正常使用,让慈善捐赠活动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杜绝透支爱心人士爱心的违法行为,防止有损慈善捐赠公益事业宗旨行为的发生,才能促进慈善捐赠事业持续不间断的发展。
自《慈善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建立慈善捐赠监管法律制度,强调民政部门作为慈善捐赠的监管主体,并且对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以及监管程序进行规定。行政机关单一的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导致慈善捐赠事业公信力下降的现象。现阶段,构造多元化的慈善捐赠法律监管体系是促使我国慈善捐赠事业良好发展的重要途径。另外,在慈善捐赠法律关系中,涉及到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将其捐赠的款项用于救助受益人,捐赠人并未直接与受益人产生联系,慈善组织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也就是说,慈善资金的运作主要由慈善组织来完成。由于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慈善资金在运行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风险。使得我国慈善捐赠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强大的信任危机,给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因而需要对慈善捐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方能提升慈善捐赠的公信力,保障慈善捐赠持续有效的发展。在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缺失而在慈善捐赠领域出现的诈捐、骗捐等违法行为,也给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我国民间慈善捐赠监管模式单一,监管方式乏力
慈善捐赠监管模式单一。我国慈善捐赠监管模式以行政机关为主导,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我国民政部门是慈善捐赠监管的主体。行政机关单一的监管模式对慈善捐赠活动干预过多,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在慈善捐赠行为监管过程中,角色定位存在重管制、轻监督的偏差。实践中,民政部门作为慈善捐赠的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仍然存在税收、工商等多部门的监管,多头监管往往导致慈善捐赠监管出现空白的状态。
慈善捐赠监管机构不独立。民政部门作为我国慈善捐赠的监管机构,其除了承担慈善捐赠的职责之外。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还需要履行其他行政职能,职能的多样化使得民政部门难以将精力集中在慈善捐赠的监管领域。一些发达国家关于慈善捐赠监管设有专门的监管部门,专职于慈善捐赠的监管。专业慈善捐赠监管部门不仅具备专业监管知识,而且在监管程序与监管措施等方面更具有针对性,更为重要的是具有充足的时间保障监管效果的实现。
慈善捐赠监管方式乏力。我国行政机关慈善捐赠监管方式主要以传统的检查、审计为主,而检查、审计等传统慈善捐赠监管方式重形式、轻内容,因此慈善捐赠监管的效果并不理想。行政机关对慈善捐赠行为的监管,主要以监督慈善组织关于慈善资金的流向为主,在此过程中,主要通过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检查实现监管的职能。现阶段,慈善捐赠监管方式乏力还表现在慈善捐赠信息缺乏透明度,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不健全等方面。尤其是网络募捐的盛行,对传统慈善捐赠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实现慈善捐赠过程的透明化,保障慈善捐赠资金合理科学的运用
完善多元化慈善捐赠监督体系。单一的行政机关慈善捐赠监督模式不能保障慈善捐赠活动的透明和公开,为了加强慈善捐赠行为全过程的监管,完善多元化慈善捐赠监督体系至关重要。多元化慈善捐赠监督体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管,也包括媒体、其他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力量的监督。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慈善活动应当在阳光下运行,没有监管的慈善捐赠活动是不稳定的,而多元化的慈善捐赠监督体系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慈善捐赠活动的透明和公开,实现慈善捐赠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提高慈善组织法人治理能力。慈善组织在慈善法律关系中扮演着慈善捐赠人和受益人中间桥梁的作用,慈善组织运行的科学化、管理的规范化对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功不可没。提高慈善组织法人治理能力,要求慈善组织严格按照公司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其财产制度、财务制度以及风险调控制度。慈善组织法人治理能力的提高,还需要严格按照企业法律制度的要求健全其法人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合理的承担其职责,符合职责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等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要求。
搭建慈善捐赠社会监督平台。公众的监管力量不可忽视,在民间慈善捐赠过程中,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捐赠活动的监督同样能发挥巨大功效。尤其在网络信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一则募捐信息的传播已经超越传统时空的限制,一经发出即以爆炸式的速度覆盖到众多社会群体。在识别募捐信息真伪的过程中,社会公众同样发挥着“雪亮眼睛”的功能。慈善捐赠资金的分配以及使用,社会公众也在积极发挥其监督的功能。与此同时,作为承担社会监督职能的新闻媒体,通过对慈善募捐活动的全程报道和跟踪,给慈善组织施以强有力的舆论压力,促使慈善组织在对慈善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上做到规范化和合法化。
加强慈善捐赠组织行业自律。来自慈善捐赠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监管属于外部力量的监管,外部力量监管的实效需要通过慈善法律关系的主体来实现。作为慈善捐赠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慈善组织,其在慈善捐赠活动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慈善捐赠组织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化的监管方式实现对慈善捐赠活动的监管,往往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慈善捐赠组织行业自律式的监管方式较为灵活、监管措施丰富,与行政部门的高压监管方式不同的是,通过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管,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监管方式的不足,实现慈善捐赠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慈善捐赠,在筹集资金聚集善款,解决扶贫救灾等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受慈善捐赠监管不到位以及监管实效差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慈善捐赠公益事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风险。保障慈善捐赠活动的有序开展,化解慈善捐赠公益事业的信任危机,需要强有力的阳光对慈善捐赠行为进行“照射杀菌”,才能实现慈善捐赠过程的透明化,才能保障慈善捐赠资金合理科学的运用。
(作者单位:广西科技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注:本文系2015年广西教改课题“以专业为审核评估为导向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与实践”(项目编号:2015JGA262)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官锡强、何有良:《缩小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分析》,《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②韩函、谢明荣:《中西方比较视觉下我国慈善捐赠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