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合格公民是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
2017-03-23赵志毅
赵志毅
培养合格公民是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
赵志毅
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我国公民素质及其价值诉求也得到了极大提升,其主要表现集中在公民的独立自主和民主意识提高、公民的权利诉求日益高涨、公民的自治能力不断增强。实现教育的现代转型,培养合格的公民是我国社会所提出的必然要求。而在教育目标上进一步明确公民教育的性质也是为了推动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以满足我国社会全面改革对人才的需求。
我国60多年学校德育进程不缺少以集体主义思想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但真正面向公民个体,教育引导他们知道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怎样做人,怎样处理自己和家庭的关系、自己与集体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教育,却较为缺乏,不少青少年缺少基本的公民道德素养和公民法律意识,以至在日常生活中难以表现出公民应该具有的文明素养。
公民教育,是现代国家对“取得本国国籍并根据本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进行的如何履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教育。这种国家法定的教育不是等儿童成人之后才进行,而是从儿童进入学校时起,就应对其进行作为一个公民必须掌握、必须具备的有关知识与能力的最基本的教育,即公民基础教育。因此,中小学教育从本质上讲,是公民素质的基础教育,是国家法定的公民基础教育。公民教育性质的模糊,是中小学教育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这一问题导致了中小学在办学宗旨上产生偏差,产生了偏重知识教育、忽视公民人格教育的倾向;也使得中小学教育质量标准与对学生素质方面的要求产生了混乱,学生德、智、体、美、劳各育的全面发展无法实现。比如,在德育方面,学生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公德意识淡薄,作为一个合格公民最起码的行为习惯未能得到应有的训练与培养,整个德育目标建立在虚拟的基础上;在智育方面,也未能根据一个社会公民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知识与技能来设计课程标准和教育内容,而过于偏重升学教育与学科教育,这往往造成理论脱离实际与片面追求升学率等弊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基于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民教育的性质,奠定公民教育作为建构现代人身份的基础地位,使得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目标。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