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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女性发展在立法保护下的实质进展及经验总结

2017-03-23张鹿鹿

长春大学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妇女劳动

张鹿鹿

(吉林师范大学 大学外语部,吉林 四平 136000)

新中国女性发展在立法保护下的实质进展及经验总结

张鹿鹿

(吉林师范大学 大学外语部,吉林 四平 136000)

建国后,国家制定了各种政策和法律,在保障女性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女性在政治参与中,积极行使参政议政权;在劳动生产中,同男性一样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在扫盲运动中,认真学习文化知识,摘掉了文盲的帽子,提高了思想意识水平;在婚恋自由方面,拥有了恋爱自由权和婚姻自主权,摆脱了包办婚姻的枷锁,女性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新中国女性发展在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的积极成果和丰富经验,极大地充实了党的妇女解放理论。

政治参与;劳动参与;文化学习;婚恋自由;经验总结

如果说建国前战乱年代的中国女性是随着民主革命的洪流而为女权奋斗、为一项维护女性权利的法令而奔走呼告,那么,和平年代的女性面对建国后密集颁布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规章而倍感激动之余,不难感觉到党和政府为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所做的努力。

1 新中国女性发展在立法保护下的实质进展

1.1 政策和法律层面对女性权利的保障

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了。这部法律实行了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生产待遇”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假56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同时,通过一些决议以辅助相关法律的实施,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保障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1950)、《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全国妇联等五团体关于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通知》(1951)等。诸多法律条例的施行都在力图维护妇女的权利,保障妇女和男子拥有同样的公民权。

与此同时,各种妇女组织相应产生,至上而下传达中央指令,贯彻落实法律规定、普及法律常识,在妇女群众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49年4月3日成立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全国妇女每5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总结妇女工作的发展状况和出现的问题,如《关于城市妇女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1950)、《四年来中国妇女运动的基本总结和今后任务》(1953)、《全国妇联关于当前农村妇女工作的指示》(1954)等。

1.2 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

辛亥革命后,妇女参政运动声势浩大,她们向当时的临时政府请愿要求被赋予参政议政的权利,但是所取得的成果却与她们的付出难成正比。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强烈的参政意愿得以真正的实现。国家十分重视广大妇女的思想意识水平的提升,努力地使她们摆脱传统旧思想的束缚,培养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号召她们积极参与到国家决策和基础建设中来,行使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在各种法律颁布的同时,从城市到乡村,各级妇女组织为各层妇女召开会议、作演讲报告,为广大劳动妇女解读国家所赋予她们的权利。在那个全国动员提倡主人翁意识的年代,政治参与权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在妇女群众中对参政议政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讲解和宣传,广大妇女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实现了与男子同样的政治地位,展现了千百年来中国女性在政治舞台上从未显露出的独特风采。

在选举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女性的参与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参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妇女在国家高层权力机关所占席位的多少代表着妇女参政程度的高低,显示出女性在统筹国家发展战略和处理国家内外事务上丝毫不逊于男性,这是由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能力决定的。妇女在基层部门管理岗位所占的人数代表着妇女参政的广度。“1956年全国有756,000多个农业合作社,70-80%的社有女的正或副社长,基本上达到了党中央要求的社社要有女的正或副社长,队队要有女的正或副队长的要求。”[1]这些基层女干部大多数能够在劳动生产中身先士卒,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深入群众,体察民情,能够将妇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直接、迅速地反映给上级部门,在政府与妇女群众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这也正是国家重视培养妇女干部的关键所在。毛泽东主席曾说过:“没有一批能干而专职的妇女工作干部,要展开妇女运动是不可能的。”[2]7这是对妇女干部能力的高度赞誉,也是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高度肯定。正是这种倡导“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的社会氛围为中国妇女未来的参政道路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调。

1.3 劳动生产中发挥大作用

“妇女的伟大作用第一在经济方面,没有她们,生产就不能进行。”[2]9这是毛泽东在1940年给中央妇委的指示信中所说的一段话,指出妇女在推动社会经济方面的巨大潜力。建国后,妇女投身劳动生产的人数和所迸发出的热情都是空前的。随着国家对妇女劳动的鼓励,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包括农、林、牧、副、渔等诸多生产领域,都有着大批劳动妇女的身影活跃其中。在各行各业中都有杰出的女性楷模展示榜样的力量,新中国第一位女拖拉机手梁军,1950年以她的名字命名的第一支女子拖拉机队成立,成为北大荒开发建设中一股生机勃勃的力量;新中国第一位女火车司机田桂英,被誉为“妇女的火车头”,当选为第一批全国劳动模范。还有很多在各自领域里出类拔萃的妇女,不胜枚举。

20世纪的五六十年代,正是全民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高峰期,中国的劳动妇女作为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为增加农业产量、支援工业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占中国妇女人数最大比重的农村妇女,更是发扬了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吃苦耐劳精神。她们这种炽热的劳动热情也恰恰反映出政府在保障妇女权利上所作的实际举措激发了她们的劳动积极性。1950年,土地改革法规定,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同等的土地所有权和支配权,这对于世代扎根于农村以土地为生存却不曾拥有土地的农村妇女来说,那种激动之情无法言说,在属于自己的土地上劳作令妇女们干劲十足。政府动员全国人民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使妇女们意识到参加光荣的劳动生产是从小家庭走进大社会的转折点,对妇女的自身解放和得到社会认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劳动中,妇女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也使男社员对她们刮目相看,“咱们生产不落在男人后面,就没人敢笑话咱们。”[3]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很好地调动了妇女的主观能动性,老中青农村妇女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农业生产,填补了由于男性劳动力被调往工厂大炼钢铁而出现的农村劳动力空缺。劳动妇女既要全力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劳动生产中,又要承担起家务劳动的重担,尽管在双重劳动中责任艰巨,十分辛苦,但她们感到万分骄傲和自豪,因为在劳动中她们实现了自我价值。

1.4 扫盲运动中提高文化水平

1949年,我国人口总数约有5.5亿,文盲率达80%,其中,妇女文盲率更是达到90%。文盲率畸高成了新中国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扫盲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从50年代初开始,一场轰轰烈烈的扫盲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由于妇女是养育孩子等家务的主要承担者和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她们的文化水平直接影响到对下一代的培养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政府对妇女扫盲问题非常重视。广大妇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积极地参与到扫盲运动中来,扫盲班遍布农村、工厂、部队、街道,教学内容以识字为重点,结合识字进行政治、时事、生产和卫生教育,使妇女学习基础文化的同时还能提高思想觉悟,扩大视野。在农村,妇女们在白天的劳作结束后就会到夜间识字班学习,尽管条件艰苦,但她们仍然坚持有课必到;在城市,妇女学习的积极性更强:识字程度比农妇更高,短短几年里,扫盲运动初见成效。

这一时期的妇女扫盲运动可以说意义重大:广大妇女不仅学习识字等基础文化,还得到了了解国家法规政策的机会;参与学习不仅是一个吸纳知识的过程,也是一个倾吐心声的契机,妇女们在学习班的互动中表达出自己对家庭和工作的感悟,是树立主体意识、呼吁男女平等的良好开端。随着扫盲教育的深入开展,土地和婚姻制度的改革,劳动保障机制的确立以及长久以来禁锢在妇女思想上的封建枷锁的逐步解除,她们提高了觉悟,树立起一个敢说敢想、自强自立的妇女形象。国家颁布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是在政策层面的保障,这还要结合妇女自身文化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彻底实现妇女解放。

1.5 婚姻家庭地位明显提高

在数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中,妇女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中成为实现家族利益、政权利益最大化的牺牲品。妇女没有婚姻自主权,如同一件商品在父权制的监督生产包装下,被转到夫权制的家庭监管中,囿于围城,生儿育女,忍辱负重,毫无家庭地位可言。直到新中国的成立,阴霾散尽,妇女得以重见天日。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可以被看作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场革命,这不仅仅是对妇女婚恋权利的保障,也关乎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除颁布法令外,从国家中央议会到基层妇女宣传会,都在大力推行婚姻法的全面实施。此外,随着政府号召广大妇女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及男女同工同酬分配制度的推进,妇女和男子一样加入了生产劳动之中,并获得支撑家庭生计的经济收入,一改以往毫无经济来源,依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拥有了家庭事务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家庭作为社会的构成元素,是每一个人离开公共社交领域后得以栖息的幸福港湾,女性作为这个港湾的主要经营者,如果她们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和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得到认可和尊重,那么,这个家庭所透射出的和谐氛围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气氛。而且,一位女性在家庭地位的高低也反映出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

2 新中国女性发展的经验总结

2.1 经济独立和同工同酬相结合

马克思强调,经济地位的平等对于女性提升社会地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国家领导人一致认同经济独立是妇女解放的关键,并为妇女的经济独立创造了必要条件,即鼓励广大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在包括农、林、牧、副、渔等诸多生产领域,都有着大批劳动妇女的身影活跃其中。获得了经济收入的妇女切身体会到了自己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如果从现代社会的视角去解读经济独立,那么,经济独立不仅仅意味着女性拥有一份职业和收入,还意味着对人格独立的塑造和正确价值观的培养。然而现在,许多经济独立的青年女性却做着嫁入豪门的婚姻梦,宁愿坐在宝马里面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后面笑。在这些现象的背后体现出的本质问题是,拥有一份职业的女性很难在职场中与男性竞争,也难以实现自己追求优质生活的梦想,因此,女性将未来人生规划寄希望于伴侣身上,就会对男性产生依附心理进而使女性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难以得到自我发展。毛泽东曾反复强调“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这是在经济领域实现男女平等的前提,在当时极大地调动了妇女参与生产的主观能动性,既是家庭经济地位提升的保证,也是社会经济地位提升的表现。在就业结构多元化的当前社会,职场中不仅要实现同工同酬,女性还应有和男性一样的就业机会、晋升机会,依靠自己的努力去实现人生理想,这样才能保证女性的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

2.2 学习技术和参与生产相结合

在新中国,妇女不再是劳动的奴隶,而是劳动的主人,与男子一样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依法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实现了恩格斯所言的妇女解放的前提是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社会生产,并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调动了千百万妇女的劳动积极性,既分享劳动权利,又履行劳动义务。在呼吁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实践的同时,国家还鼓励妇女要掌握一门技能,拥有一技之长才能在相应的生产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不仅要保证农村女性有土地,还要重视对农村女性的职业教育。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农村生产率大幅提高,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流动,但农村女性劳动力从事非农就业的比率和速度不及男性农村剩余劳动力,这很大程度上在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或职业技能不及男性,从而阻碍了农村女性在城镇化过程中向城市生活的融合和经济独立。只有提高农村女性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城市就业技能,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农村女性对农业生产的作用,或使女性剩余劳动力有效地向城市转移。

2.3 立法保护和执法监督相结合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政体,小到个人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自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婚姻法》诞生后,《劳动法》《选举法》《宪法》等相继颁布,都涉及到了对妇女在社会参与、政治选举、基本权利等方面的保护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见,新中国的领导团体对女性解放、女性发展的关注从理论层面延伸至法治层面,用法律的威严来捍卫女性的人权和尊严,传递一种法律精神和社会理想,并通过依法治国的方式和原则来形成一种社会状态。党的领导团体不仅关注立法还关注法律的执行,比如周恩来总理签署了若干文件以督促法律的实施,使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性别观念的人在法律的约束下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立法保护和执法监督对于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和转变传统观念十分重要。无论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从建国后的30年间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程度来看,法治也可以说是观念变革的先行者,所有传统性别观念的改变就从法治监督和道德监督的双重监督下开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和法治化的程度应当进一步得到加强,使立法保护和执法监督紧密结合,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连续性,充分发挥法律对女性享有平等权利的保护。只有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主义社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做到人权保护,在法律层面和现实层面实现两性平等。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妇女所受数千年的压迫结束,也意味着新生活的开始。建国后的几十年里,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国家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同时,妇女在政治舞台、劳动生产中也发挥了自己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在扫盲运动中,妇女认真学习文化知识,摘掉了文盲的帽子,提高了思想意识水平。在婚恋自由方面,拥有了恋爱自由权和婚姻自主权,摆脱了包办婚姻的枷锁。在家庭地位上,改变了以往依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可以说,中国女性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开启。

[1] 张桂华. 妇女参政的心态调整[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4):2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毛泽东主席论妇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3] 陈伯仲,王大海.土地改革后的豫中农村妇女[J].新中国妇女,1950(5):33.

责任编辑:沈宏梅

SubstantiveProgressandExperienceofNewChineseWomen′sDevelopmentundertheLegislationProtection

ZHANG Lulu

(Public Foreign Languages Department,Jilin Normal University,Siping 136000,China)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the state formulated various policies and laws, and made great efforts 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On the aspect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women actively exercised political rights; on the aspect of labor participation, women as well as men took part in the socialized production; in the campaign to wipe out illiteracy, women seriously studied cultural knowledge, removed the hat of the illiteracy and improved the ideological level; in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love, women got love liberty rights and marital autonomy rights, and got rid of the marriage shackles, so women got the social recognition and respect, social status and family status have been greatly improved. New Chinese women entered a wonderful era, the development of new Chinese women has entered a new cours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labor participation; cultural study;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love; experience.

D922.3

A

1009-3907(2017)11-0106-04

2016-08-28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博士扶持项目(2017BS32)

张鹿鹿(1982-),女,吉林四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英美文化及女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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