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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现象学阐释

2017-03-23傅畅梅

关键词:意向性现象学正义

傅畅梅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现象学阐释

傅畅梅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工程业已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甚至于可以说,人在工程中存在。工程在动态演化过程中,风险分配正义问题成为工程活动社会建构的核心问题,通过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实事”、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中意向性理论和主体间性理论运用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象学“面向实事本身”的方法,为考察工程风险分配正义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进行现象学阐释,丰富了工程风险分配问题的视域和拓展了技术现象学的研究内容,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工程风险;分配;现象学;正义

工程作为人类有组织、有计划利用各种资源和相关要素创造和构建人工物、人工实在的实践活动,其实质是构建一个新的存在物的集成过程、集成方式和集成模式的统一。新的存在物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会产生怎样的风险以及风险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从历史的维度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工程业已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甚至于可以说,人在工程中存在。工程活动在给人类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将人类推向了风险更大的社会,风险的扩散不仅改变了自然的性质,而且也改变了社会的性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现代是风险世界[1]。如果说人类工程活动的开始与发展时期,人们更为关注的是财富的创造、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条件的改善,那么当下,人们开始关注工程的风险问题以及工程风险如何分配才是公平公正。对这一问题的哲学思考,可从不同视域进行考察,现象学视域就是重要的视域之一。

一、朝向实事本身的现象学方法: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逻辑基础

现象学非常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朝向实事本身”,这一方法要求从各种主观——相对的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观点中摆脱出来,呈现出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的状态,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要悬置已有的知识以接近和把握“实事”——工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关于工程风险的正确认识[2]。这一“朝向实事本身”的方法,就是现象学的开创者胡塞尔所提倡的哲学态度,也就是说哲学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般意义的描述,而是要深入到事情本身,做具体的分析,因此,对现代社会的工程风险分配问题的分析也应从“大写的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到“小写的工程风险分配正义”,这也就是说,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分析不能局限于仅从宏观的层面来分析,而要在具体的情境中,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具体工程案例中去讨论工程风险分配的正义问题。

现象学的最低纲领有两种方法:本质直观方法与本质还原方法[3]。将本质直观方法运用于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中,就是要明晰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的“实事”;将本质还原方法运用到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中,就是要通过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中的“存在者”问题进行思考,要通过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中“存在者”进行考察,但又不是停留在“存在者”的层面,而是要通过“还原”或者“悬置”进行超越,以达到“存在”的层面,这两个问题的明晰构成了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阐述的逻辑基础。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呈现方式是工程共同体如何进行工程风险分配以达到自由与平等,具体表现为:彰显共同体的最大善、尊重个体自由权利和实现社会的真正平等[4]。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作为“实事”工程共同体与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关系。

(一)“存在者”层次:朝向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实事”

当代社会,无论是在空间领域,还是在时间领域,工程风险普遍存在。这一现象既表明了人类征服自然的工具理性的力量,与此同时,也体现出人类征服自然的缺陷所在,出现了“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成为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工程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范畴,既包含了工程实践活动的成果,又同时呈现为一个过程,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既要考虑到作为一种职业和专业的工程实践活动不同的工程共同体在工程实践中的相互作用及其各自所处的地位,又要从哲学的视域,尤其是运用现象学“面向工程本身”的方法对工程活动及其风险产生、风险分配、风险分配正义问题等“实事”达到最为“本真”的认识[5]。工程风险分配正义涉及到工程共同体各自在工程风险生成过程中的权利与职责,同时,工程风险分配正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有考察工程共同体在工程风险生成过程中的责任,才能为工程风险的分配正义提供可能。

工程共同体由投资者、管理者、工程师、工人等多个主体构成,不同主体由于其在工程建造中的地位、利益不同,其看待工程风险的视域也不同,对工程风险分配问题的观点也不同。实现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需要各工程共同体主体相互协商对话,逐渐形成对于工程风险分配问题原则、内容及实施方案的共识,在动态中不断落实工程风险分配的正义问题。工程共同体及其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认知、沟通、共识与实现是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必须直观的“实事”。

(二)“存在”层次:通过还原工程风险分配正义以实现

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的阐释既包括“存在者”层次,也包括“存在”层次,从“存在者”到“存在”的实现,在不同的研究领域有不同的研究路径。对于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涉及现实与历史两方面:一方面,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是现实的存在着的,是置身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另一方面,工程见险分配正义问题的产生又具有历史性,具有其形成的“原促创”过程,这恰恰是被遮蔽的一面,是容易被忽略的一面,而问题是要达到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的“存在”层次,必须兼顾历史与现实,兼顾时间性与空间性的发展中的“存在者”呈现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在工程共同体中存在,工程风险分配正义是物化在工程风险形成及分配过程中的工程共同体身上,也是聚集和物化在每一个社会个体和社会共同体身上的。理解工程风险分配的重要之点就在于通过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时空维度进行考察,通过对工程风险分配的共时性与历时性分析实现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实事”的还原,实现在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上从“存在者”层次到“存在”层次的转换。

二、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中的意向性理论运用

(一)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的意向性体现

工程风险的产生从工程共同体的意向上来讲,是非主观意向所愿意生成的产物,一经产生,就成为工程共同体必须朝向的“实事”,或许在某种意义上说,工程风险可以在社会群体的下层聚集,但从长远来看,会产生“飞去来器效应”,因此,工程风险与分配正义的关联是工程共同体意向性必须意向的内容。从长远的意义和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工程风险的分配要求实现正义。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一方面,工程风险的生成一定意义上呈现了工程共同体的意向性;另一方面,工程风险的分配问题也更体现了工程共同体的意向性,与工程财富的分配不同,工程的风险分配是工程共同体所不期望的,财富在上层聚集,风险在下层聚集,要实现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克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在工程风险分配的意向性上,须将正义作为首要的价值原则。正义之所以具有这种首要性和优先性,是因为它是最起码、最基本的社会规范标准,而不是因为它是一种至高无上的道德目标和伦理原则[6]。如果说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是真理,那么,社会制度的最重要的方面则是正义问题的正确认知和实现[7]。

现象学是要对各种现象及事物显现方式给出说明,给出逻各斯。意向性理论的意义在于不是从自我中心出发,强调关联性,从关联性中为本质直观和现象学还原提供支撑。现象学发展到今天,意向性的内涵更多是指内在心灵与外在世界的关联,使哲学关注生活世界。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认为,不存在单纯的现象,现象都是实在的,是存在者的表现,存在通过存在者实现[8]。

(二)从本质到建构的实现:意向性理论运用于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分析

传统的工程活动更多地体现为技术的应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代的工程活动以集成和构造为其主要特征,从过程性维度和产业性维度来考察工程活动,可以发现现代工程不仅与技术因素密切关联,而且是广泛而深刻地植根于社会之中的,是科学、技术、经济、产业、社会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代的工程活动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社会维度,这也就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工程风险的社会建构性质。从建构论的视域考察工程风险,可以将工程风险区分为工程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两种类型。工程自然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活动所造成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的可能的破坏,其产生过程不是单纯的实践活动,承载着许多许多的意向性。工程活动的社会风险主要指的是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等,上述的风险类型可以认为是人类自己间接地建构了工程风险,工程风险的人类意向性主要体现在工程共同体是自然与社会的内在统一,是主体与客体的内在统一[9]。通过对工程风险本质及其社会建构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工程风险及其分配正义的分析,不仅应该包括工程风险生成及其分配正义的静态的本质分析,还应该从意向性的视域对工程风险及其分配正义问题进行动态地考察,关注工程风险生成的自然与社会因素,从意向性的视角考察工程风险产生的人本性的缺陷,既然建构工程风险的主体是人,那么,实现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关键也是人。当我们将意向性理论运用于工程风险产生及其分配正义的分析中,自然也就实现了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分析的从本质到建构的实现。

三、主体间性理论:工程风险分配正义从可能到现实的实现

随着社会从弱复杂性走向强复杂性,从低度复杂性演化为高度复杂性,等级控制体系日益呈现出局限性,需要建立起能够沟通互动的“多向合作风险治理”社会运行机制取而代之[10]。依据主体间性理论,在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问题上不存在单一的主体决定工程风险的分配,工程风险分配是各主体间妥协性共识的展现。与财富的分配不同,风险分配的分配对象是危害,其价值追求在质上的表现为“安全”,在量上的表现为“越少越好”。因此,一方面,工程风险问题在量上必然追求最低限度的风险量,要求在实际的生活世界尽可能地限制风险的产生,进而可以将工程风险的总量减下来;另一方面,风险分配要求平等,平等意味着在工程风险总量既定的前提下各个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公平获得[11]。

从社会发展来看,世界的发展不是单一主体、单一因素起作用的结果,而是若干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推动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基于此,可以认为,工程风险的产生是主体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工程风险问题是社会发展变化的缩影之一。从现象学的主体间性理论看来,不存在工程共同体中的哪一主体单纯地决定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应该由工程共同体按照一定方式共同承担。依据现象学相关差异理论,即相关差异是空间和时间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相关差异既体现了时间的空间化,也体现了空间的时间化[12],空间上的“差异”与时间上的“延迟”共同起作用,工程风险的产生,既有其各工程共同体在空间上的共同作用,也有其时间上的历史渊源,是工程共同体在相互关联中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当工程风险这种结果日益显现,明晰各工程主体的责任就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否则会出现工程风险的“集体不负责任”现象。当我们明晰了工程风险的生成是因为工程共同体多主体共同生成的结果,进而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明晰各责任主体,各主体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就会进而实现“有组织的负责任”[13]。

作为历史性存在的人,对分配正义的要求也必然具有历史性,作为历史范畴,分配正义具有不同的涵义和性质,有不同的内容及特点。分配正义是相对的、有条件的[14]。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属于风险分配,与财富分配可以时空分离不同,风险的分配是时空统一的,一旦风险生成,风险分配问题也就同时产生。工程风险的社会建构本质使其成为一种政治话语,而政治话语体系中的分配注重分配中存在着权威主体可以进行主导性的分配,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基于工程风险分配是工程共同体各相关主体相关差异的结果和工程风险的政治话语特点,在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对于“谁来分配”和“分配给谁”的问题,对于“怎么分配”的问题,对于按照什么标准分配的问题,等等这些,说到底都是各主体间性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凸显政府的作用,又要体现各主体之间的相关差异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求工程共同体各主体在对工程风险不断认识的基础上,逐渐成长为理性风险人,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责任,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践行理性风险人的角色,以实现工程风险的分配正义,实现由可能到现实的转换。

四、结语

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隐到显的过程。当人类社会逐渐进入到风险社会,或者说风险社会已成为社会谈论的一个核心话题时,工程风险的分配正义也提到议事日程。对于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可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个视角进行考察,以实现对工程风险分配的全面把握。现象学可以为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的探讨提供一个独特的观察和审视视角,从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主体间性理论和朝向实事本身的工作方法分析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从逻辑脉络上来讲,首先在于现象学朝向实事本身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态度为工程风险分配正义明晰了何为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实事”,何为工程风险分配的“存在者”和“存在”;其次,依据意向性理论,明晰了工程风险和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都是社会建构的过程,既要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进行静态的分析,也要进行动态的考察;最后,依据主体间性理论,要实现工程风险分配正义,既要强调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政治话语特点,又要强调工程共同体各主体相关差异的特点,进而明晰各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使各主体不断地成长为理性风险人,避免“集体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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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henomen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Engineering Risk's Distributive Justice

FUChang-mei

(SchoolofMarxism,ShenyangAerospace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110136,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dern engineering has already become the basic practice of human society, even can say that human exists in the engineering. In the process of dynamic evolution, the problem of justice of risk allocation becomes the core problem of social construction of engineering activiti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ity of project risk distribution justic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ntention theory and inter-subjectivity theory in project risk allocation justice,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phenomenology "for the practical things themselves" approach provides a unique perspective of investigation engineering risk's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this sense, the phenomen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blem of engineering risk distribution has undoubtedly enriched the horizon of engineering risk allocation and has expanded the research content of technical phenomenology, and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value.

engineering risk; distribution; phenomenology; justice

2016-11-2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ZX103);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项目(2015004007)

傅畅梅(1972-),女,辽宁大连人,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技术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N031

A

1672-934X(2017)01-0020-05

10.16573/j.cnki.1672-934x.2017.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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