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2017-03-23崔静婷
崔静婷
(广州银行南京分行)
【摘要】新时期下,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进入了百花齐放的局面,随着国家银行利率的下调,经济进入新常态阶段,使得民间金融越发活跃。目前,民间金融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越来越深,但是规范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不健全,导致一些金融主体的行为并不符合常规的法律意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风险,引起了社会秩序的动荡,也给其他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造成了严重影响。对此,本文探讨了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国家 民间金融 法律制度
引言:“十三五”时期我国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但是相比其经济制度的调整,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仍然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导致我国近几年来频繁出现金融诈骗案,使得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都被这些不法行为掩盖,被人民群众所厌弃。所以,完善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成为了法律人热议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民间金融概述
我国对民间金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不过在国外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国外将民间金融称为Informal Finance,也就是非正规金融的意思。事实上,我国当前也没有将民间金融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之中。然而实践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急需国家采取一定法律措施,规范其正规实施经营活动,促使民间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我国民间金融法制现状研究与分析
民间金融的发展历史比较久远,然而始终都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行业,这种状态下使得我国民间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因此要对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法制研究现状进行分析。
(一)监管法律缺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我国民间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得到提升,然而由于缺少正式的监管法律,民间金融市场上仍然问题频出,给我国的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其中,黑色金融“高利贷”问题属于民间金融业中屡次出现的问题,高利贷的危害已经不容赘述,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金融行业尤其是民间金融机构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重要原因,面对如此情况,我国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和改革,不断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其中银监会和中央银行已经颁布了多部法律文件,以其作为约束民间金融的法律依据。不过这些法律文件内容多是从宏观上阐述法律规定,缺乏对民间金融行业中的具体行为的界定和规范,尤其是目前我国这些文件中对民间金融非法金融部分缺乏统一的描述和标准,这使得法律文件的监管依据名存实亡。
(二)法律监管主体不明确
我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管理和控制力度还比较薄弱,突出反映在了缺乏法律监管主体之上。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提到国务院、银监会都是金融体系的监管部门,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并未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因而对金融体系的管理规定无法全部套用在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之中。民间金融的管理都是由银监会或者央行等部门捎带管理,这种情况下使得我国民间金融行业缺乏明确的法律监管主体,也就无法形成对民间金融全方位监管的制度。
三、构建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
(一)构建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1.预防金融风险的体系建立
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会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这些风险是金融事业固有的缺陷,因而不可能完全的规避。为了从法律方面减少金融风险的出现概率,可以建立起一套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法律法规的约束来减少民间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目前,国家对民间金融规范化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体系的研究还比较缺乏,本文从两方面来进行思考:
其一,应该建立起民间金融事业登记制度,以此收集所有民间金融经营者的详细信息,并根据这些详实的数据展开监管工作,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只有充分的了解民间金融,掌握民间金融事业的数目、经营体制、经营项目等数据,才能完善监管制度,并且对预防金融风险会有比较正确的预知和引导。事前监管制度需要充分掌握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并且要将市场性质和风险因素区分开来,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的了解金融市场的规则和金融风险的因素,在不干预民间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建立起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针对风险因素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规避民间金融业存在的金融风险。
其二,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应对金融风险的一项可靠制度,因此在构建监管制度体系时,应该针对民间金融的特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金融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有直接的联系,当前民间金融行业的活动吸引了大量的群众资金,一旦民间金融事业出现不法行为,将给民众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果在金融市场中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促使民间金融行业保持信息对称,那么就会给民众的财产形成一层无形的保护,也会规避金融市场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或风险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不是单纯的对民间金融的管制,也从另一方面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避免出现恶意竞争事件。
2.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是行业发展的法宝,也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保护内容。我国已经开始尝试对公民的信用进行法律规制,民间金融的信用问题也应该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所以,完善民间金融社会信用体系成为了构建监管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的约束民间金融机构行为,监督民间金融机构的活动,可以降低金融市场上的风险,为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民众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维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层出不穷,然而很多金融机构根本不具备开展金融项目的条件,这些金融机构在募集大量资金后就会出现携款逃跑等恶性事件,例如2015年震惊全国的e租宝金融公司事件。e租宝公司以大量的广告攻势成为了当年最吸引民众眼球的金融机构,在这种宣传攻势下,民众们对其信用有很高的相信度,然而当事情发生后,多数人的资金已经无法撤出。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求我国法律部门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速度,為客户提供民间金融机构真实的信用值,将不良信用机构展现在公众眼前,确保公众不受蒙骗。
3.完善民间金融保险和担保制度
我国金融机构的保险和担保制度都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中比较缺乏的空白处,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该针对金融机构的保险和担保问题制定出法律条文,以此来监督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当然,完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并不意味着要以严格的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还可以通过为民间金融机构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民间金融机构自身,提升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促使民间金融机构自行提高业务水平,爱护自身社会信誉,参与到良性竞争之中,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设立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部门
1.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
构建民间金融监管机制,还要从国家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入手,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内容,才能实行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集资行为还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也不受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所以集资风险问题频率大幅度的提升。对此,监管部门应该针对这个现象做出研究,将其纳入到工作范围之中,引导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规避由于非法集资造成的社会风险,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2.建立个人责任负责制
金融业是高利润、高风险的行业,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接洽,一些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者为了获得更加高额的利润,会实施不法手段获取监管人员的“通融”,一旦监管人员为金融机构开启方便之门,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坑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构建民间金融监管体系之中,要严格规定监管部门,防止贪污腐败、以公谋私、互相勾结等现象出现。上级领导可以在监管部门中建立个人责任负责制,规定监管人员自己的业务范围,以此来监督工作人员,促进监管工作顺利执行。
(三)建立标准化监测制度,促进民间金融活力
金融行业毕竟属于市场经济活动,因此在完善法律制度之中不能一味的将金融机构视为“猛虎”,完全的削减民间金融机构的自由,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违背的。法律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规制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从制度上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同时,又能促进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健康、持续的发展。在建立监管制度时,要把握好监测标准,促进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活力。这个标准应该由专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者们共同研究,像是一些借贷率超过30%的金融活动,已经明显的是“高利贷”行为,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国家严格的审查和处罚,而不是因缺少法律依据而不能有所作为。
(四)落实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民间金融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脆弱性大大的影响了自身的壮大和发展,并且因此出现了多种风险因素。所以为了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持续的发展壮大,我国在构建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民间金融向着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市场准入制度中应该包括民间金融机构成立的标准,例如营业执照、营业本金、管理制度等。以法律法规的内容引导民间金融体系更加完善,让民间金融机构能够在开放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四、有关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研究
(一)破产制度的完善
完善民间金融的破产制度能够有效的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规制民间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违规放贷问题的出现。当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还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这也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缺失的一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呈现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趋势,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逐渐的渗透到了市场经济活动之中,如果不能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就容易出现因金融机构破产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
民间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完善需要根据民间金融机构的具体发展程度来分析,如果是发展程度达到一定规模,形态基本与金融机构一致,那么可以应用有关正规金融组织法律破产制度的规定。而对于其他还处于不断寻求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应该着重对待,因为这些发展中的民间金融机构是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金融组织部分,例如合作组织、民间集资等。针对这些金融机构,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应该研究专门的破产制度,比较值得考虑的是可以根据个人破产制度来进行相关的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能够有效的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活动。
(二)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说过:针对民间金融监管的问题,需要尊重其产权,令民间金融机构能够有独立自由的产权支配权利,可以在国家进行信息披露、严格打击信息造假的监管制度下有自主决策的自由。这段话的主要意思体现了民间金融活动的财产权属性,也说明了未来国家在健全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时需要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纳入其中,以此来促进民间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结束语:总之,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会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也不利于民间金融行业的发展。对此,我国法律部门和法学家应该持公正的态度看待民间金融,尽快的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体系,促进民间金融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1]蒋晓妍.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法律規制研究[D].南京大学,2015.
[2]李嘉立.我国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方珈.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