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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基于森林碳汇量的碳汇市场建设研究

2017-03-23刘薇

绿色科技 2017年2期
关键词:市场京津冀

刘薇

摘要:指出了森林碳汇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政策制度的引导,但森林碳汇服务这种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难以确定,价值发现的过程不同于一般商品。针对森林碳汇物理量和价值量的计算,通过构建模型,计算出了京津冀地区森林碳汇量,以此作为森林碳汇市场建设的基础,并在分析当前市场的基本情况与存在问题基础上,提出了推进京津冀森林碳汇市场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京津冀;森林碳汇;市场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146-03

1 引言

森林碳汇是森林生态服务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出台,森林碳汇被列入CDM,其隐藏的巨大的经济效益才逐渐闲显现。为了给政策制定者提供森林碳汇对减缓温室效应的贡献的相关信息并预估减排成本,国内外的研究人员进行了诸多研究。2014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量达到90亿t,交易总额约为557.7亿美元。我国碳减排量已经占到全球市场的30%左右,CDM潜力占到世界总量的48%,是继欧盟之后的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然而当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以企业间的场外交易为主,价格机制不完善、价格体系尚未建立、信息不透明等都阻碍了森林碳汇市场形成,削弱了碳交易的市场化减排作用。京津冀区域规划到2020年,森林面积达到1.14亿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自2014年底开始,北京和河北正式启动了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明确了跨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体系架构。突破碳交易的地区限制,开展整体碳交易,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京津冀森林碳汇,逐步形成能在碳交易所流通的“碳汇指标”,打通区域碳汇市场通道。有关森林碳汇量测定的理论包括森林碳汇物理量测定和森林碳汇价值量测定。物理量测定的方法可以分为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法和设备仪器工具法。具体的方法包括:生物量法、蓄积量法、生物量清单法、碳密度换算法、漩涡相关法、箱式法、遥感估算法以及同化量法等。森林碳汇价值量测定可以基于两个因素:一是森林碳汇物理量;二是森林碳汇的价格。碳汇价格的确定可以基于二氧化碳成本的角度,也可以基于市场的角度。

2 京津冀森林碳汇量计算方法选择及模型构建

2.1 碳汇物理量计算

森林碳汇物理量的测定方法有很多,考虑到各种方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和数据的可获得性,研究采用以京津冀地区森林资源清查数据为基础的测定方法,具体的计算方法使用碳密度换算法,即通过利用清查数据得到研究区域森林各树种的蓄积量,树干树种密度各自再乘以树种的蓄积量就可以得到生物量,不同树种的生物量再乘以不同树种的碳密度,得到树种的碳含量。

TC=V·D·SB·BT·(1+TD)·CC,

其中,TC为森林植物碳贮量;V为某一森林类型或某一区域的森林蓄积量;D为树干密度;CC为植物中的碳含量(一般取0.45)。碳汇价值量等于碳汇物理量与碳汇价格的乘积,即:W=QCO2×P。

2.2 模型构建

不同的森林林分类型,会产生不同的林木蓄积量V、树干密度ρ和树干碳换算系数R4,因此,区域森林碳汇物理量和价值量的计算模型分别可以表示为:

QCO2=∑ni=1Vi×ρi×R4iR1×R2×R3;

W=∑ni=1Vi×ρi×R4i×PR1×R2×R3,

其中,i为第i种林分类型;n为林分总的类型数;R1为碳元素转换系数,表示将生物干重转换成固碳量的系数,即含碳率;R2为乔木层碳换算系数,即乔木层生物量蓄积转换成生物干重的系数,本研究取0.5;R3为树干生物量换算系数,表示各林分树干生物量在乔木层生物量中所占的比重,取值0.5;R4i为树干生物量碳换算系数,表示第i种林分类型林下植物(含凋落物)的生物量中碳元素所占的比重,其数值随林分类型的不同而变化,一般为0.195;ρi为树干密度,表示第i中林分类型的树干生物量密度,其数值会随着林分类型的不同而变化;Vi为林木蓄积量;P为碳汇价格。

2.3 数据来源

研究中京津冀地区森林资源的基本数据选用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9~2013年)资料、《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15》、《中国林业统计年鉴2014》数据(表1)。由于京津冀区域范围较大,按树种类型划分为速生树种、乡土树种和珍贵树种(表2)。树干密度根据中国林业科学院木材研究所测定结果整理得到。碳汇价格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机制过程,当前国际上通用的碳汇价格约为10~15美元,而中国碳论坛(China Carbon Forum)发布的中国碳市场调查显示,2015年中国碳市场价格为40元人民币/t(约6美元/t)。

2.4 计算结果及主要结论

根据模型公式及相关数据,得出京津冀地区按树种划分的碳汇物理量(第八次清查)分别为速生树种42535.77QCO2/万t,乡土樹种35903.85QCO2/万t,珍贵树种19701.23QCO2/万t,合计98140.85QCO2/万t(表3)。在京津冀区域内的优势树种中,固定二氧化碳最多的是速生树种。北京天津由于林地面积较小,森林年碳汇量也较小,而河北省的年碳汇量较大,但随着原有森林树种的成熟,森林的固碳能力将逐渐减弱,从而造成森林年碳汇量降低。但根据碳密度换算法计算的京津冀区域森林物理碳汇量不能反映碳储量的变化,林地部分的碳储量没有计算在内,含碳率取平均值也存在科学性不够的问题,而且本研究也并没有涉及在时间维度内的随着森林蓄积量变化的碳汇物理量变化的预测问题。

3 京津冀森林碳交易市场建设情况

北京市在2012年3月正式启动了碳交易试点建设,并于2013年11月实现开市交易。北京碳市场既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7个试点碳市场具有的交易品种,还有林业碳汇项目和节能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等基于北京市情推出的特色产品。其中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CCER已经在北京市成交500余万t,规模领先,其中90%以上是销往其他试点地区,北京作为全国碳交易枢纽的功能已经开始初步显现。2014年末,北京环交所率先打破碳交易的地域限制,与河北承德市启动了我国首个跨区域碳交易市场建设。截至到2015年,京冀地区的跨区域碳汇交易已经达到7万t。由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的碳排放强度不同,导致降碳成本不同,为碳交易市场的形成提供了价格空间,也促进了地区间的碳配额流通。2016年1月,北京达成了首笔林业碳汇交易,交易金额8.8万元。

天津市于2013年12月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也成为我国第五个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城市,与其他6个试点省市不同,天津市是唯一同时参与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直辖市。其在碳交易的产品类型、交易范围、制度设立等方面也自成一套体系。在确定配额时,天津碳市场在对该市“十二五”期间的碳强度下降指标、经济发展预测、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新建项目投产运行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了碳市场2013~2015年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在此目标下确定配额总量。天津市林业局制定了《推进天津市林业碳汇交易工作方案》。

2014年,河北省丰宁县千松坝林场的潮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环交所挂牌交易,成为京冀跨区域碳汇项目的首单。2016年,河北省塞罕坝林场也启动实施了全国首例国有林场基于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森林管理碳汇项目,经营主体主要为人工中幼龄林,包括碳汇造林及森林经营碳汇两部分。

4 京津冀森林碳汇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跨区域森林碳汇市场建设基础信息工作缺乏

森林碳汇从2013年开始启动市场建设,但是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具有信用交易性质的林业碳汇交易需要了解很多相关碳汇的专业知识,对参与者的要求很高,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才能参与市场交易。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排放数据信息不透明,配额的分配方案、总量方案及交易数据等信息不公开,阻碍了森林碳汇市场的构建和完善。

4.2 跨区域森林碳交易市场缺乏法律制度政策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除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以外,主要是地方性政府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法律效力方面,京津冀地区只有北京市通过了地方立法,对排放单位有较强的约束力。天津市仅以部门文件为依据。而三地对纳入范围的企业标准设定、配额分派方法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二氧化碳并没有被认定为污染物,也意味着法律规范的缺失。

4.3 京津冀森林碳市场流动性差没有定价权

京津冀地区的森林碳交易市场还是一个区域性、零星自愿和示范性交易为主的市场,流动性差,成交量、成交额低。流动性差会影响到碳市场的效率和有效性,使得碳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发现价格的调节作用,碳定价功能受到影响,也就难以实现交易政策效果。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和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方,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于没有定价权的不利地位。

5.1 建立京津冀碳排放总量控制

北京和天津作为全国碳市场的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河北尽快熟悉了解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可以参考当前国际减排市场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方式。争取在京津冀地区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通过研究三地碳排放总量的特点,在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进行博弈的基础上,实现碳排放总量的整体规划与最优配置,实现联合减排。与清洁发展机制类似,河北地区可以进行自愿减排,以项目交易的方式参与到北京和天津的强制减排市场,从而推动本地的减排行动,同时降低北京和天津的强制减排成本。而与联合履约方式类似,北京和天津也可以与其他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河北共同完成国家下达的碳强度减排任务。

5.2 健全森林碳交易法律制度体系

碳交易是一个典型的政策性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是拥有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如果没有法律约束或者惩罚力度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很难得到保障。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立法尤为重要,需要立足国外和试点碳交易市场实践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结合碳交易市场的特殊性、风险监管难题和国内外立法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的风险综合监管理论,并以此理论为基础,构建法律监管机制。此外,还要积极建立森林碳汇市场的外部保障制度,通过制度规范市场主体,明确主体之间的权责,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统一交易规则,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扩大交易规模,最终使得整个森林碳汇市場向着规模经济的方向发展。

5.3 积极推进碳金融创新

森林碳汇市场离不开交易产品创新。碳排放权具有天然的表转化、易储存、中远期使用等特点,非常适宜开展期货交易。可以通过资产定价、成本转化和风险转移发挥碳市场的减排作用。将期权机制引入森林碳汇交易市场有利于增进交易的总量以及交易的活跃度。基础设施方面,碳排放注册登记系统、期货交易系统、报告报送系统,是碳排放权分配登记交易交割以及核定清算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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