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么唤回“爱的教育”?
2017-03-23
20世纪20年代,《爱的教育》中文版译者、中国近代教育家夏丏尊先生曾说: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成其为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代表,要把爱融入教育,要学会爱学生。有了爱,心里充满阳光,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也就不会发生了。
2017年1月3日,郑州一家幼儿园孩子的家长们报警称孩子在幼儿园遭到老师殴打。幼儿园多名孩子说,全班20多个孩子经常被老师扇耳光、拍头、打屁股,几名男孩和女孩还曾多次被“脱衣示众”,教室设封闭隔间,不听话的孩子被“关小黑屋”。
2016年12月,佛山3岁女孩全身现多处针孔,自称坐错位置被老师用针扎。
2016年11月24日,三亚一幼儿园的老师抽打5岁男童手心,尺子断了继续打;同月,因手机在上课期间响铃,山西晋中太谷县恒达中学的初三学生小哲被罚一周只能蹲着上课。
近几个月,各地媒体接连曝出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
不仅如此,有媒体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些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甚至有网友盘点出每年的“教师体罚学生年度事件”。
本应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师群体,为何频繁被曝出体罚学生的事件?
有些阴影,可能是一辈子的
对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进行梳理后发现,许多被体罚的学生犯的错其实并不是“不可原谅”。他们要么是不认真听讲,要么就是没完成作业、上课迟到。
很多孩子挨了打不敢吭声,直到身体异样被家人发现后才道出实情。“孩子小难免调皮。体罚不仅伤害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有些阴影对孩子来说可能是一辈子的。”青岛市市北区一名学生家长如是说。
“从教育阶段来看,体罚事件多发生在小学和初中低年级,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有限,可能引发教师的体罚。”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方芳介绍,在区域和学校性质方面,市区、乡镇、农村学校都有发生,但乡镇及农村学校教师的体罚程度更严重,“这与行政执法和学校管理的力度有关。”
另外,方芳发现,被体罚的男生多于女生,“可能男生比较淘气,更加难以管理以致容易激发矛盾。”而从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来看,女性多于男性,年轻的多于年老的,这都与教师的情绪、性格、教育经验等有关系。
惩戒与体罚,要分清边界
西安市教育学会会长许建国认为,体罚学生固然有个别教师师德缺失、素质不高的原因,但深层次原因是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影响下,一些学校把分数和升学率作为目标,不注重素质教育造成的。
在许建国看来,片面追求教学成绩是应试教育的明显特征,很大一部分人把学生成绩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在教师考核中,教学成绩占的比重很大,给教师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在这样的压力下,常常会使得教师心情烦躁,见到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就火冒三丈,轻则骂人,重则动手打人。”
“教育太过功利化是导致很多问题发生的根源。”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长期以来,学校过于关注孩子的考分,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不够,比如人与人如何交往,如何学会尊重等。”
那么在教师眼里,他们又是怎么看待那些体罚学生的同行的行为呢?青岛市某小学的一名教师表达了无奈之情:“不排除有一些害群之马行为过激。但我们管学生越来越难,没有一些惩戒手段肯定不行,指望每个学生都能自律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教育中必须要有惩戒,没有惩戒就像开车没有刹车一样。”储朝晖认为,教师有惩戒学生的权利,但教师又不能体罚学生,惩戒和体罚之间的度如何把握的确是个难题。
教师打孩子,入刑有点难
现行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其中最受各界关注的莫过于修正案彰显了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功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對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将面临牢狱之灾,连监护、看护人所在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实际上,法律体系对教师暴力现象的规制仍存在漏洞和空白,还有相当多的儿童受虐案件面临着调查取证难、定罪标准高等问题。
对于严重的体罚事件,的确有过判处教师“侮辱罪”的先例,但这种例子极其少见。因为教师对未成年人学生的严重体罚只满足刑法中的“侮辱罪”的部分要件与所保护的法益:教师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且侮辱行为大都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满足了“公然性”的要件要求。但教师的体罚和虐待很少能满足“侮辱罪”的“严重性”要件,曾进入公众视线的孤例是2003年重庆发生的“老师体罚侮辱致学生跳楼自杀”案。也就是说,如果老师没有侮辱学生到致其精神失常或自杀身亡的程度,就很难够得上“侮辱罪”所必需的“严重性”。
有不少人认为,如果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体罚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伤害,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但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以构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轻伤为前提,而实践中被体罚的未成年人的伤情往往没有满足轻伤标准中的条款。如果体罚行为没有造成轻伤标准中的结果,即便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无法触犯“故意伤害罪”。比如2015年,有一个4岁幼童被老师用订书钉钉穿耳廓,但这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有关“耳损伤”条款的任何一条: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为相关职业建立起更严格的行为规范,为相关犯罪新建追责机理,但法律界人士指出,虐待罪也不是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情节是否恶劣”。如果情节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程度,最后的结果可能还是治安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蕾蕾认为,从虐待罪的定罪标准上看有两方面需考虑,一是施暴的时间跨度,即使孩子的伤情不明显,但如果能证实孩子所受的伤害是长期的,比如长期不给饭吃、关禁闭、多次殴打,虽然没达到轻伤的程度,但情节恶劣,也能达到虐待罪的定罪标准;二是孩子的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也可以认定为虐待罪。
“上升到司法领域必须要讲证据,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处理。”王蕾蕾认为,这类案子很难取证,虽然有的幼儿园或学校有监控录像,但是否使用或保存录像,事发后能否调取都很难确定。对于没有录像证据,老师也不承认的,要看孩子的伤情,孩子受伤情况也可作为证据,但要看能不能达到合理怀疑,即能证明孩子所受的伤害是老师虐待造成的。
而幼童的证言能否采信在法律上也有争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没有年龄限制,任何年龄都可以作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韩晶晶说,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未成年人只有作出与其心智和年龄相吻合的证言才能采信。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幼童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再结合其他事实判断,方能采信其证言。
避免伤害,不能止于事后追责
“体罚学生”事件一旦被曝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往往会立即行动,启动事后追责程序,轻则停职反思,重则开除解聘。然而,避免伤害不能仅仅止步于此。
教育学者夏世武說,对于该类事件的处理,相关部门如果仅以处罚了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知识传授能力,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善于调节自己的情绪,掌握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的技巧。”
然而,现阶段对教师队伍的心理疏导、沟通技能培训还比较欠缺,即使有也多偏向理论,少有实践性操作方法。出事之后,教育部门急于处理,往往依靠“—发文二处罚三要求教师自律”,效果并不好。
在夏世武看来,一些一线教师队伍的状况也值得关注。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不少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另一方面,许多教师心理压力大,却得不到应有的心理关爱。升学率与学校声誉、教师利益息息相关,出成绩的重担全压在教师身上,一些老师在日复一日的教学中产生心理失衡,出现苦恼和压力的同时又缺乏宣泄渠道,不知不觉地转嫁到学生身上。
河北大学心理学副教授杨秀珍也表示,教师心理健康是进行教育教学的基础,唯有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才能有效地促进“爱的教育”。为此,首先要尊重教师的劳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评体系,为教师创造展示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的条件。其次要转变观念,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只有尊重学生,才能教育学生,教师应学会“蹲下来跟学生说话”,树立师生平等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