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志愿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消解对策
2017-03-22李茂平
李茂平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志愿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消解对策
李茂平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近年来,我国志愿组织发展较快,志愿服务蓬勃兴起。但是,与西方国家的志愿服务相比,我国志愿服务还存在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服务活动尚未常态化等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及西方发达国家志愿服务成功经验,应采取更新志愿服务思想观念、完善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培育志愿文化自觉等对策,以推动我国志愿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志愿服务;行政化;激励机制;文化自觉
一 我国志愿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兴起,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志愿服务活动或多或少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制约了其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通过理论上的梳理和实践上的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志愿服务存在如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志愿服务的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
我国社会改革在总体上属于政府推动型,志愿服务活动也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志愿服务长期处于“行政化”和“社会化”两难取向的磨合和协调中,这使得志愿服务的初始状态、起步阶段和理想状态、目标模式之间形成了极为复杂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福利性志愿服务组织大多是从原有政府部门分化出来的,例如,“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要接受国家计生委的业务指导,“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分化于团中央,“中华慈善总会”依托于民政部。这些在政府精心呵护下产生和成长起来的志愿组织,对政府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同时,占据着重要地位的社区志愿组织往往都是在街道、居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服务行动的,在很多地方,社区志愿活动干脆就是街道和居委会工作的一部分,志愿服务运动化、模式化。有的志愿服务甚至变成了“被志愿”,不是“我来志愿参加”,而是“要我来参加”,使得我国绝大多数社区志愿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很低,其结果是使社区志愿组织难以真正发挥中介组织的沟通与桥梁作用,也难以发挥志愿组织的灵活性、创新性优势,从而无法及时反映和解决社区居民日益多样化和不断变化的需求,这与我国“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相背离。对于这种现象,有人感叹,“几乎每一次慈善捐献都有行政命令参与”,也有人抱怨,人们的“爱心”成为一些政府部门政绩的垫脚石。2014年7月份,台风“威马逊”、“麦德姆”先后袭击我国海南、福建等地,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人们纷纷解囊相助,为灾区捐款捐物。然而在爱心活动中,有些地方、单位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甚至动用了“红头文件”,强制要求奉献爱心。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将志愿服务纳入政绩考核的范畴,比如“每个社区都必须成立一支特色志愿服务队伍”,“每个街道都必须有品牌志愿者活动”等等。有学者担心,如果长期这样发展下去,自愿原则将被行政强制取代,志愿服务将从政府推动变成政府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将日益萎缩,最终成为一块牌子、一个符号,成为政府的附庸[1]。
(二)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与志愿事业发展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其激励机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有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五大需求”[2],对于志愿者来说同样有这五大需求。并且,从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来看,志愿者至少具有“社交”、“尊重”、“自我实现”三大需求。结合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志愿组织弘扬的志愿精神来分析,一方面,志愿者具有强烈的奉献社会、服务他人的“利他”精神,另一方面,志愿者具有获得尊重和认可、促进自身成才的愿望和需求,这两方面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香港义务工作宣言》提出:“义务工作不仅能帮助别人,义工本身也因此受惠。”[3]也就是说,志愿者在服务社会与他人、推动人类文明与道德进步的同时,自身的各种愿望和需求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在美国,志愿者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创造的价值大约有2000亿美元[4]。美国的志愿者在为社会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自身的需求也得到了一定满足。有一位在美国求学的女生,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一位理事的女儿,她经常跟随父亲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在美国报考学校时,被美国的一所高中优先录取。其优先权的获得,是由于她填写了父亲的志愿者身份,从而被认为是经常参与志愿服务活动[5]。这就是美国对志愿者采取的激励机制的例证之一。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缺乏这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尤其是社会文化方面的激励机制更是不足。目前,人们对志愿组织性质的认识还不准确,存在许多误解。有些社会公众对于志愿者的需求与回报持有不正确的态度,认为志愿服务是“无私奉献”,不能谈回报,否则就变成了“有私奉献”,这就导致有些志愿者在这个问题上产生错误认识,就如躲避瘟疫一样躲避合理的回报,不能获得正当的、有效的激励,甚至有些合法的、正当的权益都不能得到保障。有些志愿者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有的甚至受到侮辱,身心受到摧残;有些志愿者得不到工作单位领导的有效支持,有的甚至被单位辞退,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有些志愿者甚至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流汗又流泪甚至流血”的情况在志愿者身上不断出现。这些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是严重打击,也无法使人们对志愿服务产生认同感,也就更加难以获得广泛的支持和认可,从而影响志愿服务的实际效果。
(三)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无规矩不成方圆。志愿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驾护航。近年来,我国在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一是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体系缺少明确化的志愿服务法律和规范,尤其是缺乏一部全国性的统一、完整的法律。二是相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的立法权威不足。我国目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都是程序性的行政法规,层次低,没有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从而使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范性、约束性不够。三是公益机构单行法数量不足。目前,我国志愿组织的类型多,数量、规模庞大,其宗旨使命、组织架构、运作模式、服务对象和领域等各有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志愿组织,我国采取的是“一法统管”的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各种不同志愿组织的特色与特殊性,不能发挥不同志愿组织的不同作用。四是颁布的相关志愿服务政策、法规不完善、不适用,缺乏实施细则和监管细则。例如,广东省是全国第一个地方人大通过《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省份。但该条例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缺乏实施细则,其中的要求、保障与激励措施界定过于宽泛,难以实施和操作,还缺乏监管细则,对于志愿组织的组建、志愿人员的加入、志愿服务行动等没有社会机构或团体的有效监督,难以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五是相关志愿组织税法、税收政策等不明确具体,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税法体系。并且,对志愿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也不明确和具体,还存在一些阻碍社会公众捐赠的税制性因素,不利于志愿组织积极性、主动性的调动及其社会功能的发挥。
(四)志愿服务活动尚未常态化
志愿服务尚未常态化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人们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不准确、不全面,很多人认为,只富人或闲人才会做志愿者,志愿服务就是去灾区或养老院做好事等,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和常态化开展。调查数据显示,50.7%的被调查者认为,因公众对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存在误解,阻碍了更多的公民参与志愿服务[6]。其二,我国目前很多志愿组织缺乏长期发展意识,志愿者只是从事短期的志愿服务,很多志愿服务也是突击性的、短期性的,短期行为比较明显。有些志愿组织通过开展大型服务活动,营造声势,争取资源,但是,这些活动项目启动以后,能否持续开展,能否使受助方长期受益,则没有引起志愿组织的足够重视,这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志愿服务搞形式主义、缺乏真情实效的不良印象,影响了志愿服务功能的正常发挥。其三,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层次还很低,还只处于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这个层面上,而从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分析,志愿服务应该纳入社会宏观发展层面,而不应只是把志愿服务简单地理解为“学雷锋”活动或助人为乐行为,正如台湾学者所言:“在民主社会中,强调的是社会权的拥有,弱势者应该得到社会制度的保障,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应有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保障。”[7]以慈善事业为例,我国每年真正属于私人给民间慈善组织的捐款约30—40亿元,占GDP的万分之二左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也赶不上其他发展中国家水平[8]。同时,尽管我国志愿服务的参与率高,但是,实际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并没有西方发达国家高,这也突出反映了我国志愿服务还不够日常化和常态化。
二 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
结合我国国情及志愿服务发展现状,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推动我国志愿服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更新志愿服务思想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与积极性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于志愿组织、志愿服务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于志愿组织、志愿服务的态度与观念,取决于人们是否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志愿服务。因而,要推进志愿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首先要确保大家有一个正确的思想观念,使大家对志愿服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在心理上接受、在行动上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具体方法和途径如下:第一,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技术、移动终端等渠道,开展对志愿组织宗旨使命、目标任务,以及“奉献、友爱、合作、进步”志愿精神的教育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地位与作用、角色及其文化价值的全面、系统认识和了解,让志愿服务、志愿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理解支持志愿服务、人人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我国2008 年举办的奥运会,组委会组织专门力量,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志愿者的美好形象家喻户晓,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空前高涨,志愿服务的效果非常突出。第二,加强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通过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探究志愿组织的地位、作用、角色,摸索志愿服务的科学规律,厘清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错误和模糊认识,形成具体的、科学的、全面的政策建议,以便更好地指导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行动。比如,深入研究和探索中外公民社会发育成长历史,深入分析社会分工、组织分化、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理论特点和规律,全面考察古今中外志愿组织的产生、发展的规律和轨迹,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我国志愿组织的对策、建议等。
(二)完善志愿服务管理体系
完善志愿服务管理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志愿组织自身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要不断规范化、专业化,努力加强自治能力、创新能力和内部管理,促进志愿服务的高效化、常态化。在自治能力方面,每一个志愿组织都应该为自己确定一个独特的同时又能持续的目标使命,并以此为行为指导方针。这样,才能在自身目标使命的指引和督促之下,努力排除和克服外界的干扰和压力,尤其是资金方面的压力,实现组织自身的伦理道德价值。在创新能力方面,志愿组织应当形成一整套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使用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意识,为完成组织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有效的人力支持。在内部管理方面,首先要完善组织章程,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在此基础上以章程为依据,健全组织机构,如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等。二是完善社会分工体系,充分发挥志愿组织的社会功能,将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职能剥离给志愿组织,并给予政策、资源等方面的支持,让志愿组织能够放开手脚开展社会公共服务,形成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机制,使政府管理由微观向宏观、由直接向间接、由以“管”为主向以“监”为主转变,将社会空间和资源充分让渡给志愿组织,使志愿组织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现状得以扭转。
(三)健全志愿服务法律法规
对我国来说,针对现阶段我国志愿服务法律制度缺失的现状,应该根据志愿服务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形式明确志愿服务的性质、宗旨、地位、组织形式、经费来源、权利和义务,使志愿服务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完善志愿服务法律框架体系。法律是整个社会价值判断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整个社会监管体系的硬性约束,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因此,加快志愿服务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其次,探索志愿服务社会保障立法。我国目前尚没有志愿服务的全国性立法,但是,各省市近几年来在有关志愿服务的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其中已开始涉及志愿服务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对志愿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有效维护,有利于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当然,这还只是志愿服务社会保障立法的探索和尝试。最后,由于志愿服务的发展离不开优秀人才的参与,为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应在财政支持和相应的其他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建立起面向志愿组织员工与志愿者的、具有公共部门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培育志愿文化自觉
培育志愿文化是推动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学者指出,“志愿文化是基于对和谐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在志愿服务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以注重社会道义、强调社会责任、体现社会公平、促进人类发展为价值追求,以为核心精神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模式。”[9]志愿文化包含的“道义”、“责任”、“公平”,以及“自愿、奉献、友爱、进步”等价值理念,是志愿服务的宗旨与使命。可以说,志愿文化是志愿服务的精神沃土,志愿服务是志愿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志愿精神是志愿文化的核心和精髓。那么,如何来培育志愿文化呢?第一,教育为本,抓住养成教育主渠道。培育志愿文化的关键在于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养成教育。畅通教育主渠道,使志愿文化如春风化雨般润物无声地入脑入心,是培育志愿文化的根本途径:一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导,将培育志愿文化的要求通过隐性与显性有机结合的方式,融入到从小学到大学的学校教育体系中。比如,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受教育者,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科技文化教育“三下乡”等课外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志愿文化的熏陶和教育。二是以社会教育为补充,建立健全以培育志愿文化为任务的社区(村)文化中心,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营造培育、践行和弘扬志愿文化的浓厚氛围。三是优化整合并免费开放各类文化教育场所,如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革命烈士纪念地、爱国主义基地等,充分发掘其志愿文化的教育功能。第二,舆论主导,占领文化宣传主阵地。要形成培育志愿文化的强大正能量,必须掌握宣传文化阵地的主导权、主动权和舆论的话语权:一是高度重视以社会科学工作者、文学工作者、影视工作者及网络从业人员为主体的文化宣传队伍建设,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强化其公共服务意识,使之成为培育志愿文化的先锋队。二是充分运用各类大众传播工具正面宣传优秀志愿者、先进志愿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营造浓厚的志愿文化舆论氛围,使群众在情感和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自觉将志愿精神转化为自己的精神追求。三是利用新媒体、网络构建数字化志愿服务管理平台,设立“道德银行”,记录和褒奖开展“爱心捐赠”、“希望工程”、“送温暖”、“手拉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公益服务行动的志愿者,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风尚。第三,榜样引领,树立无私奉献的社会新风尚。“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培育志愿文化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榜样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一是发挥模范人物的精神力量,充分利用雷锋、郭明义等为代表的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志愿者的教育、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人民群众长期坚持不懈地学习并身体力行模范人物的志愿精神和崇高品质。二是开展优秀志愿者、先进志愿组织评选表彰,适时推介培育与践行志愿文化的先进典型,关心、保障其工作和生活,建设“善有善报”的社会保障机制,培育崇德向善、扶正祛邪、相互尊重、理解宽容的社会风气。
[1]一然.几乎每一次慈善捐献都有行政命令参与[N].人民日报,2014-07-31.
[2][4]葛敏,崔梅.论志愿精神的“无私”与“有私”[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2).
[3]义务工作发展局,国际志工协会.香港义务工作宣言[Z].2005-11-15.
[5][7]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青年研究会.志愿者形象及其社会影响[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佘双好.志愿服务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8]丁元竹.中国志愿服务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9]姜玉洪,李烨.弘扬志愿文化 促进社会和谐——让志愿服务成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责任编校:简小烜)
Mai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Volunteer Services in China
LI Maoping
(College of Marxism, 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205, China)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volunteer organizations, volunteer services flourish. However, compared with volunteer services in western countrie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China. For example, the administrative color is strong,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is not enoug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imperfect, and service activities have not been normalized.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volunteer service in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we should update volunteer service concept, improve voluntary service management system as well as volunteer servic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ultivate voluntary cultural consciousness so a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volunteer service in China.
voluntary service; administrative; incentive mechanism; cultural consciousness
2017-02-2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共享发展理念下大学生扶贫志愿服务研究”,编号:16BKS134。
李茂平(1973— ),男,湖南邵阳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志愿服务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C916
A
1008-4681(2017)03-00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