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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督的不足

2017-03-22米霏

商情 2017年4期
关键词:建议

【摘要】监督制度对于每个国家来首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各行各业都要与之相适应。对于我国保险行业来说,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属于我国朝阳产业,同时也离不开监督制度。然而,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本文首先以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保险监督 保监会 监管不足 建议

引言

任何行业想要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制约,否则这个行业会变得异常混乱。对于当今保险行业来说,保险产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但很多保险工作者文化素质过低,对保险知识了解的不够透彻,。真实有些保险人违法经营,利用被保人对保险不理解的基础上,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销售的信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诚然,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并未完善,还存在诸多漏洞,这些漏洞很可能成为阻碍保险行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我国必须要充分分析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中的不足,进而提高行之有效的策略。

一、我国保险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监督体系层次少,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我国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简单,主要是通过保监会领导地方保监局为主。这种保险监管系统层次少、过于粗略,不能够对整个保险市场实施有效微观管理,只能够起到宏观管理的作用。例如当今我国基层地区与偏远地区的保险市场依然混乱。所以,保监会体系必须要进行科学的划分,增加保险行业监督层次,弥补保险监督体系漏洞。此外,法律作为一种作为基础、作为有效的监督手段,能够有效在保险监督中发挥作用。但是,我国对保险监督层面上的立法并不全面,至今也并未形成一部完善的保险监督法,即使是有关于保险行业监督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文件中,也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二)保险监督体系与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存在的差距。我国保险相关法律条文并不规范,例如保险会内部体系不一致、保障行业随意性大的问题。《保险监管》指出保险工作的偿付能力是指:待到风险事故发生以后,报账人根据保单索赔要求对被保险人的给予与偿还能力。现如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依然以监管市场行为为主,并且施行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但并未过渡到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现如今,我国保险行业已经发展到以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也提高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力,因此,保险监督模式也应该适应时代需求,一改传统监督体系的弊端,提高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三)中介人的监管力度问题。在我国保险中介人员从业层面分析,我国保险工作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准入原则设立并不严格,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参差不齐,甚至一些小型保险公司,为了能够降低日常运营成本,并不对保险代理人岗位设立门槛,这种现象在当今非常常见,只要从业人员口才好,具被一定的人缘,即可推销保险。这些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极其有限,在很多小城市,甚至只有小学文凭的人员都可以担任保险代理人。这就造成了保险代理人在不了解保险内容的情况下,就向他人销售,不顾职业道德,夸大其词产品的作用。此外,还有些保险监督机构忽视了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管工作,使得保险中介人员培训流于表面,无法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更无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品。

二、加强我国保险监督的有效渠道

(一)完善保险监督体系,加强保险监督立法工作。想要完善、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监督体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要强调基层保险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即在县级一级行政区域建立相关的保险监督机构,并且要将监督目标落实到位,绝对不能够草草了事。由于我国底层监管工作一直是弱项,并且我国保险市场非常庞大,因此,需要逐级下派命令,要求任务能够层层落实,逐渐的提高基层监督工作。其次,保险监督不仅仅需要行政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性保险监督机构的支持力度。再次,保监会及有关部门必须要对当今保险监督存在的问题有一个系统了解,之后根据这些问题构建相完善的保险监督系统,这样既能够深化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同时也能够提高监管体系的灵活性。最后,国家立法部门应多加借鉴国外的的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督法,让保险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二)完善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的监管体系。偿付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营运资格的重要指标,同时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如果本公司出现了偿付问题,必须要采用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绝对不能够忽视、隐瞒。保监会要严格要求各个保险公司具备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运行情况。加强保险公司与证监会、监督机构之间联系,完善信息技术技术,定期披露各个保险工作的赔付能力,同时也要实施定期抽查工作。

(三)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工作。强化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督工作,是当今保险监督机构着重需要解决的事情。监管部门必须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招聘的监管力度,避免素质过低的人员担任保险代理人一职。同时,监督机构也要对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要求进行监督,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质素与职业道德修养。此为,强化对保险代理人定期监督的工作,保先代理人只有不断接受培养才能够适应保险行业的发展。同时,监督机构也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监督,建立开放式意见与建议的官方网站,听取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工作中的意见与看法,进而约束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此外,保险监督机构也可以建立一些激励制度与奖罚制度,让保险代理人之间相互约束、相互督促。

结束语

监督功能够有效约束市场行为,改善市场环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中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这也很可能造成市场混乱。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并未完善,还有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保障我国保险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保监会及有关部门必须要完善保险监督体系、加强立法工作,约束中介人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进而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申曙光.保险监管[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2]崔晓东,曹家和.我国保险监管问题研究[J].技术与管理研究,2016(05):11-12.

[3]强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意见[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01):64-65.

课题名称:院级教改项目《保险医学》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米霏。出生年月:1985.1。性别:女,民族:土家。籍贯:湖南。学位:硕士。職称:讲师。研究方向:经济学、保险学。单位: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金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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