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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其现代价值

2017-03-18闫洪涛

科学与财富 2017年4期
关键词:无讼法律传统

闫洪涛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演进与完善后,己深深的扎根植于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其中蕴涵的法律思想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通过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价值以及实践精华,必然有助于当代法律文化的完善,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保障和借鉴。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价值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

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在今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又融合了法家、道家以及佛家的思想,最終形成了以“礼制”为核心的、独特的法律文化。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家族本位、伦理中心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人们的行为必须维护家族的利益,符合伦理的要求。家族主义是指个人的行为必须以家族和家族利益为目的,个人必须服从于家族。张晋藩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而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家法与国法不仅在本质上一到致,而且适用时想通,凡属违犯国法的行为定为家法所严禁,反之,违反家法的行为也必定为国法所不容,由家法与国法共同组成的传统法律,是中国所独有的。伦理中心是对人们在血缘、辈份方面作出的规定, 也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得体的标准。人一出生, 就陷入一个由血缘和地缘共同编织的人际关系的网络中, 这个网络构成了人们生活、劳动、交往的大致范围, 亲属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方面,作为家庭成员,他们在严密的伦理关系的束缚下,几乎是做为家长的附属物而存在,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 这是血缘社会的基础。

(二)礼法互补,差序格局

中国古代最早的“礼”是原始社会祭祀的一种宗教仪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礼”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多,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由于“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确定了“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这样就有了一定的约束功能,因此受到统治者的青睐。经过长期的演变,“礼”就由原来单纯的风俗习惯演变成了规范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人人必须遵循,“礼”就逐渐有了法律的作用,后来就以国家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便有了强制性。可以这样说,“礼”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只是“礼”的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社会中的“礼”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因血缘和地缘的不同,“礼”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的等差性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人际关系中的等差性,人和人的血缘不同,亲疏关系也就不同。这种以自己为中心所形成的有远有近的关系,就形成了所谓的“差序格局”, 差序格局具有极强的伸缩性,会随着位于中心的人的地位而有所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以自己为中心的格局却始终不会改变。

(三)无讼是求, 道德教化

无讼”理念提倡谦和、无争、互让互爱、道德教化,包含了适应当时社会的和谐价值。首先,和谐是“无讼”理念追求的最高价值理想,也是调解最终的追求目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社会关系中协调与和睦是第一位的。民众往往以争讼为道德败坏的标志,以无讼为教化有道的标志。其次,古代中国人以讼为凶,以和为贵。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乡土社会为主的熟人社会。民众消极的诉讼观念使人们不愿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各种纠纷。在熟人社会中,民众处于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而法律所能处理的法律关系只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或一小部分,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则往往被排除在外。因此,儒家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人们各守本分、和睦相处,不为私利而争斗,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实惠和福利,这种和谐、安定、平静、有序的社会状态一直是中国人所崇尚和追求的。“无讼”作为和谐的表象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自然也为人们所想往。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习,我们不仅可以从中找出其在历史发展中出现的合理性和曾具有的积极作用,而且也可以从中领会到许多值得现在及将来借鉴的东西。

(一)“重义轻利”与现代社会的义利取向

儒家的义利观集中体现在“见利思义”和“义以生利”这两个观点上。“见利思义”,即是当一个君子面临利益关系时,要以是否合乎“义”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获得或占有这些“利”。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自律原则。这就是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否则就是“见利忘义”。对于那些损害他人和社会道德准则的获利机会,则一个正直的君子应摒弃的。

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给人们的物质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它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人们可以充分的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可能地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不协调性,市场经济在发展初期还具有盲目性。市场经济提供的宽松的环境容易导致人们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甚至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出现。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重视的。在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的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义”的规范,达到了这个标准的经济行为就是将“义”与“利”统一的行为,就是合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

应当承认的是,诞生于儒家背景下的“无讼”思想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古代法学的不发达等等。这些缺陷无疑对当代的法制现代化是不利的,但是其中所蕴含的追求和谐的精神仍具有现代价值。“无讼”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秩序和稳定追求的集中体现。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原有的经济政治体制正在慢慢的瓦解,但是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调节人们之间利益的标准并没有完全的形成,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丛生的时期,因此,稳定就成为了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创举,也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发扬。通过一些社会组织或是有资历的人充当“法院”的角色,进行调解解决一些社会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民本思想”与现代社会的以人为本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民本思想主要体现在重民、贵民、安民、恤民、忧民、亲民、爱民等方面。告诫统治者只有以民为本,做一个贤明的君主,才能得到老百姓的爱戴和尊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一旦统治者“失德”,就没有资格也不符合“天意'来完成统治,新的、道德高尚的统治者也必然会取而代之。

如今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此,我们在践行群众路线中要重视发挥传统民本文化的作用,借鉴弘扬传统的民本思想,古为今用,得出有益的启示,用新时代君子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待群众,树立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和威信,用真情实感去爱民,启发我们一切为群众着想,重视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狠刹“四风”,防患于未然,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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