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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应承担的职责

2017-03-17王常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两法人民检察院职责

摘 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理念,完善我国法律机制,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国国务院制定实施“两法衔接”机制,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而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但“两法衔接”机制实施中,却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在诸多方面有待改进。因此,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发挥职能,促进“两法”衔接实施,行使检察职能,遏制营私舞弊。本文将针对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应承担的职责展开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作用;职责

在新经济环境下,执法环境日益复杂,以往的犯罪打击机制逐渐难以满足执法工作开展需求。为提高执法力度,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实施了“两法衔接”机制,加强执法协调。该机制适用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其中人民检察院发挥着重要职能,是重要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发挥自己的职能,承担起在“两法”衔接中的检察职责,全面提升执法力度和水平,对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一、“两法”衔接的概念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执法环境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为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国务院制定实施“两法衔接”机制,为协调执法提供了依据。从该机制起源来看,最早提出于二零零零年十月,是一场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中提出的概念,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联系,完善移送机制及时打击经济犯罪,构建协作执法模式。二零零一年该机制正式通过法律形式被确立,“两法”衔接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侦查中的案件要受监察机关监督,依法将案件线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则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对其违反违规的执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两法”衔接的意义

“两法衔接”的实施不仅能提高执法效率,打击犯罪,而且能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现象,促进执法机制的完善[1]。通过“两法衔接”能将一部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将其升级到刑事案件范畴,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有效加强了行政执法廉洁性,更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营私舞弊,维护了经济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避免了以罚代罪。

三、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应承担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对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及刑事案件判决实行监督,发挥重要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2]。而且在“两法”衔接中人民检察院也承担着重要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发现、建议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是影响“两法衔接”机制实施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具体工作开展中人民检察院一定要明确自身职责,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工作沟通协作,做好事前监督,确保“两法衔接”机制实施质量。

就目前来看,“两法衔接”实施中,仍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开展要构建事前预警、事后控制体系,加强执法协作,增强“两法衔接”工作合力,促进“两法衔接”效能的有效发挥。对于当前人民检察院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手段单一落后,信息渠道不畅等一系列问题,应积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3]。为落实“两法衔接”,要依据法律规定对“两法衔接”相关工作内容转化为法律条文,提出相关实施细则,通过法律法规增强“两法衔接”执行力度,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刚性。细则内容要明确详细,具有可行性、约束性、导向性,要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并对人民检察院监督地位和职责内容做出规定。

另外,为真正防止“以罚代刑”,应给予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权力,突破以往事后监督工作模式,弥补执法监督滞后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法中,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从而及时掌握案件相关信息和线索,对整个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察,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保障执法力度。

另一方面,应尽快完善追责机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将案件进行移送或故意不移送、不公开的行为进行追责,遏制营私舞弊。但追责机制应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此外,應依法建立合理的“两法衔接”工作考评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对各机关“两法衔接”工作进行考评,定期开展执法案件巡查,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提升各级机关部门对“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视,约束各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两法衔接”,使依法治国战略得到贯彻实施,构建法制和谐社会,及时打击犯罪行为。

四、结束语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类经济犯法案件层出不穷。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执法力度,对执法合法性进行监督,遏制营私舞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我国实施了“两法衔接”机制。而在“两法衔接”工作中,人民检察院担负着重要职能,行使着监督权和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应做好职责定位,积极发挥职能,促进执法活动的展开。

参考文献:

[1]史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2014,06:474-480.

[2]练育强,赵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重构之理论基础[J].学术月刊,2015,11:75-89+74.

[3]李慧织,宋超.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对策探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5,02:37-42.

作者简介:

王常山(1970.2~ ),性别:男,汉族,籍贯:安徽亳州,现任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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