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探讨
2017-03-17李洁
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传统合同法的范围出现碰撞,两者之间的界限存在被打破的可能,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侵权责任法的不断扩张。如今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成为法学界非常重视的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与传统合同法的界分问题,对我国民法体系造成一定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界分的意义,并通过多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界分进行了考量,以期避免我国法律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矛盾。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体系
由于目前侵权责任法在不断扩张中,并逐渐向合同法领域渗透,导致两者之间的界限受到重要的挑战。其中侵权责任法的不断扩张,还会对民法内在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严重还可能会影响公正司法问题。因此为了能够保障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协调发展,需要注重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合理界定。可以通过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权益范围等方面,对两者之间的节分问题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界分的意义
在各种法律中,侵权责任法比较受到人们的关注,主要是由于人们总是会遇到各种损害风险,以及其还会随着风险和损害类型产生变化。虽然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随着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不断据欧张,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明显受到影响。然而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会促进法制文明的建设,且其在社会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当当事人在合同法中,是自己的权益受到限制,则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两者交融的领域中,侵权责任法的作用更加明显,可以是人们能够获得更加有利的补偿。在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中国,其主要是通过渐进的方式进行。如果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没有合理的界分,则会直接对当前的法律体系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侵权责任法扩张,还会对司法实践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合理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能够使我国民法体系得到维系,同时还能够影响司法公正。
二、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探讨
(一)界分价值考量
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私法自治,如合同自由原则。将私法自治作为基本价值,可以进行交易正常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财富增长。私法自治主要是指平等关系的当事人自主进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定,其具有当人事自由决定缔约对象、缔约内容等权利,但需要其满足道德、法律等规定。而侵权责任法则不是一私法自治进行交易,其与合同法不同,其作用不具备鼓励创造社会财富。对于侵权责任法中的私法自治,其主要注重人文关怀。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在私法自治方面主要存在合同关系不同,义务来源不同、承担责任不同、免责事由不同等区分方式。
(二)界分保护范围的考量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保护范围,主要是分析两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其中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依靠私权,通过确定保护对象,实现利益的保护。合同法则主要是考虑当事人的意志,并结合利益作为保护的基本核心。对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界分保护范围的区分,首先可以依據合同对利益赔偿范围不同的区分,需要对固有利益和履行利益进行区分,如需要对合同目的的分析,才能够实现对履行利益范围的确定,而如果是固有利益范围的确定,则无需对合同目的进行分析。
另外还需要注重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中不同利益赔偿标准的区分,如合同法进行利益赔偿,其本质是使当事人获得合同履行的实际利益,受害人需要恢复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如果侵权则仍按进行利益赔偿,则偏向于赔偿,其主要是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其在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最后还需要注重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对赔偿精神损失的区分,通常出现违约责任,并不需要进行精神损失的赔偿,因为合同中的所有交易价值,基本都是经济价值,因此虽然合同对当事人存在精神义务,但没有体现,因此通常违约主要利用经济形势进行赔偿,几乎没有将精神损害包括在其中。而侵权责任法扩张的环境下,通过对侵权与违约的区别,可以避免侵权责任法的过度膨胀。
(三)法律责任界分考量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调整的内容如果不够清晰,则会对法律适用产生影响,主要是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具有要件不同,如果对于两种责任的选择不同,则裁判结果也会出现不同。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中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如今法律中对于该种分类方式并没有异议。对于过错要件,合同法中则注重严格责任,且没有考虑主观过错,因此只要违约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则其一定要承担责任,无需考虑其主观原因。而侵权责任法则主要采用多种归责原则,但其需要受害人证明违约者的过错,但这种证明比较困难,致使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
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其主要是指损害的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关系。如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是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而合同法,因果关系虽然在损害赔偿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比不上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四)法律效果界分考量
侵权责任法的扩张海域国家立法中的损害概念的广泛性具有一定联系。对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法律效果进行界分,其中合同法是对合同债权的问题,对于损害的赔偿,不能够高于合同违约预见的范围,因此不包含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主要是对固有利益的保护,因此除了经济损失外,还需要进行精神赔偿。因此就赔偿范围而言,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别。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今侵权责任法在不断扩张之中,并逐渐涉及到合同法的领域,为了避免两者界限受到过于严重的挑战,需要注重对其的界分。本文主要通过考量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基本价值、保护范围、法律责任与法律效果等,进行了两者的界分,从而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中国法学,2011,03:107-123.
[2]王文胜.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J].中国法学,2015,04:206-225.
[3]韩富饶.论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界限[J].法制与经济,2015,12:61-62.
[4]申惠文.论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财产法结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04:74-80.
[5]樊志军.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背景[J].社会科学辑刊,2014,01:80-86.
作者简介:
李洁(1994~),女,汉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非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