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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科学名人姓名权的冲突探析*

2017-03-16赵小平陈泽彬侯慧俊侯策靖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姓名权山西大学商标法

赵小平 陈泽彬 侯慧俊 侯策靖 陈 星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商标权与科学名人姓名权的冲突探析*

赵小平 陈泽彬 侯慧俊 侯策靖 陈 星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傍名人”这种假借他人之名,已达广己商品之誉的行为古已有之,如今更是猖獗肆虐。在这些名人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科学家,社会前进文明的发展更需要这些人的艰苦奋斗和默默付出,他们对于社会的价值远非其他名人所能比拟。这篇文章从收集到的数据入手,展现我国科学名人姓名被抢注的现状;从立法、执法、科学名人自身以及社会等方面探析原因;并从相关方面进行探讨。

商标权;科学名人姓名权;冲突

“傍名人”不仅对名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对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带来威胁,更甚至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2011年9月,著名科学家屠呦呦女士获得被誉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奖,仅在三个月后就有人将其姓名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4月3日成功注册为商标。在2015年10月屠女士获得诺贝尔奖后仅仅一个月时间内就有20种商标被申请注册,仅10月19号有13种商标被申请注册,虽然其被成功注册的两项商标中,一个处于无效宣告状态,一个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商标中,6个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22项中14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但经过课题组的调查发现①:屠呦呦女士对此并不知晓。由此,课题组对商标权与科学名人姓名权进行了相关的探析。

一、我国科学名人姓名被抢注的现状

我们所述的科学名人②是在科学领域作出卓越贡献(即在自然、社会或思维等领域,发现一些事物的本质或规律,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或提出一种理论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且其在一定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人。(这里的一定范围内可以是科学界或是科学界的某个领域,也可在一定地域内;“较高知名度”是指在社会公众或特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③。其他人恶意将名人姓名抢注为商标,是典型的“盗用[1]”和“假冒”他人姓名。下面课题组从注册数量和注册时间两个方面对于我科学名人姓名的注册情况进行分析

(一)从注册的数量上分析

课题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④共查询科学名人1196人,其中姓名被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共有41个,约占比3.43%(见图1),成功注册的科学家共21人,在注册中的成功率(被成功注册的科学家数量/科学家姓名被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数量)约占比51.22%(见图2),他们的姓名被申请注册199项其中一共有88项注册成功,约占比44.22%,可以看出科学名人的姓名被注册为商标的数量虽然不多,但他们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时的成功率却很高。

另外,科学家姓名正在申请注册中的有64项其中申请成功的52项,约占比:81.25%(见图3),可以直观的看出科学名人姓名在注册商标的申请中是很容易成功的。

(二)从注册时间上分析

从时间上看,2000年以前,科学名人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的共两起,其中未经本人同意的没有,占比0%;2001-2005年中科学名人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的共28起,其中未经本人同意的10起,约占比35.71%;2006-2010年中科学名人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的共63起,其中未经本人同意的12起,约占比19.05%;2010年以后科学名人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的共106起,其中未经本人同意的40起,约占比:37.74%(见图4)。从绝对数量上看,未经本人同意的注册为商标的显著增多;从未经本人同意注册为商标的科学名人姓名占同期科学名人姓名被注册为商标的比例上看也有增多趋势。

二、我国科学名人姓名被抢注的原因

自2000年以来,科学名人姓名被注册为商标的数量逐年增加,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立法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尽管这两条规定明确表示对姓名权这一基本人权提出保护,事实上,主张这一权利并不能直接适用这两部法律仍需通过其他部门法协助来实现这一法律的切实保护。对于抢注的现象本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⑤的规定中的到切实保护,但事实上《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此现象做出规制的只有关于在先权利和不良影响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这次现象做出明确禁止。但并未对此现象中包含的姓名权明确列举其为在先权利的一种,即使在商标法的配套法规⑥中也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条文中难以找到直接的法条适用,以保护合法权益。

其二,执法原因。我国商标法中明确保护在先权利,但仍有大量的科学名人姓名被注册为商标。原因在于商标的评审完全依靠评审机构来把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在先权利的一种。屠呦呦女士姓名被抢注充分说明商标评审机构对于在先权利的审查存在较大纰漏。

其三,科学家本身的原因。科学名人对于自己权利的不重视也是姓名被抢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现象,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在很多商品或服务类型上注册商标,而这点是以屠呦呦为代表的众多科学家从来没有过的行为,因为他们缺乏积极预防的意识和措施。另一方面,信息阻塞现象严重,使得相关科学名人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并不知晓。屠呦呦女士的姓名被多家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且有注册成功之例而其并未知晓。著名篮球运动员乔丹维权案⑦为众科学家维权做出了表率。

其四,社会原因。市场经济的趋利本质,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目标就是盈利,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市场意识加强,随时间的推移,抢注现象愈发严重。名人商标[2]可以利用名人在社会中影响力、吸引力迅速扩大市场占有量,省去大量的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增加利润对于这些商家而言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在屠呦呦女士刚获奖,公众中的知悉度提高的情况下,姓名迅速被他人用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三、冲突解决的建议

为创办自己的品牌,著名体操运动员李宁曾花高价将其余“李宁牌”购买回来[3]。四川著名文化名人、评书艺术家李伯清2004年知道自己名字被注册后,花5400元买回自己的名字⑧。这种听起来相当滑稽的事情却真实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以此来看对于名人姓名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一)解决冲突的立法建议

1.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名人姓名权进行保护。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抢注名人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4]。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救济措施却是片面的,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指出“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科学家这一特殊群体却并不是经营者,使得科学家不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课题组认为,除了合法经营者还需将其他利益相关人赋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此,科学家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可依据的法律就会增加,使科学家维权更容易。

2.修改关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人的保护,五年期限旨在保护现有的利益状态,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但不可否认的是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仍然存在且侵权状态仍持续保持,一旦过了五年的期限侵权企业便可以从地下走上地上,不再担心只需一道行政命令便使商标无效。但对于被侵权人而言,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提起诉讼,使维权变得复杂,成本增加。对科学家而言想要维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即使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己仍无实质性的损害赔偿,相较之下选择沉默更有助于自己科研项目的进展,让科学家维权更无可能。

课题组认为,关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规定应修改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无效的侵权经营者应赔偿在先权利人的损失。如此,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明确姓名权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的一项。针对此原因,以列举的方式列举几种在先权利以便商标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有明确的拒绝注册的理由,否则只能适用带来不良影响这一极不具有说服力的理由驳回商标注册。在《商标实质审查规程》中明确指出包括姓名权在内的在先权利[5]。可以有效的增强商标评审人员对在先权利的重视程度和对在先权利的把握。

(二)增设执法咨询委员会

在商标评审机构中设立执法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者、商标代理人、法官组成,对于在评审过程涉及相关名人的案件,采取双重审核制即这类案件不仅需要通过一般的评审程序,而且还要通过执法咨询委员会审查。

(三)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诚信商业社会的建立

针对商家“趋利走捷径”的心态,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商标诚信体系制度,将对企业的恶意商标注册的惩罚和税收、信贷相结合。对认定为恶意注册商标的企业加重相应的税额并记入诚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对其资金的支持。

(四)普法宣传进科研单位

科研单位附近的普法志愿团体可积极到相关单位针对有关科学名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举办公益讲座,使得科学名人重视其权利,提高积极预防权利被侵的意识;科学名人所在单位可以采取以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预防权利被侵的情况发生;科研单位还应通过法律顾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注 释 ]

①2016年9月9日电话联系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工作人员.

②https://en.wikipedia.org/wiki/Scientist.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④http://www.saic.gov.cn/.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⑥<商标实质审查规程>、<商标审查规则>.

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27号.

⑧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2005-11-30.

[1]刘文杰.民法上的姓名权[J].法学研究,2010(6).

[2]郭建.透视商标“傍明星”现象[J].政府法制,2007.11(上).

[3]郭建.透视商标“傍明星”现象[J].政府法制,2007.11(上).

[4]张占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逻辑与标准[J].电子知识产权,2013(11).

[5]周详.论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J].广东商学院院报,2000(3).

*山西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名称: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研究(项目编号:201610108033)。

D

A

2095-4379-(2017)06-0081-02

赵小平(1972-),女,汉族,山西清徐人,博士研究生,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陈泽彬(1996-),男,汉族,山西襄汾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侯慧俊(1994-),男,汉族,山西介休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侯策靖(1995-),男,汉族,山西灵石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陈星(1995-),男,汉族,山西临猗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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