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后期的盐业与各社会阶层关系考
2017-03-15杨昭
杨昭
摘要:古代社会,盐与社会各个层面息息相关,并在不同阶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食盐地位的不断加重,统治阶层对盐愈发重视,通过种种手段刺激盐业发展,从而使盐产业链中的盐商阶层地位逐渐提高,而底层的制盐户与百姓则是官商阶层争利最终的受害者。
关键词:唐中后期;盐业;社会阶层
一、唐中后期盐商地位的提高
盐为巨利,随着唐中后期榷盐法推行,对盐业控制的加强盐商阶层的地位逐渐得到提高。 [1]
(一)扶持盐商政策的出现
首先肯定了商人的地位,不再像唐初那样贬低,所谓“通商惠人,国之令典”[2]。并且在此基础上,倡导保护盐商。穆宗时期,盐铁使王播上奏:“应管煎盐户及盐商,并诸盐院停场官吏所由等,前后制敕,除两税外,不许差役追扰。今请更有违越者,县令、刺史贬黜罚俸”[3]。对盐商的保护力度已与官吏的升降、俸禄挂钩,不可谓不严格。
其次,禁止向盐商征收杂税徭役。《册府元龟》载:“肃宗乾元元年,司金郎中第五琦为河南第五道度支使,创立盐法,?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4]。刘晏时期已很明确“广牢盆以来商贾”[5]的政策,并收到了“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入一千三百万贯,而盐利过半”[6]的效果。
再次,政府给以盐商充分方便的购盐的渠道。刘晏时期,“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以备将士春服”,即那时商人批发盐引,可以用绢帛代替钱币,另包佶为汴东水陆运、两税、盐铁使时,“许以漆器、瑇瑁、绫绮代盐价”[7]。度支、盐铁使、户部应纳税茶兼集盐中须纳见钱者,亦与时估匹段及解斗,如情愿纳见钱,亦任稳便,仍永为常式”[8]。这便给了商人们极大的灵活购盐方式,以物抵钱,使食盐流通的过程不再局限于货币,增加了食盐的销售量。
(二)盐商有参加科举考试、入仕做官的资格
在唐代,“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9]。即那时候商人是没有铨选受官资格的,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国家开始重视商人的地位,盐商也在其中。
商人之子毕諴,“大和中,举进士、书判拔萃,连中”[10],并被“召入翰林为学士”,并在穆宗时期,担任户部尚书、兵部尚书之职,可谓盐商阶层入仕做官最为典型的事例。另外,盐贾子常修、顾云分别在咸通六年、十五年及第[11]。像是山东地区的黄巢“世鬻盐,富于赀”[12],但“屡举进士不第”[13],最后“为盗”。虽然黄巢由一名“知书识礼”的富家子弟最后走上了武装起义之路,但他曾屡次参加科举考试,也说明唐后期盐商确实可以参加科举入仕。
二、盐民与百姓负担加重
盐民是专门生产制作食盐的人,在唐代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同于普通劳作的百姓,而是有专门的盐籍。《新唐书·食货志》中载:“盐民田园籍于县,而令不得以县民治之”[14]。盐民本是整个食盐流通环节中付出最多回报最少的群体。他们“要按‘丁产等级来定户等,交纳两税,课税每年虽有定额,但官府仍可随时加征。亭户还由于身隶盐籍,不能随意离场而去,一旦出现灾荒,亭民们就只有‘相脔肉自救。”[15]。
百姓在向政府缴纳自身的赋税徭役之外,还要承担盐户徭役。《册府元龟》中记载,自第五琦推行榷盐法之后“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政府为了食盐更好的流通,把额外的杂徭摊牌在百姓身上,加重百姓负担。其次,盐价屡次抬高,导致无盐可食。在当时,海盐价格由榷盐之前的10文∕斗,增长到贞元年间的370文∕斗,几十倍的增长让百姓无力购买。《新唐书·食货志》中载:“盐估益贵,远乡贫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百姓无盐可食。又韩愈在其《论变盐法事宜状》中也提到:“?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16]。再次,百姓不断受到官吏的侵扰。“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17]。偏远乡村,官吏本就粜盐不至,即便到达,也是向百姓索要财物,加重百姓负担。又即便和雇运盐,用的也是百姓车马(牛车),但百姓却无法从政府手中拿到真正的食盐脚钱,因此百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钱也。
三、政府、盐商与百姓之间的关系
(一)官商之间既合作又斗争
《唐代的盐政》中写到:“封建政府与盐商的关系,是一种既合作又斗争的关系。当合作的成份多于斗争时,食盐专卖经营便得以较顺利地开展,当斗争的成份多于合作时,其经营便受到干扰和破坏。”[18]很确切的定义了官商之间的关系。
政府与盐商之所以合作,因为二者之间有共同的利益所在。一方面,刘晏改革榷盐法之后,食盐运销由官运官销变为商运商销,政府不再参与到运销环节,那么政府想要获取更多的盐利,只能仰赖商人尽可能多的批发盐引,并将食盐销往全国各地。因此刘晏当时便提出“广牢盆以来商贾”的政策。另外当时盐官的绩效与招商售盐相挂钩,这是考核盐官的重要标志,因此盐官们尽最大可能的招徕盐商。于是政府从许多方面给以盐商便利之处,并提高其地位。
政府與盐商之间又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虽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争取盐利,但阶级立场不同。盐商只为争利,但政府还要考量诸多因素,例如社会安定。唐武宗敕文载:“度支盐铁户部?准敕例条免户内差役。天下州县豪宿之家,皆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或有违犯条法,州县不敢追呼”[19]。政府本以给盐商极大的权利,但他们依然想方设法逃避国家徭役,并且州县不敢追查。导致政府无法从他们身上获得本应征收的徭役,又无法安定民心,这与国家利益极大背驰。因此二者又处于一种不断的斗争之中。
(二)百姓是官商争利的最大受害者
盐官与盐商的争斗,都为各自利益,最终受害者是底层百姓。韩愈在其《论变盐法事宜状》中提到:“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20]。盐商“利归于己”,对百姓则“无物不取”,而盐官“利不关己”不去粜盐。不论哪一方面,受苦的最终是平民百姓。官商在争利的同时,从未考虑过百姓利益,商人把赋税及食盐差价转移到百姓身上,而政府又给百姓强加更重的徭役,他们是官商争利最大的受害者。
注释
[1]在张剑光《唐代经济与社会研究》[M]一书中,首篇《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意义》肯定了唐中后期商人地位的提高。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2页。
[2][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卷五百二《帮计部·平籴》,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3][后晋]刘昫:《旧唐书》[M]卷四八,志第二八《食货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4][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卷四百九十三《帮计部·山泽》,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5][后晋]刘昫:《旧唐书》[M]卷四九,志第二九《食货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6][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卷五百二《帮计部·平籴》,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7][宋]欧阳修:《新唐书》[M]卷五十四,志第四四《食货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8][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卷五百二《帮计部·平籴》,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9][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卷五百二《帮计部·平籴》,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10][宋]欧阳修:《新唐书》[M]卷一百八十三,列传第一百八《毕諴》,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11][宋]李昉:《太平广记》[M]卷二百七十一《关图妹条》。
[12][宋]欧阳修:《新唐书》[M]卷二百二十五下,列传第一百五十下《黄巢》,北京·中华书局。
[13][宋]范祖禹:《唐鉴》[M]卷二十二《僖宗》。
[14][宋]欧阳修:《新唐书》[M]卷五十四,志第四四《食货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15]陈国灿:《唐代的盐户》[J],《中国古代史论丛(一九八二年第三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第1版,第241页。
[16][唐]韩愈:《昌黎先生文集》[M]卷四零《論变盐法事宜状》。[17][唐]韩愈:《昌黎先生文集》[M]卷四零《论变盐法事宜状》。[18] 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M],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7页。
[19][宋]李昉:《文苑英华》[M]卷四百二十三,《会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尊号敕文》。
[20][唐]韩愈:《昌黎先生文集》[M]卷四零《论变盐法事宜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