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2017-03-14唐加军
唐加军
【摘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章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也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举措。其目的不是仅在于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以治标促治本。只有坚持标本兼治,严厉惩治腐败,从源头预防才能有更加牢靠的基础和保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章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也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举措。其目的不是仅在于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以治标促治本。只有坚持标本兼治,严厉惩治腐败,从源头预防才能有更加牢靠的基础和保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社会。现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现象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原因是多方面的,未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1、惩处不力,查办案件威慑作用软化
一是调查不深入,让腐败分子心存侥幸。对于一些腐败案件,缺乏穷追猛打、除恶务尽的坚强决心。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是举报什么查什么,查到什么算什么,什么都没查到那就“没什么”。这就让腐败分子萌生了侥幸心理,逐渐发展到肆无忌惮,最后一腐到底,不可收拾。有的办案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常常以“稳定、和谐、发展大局”等理由,对腐败分子网开一面,表面上看保持了一方稳定,实际上根毒未除,隐患仍在。二是处理不严,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按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严重的,即可判处死刑。但近些年来,许多受贿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腐败分子也只是判个死缓。由于惩治腐败心慈手软,缺乏足够震憾人心的威慑力,致使一些腐败分子有恃无恐。有些腐败分子对国家对人民是罪人,但他对自己的家庭、子女是“功臣”,因为全家享受着“一人受罪,全家受益”生活。在查办案件中,必须加大腐败成本的力度,在依法依纪查没腐败分子财物的同时,要开出包括对家庭财物、道德、心理压力、谴责等“巨额罚单”,使家庭成员感到羞耻,从而达到家庭成员助廉、保廉的效果。
2、剖析不深,查办案件堵塞制度漏洞作用淡化
查办案件,可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缺陷,针对薄弱环节“亡羊补牢”,进一步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堵住腐败产生的漏洞。但在当前的办案实际中,一些办案人员为办案而办案,满足于查证违纪违法事实,没有深入细致地分析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对发现的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没有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查找滋生腐败的原因,研究整改治理对策,导致一些腐败现象案件层出不穷、查不胜查。如果不从制度上分析导致腐败产生的原因,不从制度上解决根本问题,就无法彻底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在加大查处力度、增加腐败风险和成本的同时,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的预防功能作用,使查办案件过程成为一个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的过程,变“重惩治、轻预防”为“严惩治、重预防”。
3、措施不力,查办案件治本作用弱化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早已不是新观点,但确实还是新课题。近些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在探索、研究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的对策,也采取了一些办法措施,但总体来说,方法过于简单,范围过于狭窄,针砭不够深刻,整改未能到位,效果不够明显。
二、通过四个结合,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1、把查辦案件与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说服力
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把查办案件与开展教育相结合,开展有影响、针对性强的警示教育。一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开展廉政教育。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结合涉案人的实际情况,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向他们宣传党政条规,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鼓励他们主动交代问题,改正错误,加强自律意识。二是在查办案件结束后,开展警示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结束后,针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形成案件剖析材料、案件通报材料,在一定范围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同时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配合,利用案件宣传开展警示教育,形成大宣教的格局,不断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把查办案件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增强制度约束力
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在一些重要典型案件查结后,认真分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特别是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实行“办案帮扶制度”,通过发放检查(监察)建议书,协助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措施,建立起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为有效解决发生腐败案件的深层次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3、把查办案件与强化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力度
在查办案件中,应当在重视调查取证,准确定性量纪,严肃处理的同时,要善于分析掌握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规律,能使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的重点突出,监督的工作延伸,加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要特别注重从案情相似的多个案件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发生在相似领域的案件中寻找易发违纪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要把腐败问题的多发、高发领域和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4、把查办案件与严惩腐败结合起来,增强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
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两个方面,只有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从严惩治腐败分子,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为加强监督、预防腐败创造前提条件。要坚决纠正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执纪失之于宽,惩处失之于软的问题,摒弃“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惯性思维,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不论涉及什么人,都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公正执纪执法。对于那些以身试法、顶风违纪的人员,坚决从严从重处理,增强办案的威慑力。在依纪依法惩处腐败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方式和手段,特别是针对违纪违法行为多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突出特点,加大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和经济处罚力度,真正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严厉惩治腐败,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思想上追悔莫及,从而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