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中道路交通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2017-03-14王晓辉康波罗成书
王晓辉 康波 罗成书
【摘 要】城鎮化进程中交通管理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或缺失导致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已有十二年之久,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迟迟未出台,新的矛盾、新的问题如何调整,如何解决,亟待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管理的主体机关或部门及其执法者 “官本位”思想严重,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协调沟通机制不健全,致使权责不清晰,规划执行不力,法治思维薄弱;普通道路交通活动参与者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参政议政机制或渠道尚待完善,对城镇化进程中关系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漠不关心或无法将意见、建议传递给决策者。城镇化进程应以人为本,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稳步推进。本文结合新建城区交通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分析背后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交通管理;法治化
0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就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党中央多次作出重大部署,习总书记更是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习总书记强调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促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回顾城镇化建设过程,自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战略以来,得到快速发展,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绍,“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23个百分点,截止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当前城镇化正处于快速推进过程中,取得成绩固然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环境、人文、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镇化质量不高,一些城市功能不健全,“城市病”开始显现,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噪声问题、公共服务缺失或供给不足等等,作为城市交通管理主体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际交通管理工作中面对一些突出问题,存在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执法理念偏差等现象,“法者,治之端也”习总书记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得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结论,法治,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各项建设工作的基本准则与行动指南,所以城镇化过程中同步推进交通管理法治化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1 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交通管理现状
道路交通是连接城市与城市之间以及城市内各功能区域的纽带,是城市发展的动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镇化进程中城市路网负荷不断增大,日趋饱和;简单依靠增加基础性设施建设来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已经不现实,毕竟土地资源愈发匮乏,并且道路对土地的占用较为浪费,如何充分发挥现有道路资源的作用,通过提升交通参与者的素质与大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当前决策的趋势,国家也相应出台一些政策予以肯定和支持,然后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是经常遇到处罚法律适用无依据或虽然找到相应法律条款但惩治力度过轻,不足以威慑违法行为等问题。
1.1 道路交通法律体系不健全,亟待完善
随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推进,道路交通管理法治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进入法治化轨道只是时间问题,但是我们国家当前交通管理方面法律体系尚未成熟,《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3年10月审议通过,2004年5月正式实施以来,虽然经历过几次修订,但是实施至今已有十二年之久,早已到重新研究制定的年限,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迟迟不出台,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面对新生社会矛盾等问题时,处理起来颇感棘手;比如,道路交通管理应该是全社会的问题,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规定或授权其他部门规定的权利与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使用问题,自行协商事故处理的程序规定问题等等,都亟待明确,另一方面,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条例规章制度还存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条款,致使交通管理法律体系层次结构不清晰,内容相悖。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管理交通与保障秩序的基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基石,有法可依,首先就是要有适应当前国情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建设对外交往力度不够,尚未与国际接轨,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外交流愈加频繁,由于我们至今未加入国际道路交通公约和国际驾驶公约,致使我国一些出国驾驶人不能享受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带来诸多不便。
1.2 协调机制不完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
城镇化过程中,新建城区的规划建设离不开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然而在实际中,新成立的建委会等部门与已有的规划局、公路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力度薄弱,道路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规划不合理、建设标准不达标或设施标准过低等等,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资金来源多方筹集,部分居民自发集资建设的道路与安装的设施普遍与国家规定有一定出入,在后期验收与移交过程中,问题才引起重视,本来该移交的道路或设施移交不出去,后期保养与维护更是存在问题,这些现场在每个新建城镇都或多或少存在,导致交管部门在查缉布控、查处违法行为等方面存在一些不便。
1.3 管理部门“官本位”思想严重,交通参与者法制意识薄弱
法律学者一直倡导的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甚至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然而在实际交通管理过程中,管理部门经常由于领导一句话或者一个暗示,导致不该开通的道路开通了,不该建设的项目建设了,该拆迁的被搁置了,规划的线路被移位了,这系列问题都是不按法治管理缺失的表现,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由自主的表现出“官本位”的思想,典型的人治大于法治。另一方面,作为交通参与者,虽然素质相较改革开放之处有一定提升,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近邻日韩相比在规则遵守方面差距还是较大,“法不责众”思想在相当部分群体中根深蒂固,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典型表现,对规则意识,对法律的敬仰只存在要求别的交通参与者身上,对自己的行为则抱着闯一次红灯,没有发生事故或者没有被监控抓拍到就是如同赚了很大便宜死的,所以法制意识的培养还需加大力气,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人们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精神文明未能赶上物质文明的发展速度,导致常见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 城镇化进程中交通管理法治化措施及建议
2.1 完善现有交通管理法律体系,健全法律条款
法律是规范与约束我们日常行为的准则,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法律是社会活动的依据,城镇化若想少走弯路,进入正规发展,走可持续化道路,离不开符合当前国情的法律法规,每个公民对法律心存敬仰,对制度心存敬意,方能营造积极向上发展态势,对于道路交通管理尤其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谓是日常使用最为频繁的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在我们参与交通的过程中,标志标线,会车变道等等处处是法律规章制度的体现,只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与一切活动以法律为准则,道路交通活动才能秩序井然,人民生命财产才会得到应有的保障。
同时对与道路交通活动的管理,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权利与义务方面,建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社会各单位企事业团体职责予以明确,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者相较车、道路和环境是最为积极活跃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是全社会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公安交通管理的事情,其他单位企事业团体只是旁观者似的存在。同样比如与国家接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也应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所明确或体现。作为一直以负责大国呈现于世界人民面前的我们,应该尽早加入世界公路交通公约和国家驾驶公约,这样国内外交流中权利会得到保障,便捷是最直接的体现。
2.2 权责明确,履行义务,构建全新协调运行机制
新城区建设之所以缺少规划,多头管理,无非是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管理部门之间对待各自权利都是尽力争取,发挥最大效能,而应该承担义务则规避或变相推诿,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对接渠道不畅,通过协商沟通能解决好的问题悬而未决,对人民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比如,某段道路经常发生严重事故,问题原因很明确就是绿化带遮挡视线,造成盲区出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多次与园林环保部门多次沟通,但是关于植物的修剪及改造问题解决如同石沉大海遥遥无期,这个各地基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都经常遇到的小问题,由于引起不了领导、社会的重视,所以就一直存在于道路上,一直是个巨大的安全隐患,问题的本质就是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到位;又如安装在道路上交通标志或监控设备被无故拆掉,实际操作中,安装监控设备等一定要找到电源,解决电力供给问题,还得有放线、布线的施工等等,交通管理部门如想安装交通安全设施需要协商的部门可谓方方面面,这无形中就让本已捉襟见肘的警力更显不足,所以理清部门权责,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良好沟通协调机制,是交通管理法治化的必要环节与关键一环。
2.3 向素质要秩序,向素质要安全,向素质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公安系统培训有句话叫做“向培训要警力”,这句话说的是通过培训提升警察的战斗力,更好地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对于道路交通管理层面,不论是管理者还是参与者提升自身素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自身素质提高,规矩意识增强了,管理或参与交通过程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整个道路交通系统才能呈现和谐景象,作为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会有质的飞跃,作为参与者依法有序参与交通,才能更好地维护秩序,确保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交通系统是个不断发展的动态系统,法律规章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作为道路交通的管理与参与者的自身素质同样有个自我提高完善的过程才能更好地参与整个道路交通系统中,所以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習充电;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及郊区原有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其应不厌其烦的进行广泛深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对象为驾驶人和青少年儿童,尤其要对驾驶人进行定期的交通安全学习与培训,形式应不拘一格,因地制因、因材施教,力求取得最好的效果[1]。向公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作为交通参与者也要关心关注国家最新政策法律条款,做一名守法爱法护法的好公民。
3 结束语
在城镇化进程中实现交通管理法治化建设,极具现实意义,并且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扬长避短,宁可步子小点,速度慢点也要把握好质量关,效果关;当前我们国家的现状与三十年前改革开放之初已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今非昔比,又好又快的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是当务之急。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美国积极鼓励民众参与到城镇化管理工作中,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民众素质,使其更好地参与交通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增强了民众责任感与凝聚力。德国则尤为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真正为居民创造舒适惬意的生活环境为行动准则,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宝贵的财富,也是我们在践行伟大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城镇化当前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交通管理法治化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然而交通管理法治化离不开健全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体系,离不开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城镇化进程中交通管理法律的制定落后于城镇化的发展,新生矛盾不断涌现,考验着当前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交通管理法治化得以实现的基础,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布局之年,相信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交通管理法治化的全面实施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毛瑞明,罗志明.赣南老区城镇化过程中交通管理的挑战和对策[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9).
[责任编辑:田吉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