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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以离婚协议,拒绝银行找我还贷

2017-03-14

伴侣 2017年3期
关键词:婚房本息债务人

问:

我结婚时贷款买了一套婚房,婚后因丈母娘过多地参与我们的生活,作为女儿的她又事事“请示”,对她妈妈唯命是从,导致我们感情破裂,乃至离婚。离婚时考虑她带孩子,我将我贷款买的婚房给了她。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她继续偿还。谁料,银行最近却找到了我,让我继续还贷。请问:我们离婚时已有协议,我可否以协议予以拒绝,让他们找我前妻?

答: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彼此之间已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你是债务人,必须按约定向银行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你若让别人替你履行债务,实现债务转移,即你想将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转让给你前妻,必须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没有取得第三人銀行的同意,对银行是没有约束力的。就此你必须告知银行,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债务转移手续,这样才能免除你继续还贷的责任。债务转移,是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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