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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校园犯罪案例谈当代大学生刑事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2017-03-12申少林刘海涛王济阳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犯罪校园

申少林, 刘海涛, 王济阳

(1.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漯河 462000; 2.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 漯河 462000)

由校园犯罪案例谈当代大学生刑事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申少林1, 刘海涛1, 王济阳2

(1.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漯河 462000; 2.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 漯河 462000)

剖析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积极寻求预防犯罪的途径,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从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例入手,在总结大学生犯罪特征的基础之上,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分析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

校园犯罪;犯罪特征;犯罪成因;预防矫治

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然而,随着国内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数量大幅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高校的教育管理水平带来了挑战,随之而来的就是校园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从2004年震惊全国的马加爵宿舍杀害多名室友案,到2010年药家鑫残忍杀死素昧平生的被害人,再到2013年众所周知的黄洋被投毒案,愈演愈烈的高校在校生犯罪令人震惊。从长远来看,如果不对校园犯罪问题予以预防,对大学生犯罪行为予以矫治,不仅会对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埋下隐患,给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高校蒙上阴影,更会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增加阻力。

1 当代大学生校园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1.1 大学生校园犯罪的概念

本文所探讨的“大学生校园犯罪”是指犯罪地在高校校园内,犯罪主体是在校大学生,实施的违反了刑事法律对校园内教师、学生的人身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或者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67起校园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来看,该类犯罪主要是含有一定暴力因素的故意伤害、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名。

1.2 当代大学生校园犯罪的特征

1.2.1 引发犯罪的诱因简单,但后果严重

通过对引发校园犯罪诱因的总结来看,当事双方在案发前并没有什么不可化解的矛盾,通常都是因为在学习和生活中偶发的一些矛盾冲突,诸如碰撞、口角、玩笑等日常琐事之类。这些偶发的冲突没有被及时调和,再加上部分大学生自身易冲动,解决矛盾的能力较差,引发了一些校园犯罪行为。

但是,偶发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因为缺乏对行为危害结果的认知,却更容易给被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甚至是持续性的心理伤害。据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的2011年以来北京市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约有14%的犯罪大学生对被侵害的学生实施了扇耳光、拍裸照、烟头烫等较为恶劣的侮辱手段,致使受伤的学生在案件发生过后一段时期内仍持续伴有恐慌、焦虑等不良情绪反应。更严重者担心自身权益再次受到侵害,甚至休学、转学。

1.2.2 在校生团伙犯罪的比例增加

综合我国高校在校生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比例来看,在校生校园团伙犯罪的比例达30%,且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在校生之间因共同课程、社团活动、老乡会等缘由相互接触较为频繁,如果其中一名学生计划实施犯罪,也极易纠集、利用周围同学结成团伙。在犯罪之前参与谋划、犯罪过程中彼此给对方壮胆,形成帮助心理,使犯罪更加有计划性和系统性。这种现状尤其是在大学生结伙实施的盗窃、抢劫、强奸、聚众斗殴等共同犯罪行为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1.2.3 大学生犯罪手段有智能化趋势

大学生通过多年的学习经历普遍掌握了较高层次、较全面的知识,再加之互联网技术、金融支付渠道的日新月异,导致部分大学生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便不自觉地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其实施犯罪的手段和逃避侦查的手段也更加“专业化”。这点在新类型的网络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立案侦查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已超过10万件,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2%,且呈上升趋势[1]。

譬如2014年发生在中南大学的一个真实案例,软件系大一新生李某突发奇想,利用计算机制作了一款木马病毒,而后从其手机上开始向外传播。粗略统计,当天该手机向外发送的诈骗短信呈爆发式传播态势,一天之内就达500多万条,感染用户达50万人,遍布全国[2]。

2 当代大学生校园犯罪的成因

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可以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2.1 宏观层面

2.1.1 社会经济转型带来的不利影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逐渐加大了对外开放的力度,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这有利于开阔大学生的眼界,帮助其树立自主、自强和创新的意识,也有利于大学生群体多元化价值观的形成。但在此过程中,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腐朽文化趁虚而入,受此影响一些大学生心理欲望开始膨胀,逐渐失去了理想,形成了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这些抛弃道德规范约束、丧失理想信念、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的大学生,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1.2 学校教育中“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

面对全球化信息流、物流、人流的开放,以及各种文化思潮的冲击,有些高校在教学和课程设置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开设了一些心理学、传统文化、法制教育的课程,以期适应时代的变化。但仍然有许多高校只注重在校生的专业知识的传授,以分看德、唯分是举的错误倾向普遍存在。正是由于高校在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方面存在教育缺失或滞后的缺陷,导致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在校生人情关系相对冷漠、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制观念相对欠缺,成为了我国在校大学生实施犯罪行为的普遍原因之一。

2.1.3 网络空间监管的缺位

目前我国网络空间内充斥着大量不适合未成年人以及大学生浏览的社会不良信息,这反映出我国网络立法及监管体制方面存在严重不足[3]。

与此同时,部分网吧经营者利字当头,明目张胆地将网吧开设在高校附近,吸引大学生去上网,并且违规经营,在电脑上下载带有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的影片或图片,引诱大学生观看。此外,网吧作为社会闲散人员的经常聚集地,如果不对其进行监管,也极易导致沉迷于网络的大学生沾染社会不良风气,亦或是与这些人员发生冲突。社会层面对这些网络服务机构和网络从业人员的监管不力,不仅为其提供了非法营利的可乘之机,也给大学生网络犯罪提供了温床。

2.2 微观层面

2.2.1 家庭教育失当

一个人性格的形成,家庭必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实行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当下的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对其物质需求多是百依百顺。这种缺乏心理沟通交流的关爱容易造就孩子自私、骄纵的性格,不懂得换位思考,缺乏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以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一旦他们离开父母走入校园,现实的需求不被满足,便极易以偏执的眼光去看待事物,极端的思维方式投射到行为中就会产生违法行为甚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比如,曾经引发社会广泛大讨论的“ 机场刺母案”。2011年4月1日晚留学生汪某搭乘航班从日本返回家乡上海,到达不久就因学费问题不被满足,与前去接机的母亲发生争执。而后汪某竟从托运的行李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对着母亲连刺9刀,导致母亲当场失血昏迷,被送进重症监护室。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单亲家庭的比例和留守家庭的数量急剧增加。一些单亲家庭中陪伴孩子成长的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往往更高,对孩子的管教会更加严苛;而留守家庭的父母却为了给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而疏于对子女的心灵关爱,孩子的心理需求被忽视,逐渐形成了冷漠孤僻的性格。若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并正确疏导,这类学生在一定情境的刺激下较一般人更容易触犯法律而引发犯罪。比如2001年被母亲寄予厚望、管教严厉的清华大学在校大学生刘海洋为“考证嗅觉是否灵敏”,先后数次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最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引发剧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家庭教育的失当,成为部分大学生走向犯罪道路的诱因。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赫希认为,“任何人都是一个潜在的犯罪个体,个人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可以增加犯罪成本,从而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一旦这种联系薄弱到一定程度,个体就会无负担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这完全可以对应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他们在面临犯罪的诱惑时,无视父母对他们即将实施行为的态度和反应,那么他们就很可能做出犯罪行为。这与父母的阶级地位或家庭条件无关,而取决于青少年与其所在家庭的亲密程度。”[4]

2.2.2 大学生个人心理调节失当

大学生处于身体机能迅速发育但心理发展相对滞后的青春期,普遍缺乏情绪调控的能力,一旦产生消极心理而又缺乏疏导通道,负能量长期堆积便很难依靠内心约束其个人行为,最终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教育部一项对全国22个省市大学生心理状况调查的结果显示,在校大学生中存在基础心理问题的比例占16%~25.4%,其中有抑郁、焦虑、强迫、神经衰弱、自虐等严重心理障碍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而且随着就业压力的逐渐增大,这种比例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5]。 面对学习就业压力、情感纠葛冲突、人际交往障碍等困境,如果大学生忽视对心理状态的适时调节,便极易产生消极心理而发展为抵触社会的心理,最终在一定的情境刺激下外化为犯罪行为。

3 有效预防和矫治大学生犯罪的路径

惩罚犯罪不如预防犯罪。要想让大学生成为一个自主独立、有担当的个体,既要从社会、高校、家庭等外因方面给大学生创造良好的环境,也要从个人心理、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提高大学生情商水平。

3.1 健全法律体制,净化社会环境

其一,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及时出台《校园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为校园环境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大学生案件的过程中,尤其应该突出刑法的矫治功能,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严重的校园犯罪既要严厉打击,又要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心理特征与矫治需要,彰显刑法的教育功能和司法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职能。河南省检察院于2016年5月在全省检察系统范围内发布了《督办“校园暴力”犯罪典型案件的通知》,提出了针对大学生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教育系统做好校园周边的环境安全保卫工作;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融入到典型案件中进行讲解等几项举措。

其二,要重视对学生的道德建设,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净化社会环境,抵制、消除可能引发犯罪的不良氛围。就如学者所述,“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浮躁、淫乱等消极思想的传播,消除其一切可能存在的载体形式,包括录音录像、书籍网络等都要严厉打击,大力宣扬社会主义价值观”[6]。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应联合采取监督防范举措净化学生成长环境,不仅要审查学校周边环境,而且要重点监控网络环境,从而减少学生犯罪机会。

3.2 注重对大学生心理疏导能力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校作为大学生融入社会之前最重要的基地,既要学习知识,也要形成健全的人格,为融入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3.2.1 学校应形成健康全面的教育模式

学校作为大学生进入社会之前最重要的场所,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的责任,而且更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通过开展心灵交流的座谈会、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开设心理教育的选修课程或者聘请有经验的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心理治疗等,以多种形式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及时排解学生心中的负面情绪。要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取向,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能让大学生“带病”进入社会。

3.2.2 学校应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高校可以通过聘请一些有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验、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是律师到高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真实案例讲评,让高校在校生在更生动的实践活动中去了解、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也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过程,一些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联系当地监狱部门,邀请一些真诚悔罪的青少年犯罪分子现身说法,目的就是让每一个高校在校生都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

3.2.3 学校应建立预防监控机制

对一些经常无故旷课逃学、参与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重点监控,并给予及时有效的心理辅导。尽早鉴别问题学生,发现和预测其犯罪动机,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则犯罪预防效果会更加显著。

3.2.4 学校应重视对问题学生的矫治工作

在实践中,高校对于已经发生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学生,一般情况下都偏向于采取开除或者劝退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遏制校内的不良风气,但是惩戒作用却十分有限。并且对于犯罪的大学生而言,可能会使其丧失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继续投入犯罪群体的“怀抱”。为此,学校应协助公检法司及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大学生犯罪的社会矫治工作,尤其是对于被相对不起诉、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的大学生,允许其复学,帮助其回归社会而不再犯罪。

3.3 注重形成良好的家庭环境

人的社会化起步于家庭,大学生进入高校之后,虽然与家庭联系减少,但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与大学生成长过程中健康心理的形成是密不可分的。为此,预防大学生犯罪,不仅需要优化家庭教育环境,避免家长将孩子发展的重点集中在智力开发、文化知识等方面,而忽视对社会责任感、心理健康、人际关系和个人情感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这就要求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同孩子的日常沟通与交流理解、彼此信任与相互鼓励,为未来的大学生创造一个在关爱中成长、在快乐中学习、在幸福中生活的成长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生对家庭怀有归属感和依恋感,促使家庭成为大学生触碰道德和法律边缘时的“最后防线”。

3.4 加强自我调控,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一个群体,大学生必须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增强自我疏导和抗挫折的能力。进入社会之后,大学生必将遇到更多始料未及的困难。在种种压力下,大学生更应该学会在关键时刻调节自己的情绪,学会排减自己的压力,利用在校期间的人生经历,迎难而上,勇于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大学生也要增加自我防范的意识,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如离开寝室后关好门窗,防止贵重物品的被盗;在离开校园后与陌生人、可疑人员打交道时提高警惕,避免被骗入传销组织,避免与有劣迹的闲散人员产生联系;在面临犯罪分子时要机智勇敢,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择机向学校保卫或生活老师求助,切勿意气用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4 结语

预防和矫治大学生犯罪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们也必须为之坚持不懈地努力,因为大学生是中国的未来与希望。就如日本学者所言:“虽然说只要有社会、有人的地方就不可能没有犯罪,我们也永远不可能消除犯罪,但是为了控制犯罪积极地采取预防措施,也是毋庸置疑的事实”[7]。

[1] 法律图书馆.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EB/OL].http:/ /www. law - lib.com/lw/lw_view.asp? no = 21458,2015-06-08.

[2] 王杨.大一学生造只“蝗虫”一天 50 万人手机“中毒”[N].http://news.sina.com.cn/o/2014-08-04/065930625151.shtml,2015-06-08.

[3] 赵运锋,周静.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与治理对策[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4):15-22.

[4] [美]特维拉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5] 李儒彬,闫映红.检察机关预防和处理大学生刑事犯罪问题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10(12).

[6] 李阳.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分析[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7] [日]藤本哲也.刑事政策概论[M].东京:青林书, 2008.

[责任编辑 孟蕴华]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Criminal Crimes based on Campus Crime Cases

SHEN Shao-lin1, LIU Hai-tao1, WANG Ji-yang2

(1.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Luohe City, Luohe 462000, China;2.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Yuanhui District, Luohe 462000,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society ruled by law,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t is very urgent to analyze the deep causes of college students’ crime, and actively seek ways to prevent crim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ollege students’ crime cases occurred in recent years,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rime of college students, from the macro and micro two aspects, the causes of the crime of college students are analyzed, and the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put forward.

campus crime; crime characteristic; caus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2017-01-09

申少林(1960-),男,河南许昌人,四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职务犯罪;刘海涛(1974-),男,河南漯河人,一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行政法;王济阳(1988-),女,河南漯河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青少年犯罪。

10.3969/j.issn.1671-7864.2017.02.016

D917.6

A

1671-7864(2017)02-00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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