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规难以对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进行规制
2017-03-12蒲晓磊
◇蒲晓磊
现行法规难以对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进行规制
◇蒲晓磊
当下,互联网经济已成为支柱产业之一,尤其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创造出更多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新常态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战略重点。然而,互联网经济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传统监管思维跟不上技术进步
全国政协社法委和民革中央认为,互联网经济不断催生新业态,然而,现行制度却难以对不断涌现的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进行规制。
“如互联网专车经营模式,在现有制度中并无规定,有关管理部门仍倾向于将其定性为出租车,并按照传统出租车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在社会上引发关注。”全国政协社法委和民革中央认为。
提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完善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变得更加重要。然而,目前的传统监管体制、传统监管思维和传统利益格局,已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相关的立法造成了巨大阻力。
这种传统监管的弊端,呈现出过度监管和消极监管并存的局面:
一方面,过度监管不利于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开展。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多有冲突、不和之处,导致对特定事项的规范常常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消极监管推诿了公共管理责任。近年来,互联网立法实践中将一些原本属于监管部门的职责,简单规定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义务,加大了平台责任。这种做法会对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尤其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型平台企业冲击更加明显。
“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互联网经济日新月异,而互联网经济的法律规制却滞后发展。客观上看,是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主观上,互联网经济的创新性必然会动‘别人的奶酪’,导致利益格局变化。”提案认为,当前急需冲破利益藩篱、改革传统监管体制、重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需要“包容性”治理理念
要想肩负起重构社会关系、重新配置权力、重新分配利益的重任,必须完善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而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完成理念上的转变,以“包容性治理”理念应对我国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需要。
提案认为,面对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新局面,监管部门要转变治理思路与理念,针对新型商业模式、经营方式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建立适应被监管对象自身特点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应在监管中鼓励创新,宽容试错,进而促使监管对象自发地在竞争发展中注意风险预防和化解。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更好地运用柔性、协商等治理方式不断提高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加强行业自治、自律和自觉。”提案指出。
顶层规划与具体制度齐头并进
全国政协社法委和民革中央建议,有必要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和建立互联网平台责任制度。
提案认为,我国网络安全缺乏顶层设计,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中,不成体系,还缺乏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互联网经济发展极其不利。建议尽快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制定互联网安全立法整体规划并尽快实施。与此同时,制定政府公共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及政策,促进公私合作,促进大数据技术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及信息化建设。
在进行顶层设计的同时,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平台责任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举报义务等。同时,建立“负面清单+黑名单”制度,建设互联网最新技术搭建智能化监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