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彝族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研究
2017-03-11苏斐然
苏 斐 然
(楚雄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法律与社会问题研究】
云南彝族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研究
苏 斐 然
(楚雄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彝族传统村落数量众多,展现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对其保护和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云南彝族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着保护意识不强、旅游开发不当、申报积极性下降、村落日益空心化、保护资金渠道不畅、借助外力改造效果不尽如人意等问题。必须提高认识,遵循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正确原则,处理好旅游业发展与村落保护的关系,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云南彝族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云南;彝族;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传统村落,原名“古村落”,2012年9月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习惯称谓“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其是指1911年以前建村的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是人类聚集、但其村落环境、建筑、历史文脉、生产、生活和繁衍的最初形式,处于演进发展之中,传统氛围均保存较好”[1]62012 。年以来,云南省向国家登记上报传统村落近3000多个,到2016年11月,被列入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共有615个,占全国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的20%,数量连续三年位居全国之首。云南省国家级传统村落的县(市、区)覆盖率已达 96% 以上,其中彝族传统村落的数量占一半以上。近年来,云南一些彝族村落逐渐名闻遐迩,成为旅游者向往的地方。然而,数量优势的背后,却潜藏着问题和危机,需要我们深入进行研究解决。
一、云南彝族传统村落的基本情况
彝族是云南省人口数量最多的少数民族,约有502.8万。云南的彝族主要分布在横断山脉南部、哀牢山脉、乌蒙山脉和金沙江、红河、南盘江流域。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建立了1个彝族自治州、6个彝族自治县,建立了彝族同其他1至2个民族共同实行区域自治的自治州1个、自治县9个。彝族作为人口众多、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的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中,形成了一个个特色鲜明的古村落,成为云南省传统村落中蔚为大观的景象。以楚雄、红河两个彝族自治州为例,截至2016年11月,楚雄州共有28个村、红河州共有107个村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2014年12月,红河州建水县因分布集中连片、民居工艺精湛、民族文化多元、古村保护特色显著等特点,被国家评定为至今为止的唯一一个中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示范区。此外,大理州、昭通市、昆明市、普洱市、保山市等地区也有众多彝族古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云南彝族传统村落数量众多,分布较广,类型多样,展现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村落有:
咨卡村,位于滇东乌蒙山西南麓马龙县马鸣乡,是唐朝大鬼主爨崇道(乌蛮部落首领)统治时期的乌蛮民众繁衍生息之地,现在还有彝族先民火葬罐古墓遗址。该村村落民居建筑呈环形带状分布,房屋建在坝子东南西北的山坡上或坡脚,坝子中间是一台台错落有致、阡陌纵横的稻田,千年村落的足印仍然随处可见。现在修缮恢复的水碾坊,仍然留存着古老原貌和历史痕迹。
苍台村,位于红河州建水县官厅镇,是一个古风浓郁的彝村,村内建筑大部是呈阶梯状分布的土掌房建筑群落,是彝族先辈们留下来的泥土艺术,完整保存至今的共174幢。由于户与户之间土掌房紧密相连,故从远处望去,犹如一座巨大的古堡,被称为“哀牢山中的布达拉宫”。这些神奇的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彝族传统文化的活化石”。苍台村原始的土掌房建筑群落周围,一弯红水蜿蜒而过,连绵梯田美不胜收。在这里,村民仍习惯于慢节奏的农耕生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一字格村,位于昆明市晋宁县最南端,是古老的彝族先民赖以生存的茶马盐道古驿站,也是农耕民族多元文化聚合交融发展的活态实体缩影。村里,明清古建筑依稀尚存,茶马古道蜿蜒穿行。村中鸡犬相闻,民风淳朴,处处留着岁月沉淀的痕迹。
城子村,位于红河州泸西县永宁乡,拥有云南最具特色彝汉结合的独特古村落景观,土掌房规模巨大,形成府城格局,历史悠久,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有明代昂土司府遗址。土掌房建筑不仅冬暖夏凉,还衍生了不设防的人心,所以这里的村民世代和睦相处,形成了淳朴友善的民风。山、水、田、树与土筑民居共同构成了城子村良好的自然山水景观,达到了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完美境界。
可邑村,位于红河州弥勒县城郊外,是彝族支系阿细人的聚居地。该村民族风情独具特色,是享誉海内外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阿细跳月”“阿细先基”的发源地之一。近些年来,可邑村利用美丽乡村建设的契机,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业,使得该村成为名闻遐迩的彝族村落。
糯黑村,位于昆明市石林县圭山镇,该村彝族撒尼支系传统文化保存完整,文化积淀深厚,内容丰富,特色突出,有着“彝族大三弦第一村”“彝族碑刻第一村”等美誉。糯黑村是云南彝族独一无二的“石头古寨”,村内石板房、石板瓦、石板牲厩、石板路、石墙、石门、石缸等石头建筑随处可见,颜色深深浅浅,或朴素或沧桑,记录着岁月的痕迹和撒尼人的生活变迁。
乐居村,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有600多年的建村历史,村内布满清一色的彝族民居“一颗印”,其中30多栋老屋已有200多年历史,40栋老屋超过100年。整个村寨依山而建,层层叠叠的民居顺山就势,一直绵延到山顶,层次分明,错落有致。乐居村彝族“一颗印”的建筑,是彝族传统的“土掌房”与汉族民居相结合的产物,形式小巧,适应性强,适合当地气候和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鳞次栉比的 “一颗印”,成为独特的乡村景观。
二、云南彝族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前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实施,云南省涌现出了一批在全国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和影响力的村落保护和利用模式,如以原貌保护为主的“沙溪模式”、以群落保护为主的“西庄模式”、以发动社会保护为主的“和顺模式”等。由于彝族传统村落大部分分布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当前对彝族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对策措施尚不足等,导致彝族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任重道远,当前还存在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对传统村落的价值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
彝族传统村落作为彝族历史文化的见证和体现,底蕴深厚,具有特殊的价值。就云南而言,彝族是省内人数最多的少数民族,传统村落星罗棋布,资源得天独厚。但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村民对彝族传统村落的认识较为滞后,影响了保护利用工作的开展。首先,客观来看,申请传统村落保护一定程度会牵制当地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限制当地支柱性工作的开展,部分地区政府、村民会故意回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这就出现了部分县市居然没有一个传统村落申请保护。而那些已经申请了传统村落保护的部分村落,也会为旅游业发展不顺利,工业又不能发展的窘境而后悔。即使有一些地方政府对保护利用传统村落表现出较浓厚兴趣,但却单纯地把传统村落的保护理解为发展旅游的权宜之计,因此出现一些短期行为,结果适得其反,破坏了村落特有的氛围,自然难以吸引游客。其次,村民缺乏保护意识。由于彝族传统村镇多处于山区深处,部分村民思想更新不足,不能认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重要性,不少传统老屋或传统艺术形式正逐渐被人们遗弃,不少古建筑破旧不堪,无法修葺,或空屋闲置或堆放杂物,有的甚至成为牛棚羊圈,传统艺术形式也多处于濒危状态。再次,在实际生活中,部分村民对自己居住的传统村落没有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生活中还常常发生一些不自觉地对传统风貌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二)旅游开发与传统村落保护存在内在矛盾
在部分实行商业化旅游开发的彝族传统村落,随着旅游者的大量涌入,虽然使村落获益匪浅,但也打破了村落的宁静气氛。传统村落本身面积有限,对游客开放的空间也有限,大量的游客造成部分区域承载力过重,同时,对利益的追求促使村民大量开办农家乐、家庭旅馆,传统民居院落被形象刺眼的现代楼房、旅馆、农家乐建筑替代。虽然村落旧貌变新,吸引了外来客人,增加了收入,却把原有古朴自然的村落景观破坏了。值得注意的是,旅游开发存在的商业性,对传统村落文化,尤其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不利影响。受市场的需求和经济利益的趋势,传统村落旅游开发商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依据“需求”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局部内容进行无限放大,或是加以夸张和修饰,甚至出现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的现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独有的原生态特征置之度外。为了满足游客的“猎奇”心态,部分旅游开发者将村民的民俗文化加以改造并逐渐夸张,向着低俗化的方向进行引导,破坏了非物质文化的内涵。比如,在一些旅游景点,彝族姑娘房习俗被随意演绎,意在招徕游客,利用游客的猎奇心理达到获取丰厚收益的目的。
(三)体制机制不顺和行政成本过高导致项目申报积极性下降
虽然国家层面在开展第一批传统村落保护时即明确提出:传统村落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转嫁申报成本的情况。传统村落保护首先要开展编制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档案等前期工作,每个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经费在20~30万元之间,由于各县级政府财政困难,大部分县市区无法筹集大额规划编制经费,从而采用了将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任务下移至乡镇,而乡镇财政本来就捉襟见肘,有苦难言。从而导致了两种结果:一方面是申报成功的乡镇硬着头皮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后不敢再向上申报更多的传统村落;另外一方面是其他乡镇即使有更多更好的传统村落也“望村兴叹”,不敢贸然申报。由此,形成了具备传统村落申报条件的村希望得到国家财政扶持、县级政府希望扩大传统村落保护面、乡镇一级不愿不敢向上申报的现象。另外,中央扶持资金通过财政一事一议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两个渠道下达后,均要按照相关程序逐级上报,并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技术审查,在导致各保护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同时,又因行政成本的增加使基层叫苦不迭。
(四)空壳村问题使得传统村落日益空心化,传统文化后继乏力
随着城镇现代生活和就业机会的多样化选择,大量的彝族青壮年纷纷离开村落,到城市和发达地区打工与谋求发展,造成村落空心化。据对楚雄州2220户农村居民家庭抽样调查,外出就业劳动力中16至40岁的青壮年就业者占外出就业总人数的88.11%,并且外出到县级以上城市务工的劳动力占外出务工人数的80%以上。村中青壮男女的生活节奏一般是春节回家、节后返城,平时留守的是老人和儿童。空巢现象使得古村人气不旺,而古民居缺少人气和烟火的熏烤,日益衰朽,一些古村落濒临湮灭。从乡村发展和文化发展来说,人口流失带来的不只是物质遗产的消失,饮食、风俗、手工艺品,这些依附于彝族原住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受到威胁,传统村落面临着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后继乏力的窘境。传统上,由于交通不便,缺乏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农闲之时,彝族人常常聚在一起,借助自己制作的乐器,如葫芦笙、竹笛、响篾、树叶等自娱自乐。楚雄州是全国仅有的两个州级彝族自治地方,号称“歌舞之乡”,乡村彝族节日歌舞活动素来丰富多彩。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强,人们外出打工,村庄出现空壳化,参与歌舞等文化活动的人数大大减少。并且,人们在电视等媒体中接触到的都不再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彝族歌舞,彝族歌舞对年轻人的吸引力越来越小。愿意学唱彝族歌,学跳彝族舞的人越来越少。在一些节日庆典活动中,唱流行歌的越来越多,芦笙舞也不完全是反映彝族人劳作和生活的彝族舞蹈。而且,歌舞的表达功能出现了变化。过去,不会唱歌的年轻人很难找到对象,所以那时候唱情歌是年轻人的必修课。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大,彝族青年男女的社交范围急剧扩大,交往的对象不再局限在狭小的某个村寨或邻近的几个村子,选择恋爱对象的灵活性大大增强,表达爱情的方式随之变得多样化,唱情歌这种传统的方式逐渐失去了往昔的辉煌。
(五)保护和利用缺少法治支撑
《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只是在某些方面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并不能起到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门法律的作用。如《城乡规划法》未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文化、传统村落文化空间是否纳入规划保护内容。又如,由于大部分古民居产权是私人的,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这部分古民居的保护就难以援用《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而被列为历史文物的房屋,由于产权不归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文物保护单位难以理直气壮进行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四部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编制基本要求》等虽然能起到一定的弥补、救急作用,但囿于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无法全方位地对传统村落起到周密效果。从执法角度看,传统村落由物质遗产、自然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这三者的监督管理权分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文化部,地方则是多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角度不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的监管部门不同。当前共同监督管理行政体制下传统村落保护权责不一,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监测和管理的主体不尽相同,导致职能划分不明确,使得相关部门在遇到有利事项时互相争夺事权,在遇到不利事项时就互相推诿,极大降低了行政效率,不利于彝族传统村落的保护。
(六)保护资金筹措渠道不畅,难以满足需要
在传统村落申报过程中,州(市)、县级均无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的争取需由政府做出规划并向上级申报,只有保护规划通过了审批,中央财政才给予资金支持。而中央财政仅对申报成功的村落给予一定补助,且资金下达周期长,省级配套资金往往无法落实。由于绝大多数传统村落年代久远,建筑大多为传统的木架结构,陈旧破败,房屋修缮费工费时,造价极高。被列为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即使争取到国家补助资金,但每个村约300万元的资金只能用在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部门农村环境卫生改善的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上,无法顾及民居的修缮。各州(市)、县由于资金匮乏,传统村落的规划编制和保护修缮压力大,很多村落和古民居得不到及时修缮而遭到毁坏。同时,由于传统村落在短时间内不能为地方财政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财政难以全力在传统村落上投入。另外,由于大部分传统村落经济价值不能在短期内凸显,风险大利润低,公司、企业在对传统村落开发投资上顾虑重重,不敢贸然投资。
(七)借助外力的改造效果不尽如人意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如能争取到充足的外来投资,共同保护和开发传统村落,使得旅游业得以发展的同时,外来投资者也能获得长久回报,这无疑是一条双赢的道路。但在实际运作中,结果并不都是令人满意。比如,昆明市西山区的乐居村,于2013年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村民们积极谋变,意图重拾往昔的风情。2000年,当地政府部门提出了保护、开发百年古村的设想,随后一个浙江开发商前来考察,尝试投资开发,为了保护这些老房子,乐居村经上级有关部门的逐级审批,准备给村民们重新划地建房,要求村民们建好房后搬入新房,把老房子完整地留下来,并以入股的方式把老房子交给村委会统一规划、维修,开发成旅游村。但当2001年村民们全部搬出老房子后,原本答应投资的开发商却不辞而别,保护、开发的计划完全落空。2003年起,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开始显露颓势,尤其近几年,每当雨季来临,倒塌的老房子越来越多。
三、加强云南彝族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思路
(一)提高对做好彝族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彝族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不尽如人意,往往与人们的思想意识有关,因此,正确观念的确立是先决条件。一方面,要提高各级政府及官员对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应该认识到,彝族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政府必须起到主导作用,建立相应的传统村落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保护工作机构,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主体、相关政府职责、经费来源等,把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这些部门政绩的主要参考依据。同时,调动当地基层政府的保护积极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全面覆盖的工作体系。另一方面,要培育村民的保护意识的责任感、使命感,认识到“国保、省保不如村民自保”的道理。彝族传统村落保护的主体是居住在村落里的原住民,他们的保护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自然生成的,要让村民了解自己的土地和生长于这块土地的文化,增强荣誉感,让保护观念根植于每一位生活在传统村落里的村民心里,提升对传统村落文化价值的认同感。
(二)遵循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正确原则
遵循原真性与延续性相结合的原则。“‘一个好的人类居所’是其所有者的化身,记录了他的生活、爱、悲痛以及所有的情感回忆。”[2]249因此,对待彝族传统村落,既要保持其真实而原生态的品格,也要改善传统村落条件,延续其生命活力。为此,首要的是坚持原真性,保留传统村落的历史真实性。在此基础上,也要研究传统村落的延续性,因为一味地强调真实性,甚至为此不惜拒绝任何修缮、利用,可能会让传统村落在时间的长河中衰落得更快。
遵循保护与利用相结合、保护优先的原则。既要高度重视彝族传统村落的保护,又要遵循适度开发、适度利用的原则,以保护促进利用,以利用强化保护。一味保护将使其失去活力,让传统村落保护在当今时代难以为继;而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更会导致原生态文化变质甚至消失。合理的开发利用既要保护传统村落的原始风貌和原有格局,又要保护传统村落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当地民俗文化、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发展乡村休闲旅游、民俗文化特色旅游,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遵循保护利用与改变贫困落后面貌、改善农民生活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高度重视彝族传统村落中古建筑的抢救保护,但又不能只见建筑不见人,忽视居住在建筑中的人们的期盼。因此,在保护中要关注村落的民众生活,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改变传统村落贫穷落后的局面,使传统村落里的村民享受现代文明生活。最为有效合理的方式是把项目实施与改善群众生活结合起来,合理安排保护利用。应出台政策措施,将引导居民自保获益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既保护好传统村落遗产,又能实现民生改善的目的,最终实现彝族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三)处理好旅游业发展与村落保护的关系
“旅游的适度开发与有效控制,可以削弱旅游的消极影响,扩大积极影响,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3]旅游业发展不仅是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资金问题的较佳途径。旅游业所特有的先导性和强劲性的产业带动力,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把旅游业作为龙头带动传统村落发展是一条可行的道路。彝族传统村落旅游业发展应保护村落特色,展示传统风格,保持历史遗存原貌,实现居民生活与旅游观光共存。应重点考虑发展文化观光旅游,以面向大众的文化旅游和体验民族生活为主题,恢复当地的特色手工业作坊,既恢复了传统村落的生活气息与活力,又不会给传统村落造成环境压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旅游业是一把“双刃剑”,在旅游业发展中,既要高度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又要遵循适度开发、适度利用的原则,不可盲目求新、求大、求快,以使其副作用降到最低限度。
(四)发挥法治在彝族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上的保障作用
“传统村落保护必须有法律保证,有法可依,以法为据,立法是首要的;还要明文确定保护范围与标准,以及监督条例。管辖村落的地方政府必需签署保护承诺书,地方官员是指定责任人。同时,必不可少的是建立监督与执法的机制。”[4]目前,传统村落的保护还存在法律的漏洞,云南省各地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立法权限,借鉴历史文化名村立法保护的成功途径,着手谋划传统村落立法保护工作。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保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不留死角。云南省一些州市虽然也制定出台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办法》《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一些管理措施及配套政策,但法规的系统性、完备性仍然不足,缺乏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门立法。应制定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专门法规,在不具备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条例》的情况下,可先行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还可以根据法律授予的民族立法权,针对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用的规定、办法。同时,要注重法律实施的效果,健全监督保障制度,确保现有的法律法规切实发挥作用。
(五)拓宽思路,多渠道筹措资金
云南省各级财政应设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加大投入。省、州(市)、县级政府应在城市维护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的传统村落保护费,逐年加大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旅游企业的地税收入应适当返还为保护经费,形成以“传统村落旅游收入来保养传统村落”的良性运作机制。将传统村落出让土地所得部分返还传统村镇用作保护经费,也可以考虑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基金。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会”,向社会、企业募集资金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建议将国家级传统村落建设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整合住建、规划、文化、旅游、国土、环保、农办等部门的扶持项目,统筹争取利用上级资金,提升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外,可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增加相应的项目经费,用于传统村落申报的前期工作。
(六)创新保护机制
鼓励以社会公众“认领、认养、认保”和租用、购买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可供采用的方式有:转移性保护,即引导农民与社会公众在自愿基础上实现乡土建筑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性保护,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认领、认养、认保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社会化保护,即对村民“自保”有困难又需要抢救保护的乡土建筑,可以通过单体出让、整体出租使用年限等方式,允许企业和个人租用或购买产权实现保护利用;产权置换保护,即将乡土建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农户出让经营权,或由村集体以屋基置换建新居的形式,获取乡土建筑的产权,再由集体出让经营权,由企业或个人来经营管理。
四、结语
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众多“散落乡间无人识”的古村落是“双脚深植于泥土中”的文化,它们反映了独特的地域文化特征和重要的文化价值。[5]1作为凝聚着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双重内涵的彝族传统村落,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把这些瑰宝保护、传承和发展好,是当前我们思考云南民族文化振兴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目前,在彝族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中还存在着种种掣肘与困难,但加强和改进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必须正视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决问题,把云南彝族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谱写民族文化发展的新篇章。
[1] 刘沛林.古村落:和谐的人聚空间[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芬兰]尤嘎·尤基莱托.建筑保护史[M].郭旃,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3] 孙九霞.社区参与旅游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正效应[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35-39.
[4] 冯骥才.传统村落的困境与出路——兼谈传统村落是另一类文化遗产[J].民间文化论坛,2013,(1):7-12.
[5] 施静.古村落保护与再利用研究——以苏州杨湾古村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责任编辑 刘 蓉】
A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Yi Nationality’s Traditional Villages in Yunnan
SU Fei-ran
(School of Marxism,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Chuxiong 675000, China)
The Yi nationality’s traditional villages are numerous with the rich cultural connotation, and the study of their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Yi nationality’s traditional villages in Yunnan have the problems of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improper tourism development, declining enthusiasm for reporting, increasingly hollowing out of villages, poor protection of funds channels, and lack of satisfactory results by means of external transform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Yi nationality’s traditional villages in Yunnan, we must raise awareness, follow the correct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llage, and raise funds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Yunnan; Yi nationality; traditional village; protection; utilization
2017-04-27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项目: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对策研究(SYSX201606)
苏斐然(1968—),男(彝族),楚雄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族文化保护研究。
K928
A
1009-5128(2017)11-0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