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换脸”换不掉工伤责任
2017-03-11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3期
公司“换脸”换不掉工伤责任
郑某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去年12月的一天,郑某应公司经理要求前往公司核对账目,途中不慎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郑某当场死亡。后郑某被认定为工亡。
但当郑某的丈夫孙某拿着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时,却发现公司门口的牌子换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也换了,只有职工还是那些职工。当孙某要求公司支付郑某工亡待遇时,公司的人员和经理都表示对此事一概不知。为此,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后,孙某不服,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给郑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当由原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变更后的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与原公司也不一样,但两公司在经营期间的工作人员、业务、财务、财产及经营地点均存在混同现象,实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存在人格混同。
于是,法院判决:变更后的公司作为原公司的关联公司,对应当向孙某支付的工亡赔偿款38.2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