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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的法律之美

2017-03-11许家华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3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文学作品戏剧

◇许家华

文学的法律之美

◇许家华

七年过后,当笔者再拿起苏力先生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别有一番心情,又好像再次坐在戏台下欣赏一场旧的演出,看那些演员在饰演着各式各样的角色,述说着反复如一的爱恨情仇。而坐在戏台旁边的苏力先生正敲着醒木,好似说书人在用自己独有的方式,解说着法律与文学的缠缠绵绵。

初读《法律与文学》,倒不觉得生涩难懂、佶屈聱牙,感觉像是看一本《故事会》。再读此书,才懂苏力先生的学术魅力,有后知后觉之感。苏力先生的魅力在于,他将枯燥的法律与美妙的文学巧妙地融为一体,为原本只能一本正经的法律研究注入了一股甘泉,好似走出雾霾天气后,步入江南水乡吸入的一口清新的空气,真是令人陶醉。说实话,笔者对古代戏剧的了解不多,对戏剧剧情的了解基本上都是从电影中来,但我们知道电影剧本往往经过改编,甚至是夸大、改变一些剧情,好让电影更能吸引观众。因此,《法律与文学》中有些戏剧的描述,跟自己业已形成的剧情印象多少有些出入,但其实也影响不大。因为,苏力先生写的文章真是太唯美、娓娓道来,分析见解又独到精辟,跟着他的思路看书,心情非但不压抑,反而快感如潮。在笔者看来,法律与文学跨学科领域的研究中,能称得上大家的,只有两人:一位是冯象,另一位就是苏力。但冯象的研究领域重点在于西方古典文学,要读懂他的文字,没有一点古典文学知识,比较困难。而苏力先生则是中国味十足,对于书中所分析的戏剧、电影,大家几乎都看过、读过,可以说比较接地气。因此,苏力先生的大家风范对于我来说,更吸引人。他凭着对戏剧文学的精熟,只从中舀出一瓢,如《赵氏孤儿》、《窦娥冤》、《十五贯》、《梁山伯与祝英台》等,立刻在读者面前呈现出一道道诱人的中国文化大餐来,色香味俱全,好吃难忘。但苏力先生在美国留过学,学贯中西的他,偶尔也点一些西洋菜,像《安提戈涅》、《哈姆雷特》,他也能用一些大众化的语言,站在法律的角度,让读者品味西方,感受西洋的风采。苏力先生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就像庖丁解牛般娴熟,他以戏剧作为话语的靶子,借助戏剧中的人物命运,从历史变迁、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进行多维度的解读,让我们去思考、去剖析、去解读,有醍醐灌顶、耳目一新之感。

如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讲的“法律如同普洛透斯的脸”。因此,法律始终难窥其真貌。要拨开法律的迷雾,文学确实是一个不错的路径。在书中,苏力先生认为窦娥的悲剧是一个典型的审判上的错误。在他看来,窦娥的悲剧性在于,“一个没有强有力自然科学技术和实证科学研究传统和法律职业传统支持的司法制度中,哪怕裁判者很有良心和道德,也将注定不可能运送正义”。确实,《窦娥冤》中对桃杌的审讯缺乏最必要的法律程序。从我国元代的司法文献可知,凡发生命案,受理案件的官员必须要亲临现场验尸,街坊邻居乃至里正、社长(里正,又称里君、里尹、里宰、里有司等,是中国春秋战国时的一里之长,明代改名里长;社长,为元朝时期管理行政事务的汉族地主——编者注)等都是必须到场的重要证人,他们的证言都是定罪的证据。但是在戏中,官员没有履行基本职责,街坊邻居等亦没有证言。因此,官员违法断案,冤案遂成。当然,用文学作为材料进行法律分析,是具有局限性的。用“法眼”审视文学,只是对文学作品的一种解读方式,其目的不是对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作更为深刻、准确的解读,而其关注点必须是文学中的法律问题,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法律与文学研究,而是文学研究了。

以文学作品为跳板,分析、窥探当时社会司法制度的弊病,以史为鉴,则是以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苏力先生所勾勒的法律与文学的领域,使我们重新审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看到了一个新的法理学研究领域和分析路径,原来文学作品还有法律之美。我想,多通过一些具体鲜活的文学作品,去理解生活中的法律,为我们认知中国法律传统和司法制度打开了一扇窗口的同时,也为中国法治图景的设置增添了许多美好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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