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阐释的三个维度
——柏拉图《法义》的真伪之争、版本源流以及解读路径研究
2017-03-11方旭
方 旭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4)
经典阐释的三个维度
——柏拉图《法义》的真伪之争、版本源流以及解读路径研究
方 旭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4)
19世纪以来,柏拉图著作的真伪问题成了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柏拉图生平最后一部作品《法义》(旧译《法律篇》)成了众矢之的。有一批学者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证明《法义》是“伪篇”,与此同时也有不少的学者力证《法义》是“真作”,随之而来产生了大量不同学派的翻译版本,不同的解读版本,为我们呈现出《法义》文本研究的不同面相。本文关注的是《法义》的真伪之争、版本源流以及解读路径三个主要问题,通过解释经典文本阐释的三个维度,以期复归古典思想之“客观”面貌,反映现代研究者的思想路数,揭示《法义》的解读门径。
经典阐释; 《法义》 ;真伪之争; 版本源流;解读路径
0 引言
西方学界通常认为早期柏拉图的作品毁于自己之手,按照第欧根尼·拉尔修的记载,柏拉图在20岁以前曾经追随过赫拉克利特,并作为一个追赶潮流的“文学青年”写下很多肃剧,并试图通过肃剧来为自己争取荣誉,某一天他在狄奥尼索斯剧院前听了苏格拉底的谈话之后,将自己的诗丢进了火堆(第欧根尼·拉尔修,2003:193)。不管这个传说是否为真,起码我们清楚苏格拉底对柏拉图写作的重要性——是苏格拉底促使他成为一个戏剧哲人,并且依靠独树一帜的对话性的写作表达“苏格拉底”思想。
在对话中,柏拉图始终将自己隐藏在对话之后,按照其个人意志调整对话情节,这样的写作方式也给柏拉图的阅读者造成极大困惑,也是柏拉图文本真伪问题困惑之所在。但在笔者看来,这恐怕仅仅是柏拉图的一个“书写维度”,另外两个“书写维度”——既包括了那些学养深厚的古典作品编辑者,还包括古往今来无数政治哲人对柏拉图作品的解读方法,这三个“书写维度”共同参与创制柏拉图的作品,编织出色彩斑斓的柏拉图戏剧作品世界。
1 《法义》是否为柏拉图所撰?
正如列奥·施特劳斯所说:“《法义》是柏拉图最具政治性的著作。甚至可以说那是他唯一的政治著作。”(Strauss,1975:1)在这部恢宏大著中,几乎涉及城邦建立的所有基本要素,柏拉图的这部书致力于用立法以照管着人类事务的方方面面,比如,美德、教育、艺术、神学诸多问题,除此之外,他试图给出详尽的、有结构的国家审判系统(Morrow,1960:565)。
但这样一本柏拉图最为重要的政治著作,却常常遭到西方学界忽视,与汗牛充栋的《王制》研究相比——简直云泥之别。恩斯特·巴克就撰写过一篇文章《柏拉图政治理论的身后史》,对《王制》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影响进行详细梳理,而对于《法义》的思想地位只是寥寥数笔带过(巴克,2003:534)。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柏拉图〈法义〉导论》作者斯泰雷(R.F.Stalley)认为原因有二:一是《法义》的文学性较之与《王制》要少,不如《王制》耐读;二是作为柏拉图的“形而上学”的代表,《王制》的理念论在柏拉图作品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法义》则对“理念”只字不提,“那些将《王制》的作者认作是真正的柏拉图,而贬低《法义》,得出这样的观点也就并不令人惊讶了”(Stalley,1983:2)。19—20世纪初德国疑古风兴起,许多学者视《法义》为伪作,并不出自于柏拉图的手笔,《法义》的真伪问题成为讨论《法义》的主要问题之一。
《法义》究竟是不是柏拉图写的?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19世纪以来绝大多数的柏拉图作品遭到质疑,而《法义》也难以避免。比如阿斯特(Fr.Ast)在他的《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中就直言《法义》不是出自柏拉图之手,策勒(Zeller)也用深入的研究支持阿斯特的观点,与此同时,穆勒(Muller)以论辩性的研究以证明《法义》表现出一种与《王制》截然不同的哲学——暗示《法义》不是柏拉图的作品。
到了19世纪末,疑古之风渐渐淡去,19世纪中晚期周伊特(Jowett)的学生坎贝尔(Campbell)发明的文体风格学(Stylometry)再次将柏拉图《法义》的真伪问题推向了新的风口浪尖。
那么何为文体风格学?卡斯代尔·布舒奇给出了解释:
风格学的方法所做的是科学地研究柏拉图对话的文学风格,这种方法可追溯至W. Dittenberger,他对词缀μην 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896):在那个时候,《法义》就已经被认为是最后第三组对话中最后的一篇。在最新的研究中,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确认柏拉图对话中的两种风格上的明显倾向:在他的青年时期的著作中,叙述的节奏较为缓慢,词汇富于变化和多义;后来,从公元前370年之后,散文讲究“和音”,更具技巧性,节奏也变得急速和紧凑。(卡斯代尔·布舒奇,2006:2)
这种以数字统计研究文体风格的学问判断的结果可谓林林总总,有的人以作者风格为判断标准,比如Morton 和Winspear,他们通过风格学的分析,认为《法义》的卷5和卷6非柏拉图所写,作品很可能是柏拉图学园第二代“掌门人”斯彪西波(Speusippus)所作。由此,他们得出了以下判断:“(a)苏格拉底或者一个很老的柏拉图的完全缺席,他们谁都不可能不能承担过克里特的职业;(b)斯彪西波的年龄;他可能比柏拉图要小大约50岁,在公元前350年,柏拉图是一个60岁的‘老人’,这点符合《法义》中的许多规定;然而雅典人比他的对话者还要年轻,这点在第十卷892.d-e中可以得到证实;(c)斯彪西波比柏拉图具有更多的宗教倾向;(d)关于他的流言蜚语表明他有饮酒的习惯。在《柏拉图的书信》第八封中(尤其是356d ff.)反映出斯彪西波关于立法的想法。” (Moton,et al.,1971:17)
更多的人直接将《王制》(旧译《理想国》)的风格作为评判柏拉图作品真伪的标准,他们称之为“王制中心论”(Republic-centred),我们通过大名鼎鼎的古典语文学家施莱尔马赫(F.Schleiermacher)著名的《柏拉图对话导论》就能看到这种典型的观点:
施莱尔马赫这部著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特别看重《王制》(Republic),全书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讨论全部31篇中的30篇对话(而不是35篇,没有把书信算在里面——作者按),而整个第三部分只讨论《王制》。由此可见施莱尔马赫等疑古派的一个基本思路:以《王制》为坐标来判断其他作品的真伪和先后次序,在他们看来,《王制》是柏拉图最成熟也最可信的作品,因此凡是与之在文风、措辞、结构和主旨方面有所不和的,就是伪作。他们认为柏拉图自早年起就有了成熟的思想体系和自觉的写作意图,毕生都在围绕一个统一的观点在思考和创作,凡是与此有悖者即不可信。(程志敏,2007:5)
可见施莱尔马赫的“《王制》中心论”最大的论点支持在于,他认为柏拉图从青年时代就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哲学追求,拥有一以贯之的完整哲学体系。《王制》的产生代表柏拉图思想体系的正式成立,根本不存在后期的任何所谓的“转向”。与施莱尔马赫持有相同观点的是肖利(Shorey),他认为《法义》和《王制》以及《政治家》三部作品虽然表面上有区别,但是实质上柏拉图的思想却是一以贯之的(Shorey,1903:44)。阿斯特提出的不同观点则认为,柏拉图本身并不存在着什么哲学体系,他的每一篇对话都是一个哲学剧本,并不可能有什么共同目的,因为绝大多数的对话没有产生任何哲学结果。在他看来,柏拉图融诗人、艺术家、哲学家于一身,根本不会提出任何肯定的见解。他的写作目的在于推动学生们去思考研究,每篇对话都像是一个生命机体,是精巧完成的均衡且独立的整体(汪子嵩等,1993:629)。但是这样的论据并不能证明《法义》是伪造。策勒持有的“转变论”观点也值得一提,他认为柏拉图的思想从早期到晚期有一个明显的转变,所体现的形式便是由《王制》-《政治家》-《法义》以及由最初的人治下降到最后的法治(E.Zeller,1839:117)。
2 《法义》是未竟之作?
关于《法义》的真伪问题的讨论,还延伸出另外一派观点:他们认可《法义》是柏拉图所作,但是认为这是一部“未竟之作”。
莫洛(G.R.Morrow)代表了这一派的观点,他就认为存在两本截然不同的《法义》。他持有的证据就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描述的《法义》与我们现在看到的《法义》有很多出入。按照莫洛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二卷(1264b37)中把雅典的异邦人直接称之为苏格拉底(另外一个比较隐晦的表达在1265al1),这是不是一个笔误呢?还是苏格拉底本来就存在于第一个版本的《法义》当中?我们不得而知。他们大胆推测存在两部《法义》:一本是柏拉图亲手所写(可能没有写完),而我们看到的是另外一本,这本《法义》则是之后学生编撰的(Morrow,1960:23)。莫洛的这个观点得到了古代文本的支持,一个托名奥林匹奥多莱(Olympiodore)的人写了一部《柏拉图哲学导论》,他将柏拉图的《法义》列于此书的第二十四章,这本书具体说了什么目前笔者还没有掌握到足够的文献资料,但我们至少知道他可能是引发了关于《法义》的真伪之争的肇因:
由于柏拉图的辞世而没来得及作最终的编订,《法义》处于一种零乱和未曾修改的状态。如果眼下的书看起来还算有条理,那并不是柏拉图本人,而是某位名为奥普斯的菲利普(Philippe d’Oponde)做了编辑。(卡斯代尔·布舒奇,2006:2)
他的这种说法接着第欧根尼之口变得更加令人信服:
有人说,奥普斯的菲利普(Philip of Opus)从蜡版上把《法义》抄了下来,据说《厄庇诺米斯》也是他的。(第欧根尼·拉尔修,2003:192)
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基本上得到一致的意见:《法义》是柏拉图的一部不完整的作品,造成这样的结果的原因便是奥普斯的菲利普参与了《法义》的编辑。但问题是,他是完整复制了柏拉图《法义》的内容?还是他看到蜡版的时候《法义》已经残破不全,以自己的知识模仿,以补充那些残缺的呢?桑德斯(T.J. Saunders)认为后者可能性较大,他在1970年出版的《〈法义〉导言以及翻译》中提到:“奥普斯的菲利普大概把自己限定在根据柏拉图的意愿把它缝在一起,不管是已知的还是推断的。他不大可能过多改动过实际的文本,如果真有过改动的话:书中包括了一些细节上前后不一致和句法的不规则,而这些对于一个专心致力于重新写作的编辑是很难会允许出现的。论辩突然从一个话题转向另一个话题……”(Saunders,1970:37)
这种说法确实也在理,因为在柏拉图学园中,很多学生都开始哲学写作,这也包括了亚里士多德(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有一些作品就是对柏拉图的模仿),他们忠于老师的教诲。但是对于书中的一些细节上前后不一致以及句法的不规则等问题,我们很难把奥普斯的菲利普视为一个不“专心的编辑”,而很有可能他看到面临的是一大片残破的资料,这是一个复杂而又艰难的编辑工作,需要他对手中迥然不同的作品和观点做出挑选和拼合。由此看来,尽管奥普斯的菲利普是多么希望忠实于柏拉图的思想,但是由于他的能力和客观条件的局限,他所做的工作仍然超出了对《法义》本身的编排。甚至有德国学者认为,奥普斯的菲利普将两本不同的作品合并在一起(Bruns,1880:112)。
现代的柏拉图《法义》研究始于20世纪,这个时期疑古风潮已过,柏拉图大多数的作品都得以正名,《法义》也不例外,正如斯泰雷在他的《〈法义〉导读》中告诉我们的一样:至少在英语世界(English-speaking)的学者中,柏拉图传统的《王制》中心论(Republic-centred )已经不复存在(Stalley,1983:2)。1984年库珀(John M.Cooper)主编的《柏拉图全集》中,库珀对全集中文本的真伪进行标记,其中普遍认为是伪作的加星号(六部),存在争议的加箭头号(两部),13封书信加双箭头号,认为其中有一些是真作,有一些是伪作。其余的作品都可以“放心阅读”,而《法义》在全集中已经被视为“放心阅读”之列(John M.Cooper,1984:6)。今日的《法义》研究者再不会将《法义》视为一部柏拉图年老力衰、文采尽失的作品,大家对于其“真伪问题”存而不论,对《法义》所涉及的各个知识领域都进行了广泛且深入的研究。
3 版本源流:《法义》的思想“编年史”
《法义》的写作时间我们不能确定,但是我们能够推测他的出版时间应该是在公元前3世纪中期,大概是在公元前350—340年之间与其他的对话一起出版。最早的《法义》文本刻在蜡版上,那时柏拉图学园里的学生就已经读到过这本著作了。
公元1世纪之时,罗马时代的学者塞拉西卢(Thrasyllan,又译忒拉绪洛斯)开始编撰柏拉图全集,如第欧根尼的记述:
塞拉绪卢说,他以四部剧(tetralogies)形式出版了他的对话,就像悲剧诗人的四部剧一样。因为他们在酒神节(Dionysia)、勒那伊节(Lenaea)、泛雅典节(Pan-athenaea)和基特里节(Chytri)上演了四部戏剧。其中最后一部是讽刺剧;而四部合在一起叫作四部剧。
继而,塞拉绪卢说,如果把《王制》分为十篇,把《法义》分为十二篇的话,那么他的真实对话就有五十六篇……而如果把《王制》视为一部单独的著作,把《法义》视为另外一部的话,那么这就给出了九部四部剧。(第欧根尼·拉尔修,2003:192)
塞拉西卢在此奠定了后世柏拉图全集的体例,因为按照悲剧的做法把柏拉图的对话每四部排成一组,而形成九部四部剧,这样的体例不仅中世纪的手抄本对他进行了沿袭,甚至当今权威的《柏拉图全集》英译本(Plato,CompleteWorks,1984)都完全按照其体例编排,而《法义》被收入位于第九部二联剧中。
在公元9世纪的时候,这个时期的拜占庭作为地中海的文化中心,典藏了不少希腊手抄文献,《法义》的第一部手抄稿(Parisinus Graecus 1807以及Vaticanus Graecus1)出现在拜占庭帝国,拜占庭的新柏拉图主义者接受了《法义》中的神学和律法的思想,并且通过密斯特拉学派(school of Mistra)在西方世界复兴了柏拉图的思想。到了15世纪,《法义》成了最有影响力的希腊作品。
《法义》的现代印刷本出版于文艺复兴时期:产生了30多种“柏拉图全集”编本或译本,而第一个出版印刷版本的是1513年意大利出版家Aldus出版的《柏拉图全集》两卷本,这是最早的希腊原文本,对话按忒拉绪洛斯(Θρσυλλο)编定的顺序排列(王宏文 等,1991:80)。《法义》处在第九部二联剧位置。大约半个世纪之后,法国出版家、古典学家埃蒂安纳(Henri Estienne)(拉丁名:斯提芬纳Stephanus)于1578年出版了著名的三卷本原文全集,《法义》亦收于第二卷,后世出版的柏拉图著作的编码,都依据斯提芬纳(Stephanus)版的页码、各页分栏和分行为标准制定。这些版本都源于文艺复兴时期西方古典学者和拜占庭古典学者的考订校勘工作。启蒙运动时期,厚今薄古之风大兴,整个欧洲没有出版过一部完整的柏拉图全集,就更别说关于《法义》单行本的翻译和注疏了。
从19世纪到20世纪中期,古典学界关于《法义》的考订开始逐步形成规模。在这个时期的研究首推古典学者伯纳特(J. Burnet)。1899—1907年,伯纳特出版了五卷本牛津古典文本版(OCT)柏拉图希腊文全集,将《法义》收入这个全集的第五卷。伯纳特的考订工作为今后的古典学研究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在伯纳特之后,必须提到以下的三个译本:1880年伯格(Burges)的译本,1926年的布里(Bury)的洛布丛书版译本,以及1934年版本和1960年版的泰勒(Taylor)译本,这三个版本的翻译都以贴近原文著称,但是因为过于强求字面含意用语古奥,不易阅读。与之相对的周伊特的柏拉图全集(五卷本)译本清丽可读,但是过于自由发挥,有意译之嫌。法国知名的布德(Budé)译本(1951)试图矫正以上译本的缺陷,据说这是最好的希腊文原本,是《法义》研究者难得的参考文本。
说起《法义》单卷的注疏本,就不得不说1921年英格兰(EngLand)的译本,全篇雄文两卷,对于《法义》的注释可谓详尽因按照古典语言学的路径进行考订编撰,对于不懂希腊文的人而言,阅读甚是困难;但是这两卷书却是《法义》研究者必读的书目,它能够给予研究者很大的帮助。实际上,曾经出版过两个《法义》的单行译本,最早的一个单行本是阿斯特在1814年出版的《法义》注疏本,其次是斯塔尔鲍姆(Stallbaum)在1859年和1860年出版的《法义》注疏本(Plato.TheLaws.trans.Fr.Ast.Leipzig.Weidmann,1814)。
20世纪开始,各种单行译本层出不穷(在这里仅涉及英译本)其中以桑德斯(T.J. Saunders)的1970年译本名声最大,影响也最为广泛,桑德斯认为希腊文晦涩难解,翻译者不得不做解释者,对文本进行再创造,他的译本着眼于大众阅读水平,目的是让更多的人读懂柏拉图的书,采取了种种方式以使文本达到通俗易懂的目的。为使英译本更具有可读性, 他采用了典型的“意译法”,将《法义》 12 卷分成 26 章。此外, 桑德斯还将《法义》中具有规范性的内容译成法律条文形式, 并加上编号(Saunders,1970:17)。这也是之后被学界将此种翻译称为柏拉图的“企鹅化”(Penguinification),学界对于这个译本的评价可谓毁誉参半,认为其译本存在过度诠释之嫌,翻译无法传达希腊式的柏拉图精神。1980年潘戈(T.Pangle)在其译本的导言中批判桑德斯译本,反对桑德斯的“臆解”式翻译(loose translation),他认为翻译应该尽量字字贴近希腊原文文本(“硬译”),以便为读者提供“理解柏拉图思想的直接和无歪曲的译本”( Pangle,1980:11)。潘戈的译本强调辅以详尽的笺注,并且强调“字里行间的细读”,这样有助于初学入门的读者理解。然而,在很多古典学者对潘格尔的“硬译”主张却不以为然,比如斯泰雷(R.F.Stalley)就认为,潘戈的译本仅仅只有希腊文注释的价值,并且在他看来体现一种错误哲学语言,并且误解了古典学术的目的(Stalley,1983:12)。库珀(Cooper)主编的《柏拉图全集》被视为当今最为权威的版本,其《法义》被收录在第五卷,采用的却是桑德斯的译本,可见桑德斯的翻译标准还是受到广泛认可,从而具有权威性。
4 柏拉图《法义》的解读路径
实际上,柏拉图《法义》的真伪之辨和版本考据的纷争并未影响到后世对其文本的研究,自从文艺复兴开始,对柏拉图作品的解读直接承接了古罗马时期新柏拉图主义,并带有浓厚的基督教色彩。启蒙运动时期,康德的批判哲学给西方思想界带来了新的“启蒙”,并迅速激起一股回归古代希腊精神的浪漫主义热情,这股热情极大地影响了当时和此后的柏拉图研究。
对《法义》的研究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其背景主要源自于18世纪晚期德国语文学的复兴,在这场语文运动中贯彻着一种意识,即只有德语才能揭示古典作品的灵魂。在这个背景之下,19世纪各种关于柏拉图的解读开始蔚为大观,其间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解读流派:首开现代柏拉图的解释学先声的是持有“统一论”观点神学家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与之相对立的是持有“发展论”观点的赫尔曼(Karl Friedrich Hermann),这两派对柏拉图作品的解读代表了19世纪柏拉图的解释学的主要潮流。
施莱尔马赫受到德国语文学的复兴的激发,着手翻译柏拉图全集这场浩大的工程,他试图摆脱康德派不依靠文本,只是依据某几个纯粹概念构造形而上学体系解读方式的窠臼,提出重新回到文本本身,并且把柏拉图的对话当作对话戏剧解读。他认为,正是因为柏拉图深知书写产生的困境,使得其考虑用戏剧对话的形式,他根本不认同古代作家“隐微论”的说法,他认为,所谓的“内部学说”和外部学说“都是不可靠的”,对作品的理解取决于读者的理解能力和认知状态,如果拘泥于外在的意思,就处于“外部学说”状态,而通过文字而领会了柏拉图的真义,便获得了“内外统一”的学说,所以在他看来,柏拉图的对话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是统一的(施莱尔马赫,2011:39)。所谓“统一论”的核心在于,施莱尔马赫认为柏拉图的对话中的“真理”只有一种,不存在“秘传”,更不存在什么“隐微写作”,对柏拉图的真理的领会只是因为初级入门者与柏拉图亲传弟子理解差异而造成,没有多重真理,只有领悟能力的高低。
施莱尔马赫的这种说法遭到了赫尔曼一派的反对,他们认为柏拉图的思想是有变化的,他不同的对话反映的是他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这一派的观点承接的是认为柏拉图的思想本身就有一个“转向”,也就是后人所谓的“第二次起航”。赫尔曼认为:“柏拉图的早期对话是‘苏格拉底’时代,而对话的整个序列则是柏拉图的智力发展的序列。”(Kahn,1996:18)而这一派的兴盛却与1867年坎贝尔(Lewis Campbell)所创立的文体风格学研究密不可分,他们认为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嫡传弟子,所以在柏拉图的对话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苏格拉底的哲学观点,并且在柏拉图早期的对话中,基本上表达的是苏格拉底的哲学观点。他们首先确定一些属于苏格拉底的基本哲学立场,对文本进行分析,成功地将柏拉图的对话划分为三个时段,以此认为柏拉图对话中的思想有明显的转变。
第二个时间段是自20世纪50年代中起,德国图宾根大学哲学系和古典语文系的一批青年学者开始提出一种诠释柏拉图哲学的新范式,即“柏拉图未成文学说”,这个学说无疑是对以上两个学派批判性的继承。1959年克雷默(Hans Joachim Kramer)出版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论德行》,将施莱尔马赫置于其对立面,通常也将这本书视为“未成文学说”的发轫之作,他认为“只是因为施莱尔马赫的权威,使得这种有充分根据的观点几乎完全陷于停滞”(Hans Joachim Kramer,1959:226),他考虑到柏拉图在《斐德若》(274 以下)和《第七封信》(341 以下)中对于书写文字与口传学说的严肃区分和不同评价,以及柏拉图的亲炙弟子,如亚里士多德、斯彪西波等人坚持真理的秘传必要性。他认为作为书写著作的柏拉图对话既没有包含柏拉图的全部学说,也没有包含他最重要的学说,要开始将目光投向柏拉图的“未成文学说”。
图宾根学派第三代传人斯勒扎克(Szlezak)就认为柏拉图的书写并非包含了柏拉图学说的全部,并且以柏拉图的“阿多尼斯花圃之喻”(《斐德若》276b-277a)为例——认为柏拉图的写作代表的是“哲学家以游戏的方式”,通过“他严肃适用于所掌握的‘辩证法技艺’寻找到一个“适宜的灵魂”,并且在“灵魂的逻格斯中播种”,这说明了需要亲身口传才能起到因材施教的功效。针对口传与书写的作用,他提出自己的解释——在柏拉图学园中,柏拉图的口传乃是帮助其书写而达到教育的作用,对话录中的辩证家的对话也是同样通过对话帮助书写文字的逻格斯(斯勒扎克,2009:217)。
施莱尔马赫为西方研究柏拉图开启了一个时代,美国的施特劳斯学派对柏拉图作品的解读方式开启的是柏拉图研究的另一个时代。该学派开创人物列奥·施特劳斯以宣称发现中世纪的“隐微写作”而闻名于世。施特劳斯从阿尔法拉比和迈蒙尼德的智慧中受益良多,施特劳斯认为,正是因为哲人与城邦、哲学与神学之间永恒不可调和的矛盾,哲人在城邦中往往会遭遇到迫害,而这样的迫害促成了一种特殊的写作技巧,于是一本外传的书定然有两种不同的教诲:一种是大众化的教诲,一种是哲学的教诲。由于人之天赋和后天训练的差别,哲学的教诲必然是属于少数人的,而大众化的教诲无非是为了保存自身。
实际上,施特劳斯与施莱尔马赫都希望回答这样的问题:柏拉图作品研习者产生的理解差异究竟是因为智性之差,还是德行之别?施特劳斯(2002)在《写作与迫害的技艺》中对施莱尔马赫的“统一论”展开“冷嘲热讽”:“施莱尔马赫曾极为雄辩地争辩说:柏拉图的教诲只有一种,此后为了所有实践的自由,就将古代哲学家隐晦教诲的问题修剪得只剩下亚里士多德的‘显白说词’所具备的那些含义了。”施莱尔马赫将人与人之间领悟力的高低视为通向柏拉图理解世界维度的不同路径,施特劳斯则是将“高贵的谎言”主动传递给“俗众”,真正的真理只有少数的“哲人”才能够领悟,“俗众”与“哲人”之分的根本还是来源于“德行”。
施特劳斯学派和图宾根学派都认为绝大多数人因为智性、德行抑或身份等原因误读了柏拉图的作品,甚至将柏拉图作品中的“戏仿”“反讽”部分当了真,他们认为只有少数人通过“秘传”,“德行高超”或者作为“细心的读者”才能掌握柏拉图“真理”的本身。需要注意的是,施特劳斯学派解读柏拉图的目的不是着眼于文本本身,而是为了与西方文明现代性的困境作斗争,他始终关注的是古代人与现代人、雅典与耶路撒冷之间的差异,只有进入文本,返回古典才能看清楚古代哲人的真实面孔,寻找到一条救治现代西方文明危机的线索。
5 结语
对于古典作品而言,作品是否能够成为当代熟知的经典,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作品本身的传播,按照西方学界的说法,柏拉图的作品是完整传播下来了,至今也不断有学人在修编柏拉图全集,单行本也在不断地注疏完善。这往往会产生一个问题,在学者们进行翻译和注疏中,常常要涉及一种文本的“再创造”,相对无法完整流传下来的古典作品——类似于《法义》,被“托名”书写的可能性就很大。笔者认为,如果拘泥于文本是否出自某人手笔的原创,那么《法义》文本的研究价值,甚至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也要值得怀疑,这样的思想未必过于狭隘,我们宁愿相信,无论是后期的文献编辑者,还是解读者,他们都穷尽自己毕生学养,抱着对古代智慧的热爱参与到经典文本整理当中。哪怕有些说法与史实存在一些错误瑕疵,哪怕柏拉图的某些文本的确是来自于他们的重新编辑,我们都要肯定他们的功绩,因为这些作品不仅保存了柏拉图和柏拉图学园内部思想,而且对人类智慧的塑造产生了巨大影响,正是因为有了他们对于“神圣典籍”虔诚的保存整理,才使得如今的“柏拉图著作集”蔚为大观,他们配得上“柏拉图著作集”的“隐形作者”的身份。
经典文本的书写——正如本文此前所述,包括本人书写、编辑者再创造,以及后世哲人的解读的三个书写维度,至于究竟作品本身是否为真?哪个编译版本更好?谁解读掌握了“真理”?这些问题似乎无法回答,也根本无须回答。我们更愿意秉承对经典作品的审慎诚恳的阅读态度,将书写的三个维度的考察视为一种自我学术检视,通过阅读柏拉图以及对柏拉图文本的演进修正自己对古典作品理解态度,以求复归古典思想之“客观”面貌,从而反映现代研究者的思想路数,更重要的是通过阅读经典文本认清自己的处境,以便在思想史的时间轴上找到自己所处时代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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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DimensionsofClassicWorks:TheResearchofDebateonTruthorFake,SourcesofDifferentEditionsandInterpretationChannelsofTheLawsofPlato
FANGXu
Whether Plato penned all his works himself is a debate among researchers since the 19th century, among whichTheLaws, the philosopher’s last piece, is a major dispute. Some scholars provedTheLawswas ghostwritten by another writer from all kinds of perspectives, while others tried to prove it is written by Plato himself. This led to different transcriptions and interpretations ofTheLaws, which offers various facets of the book.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ree important topics: the debate, different original versions ofTheLaws, and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trying to bring back the objectivity of the classic ideas. It will give a reflect on the present thinking patterns of modern researchers and reveal the channels of interpretingTheLaws.
classic interpretation;TheLaws;debate on authenticity ofTheLaws;sources of different editions;interpretation channels
I545.093
A
1674-6414(2017)05-0012-07
2017-02-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作为实践方法论的实践智慧及其应用前景研究”(15BZX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方旭,男,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经典文本、古典哲学及政治哲学研究。
责任编校:路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