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犯罪的泛刑法
——谈读《人工智能时代》
2017-03-11周晨曦
◇周晨曦
机器人犯罪的泛刑法
——谈读《人工智能时代》
◇周晨曦
还记得美国上世纪80年代的系列电影《机器战警》吗?电影里的机器人警察Murphy化身正义的使者,除暴安良,惩恶扬善。真正吸引我的,是关于机器人犯罪的问题。
机器人犯罪问题在当今中国的刑法规制
书中,杰瑞·卡普兰引用了美国2010年的“BP案”,并介绍了美国运用机器人“强制失忆”等手段规制机器人犯罪的现状。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中国如果出现了机器人犯罪的问题,现有的刑法能够应付得了吗?
首先,我国刑法负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具备了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种“人”包含了天然具有决策能力的自然人和法律赋予其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机器人虽然通过人工智能手段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独立决策能力,但是由于机器人的决策能力滥觞于人类给其设定的程序,因此刑法仍然将其视为“物”,而非“人”,因此机器人本身是不能作为我国刑法规制的对象的。其次,机器人作为一种物”,是由“人”设计生产,并交给“人”来使用的。如果机器人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者利用机器人实施犯罪活动,那么机器人此时就成为了一种犯罪的工具,好比凶犯杀人时使用的刀具、小偷扒窃时使用的镊子,我们只需要对利用机器人实施犯罪的人进行打击处理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后,刑法还指引着我们对犯罪人的主观态度进行辨析,如果故意利用机器人实施犯罪,比如说故意杀人、盗窃的,那么只要参考具体的刑法条文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即可,如果是由于过失而造成了某些严重后果,在该过失能够避免却由于疏忽大意等因素未能避免的情况下,对犯罪人科以相应的过失犯罪处罚即可。
机器人能否成为未来世界的执法者与司法者
书中,杰瑞·卡普兰讲述了机器人对多个行业领域的“渗透”,甚至像律师、医生这样的职业在其看来都将受到机器人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本人也不禁天马行空地开始设想:机器人在未来能否替代警察、法官进驻执法和司法领域呢?当然,这个假设必须建立在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因为目前的法官和警察如前所述,依然局限在自然人的框架内。此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科技已足够强大,能够支撑这场“梦”的实现。
回归到“法”的基本特性这一层面,法的两个基本特征与我们探讨的问题是息息相关的,一个是法的抽象性。由于法是对社会日常生活的高度概括,法律在表述上会呈现出极具抽象性的特点,这就使得我们往往需要通过自然人的意识对具体行为作出判断。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可以先行拘留。如何界定企图自杀、逃跑,这恐怕是难以通过程序设定去克服的。另一个则是法的滞后性。人的前瞻性不足或者对问题的出现考虑不周,只得在出现问题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法学家本身就有诸多的难题没有克服,比如在刑法领域中,男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比如在经济法领域中,哪种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是最科学和公允的?这些类似大前提的问题没有解决,就允许机器人扮演执法者与司法者的角色,他们未必能如同其他领域一般出色,未必能比自然人做得更好。
当然,机器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比如司法判例从来都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越来越成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裁判参考。然而,面对浩如烟海的司法文书,任何一名法官和律师都可能感觉到力不从心,如果机器人在此时以一个司法辅助者的身份出现,帮助法官、律师检索相关案例、总结审判要旨,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无疑会得到极大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