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型法律人才社区化培养问题研究*
——以广州商学院社会法律服务实践为蓝本
2017-03-11杨海霞
杨海霞
(广州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
“双创”型法律人才社区化培养问题研究*
——以广州商学院社会法律服务实践为蓝本
杨海霞
(广州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
“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在于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这必须通过合适的培养平台完成。社区培养模式不仅有效化解了现有平台不足和流于形式的尴尬,而且能让学生真正融入社会,发现问题;利用学校所在的社区进行法律实践不仅帮助学生“学以致用、培养心性”,而且还能“服务社会、充实法援资源”,以此形成学生、学校和社区的良性互动。社区化培养的优势与问题并存,解决培养过程中还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社区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
双创;法律人才;社区化;法律服务;实践能力.
继“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入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后,2015年和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反复强调要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乘数效应。要创新就必须有人才,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而法律人才是人才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能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动力,更是保证创新创业的护航器,也是激发创新创业潜能的催化剂,因此,法律人才培养的“双创”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指标[1]。法律是一门实践之学,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必须走出传统的象牙塔式知识传授方式,让学生走进社会,走进真正的法律实践。所谓社区化是指利用高校所处地理位置优势,联合周边的社区化资源,进行联合共建,让学生在学好基础理论的前提下,参与周边社区的法律事务,从而不仅“学以致用”,更能“服务社会”,以此形成良性互动。
一、现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问题
从市场的需求侧来看,我国目前法律人才的需求缺口高达70多万人,包括律师、法官等各种职业在内的法律工作者;然而有调查显示,2015年,法学等9个专业被列为就业红牌专业,属于“失业量比较大,就业率比较低的高失业风险型专业”[2]。一边是法律毕业生就业状况令人堪忧,一边是与法律相关联的行业就业缺口大。
由于中国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入标准,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大高校纷纷设立法学院系,过去30年来,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增长了100多倍[3]。这种无序增长的恶果直接导致了法学教育“供给侧”的失衡,同时也造成对于法学教育“轻投入”的惯性思维,在这种思维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始终没能走出课堂“填鸭式”教育的怪圈。
在这种“填鸭式”教育下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多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如今的法律界不仅教师热衷于“纸上谈兵”,学生的学习也往往是“闭门造车”。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使得毕业生很难适应市场要求。近些年来专家们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也开始强调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性,但如何“实践”却多有争论。学校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也煞费苦心:如增加实践学分的比重、扩大实习基地建设等等,但由于教学目标的固化,实践环境不便利和实践时间的短期化等问题使得这些措施往往流于形式,课堂依然是法学学习的最主要途径。
二、社区化培养的优势
(一)环境的便利和实践上的真实性
目前国内最多的法律实践课程要么采用学生自主实习,要么热衷于“法律诊所”。对于第一种,由于多元需求的不断增加,学生自主能力又差,加上司法考试和考研压力,很多同学对于实践并不重视,为了获得该实践学分往往就找熟人盖个章了事,有些甚至连“单位评语”也是自己写的,而学校对于这种情形因为无法有效监督也往往只能“睁只眼闭只眼”。对于“法律诊所”形式的实践教学则多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代之,这两者与实践本身相去甚远,加上教师本身对现实缺乏了解,因而最终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不过是沦为了另外一种表演化的“案例分析”。而社区法律服务则是“真枪实弹”的参与法律问题的处理。相比于上述“花拳绣腿式的实习”,社区的优势明显:一是由于社区与学校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可以充分利用学生的闲暇时间参与活动,而且就活动中的问题,学校与社区可以及时交流意见;二是社区法律服务来源于真实生活,其贴切性和繁杂可以全方位的锻炼学生;三是采用“一揽子服务协议”可以充分拓展实习领域,让学生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和创新空间。利用学校周边的社区让学生参与社区法律服务,不仅在时间上保证了稳定与训练的长效性,而且能消除因距离而造成的陌生和挫败感,从最真实的生活中锻炼学生社会适应的能力。
(二)能力培养上的综合性与创新性
相比于进入政府、法检系统或企事业单位,社区能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法律实践机会。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由于政府、法检系统和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己有条不紊的工作进度,在按部就班的既定工作状态下,学生的创造性很难得到充分激发;另外,由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上的复杂性和保密性,短短的一两个月的实习时间,也难以接触到实质性的东西,更多的是让学生打杂、跑腿,慢慢的学生实践积极性也就被挫伤了。相比之下,社区贴近真实社会,无论是服务内容还是方式,从产生到解决都是由学生独立解决。例如我院的诉讼服务队,学生从来访、登记、交谈、调查、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活动中去寻找、运用、反思法律,在对案件的独立思考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仅使得老师和学生共同得到了法律实践上的锻炼,而且充分调动各方解决问题的创造性。一学期下来,队员们收获颇多,整个服务过程艰辛而快乐。
(三)能力培养的实用性
无论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最终都是为了服务社会。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不必强调统一,完全可以发挥资源优势,走特色道路。笔者所在的广州商学院,是一所民办本科院校,从师资及文化底蕴上来看,很难和北大清华等研究型大学相比,但应用型教育却并不逊色。它以“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为定位,并充分利用社区优势全方位锻炼自己的学生,让学生“学有所用,用有所长”。实践中特别突出的学生甚至还没毕业,就被实习单位等相应的法律服务部门“上门订货”。因此,利用社区资源优势,从基层锻炼学生专业应用乃至为人处世的方方面面,不仅能培养学生专业知识的实用性,同时也能服务社会,化解基层法律资源的紧张。
三、社区化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克服
社区培养模式在实践中的优势是明显的,但也同样存在问题:首先是培养目标太大,不利于现实执行。学校定位于培养“基层实用性型法律人才”,但在这个定位下并没制定出与之相应的细化目标,这对于社区培养模式的长效跟进不利;其次是社区培养的相关配套措施并未能形成体系,社区培养打破了原有的“象牙塔式”教育,让学生走出校园,深入社区,这对于刚刚步入成年人队伍的学生来说还是存在一定风险,学校对其人身安全、人格完善都还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最后是社区人才培养机制的具体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培养目标要进一步细化
人才培养目标是指导人才培养的指示灯,本科“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构成要素应当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高校人才培养因社会需求和本身的定位不同而有所区别,其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内涵也应有所不同。民办型高校本科“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面向基层培养人才;二是所培养的人才具有胜任法律实践工作的能力;三是要求培养出的人才本身具有良好的人格基础和一定的创新能力。这三个方面与基层社区化培养环环紧扣,让学生了解基层、深入基层,从基层中学习、应用法律知识帮助百姓化解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既有助于学生对所学专业产生认同感,加深对专业知识的深度理解,同时对于学生关注生活、理解生活并愿意为这些琐碎的生活细节去探究提供了真实的场所。社区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学生毕业时不再好高骛远,而是愿意走进基层,脚踏实地的为基层民主法治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进行社区培养探索中另外一种意想不到的成功。
另外,虽然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专业教育,但大学教育之所以是大学而非一般的专业培训班还在于它强调学生人文品格的培养。现今我们的学生普遍存在着情感脆弱,难以适应社会挫折的问题,这固然是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象牙塔”将学生与社会人为隔离的结果。事实上学生心理的成熟,懂得待人接物,形成良好的与他人沟通的习惯等等这些也应成为高校的培养目标之一,良好的心性也是真正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创新开拓的必备前提。我校的社区法律服务生活有效弥补了这种缺憾,它让学生及时了解真实的社会,适应现实生活的节奏,真正在生活中学习、转变和成长,从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社会化[4]。
(二)加强社区活动的配套机制建设
正如上文所言,大学生无论是社会阅历还是心理状态还都属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过渡期”,具有特殊性,这样一个群体直接面对社区法律生活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保证参与实践活动的学生的身心健康,一是要建立学生参与活动前期考察与准入机制。大学生无论是在学习能力还是在生活适应性方面都有参差,因此有必要对于学生参与活动的适应性进行前期评估,以免对学生造成不好影响。例如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对于从未直面犯罪的大学生来说,不分对象的让学生参与矫正活动并不适宜。就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具体的活动中面对青少年矫正对象,他们能很快打破僵局,找到交流途径;但对于中老年矫正对象,学生们则有些无所适从,好不容易打破僵局,但整个谈话基本被矫正对象所控制,学生反倒成了矫正对象“辛酸史”的听众。学生自己也反映矫正对象把自己当“小孩”看待,虽然愿意将心中的真实想法说出来,但很难听进自己的劝解,难以配合疏导;而且,基于各种原因,这些人往往觉得法院的判决有失“公正”,极力博取学生的同情,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因为缺乏生活经历往往难以招架,甚至有可能在心理上被“反矫”。因此,活动前期,学院和教师应通过与社区的充分沟通,熟悉和了解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然后再根据学生的自愿与性格特征进行编队和前期训练教育,以保障学生身心安全。
二是应为参加活动的学生购买意外保险。学生参与社区法律服务活动要深入社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身安全风险;此外,活动内容本身也可能带来风险:我们的社区矫正活动中就曾出现,矫正对象在获得服务学生的电话后私自联系学生,说心情不好让其陪着出去喝酒;笔者也曾经历被服务对象借钱的闹剧……这些形形色色的服务对象毕竟与普通人不同,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再加上大学生自身也缺乏人生历练,容易受人误导,因此,除了始终强调安全教育外,学院应为活动学生提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后续纠纷。
三是完善活动培训和队员进出制度。从课堂书本到实践生活,学生需要在活动前对于活动流程、活动对象和内容有充分的了解。例如对于人民调解队的服务工作,由于学生缺乏相应的生活经历,如果不对调解对象及内容提前做充分的了解与准备,很难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使最终的调解不欢而散,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另一方面,活动队伍的知识结构需要扩展。目前,我校的社区法律服务活动所针对的主要是法学院的学生,虽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方面,但由于社区法律问题的原发性,仅仅只是法律专业不足以应对现实的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甚至是计算机能力等随时都需要派上用场,因此不仅要强调法学学生知识结构的拓展,而且有必要扩大志愿者的招募范围,加强多专业的配合和相互学习,这对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是大有益处的。
此外,活动结束后的经验总结、评估材料的撰写甚至是活动外的学生与活动对象的私下接触的安全性问题等,都没有现成的经验照搬,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1]光明日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08/c_128876305.htm.2016-04-08 13:00:15.
[2]中国教育在线.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最难就业季”http://www.eol.cn/html/c/2016gxbys/.
[3]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
[4]李秀萍,于海夫.对高校社会实践促就业工作的几点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2011,(5).
责任编辑:周小梅
G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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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890(2017)03-0052-03
2016年度广东省本科高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供给侧改革背景下高校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GDJG2016002。
2017-08-05
杨海霞(1983-),女,湖北潜江人,广州商学院校聘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